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编号:SM-ZD-39175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

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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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放射性同位素贮存、使用、防护等安全环境管理。

3作业要求

3.1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3.2 放射源必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经常检查,并且实行“五双”制度(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双锁);对放射源的品种、数量、射线性质、最高强度、进库时间、使用日期和时间等都应认真造册登记,并经

常检查帐物是否相符。

3.3 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仓库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辐射标志。

3.4 要经常检查射线是否泄漏,包括放射源包装(保护装置)的破损和库房的泄漏。

3.5 购置、更换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本企业时,必须事先向安监部申报,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3.6 应制定对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 3.7 操作人员必须掌握放射源的辐射防护知识,在分装、倒装放射源或排除故障等工作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操作要准确迅速。

3.8 操作人员要知道所使用放射源的性质,了解工作场所,用专用警戒带围好警戒区域,用红色警戒灯和警示牌作警示,以防有人误入。操作人员在操作时须佩带个人剂量器,个人剂量器须定期接受监测。

3.9 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10γ射线探伤机,原则上在晚间9时至凌晨5时用,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进行申请和审批(《射线探伤申请单》)。申请单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部门、申请施工队伍、作业地点、作业部位、监护人、作业时间、作业的安全措施以及质量、安全主管和项目经理的意见。

3.11探伤作业前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通报,征得项目建造组(项目组)同意,确定施工时间,杜绝探伤禁区内有其它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12γ射线源运到现场,放射源周围、半径30米内为禁区,由拍片部门用专用警戒带围好警戒区域,悬挂清晰可见的“正在进行射线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开启红色警戒灯。此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并设专人警戒。

3.13γ射线源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派员负责警戒。

3.14工作结束后,用辐射仪测试,确认γ源回收后,方可撤销警戒。

3.15放射源退役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处理前,应及时向安

监部书面提出申请,待安监部与政府规定的专业处理部门联系,办妥注销手续后进行处理。

3.16放射性同位素不得私自销毁、出借、深埋或转让,违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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