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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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关于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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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鞠铭国家税务干部学院讲师个人所得税疑难问题解答课程提纲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二、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三、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四、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股权投资与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初始投资1.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第39号)第二条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五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出资环节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限售股的税务管理

限售股的税务管理
一、纳税义务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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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的税务管理
第三节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管理
一、纳税义务人 1、限售股持有者 = 纳税义务人
证券机构 = 扣缴义务人
2、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限售股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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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的税务管理
第三节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管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
多缴
少缴 ②预缴税款方式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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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的税务管理
第三节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管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具体征收方式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直接扣缴 限售股有不同成本的,采取加权平均计算成本原值,即: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 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第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n 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继承或分割让渡 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 用于支付对价 其他具有转让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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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的税务管理
第三节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管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问题
送、转、缩股调整成本原值,其他权益分派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 不调整成本原值。
(五)个人所持限售股中一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的处理问题
第一步:预扣预缴 ①纳税保证金方式
②预缴税款方式
第二步: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①纳税保证金方式税款结算
②预缴税款方式税款结算
2、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直接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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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的税务管理
第三节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管理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具体征收方式 1、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 第一步:预扣预缴 分纳税人 ①纳税保证金方式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修改部分逐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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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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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若素素材 要则》中, 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 当时定名为“ 若素素材 薪给报酬所得税”。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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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 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 一直没有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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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
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 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 》,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 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 建立。
38% 减 至 24% 。 尤 其 对 于
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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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
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若素素材 费 若素素材
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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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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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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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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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若素素材 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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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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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 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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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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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这也意味着个税即将迎来史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讲解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相关政策的讲解

张欢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案例分析案例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王某投资600万元,持有公司60%的股份,2018年3月10日将10%的股份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100万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王某2018年4月2日将10%的股份转让给赵某,转让价格80万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王某将10%的股份转让给周某,且周某是王某的外甥,转让价格10万元,是否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目录页股权转让的有关概念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难点问题分析股权转让的案例0102030401股权转让的相关概念股权转让的相关概念股权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概念解析图第一章溢价转让平价转让低价转让自然人转让法人转让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类型按价格按主体是否上市股权转让的类型02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不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印花税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解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区分情况征收征收征收契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不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

限售股减持政策及限售股减持税收优惠政策(一)限售股减持政策根据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如果股东自主在二级市场减持,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未来一月内减持超过1%,必须通过大宗交易;2、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1%时,需要公告(2个交易日内);3、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变化超过5%时,需要公告(3个交易日内);4、上市满一年内,高管不能减持;上市满一年后,公司高管卖出不得超过25%(以上年末该高管所持股份为基数,不管在上年是否已经解除限售),6个月内不得频繁买卖;上市公司高管离任6个月后可以减持50%的解禁股,18个月后则可全部套现;5、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不得减持。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

一般是指交易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大小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

(二)大宗交易减持相对于二级市场减持的优点:(1)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很好把握减持时机。

二级市场减持的时点有局限性,不能卖个好的价格,即使到了相对的高位,也只能卖出不超过规定的限额(1%的月度限制),而大宗则可以很好规避交易时点的局限性。

(2)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影响股价的稳定性。

大部分股东对二级市场的操盘经验缺乏,股东在二级市场减持很可能因自己的操作手法或者急于高位套现的心理大量抛售,给市场造成一定的压力,直接影响到主力、散户的情绪,反而影响股价的稳定性,从而导致不能在相对的高位卖个好的价格。

(3)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对股票价格影响比较敏感。

股东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通常比较敏感,特别是连续几个月多次出售更是很严重的后果;如果通过大宗交易的话,则效果要好很多。

(4)大宗交易具有不直接冲击股价及交易目的相对隐蔽的特点。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摘要:(三)申报股权让收入低相或类似条件下企业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让收入;,(四)申报股权让收入低相或类似条件下类行业企业股权让收入;,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日常管理和税检积极推进股权让各税种协管理加强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人征纳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下是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欢迎!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全容总则条加强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人征纳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办法二条办法所称股权是指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人)投国境成立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企业不包括人独企业和合伙企业)股权或股份三条办法所称股权让是指人将股权让给其他人或法人行包括以下情形()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被投企业股东将其持有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并向投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户;(五)以股权对外投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七)其他股权移行四条人让股权以股权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让所得缴纳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让按照规定支付有关税费五条人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以股权让方纳税人以受让方扣缴义人六条扣缴义人应股权让相关协议签订5工作日将股权让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机关被投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企业股权相关成如实向税机关提供与股权让有关信息协助税机关依法执行公二股权让收入确认七条股权让收入是指让方因股权让而获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济利益八条让方取得与股权让相关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款项、产、权益等应当并入股权让收入九条纳税人按照合约定满足约定条件取得续收入应当作股权让收入十条股权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十条合下列情形主管税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让收入()申报股权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二)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三)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让收入有关;(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让收入情形十二条合下列情形视股权让收入明显偏低()申报股权让收入低股权对应净产份额其被投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产申报股权让收入低股权对应净产公允价值份额;(二)申报股权让收入低初始投成或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三)申报股权让收入低相或类似条件下企业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让收入;(四)申报股权让收入低相或类似条件下类行业企业股权让收入;(五)不具合理性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机关认定其他情形十三条合下列条件股权让收入明显偏低视有正当理由()能出具有效件证明被投企业因国政策调整生产营受到重影响导致低价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件或企业程规定并有相关充分证明让价格合理且真实企业员工持有不能对外让股权部让;(四)股权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其他合理情形十四条主管税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让收入()净产核定法股权让收入按照每股净产或股权对应净产份额核定被投企业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产占企业总产比例超0%主管税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具有法定质介机构出具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让收入6月再次发生股权让且被投企业净产发生重变化主管税机关可参照上次股权让被投企业产评估报告核定次股权让收入(二)类比法参照相或类似条件下企业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让收入核定;参照相或类似条件下类行业企业股权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让收入存困难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三股权原值确认十五条人让股权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以现金出方式取得股权按照实际支付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合理税费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产出方式取得股权按照税机关认可或核定投入股非货币性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合理税费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办法十三条二项所列情形按取得股权发生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企业以公积、盈余公积、分配利润增股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人所得税以增额和相关税费和确认其新增股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人所得税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十六条股权让人已被主管税机关核定股权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人所得税该股权受让人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发生合理税费与股权让人被主管税机关核定股权让收入和确认十七条人让股权提供完整、准确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由主管税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十八条对人多次取得被投企业股权让部分股权采用加权平法确定其股权原值四纳税申报十九条人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以被投企业所地地税机关主管税机关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扣缴义人、纳税人应当依法次月5日向主管税机关申报纳税()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让价款;(二)股权让协议已签订生效;(三)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四)国有关部门判、登记或公告生效;(五)办法三条四至七项行已完成;(六)税机关认定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移情形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人向主管税机关办理股权让纳税(扣缴)申报还应当报送以下()股权让合(协议);(二)股权让双方身份证明;(三)按规定要进行产评估提供具有法定质介机构出具净产或土地房产等产价值评估报告;(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证明材;(五)主管税机关要报送其他材二十二条被投企业应当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5工作日向主管税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董事会或股东会议、会议纪要等被投企业发生人股东变动或者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应当次月5日向主管税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机关应当及向被投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让所得及督促扣缴义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二十三条让股权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五征收管理二十四条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积极开展股权让信息共享工作二十五条税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让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人股东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让股权让收入和股权原值逻辑审核对股权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二十六条税机关应当落实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制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二十七条税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日常管理和税检积极推进股权让各税种协管理二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人及被投企业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依照《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二十九条各地可通政府购买方式引入介机构参与股权让程相关产评估工作六附则三十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股权让不适用办法三十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局可以根据办法结合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三十二条办法05年月日起施行《国税总局关加强股权让所得征收人所得税管理通知》(国税函〔009〕85)、《国税总局关股权让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国税总局公告00年7)废止看了股权让所得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还看了人股权让税收政策股权让税收政策3股权让税收政策汇总股权无偿让税收政策5股票人所得税新政策6股权让相关税收政策。

原始股(限售股)减持税收相关政策

税额图示省市财政所得省市财政所得40个人所得税page6其中9875通过财政列支的方式奖励给纳税人即总纳税额的通过财政列支的方式奖励给纳税人即总纳税额的395地方实得总纳税额的地方实得总纳税额的05股票流通途径限售股持有人将股票转入南通营业部限售股持有人将股票转入南通营业部page7次月我公司将代理客户办理个税缴纳退税申请等繁琐的税务事项月内完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 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 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孽 生的送、转股(股改限售股)。 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 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 股份孳生的送、转股(新股限售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 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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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计算
(一) 第一部分:退回多收个税 1、按照15%的成本率计算时退回多收个税: =12.172-5.372=6.8万 元 2、 按照实际的原始成本计算时退回多收个税: =1217247216.788=74503.21元 (二) 第二部分:个税地方留成部分退税奖励(39.5%奖励部分) 1、 按照15%的成本率计算时奖励个税: =5.372×39.5%=2.12194万 元 2、 按照实际的原始成本计算时奖励个税: =47216.788×39.5%=18650.63元 总结 15%算法的实际缴纳为5.372万,实际成本原值的实际缴纳为4.72万, 即按照实际的原始成本计算较划算!按照客户提供的资产原值证明办 理退税手续。 实际操作过程中, 第一步:扣个税=12.172万 第二步:退个税=74503.21元 第三步:税收奖励=18650.63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12.07【实施日期】2015.01.01【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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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 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010年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征缴问题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与否、个人退税的简便与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下列方式中确定一种征缴方式: 1.纳税保证金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有关凭证(凭证种类由各地自定),作为证券机构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或“品目”栏写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凭证,凭证“类别”栏写明“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缴入税务机关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存储。 2.预缴税款方式。证券机构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直接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向证券机构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将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缴入国库。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代扣代缴税款有关规定办理税款入库,并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可由代扣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交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应通过适当途径将缴款凭证取得方式预先告知纳税人。 二、关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下的税款结算和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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