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引言概述招标是政府采购和企业采购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招标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招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综述相关的招标法律法规,匡助读者全面了解招标领域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招标法规1.1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 该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招标原则,保障了各方的权益。
- 《招标投标法》还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处罚措施,加强了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1.2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规定,对于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条件、要求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 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竞争、平等对待、诚实信用等,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 《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制约。
1.3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行细化和规范的法规。
- 该办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包括监督机构的设置、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等。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加强了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和惩罚。
二、企业招标法规2.1 《企业招标管理办法》- 《企业招标管理办法》是企业内部招标活动的管理规定,对企业招标的程序、要求、条件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 该办法规定了企业招标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保护知识产权等,保障了企业招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 《企业招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内部招标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了对企业招标活动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2.2 《企业采购法规》- 《企业采购法规》是企业采购活动的法律规定,对企业采购中的招标程序、条件、要求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 该法规定了企业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平等竞争、保护商业秘密等,保障了企业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招投标活动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招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采购方式,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出最合适的供应商,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本文将对招投标活动适用法律法规进行详细阐述。
二、招投标活动适用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外,还有以下法律法规与招投标活动密切相关:(1)合同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招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4)企业国有资产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招投标活动。
(5)审计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三、招投标活动适用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活动的主体(1)招标人:指依法进行招标的单位。
(2)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
(3)招标代理机构:指依法设立,接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
3.招投标活动的程序(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布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2)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活动?问: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办公用计算机。
对于该问题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规定,是否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些问题?答:很多人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感到困惑。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确立了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辖权。
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排除《招标投标法》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辖,因此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实则明确了《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又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单独预留了空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政府采购无论是工程还是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则优先适用。
《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制定、招标信息发布、评标专家抽取、中标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规定均不同于《招标投标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适用于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采购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采购的相关规定一、引言法律法规采购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采购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采购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法律法规采购的概念法律法规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和企事业单位采购过程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采购活动的过程。
其目的在于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评审标准等相关事项,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依据。
根据该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最终中标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民事合同活动的基本法规。
在法律法规采购中,供应商与采购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需遵守该法律的相关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
4.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与法律法规采购相关的法规,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制度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规为采购活动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指导。
四、法律法规采购的程序1.需求确认与预算编制阶段在法律法规采购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采购需求,并编制相应的采购预算。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务状况进行预算编制。
2.采购方式确定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采购单位需根据采购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
3.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阶段招标文件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书、合同草拟等。
招标单位需根据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

浅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适用与区别发表时间:2018-08-15T14:17:05.25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马绍珍[导读] 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海洋局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578101摘要: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之处进行浅要分析,以期对争论诸多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区别1 引言《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生效施行以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配套法规逐步完善。
对于促进我国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如何适用相关法律,一直有诸多争论。
本文通过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区别进行浅要分析,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务操作,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2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几个区别点2.1两法的适用范围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同时还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中国招标法投标法

中国招标法投标法摘要:1.引言2.中国招标法的概述3.招标法的基本原则4.招标投标的过程5.违反招标法的法律责任6.中国投标法的发展与实践7.投标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8.结论正文:中国招标法投标法是中国政府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招标法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现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引言招标投标制度是国际上广泛应用的一种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
中国招标法投标法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中国招标法的概述中国招标法明确规定了招标投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规范和约束作用。
招标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法将招标投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3.招标法的基本原则招标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和效益优先。
这些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基本的遵循,确保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4.招标投标的过程招标投标的过程主要包括招标前期准备、招标投标、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审查、中标人的确定和签订合同等环节。
这些环节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违反招标法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招标法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取消投标资格、罚款等。
通过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招标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起到了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作用。
6.中国投标法的发展与实践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投标法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投标法的实践经验不断丰富,为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持。
7.投标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投标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
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可以确保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一、招投标概述招投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需要采购或委托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邀请有能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报价和投标,最终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促进市场规范竞争,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中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0年5月1日实施。
该法规明确了招投标的程序和原则,规范了招投标的行为,对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基本保障。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平等、竞争、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力,不得歧视投标人。
同时,该法规也规定了招投标的评审程序和结果的公示要求,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于2002年1月1日实施。
该法规详细规定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招投标活动的特殊规定。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对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的规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招投标活动的开展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1. 《政府采购法》:该法规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
2. 《劳动合同法》: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和类型,保护了招投标活动中正当竞争的环境和利益。
两标并一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作为我国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两标并一标”这一特殊招标方式出发,探讨相关法律规定。
一、两标并一标的定义所谓“两标并一标”,是指招标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合并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这种招标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将多个项目集中管理、统一实施,从而提高招标效率,降低招标成本。
二、两标并一标的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两标并一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招标项目合并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合并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项目性质相同或者相近;② 项目实施主体相同或者相近;③ 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适宜集中招标。
(2)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合并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明确各项目的招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两标并一标”的规定更加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条:招标人可以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招标项目合并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合并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项目性质相同或者相近;② 项目实施主体相同或者相近;③ 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适宜集中招标。
(2)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合并招标的项目,应当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明确各项目的招标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3)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合并招标的项目,应当对项目进行合理划分,确保各项目能够独立实施。
3.《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对“两标并一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招标项目合并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公开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等内容,选择最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人签订合同的过程。
在我国,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的法律。
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的主要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招标投标程序、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签订和履行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程序、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
该法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应当遵守该法,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
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解读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为了履行职责、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以实施购买的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规范招投标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招投标中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一、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
该法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
按照该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采购活动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实现供需双方的公平竞争。
二、政府采购法规除政府采购法之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细则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补充了政府采购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为各方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了明确的规范,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包括需求确认、采购准备、公告发布、投标、评审、中标公示等环节。
在需求确认阶段,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包括数量、质量、技术要求等。
在采购准备阶段,采购人应当编制采购文件,明确评审标准和采购方式。
公告发布阶段,采购人应当通过合适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投标阶段,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评审阶段,采购人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最后,在中标公示阶段,采购人将中标结果公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四、投标文件要求为了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对投标文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投标文件需要清晰地表达供应商的能力、信誉和产品的质量,包括企业资质、相关经验、技术方案、价格等内容。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详细、准确,不得出现虚假和误导性信息。
投标文件中的价格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并且不能包含任何附加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法合一”法律之构想 □ 文/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 汪才华 笔者已分九篇文章逐一探讨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不一”、“分而监管”带来的交易场所设置、从业人员职业准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准入、评标专家库设置、法律适用范围、信息发布、法律监督等诸多问题,现提出“两法合一”的远期构想,希望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和同行的共鸣。 一些学者从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角度出发提出将《招标投标法》并入《政府采购法》。笔者认为,现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管辖部门、成交金额、社会影响远大于《政府采购法》,且已成立的集中交易场所也多以规范工程项目招标为主。因此提出将《政府采购法》并入《招标投标法》的构想。“两法合一”具体构想如下:
(一) 建立统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设置独立的国家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招标局”),直属于国务院,行使独立、综合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设置省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招标局”),接受国家招标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省级人民政府为主,各地市设置地、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市招标局”),接受省级招标局的垂直领导,下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接受上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中央一级撤销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各部委原招标采购监管机构,并入到国家招标局,地方一级撤销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同级政府各部门招标采购监管机构,设区市以下不设置监管机构。各级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能为:国家招标局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机电国际招标、科技项目与药品采购,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中央在京国有企业强制招标项目等进行监管;省级招标局对本省区域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机构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央在地方所属和省属企业强制招标项目、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必须招标的大型项目等进行监管;地、市招标局对国家、省级招标局管辖范围以外该市区域内应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招标采购配套法规制定、对本级和下级招标采购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查处、下级部门业务指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招标采购人员培训、评标专家及专家库设置、招标信息发布等。
(二)统一强制招标采购范围 国家招标局制定全国范围内强制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省级招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区域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家招标局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三)建立统一的集中招标采购场所 各级招标局下设置一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招标采购中心,统一为同级招标局管辖的所有招标采购提供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的设置要有前瞻性,以应对统一交易场所带来的场地激增需求。所有招标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出售、资审申请和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均在该场所进行。该场所设置有专业开标、评标室,录音和监控设施。为彻底斩断利益关系,招标采购中心全程提供免费服务,除专家评标费和评标产生的食宿费外,其他均由同级财政承担,集中招标中心不接受经营性质的非强制招标采购业务,交由中介性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采购中心还应考虑设置或租用评标专用宾馆,以便资格预审评审和 评标时间超过一天时使用,该宾馆的设置应便于封闭、不以营利为目的。 (四) 统一招标采购资讯发布 各级招标局应建设专门的网站,免费为招标采购提供资格预审和招标公告、招标电子文件下载、网上答疑、发布补遗、中标公示、违法违规信息曝光等信息发布平台。对于本级招标局管理的达到强制招标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招标采购项目,必须在本级和上级招标采购资讯发布网站进行资讯发布。资讯应细分招标采购类别,能详细体现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能通过地区、类别、关键字等多项搜索功能查找。
(五) 保留现有招标人的部分权利 为了便于“两法合一”的改革,防止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一家独大、利用集中交易机会部门利益化、损害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发挥部门行业的专业优势,形成招标人、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投标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建议保留招标人的部分权利。政府采购、中央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招标、药品采购的招标人部分职能还是由现行的财政、发改、住房与建设、交通、水利、铁道、工业与信息产业、商务、科技、卫生等行业的职能部门行使,企业或私人投资但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由企业或私人行使相应权利。只是所有招标必须进场交易,必须在国家或省级招标局的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必须接受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但招标人依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委托人员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为维护招标人自己的权益,有权对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和评标专家的不法行为提出质疑、投诉和诉讼,对评标结果可以依法不予认可,提出重新评审或重新招标要求。
(六)统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与管理 由各级招标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统一将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货物招标、工程招标、服务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四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和暂定级,甲级资质由国家招标局负责认定与管理,乙级和暂定级由省级招标局负责认定与管理,新申请代理机构为暂定级,对原已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企业可给予三到五年过渡期。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对于政府强制进场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交易场所、录音、监控设备、专家库的要求,解决了资质要求与强制进场交易对这些条件要求的矛盾问题;但是对于代理非政府强制进场招标采购业务(如私人投资性质的非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上述条件,这样可以解决现有招标代理机构已有交易场所、录音、监控设备,专家库闲置问题。
(七)统一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准入制度 鉴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招标师资格考试与招标师职业水平认证工作已实施了近三年,考试内容涵盖了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全部内容。笔者认为,应继续推进这一制度,责权改由国家招标局行使,取消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认定工作。扩大招标师强制使用范围,对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招标人特别是自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组建的清标小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均需具有一定招标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统一全国的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 (八) 统一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设立国家级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分别由国家和省级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负责组建。原入选条件基本不变,对于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人员,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鼓励评标专家参与招标师资格的考试与认证,除工程、财经方面的专家外,建议适当引入法律方面的人才进 入专家库。引入评标专家道德评价机制和责任退出机制,建立评标专家道德评审委员会,严防道德不端专家入库。 专家库可按市政与房屋建筑、公路、水运、民航、水利、铁道、工业与信息产业、机电产品国际、科技、卫生等一级专业进行细分,一级专业下设立二级专业。如卫生一级专业下细分为内科、外科、耳鼻喉科、神经科、眼科等二级专业,公路一级专业下细分为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机电、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等二级专业,对原分散的房建工程专家合并到市政与房屋建筑一级专业库下,公路桥梁、隧道的专家可与铁道桥梁、隧道专家通用。 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主席均由组建单位在评标库中随机抽取;增加评标委员会评标时间;专家咨询费不直接由招标人支付,改由招标人事先按统一标准向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事先支付,评标后由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转付,既可解决专家“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现象,又可解决专家“按照咨询费的多寡进行评审”带来的问题。 (九)统一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回 所有投标保证金金额统一规定在投标总价2%以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或不设上限控制在预算价2%之内;投标人有权选择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不得在资审阶段收取资审保证金;不得在投标阶段收取投标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在各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设置投标保证金收取专户,投标保证金统一由专户收取和退还,减少投标保证金收受期限,如确定收受期限超过三个月的,为了更好地保护投标人的利益,建议按定期存款存放在银行,到期后应自动含息退回给投标人,逾期退回保证金,应在同期贷款利息基础上增加20%向投标人支付资金占有费,并追究相关人责任。属国家投资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因投标人违约而不予返还的投标保证金,由集中招标采购中心依法直接将款项上缴国库,属企业投资项目招标因投标人违约而不予返还的投标保证金,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应依照有关规定将款项转给招标人。
(十)统一评审条件 1.统一投标所需资格条件 由行业管理部门出台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对投标人所需资格条件的详细清单,提交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并汇总统一发布。这些资格条件将成为今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采购监督机关、专家审核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依据,尽量减少招标人人为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或歧视性条款的可能性。 2.统一资审预审评审办法 资格审查应严格控制资格预审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①出台“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具体认定条件的规定。 ②资审文件中直接规定审查方法为合格制,但当达到规定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采用有限数量制。 ③由评审委员会按上述规定在评审时确定资格审查方法。 3.统一评标办法 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出台规定,统一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各行业管理部门出台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具体条件,并做出采用此办法时商务技术部分和报价部分相应分值范围的规定,交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并汇总统一发布。对于货物和工程招标应优先选用最低评标价法;服务类招标主要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报价进行上下限限制,主要体现对服务水平的竞争。 4.引入专家对招标文件预先审核制度 引入评标专家对资审文件、招标文件事先审核制度,防止招标人在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和不合理的评标方式。参与文件事先审核的专家不得参与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评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