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带量采购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带量采购药品工作,确保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成立医院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带量采购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决策。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协调、监督和指导带量采购工作。
三、采购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带量采购工作应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利益,杜绝腐败现象。
2.质量优先原则。
优先选择质量可靠、疗效显著的药品。
3.价格合理原则。
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4.需求导向原则。
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确保采购药品符合临床实际需求。
四、采购流程1.编制采购计划。
根据医院用药需求、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编制带量采购计划。
2.公开招标。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带量采购。
3.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与医院签订带量采购合同。
4.履行合同。
中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应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5.验收药品。
医院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规定。
6.支付货款。
医院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五、监督管理1.医院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带量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2.纪检监察部门对带量采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
3.采购部门对带量采购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确保采购计划的落实。
4.审计部门对带量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确保采购资金使用规范。
六、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导致药品质量不合格、价格虚高等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对参与带量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医院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_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_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_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范文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11.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采购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2、药剂科应设置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
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有药士以上职称,并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各地区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情况下、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
要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
供货单位由药剂科提名,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盖红章的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依据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科学地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
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
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
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要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
药剂科必须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篇2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管理,规范采购流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年70号)和《湘潭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潭纠办发2013年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6篇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6篇篇1甲方(采购方):上海市医疗机构乙方(供应方):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药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金额甲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确定乙方为以下药品的供应方:1. 药品名称:2. 规格型号:3. 数量:4. 价格:二、质量要求及标准1. 乙方所供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其质量应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质量标准。
2. 乙方所供药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3. 乙方所供药品的包装上应印有药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的信息。
4. 乙方所供药品的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输过程中应保证药品的质量不受损坏。
5. 甲方对乙方所供药品进行验收时,如发现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等情况,有权拒绝收货或要求退货。
三、交货及验收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药品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
2. 甲方应在收到药品后尽快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退货。
3.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货款。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1. 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 具体付款方式和期限如下:(1)银行转账: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商业承兑: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3)其他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1. 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药品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如逾期超过三十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及紧急预案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制度及紧急预案为了积极推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小组成员:组长: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组员:1.按照上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在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基础上,优先选择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2.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3.将中选药品纳入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 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4.药剂科由专人管理,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
药品采购必须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厂家及获得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药剂科必须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院要求与供货单位签定年度质量购销合同和廉政责任合同。
药品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年度中标目录采购药品。
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根据年度集中招标中标结果、用药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药品的仓储应有一定的储备量以保障临床正常用药和应急医疗的需要。
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
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供货不及时,要及时向上级招标采购负责部门汇报,保障正常采购行为的进行。
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和药品相关信息,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医保类别、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5.严格执行中标购进价和零售价,按照上级招标负责部门的要求及时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年度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最新中标执行价格。
6.集中招标药品在采购活动中出现长时间供货不及时等其他不能供货原因,经小组及药事小组成员讨论决定选择优质、价廉的药品暂时替代,确保临床用药。
7.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在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基础上,优先选择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4a9009763231126edb1180.png)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医院、部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强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卫生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医院用药管理的通知》、《关于颁发〈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仍有少数医疗机构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未严格执行有关药品采购的规定,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或单位购药,致使假药、劣药流进医疗机构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现重申以下规定:一、医疗机构必须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从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并验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生产范围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经营范围。
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标识。
三、医疗机构应在当地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购进使用假劣药品以及在药品采购工作中违反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4篇)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本医院销售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二、对购进药品,要区别挂网药品及单独定价药品,严格分类核实,执行相应价格。
三、对通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购入的新药,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该品种的药品价格公示表的价格。
四、对医院自制制剂零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在报经市物价局批准后,按批准价格执行。
五、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药品,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六、对国家、省市相关物价部门调整的药品价格,按照《四川药品价格》及相关法定调价依据,接到通知后,药库及时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更新药品价格,并将调价品种、数量制表汇总上报。
七、为了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门诊和住院部相应位置都应对药品价格实行张榜公示。
八、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九、所有进入本院各药房销售的药品,其名称、产地、剂型、规格、价格,都应在电子显示屏显示。
十、药品价格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药品价格出现差错,视情况给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批评和经济处罚。
十一、实行专人专线负责医院药品价格的协调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二)医院药剂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医院药学科必须根据医疗、科研的实际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医院药剂管理,严把采购、保管、使用关,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西药管理(一)采购药库管理人员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根据每月由微机输出各类药品消耗动态,按时编制药品分期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后方可采购,在供应政党情况下库存量一般为____个月,特别注意解决药品紧缺与积压两方面矛盾,摸准用药规律,把握药品市场动态,掌握供求信息,严把质量关,不进“三无”及伪劣药品和非药品,畅通购药渠道,坚持按主渠道进药,健全外部调整网络和内部流通体系,预见药品前景,把握最佳购入时机,对抢救急用药品积极组织进货,保证医疗需要。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流程-总结
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与中标候选品种和供应商签订药 品购销合同。
投标与评标
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按照招标要求制作 投标书,参与竞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 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品种和供应商。
采购模式与特点
采购模式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主要包括“双信封”制和“质量优先”模式。其中, “双信封”制是指投标人在递交技术标书的同时,还需递交经济标书;“质量优 先”模式是指以质量为主要考虑因素,价格相对合理的中标。
发布采购公告
制定采购公告
根据采购计划和要求,制定详细的采 购公告,包括采购品种、规格、数量、 预算、供应商要求等信息。
发布采购公告
通过医院内部通知、政府采购平台和 媒体等渠道发布采购公告,广泛征集 供应商参与竞标。
03
供应商报名与资质审核 阶段
供应商报名
供应商向招标机构提交报名申请
供应商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机构提交报名申请,并附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确定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与竞标供应商
根据资质审核结果,招标机构确定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放竞标邀请函。
竞标邀请函内容
竞标邀请函应包括竞标时间、地点、采购品种、采购量、技术要求、报价要求等信息,以便供应商准 备竞标资料。
04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阶 段
编制招标文件
确定招标范围和品种
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市场需求,确定本次招标的药品品种和范围。
付款结算
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中标药品生产企业 支付货款。
监督检查
相关机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确保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合同变更与纠纷处理
合同变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双 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药品采购的规章制度
药品采购的规章制度药品采购的规章制度11、成立以所领导、医务室、财务室共同参与的药品采购小组。
2、采购药品必须从采购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采购药品,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
3、药品采购合同由药品供应方提供合同初稿及药品报价表,交由药品采购小组共同审核后,由所长与药品供应单位签订合同。
4、每月药品采购计划由医生根据全所用药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每月21日前上报下个月药品采购计划,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
5、采购必须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由医生、医保专干、会计共同验收,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外观包装情况进行验收、核对。
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要停止采购。
6、医保专干必须做好药品出入库登记工作,药品入库登记后将入库单交由财务一份,医务室留底存档一份;出库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交由医保专干进行出库登记。
7、财务室做好药品结账工作,每月凭药品入库单和发票与药品供应单位结账。
8、医务室必须定期向所领导汇报本年度的药品品种和药品质量等情况。
所领导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对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9、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工休人员的监督,发现存在的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药品采购的规章制度21、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员工上班时着装要统一、整洁,精神要饱满,服务要热情、周到,挂牌上岗;2、全体员工必须遵守药店的一切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请假。
如上班迟到罚款10元;利用上班时间做私活、看病、打针等,作早退处理,罚款20元;无故早退作旷工处理;如有特殊情况请假,应先书面提出申请,事假1天交柜长批准后方可,2天以上交经理批准后方可,否则做旷工处理,旷工一次罚款50元。
旷工二次则自动除名;3、全体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以前必须过早、更衣完毕,早班人员8:00准时上班,中班人员14:00时上班,违者作迟到处理;午饭时间除特殊情况严禁喝酒,轮流吃饭时应在指定地点进行,违者罚款10元;4、员工每天做好半小时的交接班工作,对当天本班的进货入库情况一定要与对班交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反映并及时解决;5、上班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上网、玩游戏、听歌等,违者罚款10元,超过三次者予以开除;6、遵守卫生制度,早班上班前应做好店堂及卫生间的清洁卫生。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为了规范采购流程,加强医院药品管理,必须制定规范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以下是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1.除了核医学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购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在严格遵守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规定的情况下,药剂科应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
2.药剂科应设立药品采购员,负责药品采购工作。
药品采购人员必须具备药士以上职称,以及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
3.采购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各地区医药集中采购规定,采购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
药剂科应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并由药事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销售人员单位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存档备查。
4.采购人员应根据临床与科研的需要,在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规定的情况下制定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采购。
新品种必须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初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方可采购。
5.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红章。
采购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采购人员不得采购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供临床使用。
7.采购药品时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
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药品。
8.药剂科必须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实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的管理制度。
药剂科应每年向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9.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收取供货单位的回扣费。
为了贯彻XXX和XXX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药剂科应在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院长、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药库管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设置专人负责药品采购、验收和保管。
20191231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GY-YD2019-2)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2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2019年12月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2各申报企业:根据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为做好上海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执行工作,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就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药品使用等内容发布补充文件,具体如下:1.企业申报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
2.药品配送2.1企业在申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材料”时应同时递交与指定配送企业双方签订的《上海地区配送意向协议》(附件1),一个中选药品仅可以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配送意向协议不得违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
2.1.1申报企业应将签订的《上海地区配送意向协议》装入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注“上海补充文件”字样。
封口处需加盖企业公章或由被授权人签字。
2.1.2申报企业应将“上海补充文件”的信封装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申报材料”中。
2.2指定配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指定配送企业2019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2)指定配送企业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
2.3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3.质量检测3.1工作机构将对拟中选企业的药品生产及拟中选药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中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3.2为保证中选药品在中选前后质量稳定一致,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如果中选必须接受工作机构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检测方式对供应的中选药品每批次进行监测。
3.3申报企业必须接受中选药品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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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Measure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price control of centr alized bidding and procurement of drugs in medical institution s
编订:JinTai College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合理确定药品价格,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其价格行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价格要体现质价相符和鼓励创新的要求,并按照“质价相符,水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价格评估。
第四条投标人所投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应在投标前获得上海市物价局的确认(确认单式样见附件1),投标人不得一标多投(即生产企业就同一标的以多个投标人的形式或多个投标价格的形式投标)。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不得擅自接受未经确认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所进行的投标。
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药品开标
后,将投标药品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确认投标药品价格的有效性。
第五条价格评估按照投标价格一有效价格—合理价格—价格分值的顺序来确定投标人的价格得分。
投标价格由投标人自主申报。
以药品经营企业为投标人的,其投标价格需有相应生产企业的书面委托。
在投标价格内确定有效价格,其上限为本市物价部门监
测到的该药品在医疗机构的实际进价,下限为企业的合理成本。
在有效价格内确定合理价格。
就同一标的药品,根据投
标有效价格的情况选取1—3家最低有效价格,并根据最低有
效价格的算术平均价上浮30%为最高合理价格。
最低有效价格
即为最低合理价格。
凡属合理价格区间的药品,一经中标,即属中低价位药品范围。
在合理价格内确定价格分值,满分为30分。
价格分值由
基本分值和变动分值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值为20分,变动分
值为10分,变动价格分值=[(最高合理价格—投标价格)/(最高合理价格—最低合理价格)]×10。
第六条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规定,对实行分类评审的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
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生物制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以及国家计委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由联合工作组依据同品规(无同品规的按同类品种确定)药品中标情况具体确定。
第七条联合工作组应在每期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药品实际中标价格报上海市物价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上海市物价局根据中标价格,在兼顾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利益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中标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突破该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
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含)以下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40%}(二)药品中标价格在人民币5元(不含)以上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
+{[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差别流通差率)
1×30%}
差别流通差率见附件3。
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有效期是:自上海市物价局确定的执行日期始,并于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后新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日止。
第八条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期间,遇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统一调整有关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计委或上海市物价局调整后同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应按调整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若中标价格与临时最高零售价格之间差率小于国家计委规定的流通差率,中标人可向上海市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上海市物价局将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内,视实际情况决定调整与否及调整幅度。
第九条中标药品卖买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严重影响中标药品的生产和正常供应,需调整临时最高
零售价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成本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第十条市药事所和联合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物
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市药事所和
联合工作组在药品招标中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抬价、低价倾销、乱收费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药品购销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重新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二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
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前上海市物价
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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