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完整版)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为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以下是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第一条: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开透明、以质量为导向、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严格按照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价格标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条:医疗机构在收取费用时,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详细的解释和
说明,明确患者需要支付的费用,严禁强制或变相迫使患者付款。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费用核算和监管制度,确保医疗收费的透明、规范和
合理,严格控制非法加价、虚假收费、价格歧视、医疗乱象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收费前需告知患者各项服务和收费标准,并在付款前出具明细清单,说明每项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合计金额等详细收费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增强医疗机构的竞争力,降低患者负担,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第六条:如果患者对医疗收费存在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咨询,医疗机构应积
极协助解决,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处理。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追究。
总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加强监管,制定严格的价格管理规定,以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服务质量的提升,从而保障患者
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
医院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

医院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的价格监督。
三、价格监督责任价格监督工作由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下设价格监督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四、价格监督内容1.药品价格监督:药品价格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严禁出现价格虚高、高价回扣等违法行为。
2.医疗器械价格监督:医疗器械价格应当公示,价格必须合理、公平,不得私自涨价。
3.医疗服务价格监督:医疗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价格。
五、价格监督流程1.建立价格监督档案,全面记录医院内部价格行为,包括销售记录、采购记录、价格变动等信息。
2.定期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对疑似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展开调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
3.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涉及销售人员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个人绩效考核,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加强对价格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价格监督能力和法律意识。
六、价格监督措施1.加强价格信息的公开,向社会公开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与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价格约定和服务内容,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价格监督检查。
七、价格监督违法行为处理1.对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严重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八、违法行为通报1.对于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及时进行宣传,警示其他医院不得违法。
九、附则1.价格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保护价格监督人员的合法权益。
2.医院内部价格监督管理制度的修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修订,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行为,保障医疗服务的公平、合理、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二、价格形成原则1.价格公平原则:医疗机构内部价格应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不正当价格行为。
2.价格透明原则:医疗机构内部价格应公开透明,提供明细清晰的价格信息,确保患者知情权。
三、价格行为管理1.价格调整:医疗机构应按照政府定价标准和政策调整内部价格,确保价格合理稳定。
2.价格制定:医疗机构应根据成本核算、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内部价格。
3.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应在显眼位置公示内部价格,提供价格咨询服务。
4.价格优惠: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患者的医保情况、经济状况等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但不得歧视患者。
四、价格监管1.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的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社会监督: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3.自律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的价格管理机制,加强自律管理,防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违规行为处理1.违规处罚:对医疗机构内部存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相关部门应给予处罚,并对社会公开。
2.整改要求: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管责任1.医疗机构:应当自觉遵守价格规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确保价格行为合法合规。
2.政府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管,促进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的公平、合理,保障患者权益。
3.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价格监督,发现不正当价格行为及时进行举报。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相关政府部门所有。
注:本文仅作为示范,实际情况可能根据具体需要有所调整。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现介绍如下:一、总则二、价格标准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保证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服务项目、设备耗材、技术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价格标准,充分考虑患者承受能力。
3. 医疗机构不得滥用定价权,违规定价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价格公示1.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2. 公示内容应当真实、清晰、准确,方便患者了解并选择适合的医疗服务项目。
3. 医疗机构不得私自调整价格,公示价格应当与实际收费价格一致。
四、价格执行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审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价格执行合规。
3. 对于患者因个人原因未能支付足额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减免或延期。
五、监督管理1.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巡查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于违规收费的医疗机构,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患者也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
六、法律责任1. 对于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变相加价或其他价格违规行为的,将依法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
2. 对于违反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医疗机构应当全面学习领会本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做到规范收费,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3. 监督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将采取严厉的执法措施。
4. 对于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中未尽事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制定具体措施。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机构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和有关医药物资采供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机构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价格管理部门人员及医务、护理、医保、纠风、采供等职能科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处(科)下设立价格管理部门,明确一名财务处(科)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实际开放床位数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
设有床位且500张床位以下设立1-2名,501-1500张床位设立2-3名,1500张床位以上设立3-5名。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价格管理人员,每个业务科室(部门)至少设1名。
第七条专职价格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与医疗收费相关的医药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二)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临床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处理价格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药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制止;(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六)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为规范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行为。
2.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制定和公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确保价格公平合理、透明公开。
二、价格制定1.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不得违法变相提高价格,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患者消费。
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服务的费用、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价格,不得恶意压低价格,不得损害诊疗质量。
3.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将价格信息向患者发布,确保价格透明公开。
三、价格执行1.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私自调整价格,不得收取超出规定价格的费用。
2.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明细账单,清楚列出每项收费内容和价格,保障患者知情权。
四、价格监督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反馈渠道,接受患者和社会公众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3.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的价格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价格调查和核查工作。
五、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 对于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严重侵害患者权益的价格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赔偿受损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监督,确保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公平,保障患者权益。
制定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合理性,医疗机构内部需要建立与完善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促进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规范,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
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以及个体医生。
第一条医疗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对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公示。
医药价格公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且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公开。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优惠政策等,并且应当定期进行更新,确保公示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确保医疗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医疗机构应当考虑到医疗服务的成本、质量、患者需求以及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以确保价格的公正和合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执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有效执行。
对于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罚,并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以警示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医疗价格的透明和公正。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价格的监督,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价格合规性。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对医疗价格的投诉。
对于患者提出的合理投诉,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医疗价格宣传,向患者全面介绍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优惠政策等信息,提升患者对医疗价格的了解和认知。
第七条医疗价格管理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价格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医疗价格管理水平,并加强医疗价格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医疗价格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八条附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医疗价格管理规定附件,包括医疗价格核定方法、医疗价格调整机制、医疗价格监测和评估标准、医疗价格违规行为处罚制度等内容,以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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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各医疗机构依据机构规模和医疗服务量可适当增减人员数量。
各业务科室(部门)设置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每个科室(部门或病区)至少设1名。
第八条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依法开展价格管理工作;(二)掌握基本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知识,了解卫生、财会、经济、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熟悉业务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及主要成本构成;(三)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妥善处理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与投诉;(四)工作中能够坚持原则,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价格政策宣传与解释,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检查各科室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不规范收费行为予以纠正;(五)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并每年接受行业专业化培训。
第三章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第九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认真贯彻有关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二)研究制订医疗机构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对医疗机构价格的申报、调整、公示、执行、核查、考核、评价等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四)适时召开价格管理工作会议,根据相关部门工作部署指导、协调有关工作进展,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调控。
第十条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或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一)树立法治观念,依据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工作,熟练掌握价格管理各项政策,把握标准、严格执行和操作;(二)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进行内部管理,熟悉各价格项目内涵,组织协调并参与相关部门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进行科学合理测算,提出改进管理、降本增效的建议和措施;(三)参与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和价格谈判以及新技术、新疗法在进入医疗机构前的收费论证审核;(四)参与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病种的价格谈判工作;(五)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病种(含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等进行成本测算和价格审核,提出价格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既有项目价格调整进行报批;(六)对已立项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进行成本测算,提出价格建议,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并进行监管;(七)严格贯彻执行医药价格政策法规,并依据政府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变动,及时调整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系统的价格(含公示价格)标准;(八)指导临床、医技科室正确执行医药价格政策;(九)定期对门(急)诊、住院患者费用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十)接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方面的咨询,处理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投诉,针对有效投诉撰写投诉分析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十一)定期调研并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十二)对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进行价格政策(业务)指导、培训;(十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检查;(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各种医疗服务成本及价格相关调查和统计工作,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十五)做好其他涉及价格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接受医疗服务价格知识培训,熟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宣传贯彻本机构价格管理制度;(二)配合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接受相关部门的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三)提出价格管理工作建议,对本科室拟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拟淘汰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向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基础资料;(四)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做好本科室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公示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释工作;(五)协助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处理本科室的医疗服务价格咨询与投诉;(六)负责本科室内部价格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建立内部检查的长效机制;(七)接受本机构价格管理部门的定期考核。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和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制度。
医疗机构要密切监测医疗服务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建议。
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确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及时调整或通知相关部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及其他相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坚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技术准入(许可)为先的原则,进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和价格申报。
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部审核流程。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论证后,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规范进行规范确认后,方可申报价格。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以多种形式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病种、DRG除外),并在患者需要时提供打印服务。
费用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和编码、单价、计价单位、使用日期、数量、金额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
价格管理部门每月按照出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在院、出院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并纳入月(季)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有效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和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
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
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第六章监管检查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并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订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考评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发挥外部监督管理作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制度与体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卫规财发〔201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