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类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2月7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第六条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银行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城市信用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农村信用合作社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农村合作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农村商业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村镇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存贷款口径调整情况说明

G ANSU FINANCE甘肃金融/2015年第4期注:1.本表数据统计机构包括甘肃省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甘肃银行、兰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2.1、2、3月的外汇美元汇率分别为6.1370、6.1475和6.1422。
3.自2015年起修订“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即自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金融机构外汇各项存、贷款统计表(2015年1季度) 单位:万美元金融机构存贷款口径调整情况说明2015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5年起修订“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即自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及财务公司。
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还包括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本栏目责任编辑:宋亚◎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68/69Gansu Finance/甘肃金融。
金融机构(Financial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中国分类
货币当局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家外汇管理局。
监管当局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期货公司;
4、投资咨询公司。
保险业金融机构
1、财产保险公司;
2、人身保险公司;
3、再保险公司;
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保险经纪公司;
6、保险代理公司;
7、保险公估公司;
8、企业年金。
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
1、交易所;
2、登记结算类机构。
金融控股公司
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
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商业银行的存款种类和利率

商业银行的存款种类和利率商业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之一是接受公众的存款。
存款是指个人或企业将闲置资金存放在银行账户中,并根据一定的存款种类和利率获取相应的利息收入。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业银行常见的存款种类和利率。
一、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后可以随时支取的存款方式。
活期存款的特点是灵活方便,随时可用,但利率相对较低。
商业银行通常会将活期存款的利率与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挂钩,随着基准利率的变化而浮动。
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与银行签订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银行,并按照约定的利率获取利息收入。
定期存款的期限可以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或更长时间,存款人在存款期限内无法提前支取资金,否则将会受到一定的罚款。
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通常有不同的利率,一般来说,存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
商业银行会根据市场资金需求和供给情况来调整定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三、储蓄存款储蓄存款是一种集活期和定期的存款方式。
储蓄存款要求存款人在一定期限内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并根据约定的利率获取利息收入。
与定期存款相比,储蓄存款的存款期限相对较短,可以为一周、一个月或更短时间。
商业银行通常会给予储蓄存款一定的优惠利率,以鼓励存款人保持较高的存款余额。
储蓄存款适合资金使用频繁但又需要获取利息收入的个人或企业。
四、支票存款支票存款是指存款人通过开户银行领取一本支票簿,并通过写支票的方式对存款进行支取或转账的存款方式。
支票存款可以随时支取,适用于频繁进行交易和支付的个人或企业。
支票存款通常不会获得利息收入,但商业银行可能会提供其他附加服务,如免费提供支票本或提供自动清算服务。
总结:商业银行的存款种类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和支票存款。
不同的存款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利率水平。
存款人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存款方式,以达到资金增值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介

银行招聘考试宏湃金融培训农村信用合作社简介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
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
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
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大额存单业务一、大额存单的概念及基本内容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1.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2.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3.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发行方式及渠道: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5.认购金额: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6. 期限: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7.利率及付息方式: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二、大额存单的现状目前只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9家银行开展了大额存单的业务。
大额存单功能对比:从几家银行公布的信息来看,其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的期限、利率和功能等基本一致。
除兴业银行只发行企业大额存单外,其他银行都发行了个人和企业大额存单。
各银行大额存单的期限和利率虽有所差别,不过期限多数为1年以内(含),利率最高为央行存款基准利率1.4倍。
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的分类
金融机构的分类
金融机构是指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按其经营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商业银行:是最常见的金融机构之一,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外汇兑换等业务。
2. 信托公司:是一种以信托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包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信托投资等。
3. 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交易、承销发行等业务。
4. 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保险业务,包括人身险、财产险、责任险等。
5. 基金公司: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
6.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提供租赁融资服务,包括汽车租赁、设备租赁等。
7. 信用社:主要为本地居民提供贷款、储蓄等金融服务。
以上是主要的金融机构分类,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营业务、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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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