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增加撤销处分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
第五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九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执行处分的程序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中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撤销流程(三篇)

中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撤销流程为严肃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违纪”界定:学生违纪是指学生在读期间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士华高中学生一日常规》、《士华高级中学学生文明礼仪要求》有关条文及为规范管理学校颁布的一些补充规定的行为。
中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撤销流程(二)1、班主任、各检查部门或其他教职员工发现学生违纪现象,即向相关年级或直属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填写“违纪情况记录表”。
2、违纪学生所在年级会同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核查事实并如实记录违纪详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政教处。
3、政教处与违纪学生核实年级部上报材料,并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反馈年级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需将相关事实报行政会议讨论后决定。
4、年级部会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将处分决定告知其家长。
政教处根据违纪事实和有关规章拟写处分通报、公示并存档。
劝退、勒令退学等处分,受处分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办好相关清账手续,按标准缴清相关代办费用,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撤销处分流程1、处分期满六个月,被处分学生可向职能部门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
2、职能部门根据学生申请,发放“违纪处分学生表现调查表”。
3、违纪处分学生所在班班委、同学(不少于10人)对该生受处分以来的表现进行鉴定。
4、任课老师(不少于5位)、班主任、年级部对违纪处分学生表现进行鉴定。
5、职能部门根据上述鉴定,作出是否撤销处分决定并通报公示。
6、处分撤销后,学校仍保留该生的违纪信息直至该生结束学业,如该生再次违纪,则原处分决定仍有效。
重要说明:一、查实在检查、反映和调查学生违纪情况过程中,有视而不见、见而不报或故意隐瞒、迟报等现象,导致学校管理工作被动后果的将追究管理责任。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室。
中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撤销流程(三)中学生违纪处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中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良教乡中心学校中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一、凡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定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1、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不穿校服或穿奇装异服的;男生留长发,女生披发。
女生刘海的长度超过眉毛的,两鬓角长度超过耳朵的。
2、乱扔纸屑、果皮、饮料瓶(罐),随地吐痰的;3、唱低级下流歌曲,看凶杀、迷信书刊的;4、说粗话,骂人,挑拨是非的;5、在校园内骑车带人的;6、观看演出或比赛时起哄扰乱秩序的;7、在墙壁、黑板、课桌、卫生间等公共财物上乱写乱画或篡改撕毁布告的;8、一个月无故迟到累计达到4次及以上的,或无故旷课达4节的;9、在教学区内玩球,或把球带进教室的(同时没收球);10、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宿舍内吵闹喧哗的;11、抄袭他人作业或者长期不完成作业的;12、未经批准骑摩托车、电动车上学的。
13、经常不参加卫生打扫等劳动的;14、不尊敬父母长辈、老师的;15、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应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行为。
该条由政务处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生管理行政法规决定。
三、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16、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后仍然没有进步的;17、故意破坏公物、攀折花木的(损坏公物要赔偿,攀折花木要作相应罚款);18、玩电游、打桌球、进营业性网吧的;19、打架斗殴后果较轻的;20、携带手机来校,在教学区使用手机的;21、考试作弊的(同时该科考试成绩记0分);22、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2次,或无故旷课达8节(或1天)的;23、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来校的;24、明知同学违反纪律却知情不报的;25、顶撞和辱骂老师,给老师起侮辱性绰号的;26、偷看他人日记、信件或偷窃他人信件上邮票的;27、学校文艺、体育代表队员无故缺勤造成损失的;28、出入学校越爬围墙的;29、在校园内使用电器设备、用火,或者在宿舍点蚊香的;30、寄宿生无故夜不归宿的;31、经常在课间休息时追赶打闹或开无意义玩笑的;3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33、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应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

合肥滨湖寿春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教育违纪学生,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合肥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违反校纪校规学生的处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五种。
第四条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严重违反课堂纪律导致课堂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者;2、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影响学校集会、运动会、文娱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其它教育教学活动者。
第五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1、餐厅就餐时大声喧哗、未清理食物残渣、恶意浪费粮食、擅自将餐具和食物带出餐厅;2、违反寝室就寝纪律,乱窜寝室、不服从生活老师管理者;3、佩戴首饰,穿着暴露或奇装异服,烫发,染发,男生留长发等行为,且拒不整改者;4、拒绝、阻碍教职工执行公务者;5、乱扔垃圾,特别是从高空往下扔垃圾者。
第六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1、在校内吸烟、喝酒者;2、私叫外卖,擅自外出就餐或将其他违规食品(方便面、碳酸饮料、口香糖等)带入校内,且拒不整改者;3、携带手机、MP3、MP4、CD等进入校内,且拒不整改者;4、为他人将外卖、烟酒或手机等带入校内者;5、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之处者;6、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留校,且不遵守留校规定者;7、私自离校者或不服从门卫管理,无理取闹,强行通行者;8、在与同学交往中寻衅滋事、恃强凌弱者;9、走读生将走读证借给其他同学,导致其他学生外出者。
第七条有下列妨碍学校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擅自离校彻夜不归者,处以勒令退学处分;2、在一学期中旷课10节、15节、20节分别处以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2024年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二篇)

2024年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为贯彻《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与《江临中学学生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的具体要求,以加强对后进生的规范管理,现特制定以下条例。
一、处罚类型:包括班内批评教育与班规处罚、政教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涵盖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特训教育)。
二、处罚细则:1. 学生如违反《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情节轻微者,须进行自我批评,并虚心接受他人批评教育及班规处罚。
2. 学生若违反《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且影响较大者,将给予校内公开批评,并根据《江临中学学生品德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进行扣分。
3. 学生若多次违反《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或抵制值勤同学和老师管理,将受到政教处的批评教育,并依据《江临中学学生品德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进行扣分。
4. 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节者,将受到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多次违反《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经教育无效;打击报复管理人员(包括教职工和学生),情节不严重;累计旷课超过规定节数;不交作业累计超过规定次数;考试作弊;在校内参与斗殴;故意破坏公物且态度恶劣。
5. 学生出现以下任一情节者,将受到记过处分:已受警告处分,再犯严重过错;累计旷课超过规定节数;不交作业累计超过规定次数;违反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擅自涉及“五禁”活动,出入“四厅一吧”,经教育不改;聚众斗殴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斗殴;有偷窃、搜身、敲诈勒索行为;辱骂或诬告老师;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
6. 学生若受记过处分后再犯严重过错,将被列入学校特训班接受教育。
三、附加条款:1. 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应赔偿医药费。
2. 参与赌博者,赌具、赌款一律没收。
3. 参与偷窃、搜身、敲诈勒索者,须交出赃款,已销赃或毁坏者应照价赔偿。
4. 破坏公物者应照价赔偿。
5. 受警告以上处分者,该学期品德等第为不及格,团员将受团内纪律处分,学生干部将受停职或撤职处分。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XX省卓越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基本要求》,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德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是一种教育管理手段。
对违纪学生应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是否初犯、认错态度及家校配合等情况作出处分,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疏导到位、处分适当、程序严谨、撤销可期。
第三条违纪处分的级别根据学生违纪情况通常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对于超越学校处理范围的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学校依照相关规定移送麓谷街道派出所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章违纪处分第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1.留长发、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不按要求穿好成套校服或穿奇装异服,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2.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0次,或无故旷课达4节的;3.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4.经常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5.语言不文明,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6.在校园内骑车,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7.参加集会观看演出或比赛时起哄扰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8.在校服、墙壁、黑板、课桌上乱写乱画或篡改撕毁布告的;9.在教学楼内玩球的;10.在教室、机房、实训车间、实训室、学生公寓内吵闹喧哗,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11.长期不完成作业或抄袭他人作业,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12.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经多次教育提醒仍不改正的;13.经常不参加卫生打扫等劳动,经老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14.不尊敬父母长辈、老师的;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15.学校给予通报批评以后仍然没有进步的;16.故意破坏公物、攀折花木的(损坏公物要赔偿,攀折花木要处相应罚款);17.玩电游、打桌球,进营业性网吧、酒吧或歌舞厅、卡拉OK厅的;18.参与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9.违规使用手机的;20.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5次,或无故旷课达8节(或1天)的;21.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来校的;22.明知同学有违纪行为却知情不报的;23.不讲网络道德,违反《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24.顶撞和辱骂老师,给老师起侮辱性绰号的;25.学校技能、文艺、体育代表队员参加重要比赛、表演期间无故缺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26.出入学校攀爬围墙的;27.在校园内生火、放鞭炮的;28.寄宿生未请假夜不归宿的;第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纪律处分:29.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仍然没有进步的;30.全学期无故迟到或早退达20次,或无故旷课达16节(或2夭)的;31.确认考试作弊的;32.参与打架斗殴的;33.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34.敲诈勒索同学财物的;35.恐吓、威胁同学或老师,欺侮他人的;36.偷窃他人财物的;37.参与观看、传播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的;38.参与吸烟、喝酒、赌博活动的;39.谈情说爱,不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教育引导,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纪律处分:40.犯有第32到39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性质严重的;41.学校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再次违纪的;42.勾结校外人员,指使或参与打架斗殴的;43.辱骂或殴打老师的;44.违纪行为对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45.有违法犯罪行为的;46.全学期累计迟到30次,或累计旷课24节(或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47.全学期累计旷课50节以上的,学校给予自动退学纪律处分。
初中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初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摘要: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学生政治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向国家输送合格的建设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提高学生政治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向国家输送合格的建设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上交检查);2、严重警告(上交书面检查同时通知班主任)3、记过(上交书面检查同时通知班主任)4、记大过(同上交书面检查同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5、留校察看(上交书面检查同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6、劝退。
第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表现差或继续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
第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若不能撤消处分,处分决定一律装入档案,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受记大过处分者毕业后六个月后换发毕业证书;受记过处分者毕业三个月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破坏团结,扰乱社会治安,除应受司法机关处罚外,还应受到下列处分:1、被判劳改、拘役、管制、劳教的,给予劝退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条:赌博者应受到下列处分:1、提供赌具(麻将、牌等)者,给予警告处人;2、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外,参与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赌博且又提供赌具者,加重一级处分,同时给予参与赌博者100—500元的经济处罚;3、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产者受以下处分:1、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含50元),给予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3、作案价值1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4、作案未遂,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5、以上条款限额内认错态度不好的可以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作案后,主动退还赃款,认错态度较好的,视情节从轻处理;6、在查处过程中作伪证的,一经查实,给予与作案者同等的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实施细则
呼图壁县第一中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
各年级部、班级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
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一)处分种类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或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第五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部。
年级部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年级部处理意见。
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部处理,并将处分登记表及违纪材料存档;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年级部呈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年级部呈报德育处,由德育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请教科局备案。
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登记表及违纪材料由年级部上报德育处备案。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1、在校内损坏公共设施或私人财物,或者在校外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在校内或校外打架斗殴,或者参与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3、在校内或校外违反社会公德,言行不当,造成不良影响;4、在课堂上或考试中作弊,或者抄袭、剽窃他人作品;5、违反校规校纪,但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三)通报批评的具体做法1、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向学生进行通报批评,并告知其原因和后果;2、学校在校园内公示通报批评名单,并在学生家长会上通报;3、教务处对通报批评事项进行备案和归档。
三、纪律处分一)警告1、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轻,但需要进行纪律教育的;2、已经受到通报批评,但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改正错误的;3、其他情形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二)严重警告1、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记过的程度;2、已经受到警告,但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改正错误的;3、其他情形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三)记过1、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需要给予较严厉的纪律处分的;2、已经受到严重警告,但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改正错误的;3、其他情形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四)家长带回教育1、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需要家长进行严肃教育的;2、已经受到记过,但在一定时间内未能改正错误的;3、其他情形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五)纪律处分的程序1、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进行初步调查;2、如情节较轻,可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批评;3、如情节较重,需报告学校纪委,并由纪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4、学生和家长有权提出申诉,学校应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不足之处,欢迎广大师生提出宝贵意见。
很多学生有迟到的问题,也有逃避值日或者破坏环境的不良行为,比如随地丢垃圾、乱涂乱画、扰乱他人研究和休息等。
还有一些学生不参加集会或者在集会时吵闹,打闹影响他人休息等。
这些行为都是不符合学校规定的。
中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寨桂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小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一、校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一)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依据《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二)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
(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家长带回教育等处分。
(五)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1、拒不承认错误者;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6、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二、通报批评(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教务处备案。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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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口头警告;(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记大过;(6)留校察看。
第五条:后五种处分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德育处。处分决定后,由德育处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第六条:学生处分须经学校行政讨论通过,然后由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十条 处分材料包括:(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第十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德育处,德育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德育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会审决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会;处分文件由德育处拟定。
(四)通过班主任或德育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德育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副校长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主管校长或德育处主任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撤销处分程序及细则 第十二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口头警告、警告一个月,严重警告、记过二个月,记大过、留校察看三个月后达到要求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德育处反思学习、安保处反思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任务或目标,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科任教师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德育处,德育处审核,审核通过,考察一个月,德育处再次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撤销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记过及以上处分撤销由校长审核批准;德育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四条 撤销处分程序细则: (一)反思学习 受处分学生根据受处分种类,分别在德育处、安保处反思学习。口头警告及警告处分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一天,在安保处反思学习二天;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一天,在安保处反思学习三天,记大过及留校察看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一天,在安保处学习一周,当学生在校留校察看升级,在德育处反思学习二天,在安保处反思学习二周。
当学生已经到达撤销处分的时间,因表现不合格,未撤销处分,到德育处反思一天,安保处反思二天。
学习内容为:学校规章制度,《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反思期间学习深刻,认真,可以减少反思学习的时间。
(二)课堂表现
1、一个周内,课堂表现“优”达到70%,没有“差”,“ 中”未超过2个,没有其他违纪,撤销处分时间不变。
2、私自修改课堂表现情况,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两个周撤销处分。
3、未按时上交改表,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 4、未交表册,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三个周撤销处分。 5、一个周内,课堂表现一个“差”, 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一个周撤销处分。三个“中”为一个“差”。
6、一周内,课堂表现“优”达到100%,没有其他违纪,可以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三) 其他表现。 1、一周内有严重违纪(打架,吸烟,顶撞或无视学校教职工,未背书包,头发不符合要求限期不整改,使用手机等。)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延迟二个周撤销处分。
2、一周内检举加50分,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1)、检举吸烟烟、喝酒、打牌赌博一人次各加5分,检举翻越围墙一人次加5分,检举粗脏话一人次加2分,检举乱扔垃圾一人次加5分
3、好人好事在学校及社会上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4、参加校级活动获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一个周撤销处分。
5、参加校级以上活动获得好名次,在原撤销时间基础上提前二个周撤销处分。
6、在受处分期间安排义务劳动,乐意接受、认真完成是撤销处分的基础,接受但不认真或不接受按违纪处理。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不背书包上学、迟交和作业不认真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二)一月内累计旷课8-14节者(迟到2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故意损毁门窗桌凳、路灯、电路,砸烂门锁、水龙头,损毁消防栓和其他公共设施,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翻越围墙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五)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穿奇装异服、男生蓄长发、男女染黄发等明显与中学生身份不符的穿戴、举止、言行,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七)在大型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八)乱刻乱画、乱倒污水、乱丢垃圾、乱倒剩饭剩菜、在墙面上留鞋印、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破坏校园环境者;
(九)在校有偷窃行为者; (十)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十一)在校期间初次进入营业性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者; (十二)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十三)在校门口围观及与不良社会青年来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四)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
(十五)一月内作业未完成达5-10次者。 (十六)校园内随地大小便者。 (十七)赌博,酗酒者 (十八)带手机进入校园者。 (十九)管制刀具带到校园,未造成伤害者。 (二十)有其他应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行为 (二十一)德育量化扣40分以上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月内累计旷课15-21节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三)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四) 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五)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敲诈勒索、恃强凌弱者; (七)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八)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九)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十)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十一)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