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有体现 。
有效。对同一法条、 同一问题 , 学术界和实务界在
收稿 日 :06 9 9 期 20 - 0 0
作者简介: 孔国荣(96 )男 。 临川 人 , 16一 , 江西 法学 副教授 。 主要 从事 民
商法教学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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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 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 理解上 出现了严重的分歧 , 而立法对此没有作 出进 步 明确的界定 , 长期下去 , 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 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归属、 管理 、 使用、 收益、 处分及债务清偿、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 带来很大的麻烦。 事项 , 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在我 12 约定内容的不明确 ” .
种封闭式立法模式 , 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
财产制度 即一般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限定共 同制 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 【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中 ”2 的一种 , 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 , 夫妻财产约定若 以 法律明文允许以外 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 , 财产约定
无效 , 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 , 前 的夫妻财产约定 目 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 , 婚姻当事人仍
家具等大件用品 , 女方工资用 于购买 “ 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 于购置家 电、 所有权仍 为共 同共有 , 这 款对夫妻财产约定 内容 的立法 陈述 是选择 了一 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 ,
种约定即为各 自 工资使用的约定 。 I3 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消程序 .
第 4期
孔国荣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2 我 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 的立法 完善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探究论文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中的财产,不是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
关于这一点,19世纪法国法学家奥布里赫劳认为广义财产由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组成,积极财产为财产之整体,即权利的总和,消极财产为债务,即负担。
夫妻财产制度最早源于古罗马,如罗马市民法即采用统一财产制,妻子的一切财产归丈夫所有。
古英国曾采用过的财产制度为吸收财产制,即妻在婚前、婚后财产取得均为丈夫所有。
我国古代通常采用家庭成员同居共财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度种类繁多,内容多样,各国立法选择确定自己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时,除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外,还受当时的经济条件的制约。
从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性的复合式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
我国195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即“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1980年《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并引进了约定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的《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缺乏总则性条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还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对此,法律应有一个总则性的一般规定。
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总则中缺乏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司法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离婚时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如遇具体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难以正确处理。
约定财产制缺乏公信力。
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缺乏公示程序的规定,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完善探讨

Junlo C ogigU i rt o Si c n eho g(oi c ne di ) N .12 1 ora f hnqn nv sy f c neadTcnl ySc lSi csE i n o2 00 e i e o a e t o
产 权 的收益 ;4 ( )继承 或赠予 所得 的财产 。但本 法第 l 8条第 三项 规定 的除外 ;5 其他 应 当归 共 同所有 的 () 财产 。夫妻 对共 同所 有 的财产有 平等 的处理权 。
( ) 定 财 产 制 二 约
1生产 、 营所得 收益 的归属 不合理 。现行《 . 经 婚姻
收益 , 而 扩大 了共 同财产 的 范 围 , 犯 了个 人 特有 从 侵
财产 。
婚 姻终止 时 的财 产清算 与分 割达成协 议 , 并排斥 法定
夫 妻财产 制适用 的夫 妻财产 制度 。《 婚姻法 》 1 第 9条 第 1 款规 定 : 妻可 以约定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 得 的 夫 财 产 以及婚 前财 产归各 自所 有 、 同所有或 部分 各 自 共 所有 、 部分 共 同所有 。夫 妻对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所 得 的财产 以及 婚前财 产 的约定 , 双方具 有约束 力 。 对 ( ) 人特有 财产 制 三 个 个 人特有 财产 制是夫或 妻一 方单独 所有 的财产 。
我 国 夫妻 财产制 的缺 陷及 完 善探讨
陈 昊
摘 要 : 妻 财产 制 在 婚姻 家庭 立法 中具 有 十分 重 要 的地 位 , 夫 是婚 姻 家庭 生 活 正 常运 转 的 物 质保 证 . 系到 家庭 生活 的 稳 关
定 及 各 家庭 成 员 的合 法权 益 , 来是婚 姻 家庭 法 关 注 的 焦点 。 结合 司 法 实践 , 讨 了现 行 夫妻 财 产 制 的 缺 陷 . 历 探 并提 出 了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有人 的权利 ; 承包经营 中未到期的收
益权等。由于这些都是未来的权利 ,
具 有风 险 性 , 实现 的可 能性 有 大 小之
家庭关系的需要。 同时也应清醒地 但
看 到 , 着夫 妻 财 产关 系 方 面发 生 新 随 的变 化 ,一 些具体 规 定 需要 修 改 ; 现
分, 因而在对夫妻财产期待权 的确认 及分割上都不能一概而论 , 应确立一
财产应 明确 划分为个人特有 :. 1 婚前
个 人 所 有 的财 产 及 取得 的 财 产 权 利
产 关 系 , 定 财产 制 尤 其能 体 现 出 它 约
的独特作 用。但现行 《 婚姻法 》 对约 定财产制的规定却极为简单、概括 ,
反而容易让人钻空子 , 规避法律。现 实中 , 有这 样的事例 : 就 当应 以夫妻 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时 , 一方借 口按约 定该债务应由另一方清偿 , 以此对抗 第三人。完善这一制度 , 应从以下几
意 志 。其 二 , 原规 定 与有 关 民 事法 律
二、 适当考虑夫妻财产期待权及
有形 财 产 的无 形转 化 问题
我 国现 行 < 姻法 》 “ 婚 对 财产” 概念的理解仍然偏于狭隘 : 注重实物
形 式 存 在 的有体 财产 , 对权 利 形 式 存 在 的无体 财 产 注 意不 足 ; 重 既得 的 注
与( 继承法 》 的精神相悖 。同时 , 继
承权的取得、 放弃 、 诉讼请 求均基于
夫 妻 一 方 。 如 将 该 财 产 权 利 认 定 为
出来的未到履行期的债权 , 如未届清 偿期 的利息 、 租金 的请求权 ; 未到履 行期债权 的担保债权 : 正在 审批 中的 权利 ,如报请 审批 中的土地使 用权 、 商标权 、 专利权 ; 时效 尚未届满的 占
论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 ,但 随着经济体制 的改革 , 夫
妻财产 日益增多 , 原有 的“ 重共同轻 个人” 的财产制 已不适应 社会 的实际情况 , 此新《 婚娴 法》 对夫妻共 同财产的范闹 予
以适 当 的缩 小 和 限 定 。
2 加 了夫 妻 个人 财 产 制 的 规定 。 中 国 自 15 《 姻 . 增 90年 婿
1 _ 夫妻共 同财产的范嗣过 于宽泛。夫妻共 同财产不仅包 括夫妻各 自或共 劳动所得 的财产 及其他合法收入 , 还包括 夫妻 因继承所得的财产 和冈赠 与所得 的财产 , 而这 就会 存实 践 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 2 . 犬妻财产权利形式 一 . .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 缺乏 对婚姻关 系存续期 问无形财产的保护 , 离婚时将会损害 到_ 火 妻一方 的合法权益 。
I 3 - -
摘
要: 中国现行的《 婚姻 法》 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 次的修 改与补 充, 已经较为 完善 , 但是《 姻法》 婚
依 旧存在规定过于抽 象的问题 , 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 , 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 受到法
学界 的 重视 。
关键 词 : 夫妻 财 产 制 ;婚 姻 法》 中 国 《 ; 中 图分 类 号 : 9 文献 标 志 码 : 文章 编 号 :6 3 2 1 20 )7 0 9 — 2 D2 A 17 — 9 X(0 9 2 — 04 0
收稿 日期 :09 0 — 7 20—52
2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单一 。新《 . 婚姻法》 1 第 9条规定 ,夫 “
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问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 、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 自所有 、 部分共 同所有 。 该法条并 ” 没 有 穷 尽现 实 中会 m现 的所 有 的 约 定 的类 型 ,但 是 法 律又 并 没有规定如果当事 人的约定超 了这些类型就是无效的。 3 . 夫妻财产约定 缺乏协议变更程序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 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 的结果 ,是其意思 自治的反映 , 那
国内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综述

国内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综述国内夫妻约定财产制,这可是个挺有意思的事儿呢。
就好比两个人搭伙过日子,还得商量好这钱怎么个管法,哪些是共同的,哪些是各归各的。
咱先说这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啥。
其实啊,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按照自己的意愿,对他们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处分等问题达成个协议。
这就像两个人合伙开公司,得先说好谁出多少钱,赚了怎么分,赔了咋承担一样。
夫妻之间也是这样,钱的事儿说清楚了,能避免好多矛盾。
你看啊,有些夫妻在结婚前就商量好了。
男方可能说,我自己有个小房子,这以后还是我自己的,但是婚后咱们一起赚的钱呢,就一起花,一起存。
女方可能也同意,这就是一种约定财产制的体现。
这就像两个人下棋,先说好规则,这样下起来才顺畅。
那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啥好处呢?这好处可多了去了。
要是夫妻双方经济差距比较大,比如一方是个小老板,另一方是普通上班族。
小老板可能担心婚后自己的生意财产会因为婚姻关系变得复杂,上班族也担心被人说图钱。
这时候约定财产制就像一把保护伞。
双方可以约定,小老板婚前的生意财产归他自己,婚后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共同财产。
这样两个人心里都踏实,婚姻关系也更纯粹。
不过呢,这事儿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很多夫妻在约定财产的时候会遇到不少问题。
比如说,这协议怎么写才有效呢?是随便写个纸条就行,还是得找个律师公证一下?这就像盖房子,你不能随便搭个架子就说这是房子了,得按照一定的规范来。
有些夫妻就因为协议不规范,到后来真出问题的时候,协议根本不管用。
还有啊,在约定财产的时候,感情因素也会掺和进来。
有些夫妻觉得谈钱伤感情,觉得夫妻之间应该是一体的,不应该分得那么清楚。
可是呢,这就像走钢丝,你只想着感情,不把财产的事儿弄明白,万一哪天不小心掉下去了,那可就惨了。
就像我有个朋友,夫妻感情一直挺好的,但是没约定财产。
后来男的做生意亏了,女的辛辛苦苦存的钱也被拿去抵债了,女的心里就特别委屈,两人感情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和谐社会中起到了终止纷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
各国的法律也将其作为各国婚姻法的制度重点,同样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分居制度、明确指示产权归属以及明确继承所得归属制度,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制度完善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意义一方面,夫妻财产制是保障婚姻家庭正常运转的根本因素。
每一个正常运转的家庭都离不开最基本的物质保障。
夫妻各自通过其正当的劳动关系产生其劳动剩余价值,也就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正常开销。
比如最基本的生活费、子女教育的教育费用、生病住院的医药费用以及照顾老人用的赡养费等等,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增加财富的积累使生活质量向小康生活迈进。
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将夫妻的财产关系确定,并且用此制度约束双方,能够保障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以及明确夫妻双方个字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婚姻生活更加美好从而得到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制度也是衡量夫妻地位是否平等的重要标志。
在当今社会中,金钱与权力的大小也象征着地位的高低。
婚姻关系中也不过如此,夫妻地位是否平等,也是由财产关系决定的。
夫妻财产制始于罗马法,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就是说,从封建制度的夫妻财产制度到现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变迁,影响着夫妻之间地位的变化,从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到现代社会的“男女平等”。
追其根本,也能够看出财产关系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当代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标志,其财产的平等性也就直接体现了夫妻地位关系的平等性。
(二) 现代夫妻财产制的进步性首先,适应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能够决定立法的方向,法律制度的确立要与经济状况相吻合,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也要跟社会生产力想符合。
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为主,约定财产制度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以第三方债权保护为视角

学术论坛 / Academic Forum76戴今庸(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摘要: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规定为两类: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但现实中大多数夫妻家庭对于财产的归属划分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很少数的夫妻对婚前或婚后财产采用约定财产制。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夫妻对婚姻关系有了新的理解与认识,继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识也有了比较深入和开放的态度,加上家庭中物质财富的不断积累,特别是在借贷纠纷中,围绕着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处分引发了较多矛盾。约定财产制在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合议的基础上,维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明显优势。但现行法律对约定财产制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有必要引入公证公示制度,对约定财产制加以补充完善,强化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以期增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关键词:约定财产制;公证公示;第三方债权人;利益保护
1 夫妻财产制度概述1.1 夫妻财产制的种类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没有对婚前或婚后夫妻财产做出协议约定,或者当该协议约定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关于债务的清偿等内容用协议的方式做出约定,并排除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1.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不够完善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属于协议形式方式,只要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一般协议成立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这种规定很笼统不够细化,无法全面应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即便生硬处理了,笔者也觉得不尽合情合理。而在国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分类就很详细,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妻子的个人财产、丈夫的个人财产,与此对应的是债务也分类为三类:夫妻的共同债务、妻子的个人债务、丈夫的个人债务”。笔者认为,国外法律立法经验可以根据国情适当借鉴。其次夫妻内部协议,类似合同,至于该合同是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效,缺乏法律层面的判断,而且实践中第三方债权人很难知道夫妻内部约定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举证上更难证明自己是否知晓该协议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出现夫妻协议的内部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的情况,也不要一概而论,直接适用兜底条款——法定夫妻财产制,可以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方的个人债务、假如不足以清偿则以共同财产清偿或者给予第三方债权人选择权。2 外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要件规定2.1 大陆法系国家对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形式要求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中,履行公证程序是夫妻财产制协议的订立和生效的必须手续。例如《瑞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对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方面,都严格予以规定必须采用公证书形式。这种强制采用公证书形式的好处是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夫妻缔结一个显失公平的契约。笔者认为,在法定程序方面,可以借鉴,可以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应在公证人的见证下,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财产约定。2.2 美国对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形式要求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看,美国关于婚姻协议的形式要件并不是很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婚前协议的个案的效力进行审查时,通常情况下,法官们认为只有书面形式的婚前协议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美国统一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婚前协议法案》,全文共13个条款,对婚前协议的定义、格式、可约定事项以及效力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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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归属,可以按
照双方的意愿、能力、贡献等因素进行分配和约定。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
步完善。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法律层面上缺乏明确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财产分割的一般
原则,但并未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效力。
这导致在实践中,夫妻双
方的意愿和约定往往受限于法律的限制,无法充分体现夫妻双方自主选择的权利。
应当在
法律层面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保护,确保夫妻双方
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实践中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选择和
约定是在婚前进行的,其双方当事人在结婚之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感情变化、家庭
矛盾等,导致对约定财产制的不满和争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施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变
动和增加,如购房、购车、投资等,这就需要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以保证约定的公正和合理性。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还需要解决夫妻双方在经济能力、贡献与责任等方面的不
平衡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庭中的丈夫往往承担着家庭的经济支撑责任,而妻子则
以家庭劳动和家务劳动为主,造成了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方面的不平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外国的实践,如离婚时按照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责任进行财产分配,以确保双
方的权益和尊严得到有效保护。
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加强对夫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
夫妻双方要明
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婚前婚后进行认真的沟通和协商,确保约定财产制的公正、合
理和实施。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上,应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夫
妻约定财产制的了解和认同度,为夫妻双方自由选择财产归属提供良好的环境和保障。
对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明确规定,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加强对夫妻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