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2 1
作者简 介 : 田韶 华 , 女, 河北平乡人 , 河北经贸大学教授 , 主要从事婚姻法 、 民法研 究 ; 康慧, 女, 河北石 家庄人 , 河 北 省旅游 投资集团 , 主要从事婚姻法研 究。
第 3期
田韶 华 , 康慧 : 论我 国夫 妻 约定财 产 制 的完 善
共 同制 。 。
3 .关于 约定 财产 制 的时 间和 方式 。 我 国婚 姻法 未对 约定 财产 制 的具体 约定 时 间做 出限制 , 一般 认
为 当事人 在婚 前 、 婚 后 均可 作 出约定 。 至 于其 方式 , 依《 婚姻 法 》 第1 9 条 的规 定 , 应 当采用 书面形 式 。 4 .关 于 约定 财 产制 的效 力 。 约 定 财 产 制 的效 力 主要 体 现 在 《 婚姻法》 第1 9 条第 2 款 和第 3 款 的规
夫 妻约 定财 产制 是与 夫妻 法定 财产 制 相 对 应 的一 种 夫 妻 财产 制 形 式 , 是 指婚 姻 当事 人 以契 约形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有体现 。
有效。对同一法条、 同一问题 , 学术界和实务界在
收稿 日 :06 9 9 期 20 - 0 0
作者简介: 孔国荣(96 )男 。 临川 人 , 16一 , 江西 法学 副教授 。 主要 从事 民
商法教学与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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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 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 理解上 出现了严重的分歧 , 而立法对此没有作 出进 步 明确的界定 , 长期下去 , 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 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归属、 管理 、 使用、 收益、 处分及债务清偿、 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 带来很大的麻烦。 事项 , 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在我 12 约定内容的不明确 ” .
种封闭式立法模式 , 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
财产制度 即一般共同制、 分别财产制、 限定共 同制 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 【 当事人只能选择其 中 ”2 的一种 , 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 , 夫妻财产约定若 以 法律明文允许以外 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 , 财产约定
无效 , 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 , 前 的夫妻财产约定 目 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 , 婚姻当事人仍
家具等大件用品 , 女方工资用 于购买 “ 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 十九条第 于购置家 电、 所有权仍 为共 同共有 , 这 款对夫妻财产约定 内容 的立法 陈述 是选择 了一 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 ,
种约定即为各 自 工资使用的约定 。 I3 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消程序 .
第 4期
孔国荣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
2 我 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 的立法 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四篇: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摘要: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的变革,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不够全面,基于此,文章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财产制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增加,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日益复杂,现行的相关法律很难满足和完全适用于解决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特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构成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1夫妻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夫或者妻任何一方没有资格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双方成为夫妻财产制主体的关键。
2. 夫妻财产的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人身关系是产生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无所谓财产关系的问题。
同时,夫妻财产还具有可变性,其可变性体现在它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作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 法定财产制是当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者所订立的协议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一起财产缺点完善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不是科学,台理,直接阻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可否取得有效的爱惜,可否真正表现男女平等的原那么。
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说明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点,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假设干具体意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成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爱惜夫妻两边的合法权利,稳固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平安,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一起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难以调整进展转变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一起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关于夫妻两边没有专门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一起财产,由夫妻两边共共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事实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缺点::夫妻一起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
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夫妻一起财产能够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直接成为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这部份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两边所得的收人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两边继承和受赠(包括同意遗赠)的财产、两边一起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两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和其他合法所得‘,。
二是转化成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珍贵生活资料,婚后经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四年的。
试论夫妻财产关系

2、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 的约定财产有三种:我国立法采用了限制式的约定财产制 模式,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 同制和部分共同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三种形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 种进行财产约定
一、夫妻财产制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 妻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 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 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 所有权归属问题。 财产权属问题体现了一国婚姻立法的宗旨 及价值取向,对于夫妻财产权能的发挥、婚姻关系的维系、 交易安全的保障乃至最终的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均起着根 本性的制约作用。夫妻财产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 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制度及内容。我国 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夫妻财 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 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 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 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所以在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应该符合 婚姻的根本目的和功能的要求,反映绝大多数夫妻对婚姻财 产方面的意愿。夫妻法定财产制对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 庭关系起了重要作用。但原来的规定过于简单,不适应目前 家庭经济关系的复杂要求。因此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规 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 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 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 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可见,我国夫 妻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辅之以个人财产制。
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

( 一) 夫妻财产 制的 完善具 有一 定 的立 法意 义 夫 妻财产 制作为婚 姻法 中的重 要组成 部分 , 其 完善有着 一定
的立 法意义 。一方面 夫 妻财 产制 为婚姻 家庭 的正常运 行提 供一
( 三) 家庭 费用 的 负担 问题 不 明确
家庭 生活需 要一定 的物质保 障 , 但 是针 对一个 家庭 的家庭支
重影 响夫 妻之 间的 关系 。 三、 夫 妻财 产 制在婚 姻法 中的 完善措 施
夫妻 财产制 作为婚 姻法 的重要组 成部 分 , 对 于规 范夫妻 双方
出我 国社会 生产 力的进 步 。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 , 我 国 的夫妻 财产制 的责任 和 义务有着 十分 重要 的作用 , 可 以有 效地 促进 家庭 的和睦
关键 词 夫妻 财产 制 婚 姻 法 完善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1 0 6 - 0 2
作者简介: 王频, 新海禽发食品有限公 司。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9
如 果有 遗 嘱 的按照遗 嘱 规定 , 如 果遗 嘱 中 夫妻财 产制是 关于夫 妻婚前 财产和 婚后所得 财产 的归属 , 管 法定 的夫 妻共 同财产 , 理, 使用 , 收益, 处分 以及债 务清 偿 , 婚姻 解 除时财产 清算 的依据 没有 特 别说 明 归哪一 方所 有 即为夫 妻 的共 同财产 。但 是这 一规 等 方面 的法 律制度 。夫妻 财产 制 的是婚姻 立法 中极 为 重要 的法 定与我 国的 《 继 承法》 相 矛盾 , 继承法 中规定 法定 继承下 的财产 只
不断 完善 , 逐 渐与 当前 社会经 济 的发展 相适 应 , 这对 于促 进社会 以及社 会 的和谐 。但 是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以及家 庭 问题 的逐 渐增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与立法完善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
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
我作为一名二十一世纪的法律学习者以及未来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在即将完成学业之际,结合自己大学期间所学习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国外和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望更加完善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AbstractMarital property regime, as between the Act and property law between the legal system, Marriage is the effect of an important law, but also the modern system of family property focus. As the most basic social micro-property system, and family functions to achiev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of its rational and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I, as a 21st century law learners and the future workers in the legal profession, will complete their studies at a time when with the University during their learning and knowledge of the law and the limited observation of life in our country and abroad on the current system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so shallow theoretical exposition, analysis of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efects,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proposals, expect to improve our existing marital property regime for the early establishment of the ROC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ultimately preserve marriage, the consolida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ocial harmony.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Couples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引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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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的约定,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随着当今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出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缺陷;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述及特点根据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
1.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契约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对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约定财产的范围。
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可以是一方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约定财产制是依据夫妻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做出决定或所做的决定不明确或无效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夫妻民主行使财产制的结果,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
此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应采取书面形式。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但是均从婚后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比较广泛自由,既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等。
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确立,对现实具有深远的意义:首先,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适合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自由处分权,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其次,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不利于婚姻生活,它无法适应每个家庭的理财特点;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尤其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总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满足了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共同财产制即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但从总体上看,现行法律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1.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及程序不明确。
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从理论上分析,约定的时间既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
对于婚前约定,其性质上是否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等同,一旦合同双方最终未能结为夫妻,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另一方面,对于婚前约定的财产范围与实际财产存在偏差时如何处理等都存在争议。
2.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规定不明确。
新婚姻法第19条解释: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比起旧法虽有很大进步,但其内容程序的不明确性会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纠纷。
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方面缺乏公示程序,令该约定缺乏公信力,新婚姻法规定该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书面形式是夫妻之间的协议,无公证机关的介入,人们可以任意曲解,毫无公信力,善意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其第三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从司法实践上看,对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约定的举证存在困难,虽然约定必须用书面形式,如果缺乏必要的公示方式和程序的规定,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
3.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允许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我国的立法也没有涉及。
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并不仅仅为可能发生离婚而做准备的,这种约定不应被认为是一种离婚时的“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幸福稳定而服务的。
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也应同时涉及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
4.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及撤销程序。
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在夫妻财产约定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也有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而我国立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夫妻间财产约定是契约性的,应参照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则,缔约、解约自由。
在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可以变更、撤销,但变更、撤销应具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否则原约定继续发生效力。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针对现行立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明确约定生效时间及其效力。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婚前约定的,自婚姻成立时生效,婚后约定的,协议达成时即生效;对于婚前约定,因婚姻未成立而未能生效的,适用一般民法通则中的处理原则;约定的财产范围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存在偏差时,除约定财产的孳息及从物外,适用法定财产制来解决。
这样就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约定时间方面作了完善,有利于维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
2.对约定的公示程序给予规定,需要公证、登记。
尽快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寻找夫妻和第三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契合点,目前,我国在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上,主要可采取有登记、公证和律师见证等形式,主张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登记方式具有最强公信力,依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登记的公示程序,一般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应当把公证程序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条件。
3.对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进行约定。
夫妻对婚前及婚后财产如何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部分。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夫妻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权利。
既可以约定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也可以对财产的某项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进行约定。
4.增加夫妻财产制度协议的变更、撤销程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随着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方面的变化,当事人对婚姻、财产的态度等也会发生变化,使得原有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因而,需要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及时调整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
但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财产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结果,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也要求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约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得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约定。
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发达国家对此也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契约作任何更改,除了须具备前述签订财产契约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将该变更写在婚姻财产契约的原本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
”这样的安排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保证了财产协议的动态稳定。
总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会使夫妻财产在内部管理上更为规范,夫妻约定财产制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作的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更为明晰,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的和睦和家庭的和谐;对外则加强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交易安全。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这一制度的完善,人们经济收入和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家庭财产呈现出价值高档化,品种多样化,所有权关系复杂化的状况,这些都对法定财产制了提出新问题、新挑战。
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的夫妻财产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在社会快速进步的今天,夫妻财产约定制将作为一种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夫妻财产制度逐渐推广适用,并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接受。
参考文献:[1]陈军晓.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J].科技信息,2008,(23).[2]熊金才.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2).[3]闫桂芳,等.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设定[J].太原大学学报,2002,(4).[4]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