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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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贾汪区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招投标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现将《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 一年六月二十日

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健康发展,规范工程建设中业主与监理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六县、市、贾汪区)下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高层建筑、三幢以上(含三幢)成片住宅或单体200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项目总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2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应当进行招标发包方式的监理业务。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严格控制直接发包。建设工程监理发包方式按下列执行:

1、投资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含500 万元),发包方式应与施工发包方式相一致;

2、投资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发包方式。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

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

第六条市、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一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立项,规划、土地等批准手续已办理完成;

(二)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监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总投资在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使用统一的专家评委库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总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或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具备上述条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办批准后可自行组织招标,但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委托代理招标的,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监理招标。

(一)向招投标办递交《招标申请书》,由招投标办审查招标人是否具备组织招标条件,确定是否

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监理招标条件,确定监理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投标办审查。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潜在投标人填写《投标申请书》,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

(五)监理管理机构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核后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向合格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投标办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15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七)组织投标人进行答疑。

(八)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人并当众宣布。

(九)签发《中标通知书》并报招投标办审批。

(十)与中标单位签定监理合同;(十一)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

标人提出,招标单位书面形式解答的内容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审核后发出。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二)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

(三)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四)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五)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六)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七)投标起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须知。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认为有必要修改招标文件,应经监理管理机构、招投标办核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通知方式修改,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表式,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成或打印,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纯兰墨水。投标文件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投标文件封袋上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

程名称。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参加工程监理投标报名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和有效资格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三)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册、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监理经历;

(四)企业简历;

(五)投标单位检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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