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一章招标文件第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是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14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参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及参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人员,须按本办法实施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所称招标机构是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和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法人。
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和投标的国内、国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是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
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机电办)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并按照13号令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须在商务部指定的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具备6号令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须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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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浏览次数:4日期:2008年8月15日 16: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内容与要求第六条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商产发[2008]311号•【施行日期】200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的通知(商产发[2008]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方、国务院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原则第四条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从 员 数的7 ; 业人 总 0 %
2 . 从事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
品公 开招标业务三年 以上( 含 申请年度 ) 不 ; 3 . 近三年 ( 不含 申请年度 ) 电产 品国 内公开招标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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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I 目
中标 金额 与政府 采购 机 电产 品公 开招 标 中标金 额 合 行初 步审核 。 地方 、 门机 电办 应当于资格 核验 当年 3 部 计达到 l 亿元人 民币; 0 或政府采 购主管部 门的行政 处罚 。 第八 条 申请 人 申请预 乙级 国 际招标 资格 应 当提 交下列材 料 : ( ) 一 申请报告 ; ( ) 二 企业法人 营业 执照 ( 复印件 ) ; ( ) 三 公司章程 及内部管理规章 ( 印件 ) 复 ; ( 专职招 标从业人员名单 ( 四) 附表 I及有关 材料 ) ( 印件 )劳动合 同、 复 : 招标 职业 资格证 书 、 称证 书 、 职
( ) 一 国际招标 中标金额达到 60 0 0万美元 的 ;
初步审核意见及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 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第十 条商 务部 自 理之 日起 1 个 工作 日内依 据 受 5 本办 法第七 条所 列之 条件作 出是 否授 予 申请人 国际 招标资格 的决定 。对 符合本 办法规定条 件 的申请 人 , 商务 部授予 预 乙级 国际招标 资格 , 进 行公 告 , 并 同时 ( ) 国际招标项 目 二 完成 包达 到 6 个 的 ; O ( ) 三 国际招标 中标 金额 达到 所属 地 区 同期 _ 般 贸易项 下机 电产 品进 口总额 2 %的。 第十八 条满足 下列 条件 的预 乙级 国际招标 机 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四年第13号实施日期:2004-12-0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9月23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十一次部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评审专家第四章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六章评标第七章公示及质疑第八章中标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率,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订本办法。
1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审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99年1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9年第一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 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3.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4.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8.自愿委托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一)对国家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如配额、特定产品等),若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应由买方经相应进出口机构报外经贸部(申请函见附件一)同意后,向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二)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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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2003-01-16 13:07 文章类型:摘编内容分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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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专家评审机制,保证招标评标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推荐、聘用及管理。
第三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建立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用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评审专家的选取。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核,承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参加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部门对投诉或质疑的招标项目的审议工作,接受招标项目咨询,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第五条专家的选取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随机抽取办法另行制定)。
委托招标金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选取专家时,国家级专家库中的专家需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专家分为技术专家和商务专家,接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聘用,分别对技术、商务部分负责,并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招标投标事业,积极参加招标投标的评审活动;
(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或同等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八年以上。
从事新兴行业的专家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情况和发展动向。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款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推荐入选国家级专家库:
(一)具有教授级职称的;
(二)近五年承担过国家大型项目招标评审工作的;
(三)享受国家津贴的;
(四)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的;
(五)被3家以上推荐单位推荐的。
第九条专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行业协(商)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推荐产生。
其中,上述单位推荐的国家级专家在同一专业中不得超过所推荐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条被推荐的专家需填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专家推荐表"(见附),在提交"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的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一条外经贸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继续承担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受聘承担的具体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对其能力、水平、是否尽职等方面进行评价,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三条专家在受聘参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审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
(二)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明确提出个人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五)与招标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受聘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删除,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在两年内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商、买方、招标机构串通,违反原则搞"暗箱"操作的;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招标评审工作的;
(五)一年内三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