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法

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法
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法

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基本概念

第二条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立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

第二章消防部门

第四条消防部门分类及消防部门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国家消防

第六条国家消防监督

第七条国家消防人员

第八条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保障

第九条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的国家强制人身保险及其牺牲(死亡)或致残的损失补偿

第十条消防安全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消防资产

第十二条部门消防

第十三条志愿消防

第十四条消防联合体

第十五条代表资格

第三章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六条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七条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八条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九条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第四章对消防安全的保证

第二十条消防规范化

第二十一条制订贯彻消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灭火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

第二十五条消防宣传和消防训练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信息保证

第二十七条火灾及其后果统计

第二十八条消防保险

第二十九条消防减免税

第三十条特殊消防制度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的科学技术保证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认证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民消防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执行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的消防安全权利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企(事)业的行政责任第六章生效

第四十条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第四十一条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的引入

第四十二条履行本联邦法律的保证本联邦法对于保证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的总的法律、经济和社会基础作了规定,该法律调节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关、个体、农业(农场)、任何组织法权形式及所有制形式的其他一些法人(以下统称企事业)之间的关系,调节各社会团体、负责人、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以下统称公民)之间的关系。保证消防安全是国家极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律采用以下概念消防安全-是保卫人身、财产、社会及国家免受火灾危害的一种状况;

火灾-一是失去控制的燃烧,同时造成物质损失,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危害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

消防安全要求-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文件或由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消防安全而制订的社会的和(或)技术的专门的条件;

违反消防安全-不履行或没有真正履行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制度-是为防止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和保证灭火而规定的人的行动准则、组织生产的程序和(或)室内(境界内)的部署;

消防安全措施-是保证消防安全及包括履行消防安全的举措;

消防部门-是规定设置的消防管理机关、人力和器材,包括用

于防止火灾和灭火的消防机构队伍,以及相应的紧急抢险救援作业的总和;

紧急灭火抢险救援作业-是指导消防部门在灭火中抢救人命、财物和在医生未到场前施行紧急救护的战斗行动;

消防技术产品-是指保证消防安全的专用技术、科技和知识产品,包括消防器材装备,消防队员装备,灭火和防火药剂,专用通信调度器材,电脑和数据库程序,以及防止和扑灭火灾的其他一些产品;

消防管辖区-是指驻在一定区域的消防部门管理机关、消防部队、消防科研单位和消防院校,以及在区域内的任何部属和所有制形式的灭火队伍的总称。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立法俄罗斯联邦关于消防安全的立法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本依据,包括本联邦法及由本法所吸取的若干联邦法律和其他一些法规规范,还有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有关调节消防安全的另一些法规和规范。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立法中低于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

消防安全的保证体系-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力和器材的总和,同时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法律、组织、社会和科学技术措施的总和。

消防安全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是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参加保证消防安上的公民。

保证消防安全体系的基本功能是:

法规规范调节和实施国家消防安全措施;

建立消防部门并组织其活动;

制订和实施消防安全措施;

行使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进行消防宣传和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的教育训练;

协助志愿消防队和消防团体,吸引居民参加保证消防安全的活动;

消防安全的信息保证;

实施国家消防监督及其他消防安全监督的功能;

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

进行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

实行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活动的许可证制度(以下称许可证制度)和消防产品设备的认证制度(以下称认证制度);

消防保险,税务忧惠,以及其他旨在促进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各种活动;

灭火及相关联的紧急抢险救援作业(以下称灭火);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采取特别消防措施。

第二章消防部门

第四条消防部门分类及消防部门的基本任务消防部门分类如下:

国家消防;

部门消防;

志愿消防;

消防联合体。

消防部门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防火;

灭火。

不得调动消防部门参与防止、平息社会政治或民族冲突和群众闹事。

第五条国家消防

国家消防是基本的消防组织形式并且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机构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业务部门。

国家消防工作的内容有:

组织制订和实施国家消防安全措施、法规;

组织实施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消防监督;

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居民点、企事业单位的消防保卫及其他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活动;

灭火;

负责国家消防管理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

协调其他形式的消防部门活动;

制订并组织实施统一的消防科技政策;

组织消防干部的培训进修以提高其业务熟练程度。

其他只能由联邦法律责成国家消防的任务。

纳入国家消防体系的有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所和消防技术学校;国家特种消防部队及其管理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消防地区管理机关;国家消防部队及其管理机关;国家消防下属的企事业单位。

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一个独立的业务组织机构,它领导管理国家消防系统。

根据本联邦法的规定,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是俄罗斯联邦

消防安全监督的全权机关,是消防技术产品的国家订货者,是认证系统的中央机关。

消防技术科学研究所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专门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的部属科学研究机构。

消防技术院校是俄罗斯联邦内务部专门培养消防安全专家的部属教学机构。

国家特种消防部队及其管理机关直属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领导,是为行政区划禁区内的重点企业组织防火和灭火专门设置的。行政区划禁区内的重点企业的名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建议确定。对于俄罗斯联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设置由本联邦法第三十五条作出规定。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消防地区管理机关是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内务部(总局、局)的一个独立的业务部门,它领导管理本区域除了直属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的消防队以外的国家消防部队的活动。

属于国家消防部队的有;

专门组织各居民点防火与灭火的地区消防部队;

专门组织企事业单位防火与灭火的单位消防部队;

专门扑救重大火灾的专勤消防部队。

国家消防部门的企事业单位是为完成国家消防任务、根据现行的立法规定设置的。

国家消防管理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队的组建、改建、撤销和给养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国家消防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家消防监督

国家消防监督是国家监督活动的一种形式,由国家消防主管机关及其分管单位实施,目的是对遵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制止违反要求的行为。

联邦国家消防管理机关的首长,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消防管理机关的首长,同时就是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国家消防总监督长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消防总监督长。

俄罗斯国家消防人员实施国家消防监督的职责和权利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消防总监督长规定。

国家消防主管机关及其分管单位的负责人在实施消防监督时有权:

组织制订、独自地或会同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共同批准

消防规范文件和设计、生产、使用消防技术产品的规范文件;

对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对于单位负责人和公民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实施国家消防监督;

向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关于履行消防安全措施的建议;

为监督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和制止违反要求的行为,包括在非生产时间,对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界区、建筑设施、房屋、室内进行视察和检查;

当有确凿材料证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有发十火灾和(或)对人的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时,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无阻挡地进入公民的住宅、房舍、领地;

参加建筑地点、路段选定委员会,建筑(改建)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拥有表决权;

对企业、楼房、设施及其他项目的建设、大修、改建、扩建、技术设备改装等的城建和设计预算的资料文件中的消防安全要求加以审核,提出协调意见;

对负责设计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料文件实施消防安全要求方面的抽查;

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公民发放违反消防安全通知书、保证物品(服务作业)的消防安全通知书、停止生产和销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产品通知书;

当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发生火灾危险和(或)威胁人的安全时,可以全部或部分停止企业的活动,全面或局部停止大修、改建、扩建、设备安装、技术改装等作业;

依据现行立法预先审讯火灾案件及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案件,并对火灾罪案做好庭审前的材料准备工作;

传唤负责人或公民到国家消防监督机关或其下属机构,就审理中的火灾案件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和复制品;依据现行立法,因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包括不履行或没有按期履行国家消防负责人的通知书,对公民、法人或制造者(代理者、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消防监督机关及其下属机构的负责人,对于外籍法人的单位或者外资企业实行国家消防监督时,同等享有本条所述的各项权力。

对森林的国家消防监督,由俄罗斯联邦林业主管机关实施,对于地下目标和实施爆炸作业的国家消防监督,由俄罗斯联邦矿山和工业监督部门负责。

实施国家消防监督,国家消防管理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下级负责人必须服从上级负责人的指示和指令。其他负责人不得干涉其活动。

第七条国家消防人员

国家消防人员按职责编成包括;

内务机关的领导成员和一般人员(以下称干部);

军人;

没有专门职称和军衔的人员(以下称职工)国家消防部门吸收年满17岁,德才、文化、健康符合国家消防工作要求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参加工作。

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分别执行内务部的和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的服务(役)条例。国家消防部门的职工享有俄罗斯劳动法及其它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优待(办法)。

国家消防人员为保护自身职业的社会的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可以联合结社,或者根据现行立法自愿加入工会、协会、消防联合团体。

国家消防人员的活动不受党派、社会群众活动及其它社会团体的政治决定的限制。

国家消防干部根据自身职责或是按照直接领导人的出面委托,遵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程序,参加管理直属国家消防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消防参与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消防联合团体,以及根据本联邦法第二十八条第四节规定建立的消防安全基金会。

为行使职权,按照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规定的办法发给国家消防人员固定样式的工作证件。

国家消防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政府向国家消防部门分配征召服现役指标的人员,以及消防技术院校的学员和学生,可不再应召服兵役,其兵役登记应予以注销,列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名册。

从国家消防部门辞退而又适合服役年龄者,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应召服兵役。

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式样,佩带专门证章和着制式服装。

国家消防职工被任命担任国家消防干部或军人职务者,应将其在任职前入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国家消防系统工作的时间计入连续工龄,对其工资补贴、各种优待及养老金发放都应据此计算,上述规定适用于在本联邦法生效前为国家消防(内务部消防、内务部消防与抢险救援)职工的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

第八条

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的保证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及其家属成员受国家保护。对有关保证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的内务机关干部和内卫部队军人的法律保护和社会保护及优待的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有关的部门法规都适用于国家消防干部和国家消防军人。内务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设立国家消防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现行立法规定的标准面积,优先向国家消防人员提供独院住宅或住房。地力自治机关和上述企事业单位可以向国家消防人员忧惠出售住宅。对参加灭火战斗行动的国家消防人员的住宅电话,应在国家消防机关

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安装。国家消防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可以无偿使用币区、城郊和本地的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在农村可以搭乘顺道车。国家消防人员因公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时,应按定额交费补偿。国家消防干部和军人有权获得无息贷款盖建独院住宅或合作盖房,或是有权得到20年分期付款的购房,并将75%的贷款由联邦预算经费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予以抵销。年满50周岁、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批准的国家消防业务岗位上任职的国家消防职工,其在国家消防的工龄不少于25年的,可以领取养老金。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公牺牲,其家属有权以其牺牲时的住房情况为基准改善居住的条件,包括分予独院住宅。地方自治机关应在其牺牲之日起6个月内办妥。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本联邦法规定之外,对国家消防人员的法律社会保护提供另外的保证。从事有危害和危险企事业消防工作的国家消防人员享有现行立法为这些企事业职工规定的法律社会保护及优惠的保证。

第九条

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的国家强制人身保险及其牺牲(死亡)或致残的损失补偿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在执行公务中有牺牲或受外伤、内伤、致残、患病,故须实行国家强制人身保险。上述人员实行国家强制人身保险的费用列入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经费,或由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担负。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因公牺牲(死亡),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经费或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向其家属和被赡养者发放一次性免税的相应10年的生活供养费的补助金,这项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国家消防干部、军人和职工因公引致外伤、内伤、残废、疾病、丧失工作能力,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预算经费或由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向本人发给一次性免税的5年工资额的抚恤金。这项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本条第二节、第三节所述的一次性抚恤金,应在国家消防干部、军人、职工牺牲(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或者在受外伤、内伤、残废、疾病证明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国家消防人员中的财产因执行公务受损的,由联邦预算经费,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预算经费,以及设有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全部赔偿。赔偿金额以后向事主追回。

第十条

消防安全的财政和物资技术保障消防安全的财政保障,分别由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在制订和实施预算计划中,设立联邦的和地区的消防安全项目,设置专门的预算条目。国家消防机关和国家消防队(实行合同的消防队除外),以及消防科研机关和消防技术院校的财政保障由联邦预算经费支持。其经费分配由联邦国家消防机关负责管理,必要时可由其他财政来源予以补充。与企事业以合向形式建立的单位国家消防队,其经费由该企事业担负,必要时也可由其他财政来源予以补充。与企事业以合同形式建立的特

种国家消防队,其经费按份额原则由国家预算和企事业分担。特种国家消防队的经费开支项目和管理办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由国家消防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订立合同而设立的地区国家消防队,其经费由各有关方的预算支出。这些消防部队人员配备的最低名额以每650居民配备一名国家消防人员计算。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各地方自治机关可视各自的经费实况,有权增加对国家消防的开交。地方自治机关应从新建、大修、改建、扩建、厂房设施的改装工程等的预算造价中,设立0.5%的强制性扣除额(不含地方预算支出部分的工程费用),以用于完成消防方面的任务。国家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物资技术的保障,可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和标准,通过俄罗斯联邦内务部物资技术与军供特供的渠道,自身独立实施之。部门消防和志愿消防的物资技术保障各由其所有人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消防资产

消防资产是指消防部门为完成其所赋予的消防任务的动产和不动产,(凡)消防资产均应造具清册报请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未经国家消防部门和相应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同意,消防资产的所有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当所有人拒绝供奉其消防部队及保养消防资产,而又未征得国家消防部门和相应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同意改变其用途时,则此消防资产无偿转归市政所有。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设立国家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向消防部门提供房屋、设施、配备通信器材的办公室,以及其他必需设置的资产。

国家消防部门可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办法建立住房基金。

第十二条部门消防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保证有关规定实施。

发现部属企事业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有发生火灾和威胁人的安全等危险情况时,部门消防机关有权全部或部分停止企业、生产区段、机组、工种的活动,或者停止房屋或设施的使用。

对于空中、海上、江河、铁路运输器具消防安全的监督,由联邦政权机关实施。

对于俄罗斯联邦外交领事机构及俄罗斯联邦驻外国代表处的消防安全监督,凡俄罗斯联邦国际条法未作规定的,应由俄罗斯联邦立法实施。

第十三条志愿消防

志愿消防-一指公民参加组织居民点和企业的防火与灭火的一种方式。

志愿消防者-指按志愿原则(不订劳动契约)直接参加消防队

的防火和(或)灭火活动的公民。

国家消防部门对志愿消防者和志愿消防队(团)实行登记制度。志愿消防队的财政保障和物质技术保障,由地方预算、设立志愿消防队的企事业经费、消防联合团体的经费、公民和法人的捐助及其他财政来源加以解决。

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向志愿消防者提供社会保障。

志愿消防者按地方自治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门共同制定的值班表格轮流值班执勤,并按平均月工资额发予奖励补贴。该项开支由地方自治机关列入地方预算。

按本条第五节所述执行值班的志愿消防者的人数限额由地方自治机关决定。

在居民点参加值班的志愿消防者,由国家消防机关出具证明,可予优先和优惠安装电话。

第十四条消防联合体

消防联合体(联合会、工会、协会、消防基金会等)是根据现行立法组建,其宗旨是解决各种消防安全问题,保护消防人员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并按章程进行活动。

全俄志愿消防联合会是社会性的一个联合团体,受其他些*会消防联合集体的委托。代表并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代表资格

据俄罗斯联邦内务部规定的程序,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国际基金会、委员会、联合团体及其他组织中的代表资格由联邦国家消防主管机关担任。

第三章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

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

第十六条

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制订并实施国家消防政策,审订联邦消防法律、规范、法规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编制联邦项目规划大纲,并组织其实施和给以财政拨款;组织制订消防国家标准、现范、条例等法规性文件;制订并执行包括消防给养在内的联邦消防经费预算;组建、改组、撤销由联邦预算经费供给的消防机关、部队、消防技术科研机关和教学机构;组织国家消防监督;制订保证消防安全的通用准则和社会与经济的鼓励举措,生产、订购消防技术产品,引导居民积极从事同火灾作斗争;对由联邦预算经费供养的和由现役军人编成的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做好编制定额和各级登记造册工作;建立必须强制性设置消防机构(包括由联邦预算经费开支的)的企事业名册;组织发展科学技术,协调管理基础科学的研制;制订国家(含国防)定货的消防技术产品名录、生产规模及供货须知;制订许可证制度和认证

制度通则;建立全国性信息网络系统和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系统;制订民防消防组织通则及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的动员细则;组织消防干部培训、进修和其他教育训练,以提高职业熟练程度;制定消防专业标志和服装制式。

第十七条联邦国家政权机关知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的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联邦国家政权机关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

在职能范围内对消防部门的活动依法加以规范管理;

对于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消防立法实行监督;

建立、改组和撤销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供养的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

规定由联邦预育经费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经费供养的消防人员定额(不得低于规范标准);

采取措施落实对消防人员、预备役(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成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保证消防部门具备必需的消防技术产品;

实行许可证和认证制度;

主持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

促进消防基金会的建立及其活动;促进志愿消防者和消防联合团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政权机关的消防职权是:

在职能范围之内进行规范工作;

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制订、批准和执行用于消防开支和消防给养的预算;

对居民进行消防组织训练;

做好地区的专项发展规划的制度、组织实施和财政拨款;

在职能范围之内对保证消防安全进行社会经济上的鼓励;

为保证消防安全,监督公民和法人及时缴纳税款和保险费;

采取措施落实对消防人员及其家属成员的法律和社会保护。

第十九条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职权是:

组织执行和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参加执行联邦的和地区的专项发展规划;

制订、批准和执行用于消防开支和消防给养的地方预算;

设立、改组、撤销由地方预算经费拨款的消防单位;

在职能范围之内对保证消防安全进行社会经济上的鼓励;

为保证消防安全,向公民和法人收取地方专用税和(或)专

项捐款;

推动消防基金会的建立及其活动;组织居民进行消防训练和参加防火灭火;推动志愿消防者和消防联合团体的活动;对保证消防安全组织社会监督。

第四章对消防安全的保证

第二十条消防规范化

消防规范标准就是国家政权机关制订并实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规范标准等法规。

消防规范化是由受权的国家机关在法规文件中规定必须执行的消防安全要求的一种制度。

消防规范文件是指含消防安全要求的各项标准、规范、条例、守则及其它文件。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在制订实施标准化法规文件时,凡规定或者必须规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和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应对消防规范标准的制订、生效和采用办法作出规定。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有权在职能范围之内制订并批准在消防安全要求上不低于联邦规范标准的消防规范标准。

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应对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和增加补充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予以规定。

消防规范标准应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并正式颁布。

第二十一条

制订贯彻消防措施制订消防措施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消防安全规范标准,并要根据同火灾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和物质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结构、房屋、设施等的火灾危险程度。物质、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者(供应者)必须在技术性能文书中说明相应物质、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指标及其使用的消防注意事项.制订和贯彻企业、房屋、设施及其他目标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在对目标进行设计时,必须制订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方案。生产必须制订灭火计划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方案。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应对相应的居民点和行政办公区制订贯彻消防安全措施。由国家政权机关批准制订的投资设计,在保证消防安全方面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的审定。

第二十二条灭火

灭火是一种抢救生命、财产和消除火灾的战斗行动。

灭火组织规则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制订。

灭火人力物力的调派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规定并经下列机关批准:

跨地区的火灾由联邦国家政权机关批准;

区域内的火灾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或

地方自治机关批准。

火灾在人力、物力和当地的紧急保障系统不足以将其扑灭时,会形成一种非常紧急的状态。此时,可以根据关于紧急状态的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规定,为消除紧急状态及其后果而调派消防的人力和物力。

消防队应无条件出动灭火。对消耗的补偿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如无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国家消防部门扑灭火灾是无偿的。

居民召唤消防队灭火的统一电话号码是01。

为保证人员安全、抢救财产,灭火中的必要行动有深入到火灾蔓延(可能蔓延)或有危险迹象的地方;

创造条件阻止火势发展或消除火灾;

无偿利用通信:运输工具和设备装置;

限制或封闭往火场的通道,限制或封闭与火场毗邻地区的交通行人过往;

从火场疏散人员和财物。

直接领导灭火的是灭火指挥员-到达火灾现场的最高职务的消防业务负责人(另有规定者除外),他按首长负责制原则指挥参加灭火战斗的消防员和被调来参加灭火的其他人员。

灭火指挥员确定进行灭火战斗行动的区域,战斗行动的方法和特点,以及如何抢救人命和财产。灭火指挥员在必要时可以限制火灾区域内的负责人和公民的权利。

处在灭火战斗行动区域内的所有负责人和公民必须执行灭火指挥员的指令。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灭火指挥员的行动或废除其灭火指令。

对灭火所招致的物质损失应按现行立法规定赔偿。国家消防人员及其被调派参加灭火的人员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消防技术产品生产根据国家订货、国防订货、按企业活动方式进行。消防技术产品生产接受国家调控和支持。消防技术产品的国家订货编制和安排根据联邦消防专项规划进行。消防技术产品的国家订货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消防技术产品国家订货和国防订货的各项作业的具体操作按现行立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的目的是贯彻消防安全要求,保证防火灭火。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有下列各项从事企业防火和居民点防火的合同制消防工作;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试

验、采购和供应;勘查设计工作;科技咨询与鉴定工作;

对物质、材料、产品、设备、结构消防安全性能的测试;

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训练;

从事防火宣传,出版专业书籍、广告品;

耐火和烟囱炉灶作业;

消防系统和消防器材的装配、调试、修理;

修配消防员的装备、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具、校正灭火剂的质量;

消防用房、设施、办公室的盖建、改建和翻修;

联邦的和地区的国家消防机关规定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种类服务作业。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宣传和消防训练消防宣传是指向社会提供指导有关消防问题及如何保证消防安全的信息,其方式有印发消防专题书籍、读物、广告材料,举办消防专题展览、讲座及通过俄罗斯联邦立法允准的其他形式向居民进行消防的宣传教育。消防宣传由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消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织进行。企业职工的消防训练由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业主)根据"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条例"组织进行。学龄前的幼儿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机构可在国家消防部门的协助指导下,向学龄前儿童和接受义务教育者施以义务消防训练。教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门可组建少年志愿消防团。国家应对少年志愿消防团的消防训练内容和训练办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信息保证消防信息保证是指在消防安全保证体系中建立和应用专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以下称信息系统)消防安全资料输入信息系统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负责人和公民查阅资料的条件和规则由联邦法律和消防法规认定。俄罗斯联邦民防、处理紧急事态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门,气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无偿地向消防主管部门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事件等有关的信息预报。群众舆论工具必须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报导国家消防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紧急对策。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向居民公布政府关于保证消防安全所作的决定,传播消防技术知识.

第二十七条

火灾及其后果统计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国家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体制。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商同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规定。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办法由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革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不构成法人)一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消防保险

实行消防保险有自愿的和强制的两种形式。

企业、外籍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在下列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保险管理、使用、支配的财产;

因火灾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民事责任;

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

强制消防保险的实施办法由联邦法律规定.

必须实行强制消防保险企业的名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编制。

为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措施,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建立消防安全基金。基金的形成可向保险公司以不低于消防保险费总额的5%提成。消防基金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示范章程负责管理。

企业、外籍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可将支付的消防保险费总额计入产品(作业、服务)成本。公民交付的消防保险费总额可在其当年收入保税总数中扣除。

消除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收回保险费率折扣的差额。保险费率折扣根据被保财产的消防安全的程度确定。保险费率折扣的大小由保险者独立规定。

第二十九条消防减免税

国家消防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队在执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职能时,可不向有先预算或基金交纳任何形式的捐税、关税及其他付款。

消防企业、社团生产消防技术产品、进行消防安全服务作业所得的利润收益不予以课税。

应予课税的消防企业、社团的利润,可先扣除用于如下部分后计税:

组织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或)订购;用于消防给养;用于资助消防基金捐款。

下列各项免征附加价值税:

消防技术产品;

消防安全服务作业;

为生产消防技术产品和进行消防安全服务作业而购置的材料、仪器和设备。

不予征税的有:

消防部门所使用的土地;

公民和法人无偿转让给消防部门所有(使用)的财产;

国家消防部门企业、消防社团用于消防目的的收入;

据本联邦法从保险机构划归消防基金的提成。

全俄志愿消防协会在从事消防安全服务作业时免交

许可证手续费。

为保证消防安全,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属职权范围内的减免税规定。

第三十条特殊消防制度

在出现火灾危险性增大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在其相应地区实行特殊消防制度。

对于实行特殊消防制度的地区,国家消防部门应研究提出消防安全的补充要求。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的科学技术保证从科学技术上保证消防安全的单位有消防科学研究部门、结构试验部门、设计部门,以及有关的教学部门等组织机构。消防科研经费由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地方预算经费、企业经费、消防基金及其他财政来源予以支持。对国家消防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所需的经费,由联邦预算解决。国家消防部门通过中央消防技术科学研究机构协调消防科学研究。为保证个人、社会和国家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法利益,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对新工艺、新产品组织必要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

本联邦法规定对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实行许可证的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的类别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可视本地情况,增补发许可证的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的种类。

从事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应持有国家消防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国家消防主管机关应制订许可证发放办法。发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应商得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同意。国家消防部应将发许可证的收费款项转入相应的消防基金。

企业、公民无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制度而从事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者,应按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是许可从事一切消防活动(作业、服务)的一个必备条件。

第三十三条认证

认证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从事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活动。

必须认证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的清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和法人要求,又具备申请人和认证机关之间的合约,可以进行自愿认证。

消防安全认证是认证内容中必须具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认证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商同俄罗斯联邦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制定。

认证作业的费用由产品和服务制造者(卖主、执行者)负担。办理认证的费用支出可计入产品和服务的成本。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民消防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火灾时公民有权保卫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按照现行立法要求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参加调查对其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的火灾的原因;按照规定方式从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获取消防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参加防火和志愿消防的活动;公民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根据相关的地方自治机关规定的消防安全守则和清单,在个人所有(使用)的室内、设施置备初期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

发现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

在消防队未到达时,力所能及地采取措施救人、抢救财产并扑灭火灾;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

执行消防部门负责人的消防监督通知书、决定及其他合法要求;

为监督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和制止违反要求的行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向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便利,对公民所属的生产、管理、生活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筑实施视察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必须:

组织制订和保证实施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应地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按规定标准组建、供养由相应财政预算划拨经费的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

帮助消防部门完成对其所交待的任务;

创造条件吸引居民参加防火灭火工作;

组织消防宣传,对居民进行消防训练;

实现消防科学研究的预算;

为协调完善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的各项举措,应建立俄罗斯

联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政权执行机关应建立相应级别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自治机关按职权范围在相应地区必须:

组织制订并保证消防安全措施的实现;

将所有者拒绝保养或改变其消防用途的消防资产,收归市政所有;

按规定标准组建、供养由地方预算及与国家消防订立合同的消防机构和消防队;

对居民进行防火训练;促进志愿消防和消防联合团体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的消防安全权利和职责企事业有权:

设立、改组和撤销以自身经费供养的,以及和国家消防订立合约的消防队;

向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关于消防安全建议;

查清在本单位发生的火灾原因和情况;

制订社会经济措施促进保证消防安全;

按规定方式从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获得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

企事业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执行消防部门负责人的消防监督通知书、决定及其他合法要求;

制订并贯彻保证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

进行消防宣传,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训练;

应将消防安全问题纳入集体公约;

消防系统、消防器材和初期灭火器具,应将其保持在完整状态并不准挪用;

按规定标准设立和供养包括和国家消防订立合约的

消防机关和消防队;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查明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原因,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火灾发生的肇事人;

在本单位区域内灭火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器材、燃料、润滑油,以及为消防人员和参加灭火战斗的其他人员

提供食物和休息场所;

为在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进入房屋、建筑设施及其他目标的通道;

为在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本企(事)业关于消防安全的信息文件,包括产品的火灾危险性

及其本企业火灾及其后果的有关资料;

即时通报消防部门有关发生火灾、灭火系统和消防器具发生故障、马路通道发生变化等情况;

促进志愿消防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根据现行立法,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者有:

财产所有人;

财产的全权占有、利用或支配者,其中包括企(事)业的领导人;

按一定方式被委任为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职能范围内的负责人。

契约中如无另作规定,国家、市政和部属住房基金的

住宅(房间)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是房客或租户。

本条第一节所列指的人,其他公民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者,以及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其他违法者,应根据现行立法,追究其纪律、行政或刑事责任。

消防罚金收入的款项处理:

50%交联邦预算;

50%交相关的消防基余。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家消防部门负责人决议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罚款定额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或在消防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应缴纳至百分之二的相应月工资总额,从事经营活动的另外主体缴纳百分之五十至白分之百的最小工资额。追究企(事)业在消防方面违法行为责任的原则和办法由俄罗斯立法规定。制造者(执行者、卖主)逃避执行或未按期执行国家消防部门负责人关于保证商品(作业、服务)的消防安全通知书,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承担行政责任。第六章

生效

第四十条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的引入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法规,部委的规范法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自其正式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引入。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三个月内根据本联邦法律向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国家杜马按程序提出关于将其引入联邦立法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履行本联邦法律的保证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在

三个月内按程序:

制订并保证实行"1995--1997消防安全和社会保护"联邦发展大纲;

向国家杜马提请审议关于修改现行立法中有关加强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性部分的建议;

保证国家消防部队到1997年的征召服现役军人的编成。

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叶利钦

于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4年12月21日

高考政治常识知识点整理

政治常识知识点整理 1、不同时期政治的内涵 在阶级社会中,政治集中表现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剥削阶级的统治被推翻,剥削阶级被消灭以后,政治主要表现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 政权是阶级统治权,它是政治中的根本问题。 任何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政治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实现和维护本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关键就在于掌握国家政权。因此,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 在剥削阶级的统治不复存在的社会,政权仍然是政治的核心。 无论进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还是解决社会的各种矛盾,处理国内外的关系,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都要依靠国家政权。 3、把握正确的政治观点 我们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就一定要把握正确的政治观点。 所谓政治观点,是依据一定的理论对政治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问题所持有的基本主张和看法。 政治观点有正确和错误的区别。 只有把握正确的政治观点,才能具有政治鉴别力,才能具有政治敏锐性。 4、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 我们要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就一定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政治方向是指集中反映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目标。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5、为什么思想政治素质是青年最重要的素质 思想政治素质是一个人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的总称。 政治素质主要由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政治信念等要素构成。 在人的所有素质中,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对人的其他各种素质有主导作用。 思想政治素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首要条件,是应对国际严峻挑战的紧迫需要。 6、怎样在实践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要激发对待政治生活的热情,要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实践,要努力学习和践行马克思主义理论。 7、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 政治选举(选举权、被选举权)——最重要、最直接、最广泛;政治结社——参加政党活动、政治性社会团体;政治表达——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 8、公民政治参与的目的 ○1使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切主要活动○2使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在最大程度上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9、公民政治参与的特点 有序(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合法、自主、理性 10、公民政治参与的良好环境条件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 1、变压器室; 2、高(低)压配电装置; 3、低压配电箱(盘); 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 5、电气照明装置; 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政治常识基本知识点

政治常识基本知识点(转发) [国家制度] 1、国家具有三种属性:⑴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⑵ 国家具有主权属性;主权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因素。⑶国家具有社会属性,国家负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责。 2、民主与专政的关系:⑴民主与专政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 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⑵民主与专政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3、国家性质和国家职能关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 4、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 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5、我国的对内国家职能:对内职能有:⑴政治职能:即依法打击极少数敌对势力和敌对分 子的破坏活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致力于民主政治建设。⑵经济职能:组织经济建设,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⑶文化职能:包括组织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文化建设,不仅能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而且能够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⑷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即国家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职能。 6、我国的对外国家职能:对外职能有:⑴防御外部敌人的侵略和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 和领土完整。⑵发展国家交流与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⑶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7、国体与政体的关系:国体与政体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 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政体受历史条件、阶级力量的对比、传统习惯、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8、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⑴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⑵职权:有立法 权,其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权,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任免权、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⑶与其他国家机 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因为 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10、“一国两制”的内容:“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一个中国,在国际

知识体系构建

知识体系构建的N种模式 浙江省上虞市春晖中学(312353) 王国芳 高考政治复习中必须重视知识体系的构建,即学会对零碎的、分散的、相对独立的政治概念、基本原理和观点等基础知识进行整合,加以梳理,使之形成有一定内在联系的知识系统。这既有利于我们从知识的点上的深化理解,又有利于从知识的面上融会贯通,从而培养和提高自己“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真正实现由知识到能力的升华。本文就高考政治复习中构建知识体系的模式向大家作一些介绍 一、概念辐射式 [方法简介]概念辐射式知识体系构建是指以政治学科中的某一个核心概念为基点,对课本中与这一概念有关的知识点进行全面辐射和深入挖掘,在此基础上加以必要的梳理和整合,形成一个以此概念为核心的知识系统的过程。概念辐射式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模式如下图所示。在概念辐射式知识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可以是核心概念的一级辐射,即从核心概念出发,辐射到A知识,把与A 知识相关的知识整合起来;也可以是核心概念的多级辐射,即在完成对A知识相关知识的整合的基础上,再由A知识辐射到A1知识,把与A1知识相关的知识也整合起来。 [范例引路]国家是政治常识教学中“含金量”很高的一个核心概念。我们可以国家这一概念为核心,通过两级辐射,把整个政治常识第一课的内容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首先,通过一级辐射,可辐射到国家的属性、国家的职能、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形式等知识,并把与他们相关的一些基础知识整合起来:一是国家的属性,即国家具有主权属性、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二是国家职能,主要包括其含义、内容(对内与对外);三是国家性质,主要包括国体的含义、国家性质的决定、国家性质的判断标志及民主与专政等;四是国家的形式,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内容有政体的含义、政体与国体的关系、当代国家的基本类型等;国家结构形式则主要包括含义、基本类型(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和各自特征)。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二级辐射:由国家职能可辐射到我国的国家职能这一知识(我国的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由国家性质可辐射到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知识(主要包括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的优点和特点、加强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坚持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等知识);由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可辐射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围绕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个概念把这一块内容整合起来);由国家结构形式可辐射到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包括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决定因素、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共性、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又有自己的个性即“一国两制”的有关内容)。这样,经过一、二两级辐射,政治

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消防安全小常识12条

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消防安全小常识12条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消防安全知识内容消防安全小常识12条 消防安全在生活中也是越来越手重视了,消防手抄报该写什么呢?做消防手抄报也是可以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的。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消防安全知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一、火灾预防原则 严格控制火源; 加强可燃物的管理; 采用耐火建筑; 阻止火焰的蔓延; 组织训练消防队伍; 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二、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防火安全情况。 用火用电情况及其它火源管理情况。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水源道路情况。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消防组织和防火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情况。 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

消防安全疏散情况。 三、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资料 一、消防法律法规:1.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首先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应当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各班组负责人及每个岗位的人员应对自己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二、对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照《消防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台账。 五、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1: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扑救初期火灾能力3:组织引导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灾现场处置程序:1:拨打:119 2:组织人

国体和政体问题

国体和政体问题 摘要: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问题。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分析了国体、政体的基本内涵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强调指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国体的基础上对政体进行改革,而不是改变国体。 关键词:国体;政体;阶级性;政治体制改革;中国 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新时期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间题。弄清楚国体和政体,是分析国家问题,特别是分析民主政治制度问题十分重要和不可缺少的基础。对于尚未取得政权的革命阶级来说,准确理解和把握国体和政体问题,可以使本阶级不受统治阶级实行的民主政治制度形式的迷惑,认清其阶级统治和阶级专政的实质,把夺取政权、改变自己被统治的地位当作首要任务。对于取得了政权的革命阶级来说,搞清楚国体和政体问题可以使自己不至因夺得政权的胜利而忽略了巩固国体和进一步解决好政权形式问题的重要性。 一、国体与政体的辩证统一 1.定义: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根本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和阶级内容,也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亦即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手中,哪个阶级居于统治地位,联合哪些阶级去统治哪些阶级。国体体现着国家的阶级本质和内涵。所谓政体,亦称国家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方式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2.关系:国体和政体作为国家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互相关联、互相制约的。概括地说,国体决定政体,但政体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样的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形式,好的政体形式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国体的性质,反之,则会妨碍国体性质的实现,出现以“政”伤“国”的情况。具体而言,一方面,国体决定着政体。国体反映着国家的阶级属性,构成国家的阶级内容。国体是政体的本质和归宿,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选择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一般地说,不同的国体要求不同的政体,或者说,不同的统治阶级会选择不同的统治形式。另一方面,政体反映国体。从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讲,政体作为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必须适应国体的要求,服从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国体的性质,使国体得以实现。同时,政体具有相对独立性。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这就是说,如果没有适当和健全的政体,也就不可能充分反映和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一个国家必然要求实现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两者相辅相成。我们不可能设想国体和政体是矛盾的、互不相容的。此外,经济发展水平、阶级力量对比、历史文化传统和国际环境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政体。国体相同的国家可以采取具体形式不同的政体,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政体的具体形式也会有所不同。例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相同,但它们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各不相同。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它们国

消防法律法规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内容 消防法律法规: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 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 以下几个层次: 消防法律法规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 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 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 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

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法规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江西省消防条例》。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消防法律法规(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1、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2、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编号:SY-AQ-0117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Regulations on fire safety punishment

消防安全处罚规定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除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以及市政府、市建委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此项管理办法。如擅自违反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经理部将进行罚款。 一、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人员入场前,必须持合法证件(三证)到经理部保卫部门登记注册,经入场教育,办理现场“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2、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材料进场,必须提前书面上报经理部保卫部门(报告要写明材料性质、数量及将要存放地点),经保卫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方可限量进入现场。 3、施工现场不得随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办理用火证,同时自备灭火器和专职看火人。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按责任区域划分,各单位自行管理,自

备足够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且各自搞好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工作。 5、未经项目保卫部门批准,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区域使用电热器具。 6、施工现场所设消火栓、泵房、消防水管、灭火器具、消防通道、安全通道、防火间距以及消防标志等设施,禁止埋压、圈占、挪用、阻塞、破坏。 7、工程内、现场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随意支搭简易房屋,确因施工需要,要报请项目工程部、安全部、保卫部,经批准按要求搭设。 8、现场内临时库房或可燃材料堆放场所要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并悬挂明显标志,配备相应消防器材。 9、工程内禁止做仓库使用,禁止存放大量可燃材料。 10、工程内不准住人,确因施工需要,必须经项目经理部及保卫部门同意,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司相关部门批准,按要求进住。 11、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临时库房、工具房、木工棚等

消防安全法规

消防安全政策法规、火灾危害及火灾预防知识培训 主讲人:杜勇 消防安全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法规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档案;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重点防火标志;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五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九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

关的事项。 二、公安部61号令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法规情况;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第十一讲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1.知识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2.能力要求:通过学习我国的政体和国体的有关知识,培养学生参政议政的能力。 3.觉悟要求:引导学生正确的认识我国有中国特色的国体和政体,坚定有中国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想信念。 一、人民民主专政: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一)广泛、真实的民主 当今世界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国家。从本质上讲,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 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即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哪些阶级是它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在不同的国家中,社会各阶级的地位是不同的,由此形成了不同性质的国家,或者说不同的国体。国家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决定的。根据国家性质,迄今为止,国家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等类型。前三种类型的国家属于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现阶段,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在我国,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今天中国所焕发出的蓬勃活力,就是中国人民真实地拥有广泛自由、民主、人权的生动写照。 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专政的职能,人民民主专政也不例外。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国家依法打击极少数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人民民主,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主是指在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隶制度。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民主总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专政,即主要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 我国的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另一方面.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二)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国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消防法律法规.doc

消防法律法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 消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 (一)消防管理法规。 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消防法律 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科学、准确地规定社会各方面的消防工作,是我国消防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全国消防工作的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制定其他消防法规的主要依据。 2、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 3、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江西省消防条例》。 4、消防规章 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等。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江苏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 (二)消防技术法规 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1、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2、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2020年政治常识知识体系

《政治常识》知识体系 前言 政治的含义:是为了,围绕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①政治与经济是密切联系的, 政治与经济的关系② ③正确的政治领导成果,归根结底要表现在 ① 政治与政权的关系②任何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政治活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 ①在阶级社会中,政治集中表现为 政治与阶级的关系 ②在剥削阶级的统治被推翻,剥削阶级被消灭以后,政治集中表现为 ①思想

思想素质②思想 ③思想 思想政治素质①政治立场 标准:符合,符合的政治观点 正确 政治素质②政治观点意义:把握了正确的政治观点,才能具有和 错误 ③政治 含义:是指集中反映的目标 ④政治 怎样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不动摇一、人民政权人民当家

①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性质的 性质②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 ③人民民主专政具有 最大特点: 。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① 民主和专政的关系② ③ ①组织和领导 对内职能②依法打击 人民民主专政③协调 国家职能④组织

①防御 对外职能②发展 ③维护 意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实现的 组成:由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任务:是 ,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军队人民军队的地位和作用(性质): 加强人民军队的建设: 建设强大的国防是我们的历史责任 二、人大制度造福人民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②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负责,受监督 主要内容③国家机关、机关、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④性使国家的权 ⑤按照原则行使职权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 人大制度优越性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 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

防火安全知识大全

防火安全知识大全 火灾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要灾害之一,日常生活中火灾是可以预防的。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火安全知识大全,希望大家喜欢! 防火安全知识 1.引起火灾的火源有哪些 火源一般分为直接火源和间接火源两大类。直接火源有:(1)明火、灯火,如火柴、打火机火焰,香烟点火,烧红 的电热丝等;(2)电火花;(3)雷电火等。间接火源有:(1)加热 起火;(2)本身自燃起火等。这些火源,同学们在学习生活、试验中都可能接触到,只有认识和掌握它的存在和发生发展的规律,认真对待,一般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2.如何预防火灾发生 (1)注意用电安全,不违章用电,不乱拉电线、使用 禁用电器。若发现火灾隐患,每个同学都有责任向学校报告。 (2)不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用具。 (3)不在教室、宿舍以及公共场所吸烟,不乱丢烟头、火种。 (4)不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不在宿舍擅自使用煤炉、液化炉、酒精炉等灶具。 (6)不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7)不在楼道堆放杂物,不焚烧垃圾。 (8)遇火灾险情,先关闭房内电源,并拨打校内报警 电话可视火情拨“119”报警。 3.怎样打火警电话 全国统一规范使用的火警电话号码是“119”,拨打

火警电话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沉着镇定。在任何电话上都可直接拨打。 (2)在听到对方报“消防队”时,要讲清火灾发生的 地点和单位,并尽可能讲清着火的对象、类型和范围。 (3)要注意对方的提问,并把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 (4)打完电话后,可立即派人在门口和消防车必经之 处等候,引导消防车迅速到达火场。 4.灭火的基本方法 (1)隔离法:将着火的地方或物体与其周围的可燃物 隔离或移开,燃烧就会因为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如:关闭电源,可燃气、液体管道阀门;拆除与燃烧物毗邻的易燃建筑物等。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的物质 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冷却法: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以降低 燃烧物的温度。当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该物的燃点以下时,燃烧就停止了。主要用水和二氧化碳来冷却降温。此方法不宜用于电器失火。 (4)抑制法:这种方法是用含氟、溴的化学灭火剂(如1211)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中去,使燃烧链反 应中断,达到灭火的目的。 以上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一种或多种方法并用,以达到迅速灭火的目的。 5.火灾逃生自救 (1)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几 条逃生路线。

公共基础知识必背政治常识考点

公共基础知识必背政治常识考点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必背政治常识考点》的内容,具体内容:公共基础涉及的方面很广,学习的时候要有自己的方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知识必背政治常识考点,一起来看看吧!公共基础知识必背政治常识考点:社会管理1、社会管理格局...公共基础涉及的方面很广,学习的时候要有自己的方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知识必背政治常识考点,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基础知识必背政治常识考点:社会管理 1、社会管理格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2、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内容包括: 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 3、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在以下方面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A、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社会 B、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C、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政府绩效管理

D、大兴求真务实之风,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提倡讲短话、开短会、行短文,坚决摒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社会管理练习题: 1、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全国各地积极出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措施,下列措施中不属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是(B) A、组织社会志愿者开展邻里互动活动 B、提高临床一线医护人员的待遇水平 C、通过微博向群众提供政务服务资讯 D、设奖鼓励市民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 解析:本题考查政治常识,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的,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建不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2004年6月我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ACD,都有公众参与,B选项只涉及特定群体,不属于社会管理创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2、某市120余政府机构集体入驻微博,打造政务微博群其中7个官方

公共基础知识政治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政治常识 1、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就是要坚持把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①坚持把人民意志和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 ②依法执政不仅强调党要领导立法,还必须强调党要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实施依法治国。 ③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有利于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完善党的执政方式,还需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 附:运用政治学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形式表现在哪些方面。 ①党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国家权力,以此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②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③领导人民实行基层民主,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 ④领导人民严格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的原则,使公民享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平与正义。 2、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它的作用是促进祖国统一。 (1)观点认为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它的作用是促进祖国统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把它的作用仅归结为这一点是片面的 (2)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为国家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发挥着重要作用 (3)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围绕团结与民主两大主题,团结联合各党派各族群众,为党和政府广集民智,反映社情民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3、辨题:“开门立法”,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立法权,确保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司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条公司内有各种明显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公司人员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第五条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六条公司配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全体员工要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毁坏、偷盗消防设施,不能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除发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七条消防器材管理措施为: (一)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二)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三)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四)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为: (一)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二)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三)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侧一次。 (四)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五)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九条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十条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一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定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仓库防火管理: (一)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50cm,通道保持畅通。 (二)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安装在库房通道的_L方,

高三政治讲解国体和政体

高三政治讲解国体和政体 我国的国家制度 国家具有主权属性、阶级属性和社会属性。其中,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民主的含义: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在一定阶级范围”,即统治阶级内部)和政体(“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统一。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抽象的、完全的民主和全民的民主是不存在的。 民主与专政是辨证统一的。一方面,民主与专政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民主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内部,专政则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另一方面,民主和专政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国家性质与国家职能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国家职能,国家职能反映国家性质。国家职能包括:对内职能——政治统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对外职能——保卫职能、交往职能。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是国家性质的首要标志,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 7.我国民主政治建设:

1.必要性: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代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②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障。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如何建设:①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③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代明的有益成果,但不能照办西方政治模式。 ④坚持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扩大基层人民民主。 理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8.我国的国家职能: ①政治职能:即国家维护政治统治和政治稳定的职能,包括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活动和各种犯罪活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②经济职能:即国家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进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③代化职能:社会主义代化建设,不仅保证经济建设的正确发展方向,而且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包括提高全民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