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

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三.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

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国际民航共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是现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他规定了民用航空的范围,实行措施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基本内容

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额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

公约附件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的运行

(7)航空器登记和国籍标志

(8)航空器的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航空交通服务

(12)搜索和救援

(13)航空事故和事故征后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服务

(16)环境保护(航空器噪声)

(17)航空保安(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就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

(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四.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公约

为组织威胁,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与运行,以及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发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这些公约作为直接解决航空保安问题的国际文件已经被各国采纳和接受。1991年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即“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

卫”于1972年3月通过并生效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七规定:在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有关

事务中,保卫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安全是每个缔约国的首要目的

附件17进行了11次修订跟新,所有的更改都并入了2006年4月通过的最后一

次修订。包括对行李的综合荧光屏检查,对货物,快件和邮件的安保控制,与

保安计划有关的程序变化,国际航空器的航前检查以及将保安方面的考虑纳入

了机场设计的有关措施

附件17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对我国机场,航空公司的安保工作和安全检查有着

重要的指导意义,各机场当局和航空公司应根据其标准和建议及我国政府有关

航空安全的法规,指令,规章,制定适合本机场和公司的航空安检保卫计划。

(2)《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1947年-1957年国际上发生劫机事件23起,进入60年代之后,劫机事件频繁

发生,1960年,仅发生在美国和古巴之间的劫机事件就有23起,同时,在飞

机上犯罪的其他案件也不断出现。鉴于这种情况,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

月在东京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有60个国际参加签订了《东京公约》,该公约

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机上的犯罪或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其目的主要是

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

1.《东京公约》关于对机长处置权限的规定

其规定了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将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

长有将案犯送交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

2.《东京条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管辖飞机上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非登记国有权

阻止飞机的几种情况

(2)规定了机长有权对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并在为保护飞机上

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明令犯罪者在飞机降落地离开飞机,或者将犯罪者

交给当地合法当局

(3)接受了犯罪者的国家当局可根据案情,将犯罪者留在国境内以便进行审讯

或者引渡,并通知各有关国家

(4)规定了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将被劫飞机恢复有其合法机长控制,被劫持的飞机将落地国家应应允旅客和机组尽快继续飞行

(3)《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于1971年10月4日生效

民航组织于1970年12月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关于劫持飞机问题,有7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海牙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及拘留起诉或者引渡犯罪的详细规定。

1.海牙公约关于劫机犯罪的界定

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的方式,非法挟持或者控制航空器(包括未

遂)即构成刑事犯罪

2.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1)严厉惩处飞机劫持者

(2)缔约国对劫机行为的管辖范围

(3)缔约国承担义务,将劫机情况通知有关国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际民航组织

(4)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该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该公约有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涉及非法劫持航空器以外的行为

1.《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缔约各国对袭击民航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爆炸民航飞机及民航设施等危及飞行安全的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其规定基本《海牙公约》相似

3.关于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界定——凡非法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均

为犯罪

(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

(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者危害其飞行安全

(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者物质,该装置或者该物质足以毁灭该航空器或者对华航空器造成危害使其无法

飞行,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

(4)毁坏或者损坏航行设备或扰乱其工作,有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性质

(5)传送明知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害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6)上述各行为的未遂犯及共犯

(5)《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议书》

1988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该协议书。他扩大了1971年公约对“犯罪”的定义,包括了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一些具体的爆炸行为,如果这类行为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这类机场的话,各缔约国承允对犯罪者给予严厉的惩罚,该协议书还载有关于管辖权的条款

(6)关于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1991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目的是通过责任方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这类塑性炸药的标注能够便于其探测,有助于防止与塑性炸药的

使用有关的非法行为。各机构被强制的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防止

在其领土上制造未标注的塑性炸药;同样禁止和防止未标注的塑性炸药流入或

流出其领土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共有十六章节,二百一十四条款

一.《民用航空法》关于技术检查的规定

(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

第一百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

战物资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运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公共航空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

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名由国务院民运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技术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过安全技术

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货物进行

安全技术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

延误

二.《民用航空法》关于对隐匿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乘坐航空器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比照刑法的关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带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飞机,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性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运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于1996年7月6日由国务院发布,共有六章,四十条款。

民用航空保卫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确保民用航空安全。

一、《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乘机旅客行李检查的规定

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他人员及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但是国务院规定的免检的除外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准登机,损失自行承当

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乘客证件检查的规定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检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

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乘机乘客实施人身检查的规定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使用仪器或者手工对旅客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该从严检查

四、《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严禁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规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1)枪支,弹药,军械,警械

(2)管制刀具

(3)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4)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五、《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对进入候机隔离区工作人员安全检查的条例

进去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及携带的物品,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接送旅客的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候机隔离

六、《民用航空安保条例》关于货物检查的规定

空运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七、《民运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关于邮件检查的规定

航空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发现可疑邮件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八、《民用航空安保条例》的处罚机关

违反条例的处罚机关是机场公安机关

第四节《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相关知识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为民用航空规章的第339SB部,即CCAR-339SB,是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于1999年5月14号发布,1999年6月1日生效,简称《8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关于安检工作总则的主要规定

(一)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通过实施安全检查工作,防止危及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民用航空器,保障民用航空器

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二)安检机构依法对旅客,行李,货物,邮件和其他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

对执行航空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时监护.

(三)中国民运航空总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安检机构的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工作,

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器的安全

(四)安监部门发现由本规则规定的危机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交由机场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五)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者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或者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检查。但国家规定免检的除外(六)安全检查应当收取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人情周到的服务原则

第五节民运航空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中国民运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由中国民航总局于2004年7月1日发布,2004年9月1日实施,该规定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和《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要求写在规章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载运危险品的国内国外航空器进行管理一.国际法规

(一)《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联合国专家委员会制定了除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所有类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建议程序

(二)《安全运输放射性物质规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了安全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建议程序

(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和《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国际民航组织在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两个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附件18,《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及具体规则《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简称TI),TI每两年跟新一次,是国际法规和国家法规的基础。

(四)《危险品及相关的航空器事故征候应急响应指南》

国际民航组织CIAO制定,为机组人员提供了危险品处理信息的应急指挥程序

(五)《危险品规则》

《危险品规则》是国际航协IATA的出版物,他基于运营和行业标准实践方面的考虑,该规则增加了比ICAO《技术细则》更具约束力的规则要求,《危险品规则》简称DGR,这是行业普遍使用的守则,每年跟新一次

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67)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67)的基本原则

1.航空公司承运危险品必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危险品运输许可

2.无论是否运输上也危险品,航空公司都应编写《危险品手册》和《危险品训练大纲》,

建立危险品操作程序(包括隐含危险品的识别程序),对员工进行培训

3.托运人有对货物进行正确申报和包装的责任

4.运营人有对货物检查的责任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农村实用法律知识问答 一、《人民调解法》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 2、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4、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哪?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6、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答: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聘任的人员担任。 7、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答:《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8、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0、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调解的内容基本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继承、赡养、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一般民事性质的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轻伤害以上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社区知识问答题

社区建设基础知识百题问答 1.社区的基本概念? 社区是居住在某一地域里的人们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共同体。 2.社区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社区的基本属性包括区位的地域性、组织的系统性、管理的自治性、管辖的区域性、参与的全员性、主体的认同性、功能的综合性和机制的协调性,其核心是民主自治。 3.社区有哪些基本类型? 目前,新构建的社区分为四种类型: 单位型社区--人群主体由本单位职工及家属构成,有独立管辖界限,封闭式管理; 小区型社区--成建制开发的封闭式小区,功能设施配套,独立物业管理; 板块型社区--主要是以三级以上马路砍块划定的社区,多在老城区,是目前城市社区的主要类型; 功能型社区--除地域管辖因素外,具有特色功能的社区,如商贸、文化、公众等比较集中的区域,但一般没有常住居民。 4.构成社区的基本要素有哪些? 地域要素、人口要素、区位要素、组织结构要素、生活方式要素、社会心理要素。 5.城市社区的范围是指什么? 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出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 6.社区设立的依据是什么? 社区设立的依据是坚持以地缘为基础,以适度的管辖人口和半径为条件,以居民的认同感、归属感为前提,按照有利于管理、自治、社区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划分社区。 7.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哪级政府决定? 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县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8.如何命名社区的名称? 社区的名称应根据国家有关地名管理的规定和社区成员的意愿与习惯确定,但一般不得以数字的方式命名。9.社区建设的基本概念? 社区建设就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以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质量,综合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为目的,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发展社区事业,把社区建设成为环境优美、生活方便、秩序井然、人际关系和谐、政治民主的区域性文明小社会的过程。 10.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模式是什么? 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形成推进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11.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的原则;(2)区域发展原则;(3)主体参与原则;(4)资源共享原则;(5)协调发展原则;(6)党政推动原则;(7)民主自治原则;(8)渐进创新原则。 12.城市社区建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社区组织建设、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社区服务建设、社区卫生建设、社区文化建设、社区环境建设、社区治安建设。 13.加强社区建设有哪些重要意义? 加强社区建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依法治市"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际步骤。 14.政府在社区建设中有哪些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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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题: 1.《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下列哪几项?( ABC ) 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B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 C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D地级市 2.以下可以签署地方政府规章并予以公布的有哪些?( BCD ) A湖南省省委书记 B上海市市长 C内蒙古自治区主席 D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长 3.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AB )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B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C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4.现阶段,国务院部门立法存在着的突出问题是下列哪几项?( ABC )

A部门保护主义 B越权立法 C立法冲突 D地方保护主义 5.根据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几项?( ABC )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ABCD)的法治政府。” A、执法严明 B、公开公正 C、廉洁高效 D、守法诚信 7.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BC )。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公共基础知识笔记》(打印版)

公共基础笔记 第三部分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农村法规基本知识 一关于农业法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

4)“科教兴农”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侨务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题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本法对归侨、侨眷实行的这一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对归侨、侨眷实行16字方针的法律化和规范化。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侨务工作和维护侨益工作。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七大”上,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保护华侨正当的权益,扶助归国的华侨”的护侨原则。这一原则在新中国成立时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以确认。 此后,中国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护侨的原则。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共中央提出了对归侨、侨眷,要根据其特点,给予适当照顾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提出对归侨、侨眷要实行“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16字方针。这一原则在长期的侨务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得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拥护和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并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符合侨心民意的原则。《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将该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予以提高与升华,使之成为侨务法律中维护侨益的总原则。其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归侨、侨眷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享有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 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年满18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非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有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责任以及保卫祖国的神圣职责。 归侨和侨眷作为中国公民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既享有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又应承担宪法和法律上的义务,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一、全面理解贯彻党的侨务政策的十六字方针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保护法》和十六字方针的关系。党的“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是我党建国以后制订的,是我党对侨务工作的一贯政

2018年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8年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农村集体所有 4、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5、根据宪法,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6、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不是指握有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指国家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7、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实行首长负责制 8、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的国家主席的职权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11、宗教团体可以自行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无需审批。()×必须审批 12、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 1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法理 ●法的概念: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2、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4、规定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 ●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哦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 ●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 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 一、法的制定: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2、发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 二.发的实施: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 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 ●宪法: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全国范围内生效;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为宪法、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发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批的较大市),适用本地方。 ●规章:1、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银+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地方规章: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的较大市)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区域内生效 ●特别行政区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精神产品、人身、行为)、内容(权利义务) ●权利能力:能够才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法谈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生于成立,终于解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人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

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

社区矫正知识问答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一种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它起源于19世纪中期英美等国家,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里和行为恶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人员主要有哪些 答: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3、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1)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能够有效实施; (2)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里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4、如何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基本属性 答: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把握其基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1)要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2)要牢牢把握社区矫正的非监禁特征。 5、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怎样构成的 答: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司法个机关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 6、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附件2: 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 2010年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参考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 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 1.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 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安全生产法》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A.全面负责 B.负责监督检查 C.最先被认定的责任负责日常检查 D.负责指挥作业 2.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人 员上加以保障。《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应当()。 A.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视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D.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很多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在建设 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 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B.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D.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通过对当前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不少事故都是由于生产 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管理不善、现场指挥不当造成的。因此,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A.安全生产管理资格 B.安全生产管理学历 C.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D.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企业所有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企业采用租赁、 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个人、私营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租

公共基础知识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汇总 1、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警告;罚款;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措施中不包括拘役。所谓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2、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说,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3、公文语言的主要特点是:庄重、准确、朴实、精炼、严谨、规 4、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事业单位可以划分为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城市公用方面的市政管理即属于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5、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国际清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有重要的影响。截至2009年1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总额为23991.52亿美元,居世界第一。广义的外汇储备是指以外汇计价的资产,包括现钞、国外银行存款、国外有价证券等,外国国库券属于国外有价证券。经济实力越强的国家,其外汇储备未必就多,比如英国。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五)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A项错误,区人大有权选举副区长,区人大常委会无权。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7、行政领导体制类型主要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 8、“神舟七号”载人飞船代表的是我国的科技创新,而“中国制造”则代表我国普通的商品,分析题干可知,只有科技创新能力强,才能使我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底气变强,即提高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9、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10、如果通货膨胀是由成本推动开始的,即成本增加引起物价上升,这时成本增加,商品价格上升,一般情况下会导致购买力下降,需求下降。如果此时没有刺激需求增长的措施,则经济萧条;如果需求增加则可以保证经济正常运行。 1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2、行政执行是行政决策的实现过程。行政实施阶段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若干功能性环节组成的,这些环节主要包括行政指挥、行政控制、行政沟通、行政协调等。而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首要环节。 13、广义的民间组织是指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4、事物发展的周期性,即在辩证否定的全过程中,事物的发展总是经过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发展周期。它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过程。事物发展的周期

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资料】农村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第一章 1.农业法的概念 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农业法即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统一经营、农民承包经营 3.农业法的基本原则 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 4.“科教兴农”的原则。 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5.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农民或者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二章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规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它规范和调整的是农村土地。但并不是全部农村土地。二是这些土地的用途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社区居民法律知识问答 总类 一、公民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1、关于政治和自由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2、关于人身和自由方面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3、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但是,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谁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法。具体包括:(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

2020年大学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2020年大学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 案(完整版) 1、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B)以上,才可以假释。 A.15年 B.10年 C.12年 D.20年 2、下列哪些是现行宪法新增加的内容:( C) A.平等权 B.受教育权 C.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D.迁徙自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A )。 A、人民 B、中国共产党 4.中华人民共和国(B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人民 B、公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C )正式施行的。 A、1991年1月1日 B、1991年9月4日 C、1992年1月1日 D、1999年11月1日 4、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 C)。 A.一般法和特别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习惯法 5、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害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利益,仍然可以依照中国法律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A)。 A.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6、.我国现行刑法是( D)。 A.79年刑法 B.79年刑法以及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

C.79年刑法以及以后的附属刑事法规 D.97年修订后的刑法 7、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 A.罪刑法定原则 B.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8、自由刑包括(ABCD)。 A.无期徒刑 B.有期徒刑 C.管制 D.拘役 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几部宪法?哪年颁布的?第四部,1982年颁布。 10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所调整,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政关系。╳ 11、依法行政原则和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2、行政主体必须是行政责任的承担者。╳ 13、警匪报警电话是什么?火警电话是什么?医疗急救电话是什么?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它们依次是:110,119,120,122。 14、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是(C) A.行政机关 B.行政相对方 C.行政主体 D.授权组织 15、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 D )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16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B) A.公定力 B.确定力 C.拘束力 D.执行力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农村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二) 11.村民会议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1)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权。(2)建章立制权。(3)监督权。(4)其他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12.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答: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将所讨论的事项在村内公告。村民代表要在所代表的村民当中,广泛征求意见。开会时,村民代表要将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客观真实地加以反映,从而达到直接民主的目的。 13.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当前,要将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14.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地农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15.哪些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 答: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后的有关要求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社区工作者招聘社区工作基本知识问答题.学习资料

2014年社区工作者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2)卷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工作实务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整个助人过程的基础和起点是( 。 A.评估 B.预估 C.接案 D.计划 E.介入 2.治疗性沟通是指( 。 A.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和需要 B.交流双方对服务对象的问题的看法 C.介绍社会工作机构的功能 D.交流对社会工作者角色的看法和期望 E.通过人与人的交流、沟通,达到一个人对其他人进行帮助的目的 3.面谈中做好倾听最重要的方面是( 。 A.社会工作者通过身体传达的对服务对象的专注,以及从态度上所传达的内心的专注 B.理解对方所传达的内容和情感,不排斥、不歧视,把自己放在对方的位置上来思考,鼓励其宣泄,帮助其澄清自己的想法 C.全神贯注地倾听服务对象所表达的内容及其所使用的言辞,争取能够复述 D.倾听时不公要“听”,还要有“参与’’,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服务对象的叙述给予适当的回应 E.在听服务对象叙述的时候,注意服务对象的语言及相关肢体语言,分析其未表达出来的意思,及其语言中可能存在的不真实信息

4.在社会工作程序中预估处于( 。 A.接案之前 B.接案后,正式展开服务之前 C.计划之后,介入之前 D.介入服务后,评估之前 E.结案之前 5.在制订服务计划阶段,定义目标是指。 A.解释目标的词义 B.已经解释清楚的目标 C.将目标界定清楚,以具体、可操作的指标定义目标.以利目标的执行 D.对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共同选择确定的目的,清楚阐释其意义 E.定义和目标的相互关系 6.广义的儿童社会工作是一种事先补救性工作,它是以( 为对象。 A.所有儿童 B.处于特殊困难境地的儿童 C.情绪或行为偏差的儿童 D.残疾的儿童 E.流浪的儿童 7.儿童社区工作有不同的介入手段。以组织、动员社区内各类社会团体和居民组织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的各种各样的服务作为介入手段介入社区,属于( 。 A.从非物质的服务人手介入社区 B.从直接的物质性建设目标人手介入社区 C.从动员组织社区内综合服务的力量人手介入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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