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证据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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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笔记
第一编概述
神示证据制度——弹劾式
法定证据制度——纠问式,与刑讯相伴
自由心证
第二编证据论
第一章诉讼证据论
第一节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几种学说
事实说:
根据说:
材料说:
统一说:
二.广义说:证据,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切根据或凭据。
存在的领域:有进入诉讼的,有未进入诉讼的
内容与实质:有真,有假
收集与审查的程序:有合法,有非法
三.狭义说:是指具有法定的形式和来源,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形式和来源:合法
内容与实质:真实、查证属实
收集与审查的程序:合法
第二节诉讼证据的属性
一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1证据的存在形式是客观的。
2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
匿名信:无法查清来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测谎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作为办案参考。
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人的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并能据此对待证事实加以证明。
品格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但可以作为酌定量刑的证据使用。
相类似事件: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使用,可以作为量刑的证据使用。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和来源,并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加以收集。
1证据必须有法定的主体收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证据必须有法定的形式:法律规定的八种之一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收集和审查
★非法证据的排除:
1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2非法手段取得的辩解不排除。
3非法手段取得的物证、非法证据派生的证据(毒树之果)不排除。
4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指控侦查人员实施刑讯、暴力取证的依据。
三其他国家的相关概念
大陆法系:证据能力(合法性)证明力(客观性&关联性)
英美法系:关联性(实质性)可采性(合法性)
第二章物证与书证
一物证与书证的概念(注意物证与书证同体)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与痕迹。
存在形式:物质与痕迹
证明手段: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证明手段:文字、符号、图画等——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所认识,据有关联性)
二物证的特点
1物证的客观性较强
2物证的科学技术的依赖性较大
3物证的案件的事实证明具有间接性
4物证通常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物证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1收集、调取:原则上须为原物,例外情形下,可以为照片、录像、复制品等。
2审查判断
3出示与说明
4辨认
5证明力
四书证的分类
、私文书证(非公文性书证)
3按照制作书证是否具有特殊要求:一般书证、特别书证
4按照是否经过公证:公证书证、非公证书证
5按照书证的制作的方法和内容来源
原生书证(原始):原本、底本、正本
派生书证(传来):副本、抄本、节录本、影印本、复印本
五书证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1书证的收集:原则(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为原件)例外(副本、复印件)
2书证的审查判断:
3出示时说明来源、特征;
4辨认并发表意见;
5证明力。
第三章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就其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主体:
证人证言的对象:
证人证言的内容: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证言是证人感知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客观陈述。
2证人证言较之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更为真实可靠。
3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
4证人证言具有生动、形象和直接的证明特点。
三证人资格、诉讼权利与义务
1证人资格: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排除资格:形式要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是年幼。
实质要件:不能正确表达,不能辨别是非。
2注意的问题:
证人的范围: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实施情况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不是)
证人的身份: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证人与其他身份冲突时,优先作证人)
证人的属性:自然人(民诉:法人、自然人)
3证人作证的义务(原则)与拒绝作证的特权(例外)
基于身份的关系:特定范围内的亲属
基于职业关系:律师与委托人(心理)医生与病人牧师与信徒
基于职务关系:议员等与告知其有关事实的人警察等与向其提供情报的人
基于国家秘密
基于商业秘密
4证人出庭作证原则(证人不出庭例外)
保障:强制出庭制度证人补偿制度证人保护制度
★我国证人以前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立法本身:一下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未成年人;严重疾病、行动极为不便的人;证言不起直接决定作的人;其他。
对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没有(强制出庭制度)
证人补偿制度没有落实(证人补偿制度)
立法保证证人本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怎样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证人保护制度)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