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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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

不能成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包括:诉讼请求、抗辩请求、各种程序上的申请、诉讼中发表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与分类

1、特点:(1)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因而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这是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区别的特点。(2)当事人陈述是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的,这是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所在(3)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就真实性或证明力而言,证人证言一般强于当事人陈述(4)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不能以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为由使之无效(5)当事人陈述全面性、真实性与片面性、虚假性并存2、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内容,可以分为有

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和案件事实以外的

陈述,证据法上所

说当事人陈述是指

当事人有关案件事

实的陈述(2)以

当事人陈述的形式

为标准,可以分为

书面陈述与口头陈

述(3)以当事人

陈述的性质为标

准,可以分为确认

性陈述、否定性陈

述与承认性陈述

三、自认。诉讼中

的自认与认诺具有

以下几方面的区

别:第一,承认的

对象不同,前者是

对诉讼中事实主张

的承认,后者是对

实体意义上诉讼请

求的承认,二者的

意思表示所指向的

客体是不同的。第

二,承认的主体不

同,自认不仅可由

被告作出,也可由

原告作出,但认诺

只能由处于被告地

位的当事人向处于

原告地位的当事人

作出。第三,基于

诉讼的原则不同,

自认受证据法上关

于证据效力规定之

调整,对诉讼请求

的承认,受诉讼法

和实体法的双重调

整。第四,承认的

效果不同,自认对

法院有拘束力,在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讼中法院可以采纳

它作为判决的根

据,认诺同样能够

产生拘束法院的效

力,只是与自认不

同,认诺要求法院

根据此作出于承认

者不利的败诉判

决。自认的构成要

件?:(1)自认必

须在诉讼中向本案

审判人员做出(2)

自认的对象限于对

自认当事人不利的

事实(3)自认必

须是自认人真实的

意思表示(4)自

认的事实必须在当

事人自由处分的范

围内。自认的分

类?:(1)明示自

认与默示自认(2)

全部自认与部分自

认(3)完全的自

认与附条件的自认

(4)当事人的自

认与诉讼代理人的

自认。自认的撤

销?:对于明示的

自认具备两个条件

之一时可撤销:一

是当事人能够证

明,其承认是在受

欺诈或者强暴胁迫

之下而作出的,因

而违反了意思自愿

原则;二是当事人

能够证明,所承认

的事实与案件真相

不符,因而作出这

种承认是错误所

致。如果作出承认

的当事人要求撤回

承认,而又不符合

以上条件的,但是

对方当事人同意撤

回的,则也应允许

撤销,默示承认其

撤销原因除适用明

示承认的撤销原因

外,还可以用当事

人后续的争执加以

撤销。我国规定自

认撤销的情形:一

是当事人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撤回承认

并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二是当事人有

充分证据证明其承

认行为是在受胁迫

或者重大误解情况

下作出且与事实不

符的。第二节被害

人陈述一、被害

人陈述的特点:

(1)证明的直接

性(2)证明对象

的排他性。证人证

言与被害人陈述的

区别?:(1)主体

不同,被害人陈述

是合法权益受犯罪

直接侵害的人,将

其受犯罪侵害的事

实向公安司法机关

提供,证人证言则

是合法权益没有受

犯罪直接侵害的案

外人,将其所感知

的案件情况,向公

安司法机关提供,

被害人陈述可由自

然人作出,也可以

由法人作出,证人

证言之能由自然人

作出,(2)故意出

假证的法律后果不

同。被害人如果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而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则构成《刑法》305条规定的伪证罪(3)能否转换不同。被害人陈述的性质决定其是不能转换的,证人证言则有些可以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陈述演化而来。被害人在作证方面的诉讼权利?:(1)有权拒绝辩护律师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参加法庭调查(3)获得语言文字帮助的权利(4)获得保护权。被害人在作证方面的诉讼义务?:(1)被害人应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诬陷他人。(2)按时出席法庭,遵守法庭秩序,听从审判长的指挥。三、被害人陈述的收

集:对被害人陈述

的收集主要是通过

询问被害人,制作

询问笔录或制作录

音录像加以固定和

保全来进行的。

(一)询问被害人

(1)询问的主体:

指依法有权询问被

害人的人,只有承

办本案件的公安司

法人员。(2)询问

的程序:1、询问被

害人的步骤,其一,

确定询问的地点:

一般为被害人所在

单位、被害人的住

处、公检法的办公

地点。其二,出示

证明文件:询问通知

书和工作正。其三,

告知回避权利,被

害人有权要求审判

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及书记

员、翻译人员回避。

其四,讲明法定义

务,询问证人应当

告知他应如实地提

供证据、证言和有

意作伪证或者隐匿

罪证要负的法律责

任。2、询问被害人

的方法,其一,坚

持个别询问。其二,

通知法定代理人到

场。其三,允许完

整陈述,被害人对

公安司法人员的询

问愿意回答的,应

当让其作完整的陈

述,公安司法人员

尽量不予打断。

(二)询问被害人

应注意的问题,其

一,询问要及时。1、

及时询问有利于收

集证据2、可以尽量

防止他人对被害人

的干扰,使被害人

如实陈述案件事

实,3、对于生命垂

危或即将远离的被

害人及时询问可以

防止重要证据的灭

失。其二,询问要

全面。其三,询问

时间不宜过长,不

得超过12小时,其

四,询问人不得少

于三人,公安司法

人员对被害人询问

也不应少于二人,

其五,询问次数不

宜过多,其六,注

意保护被害人的名

誉,其七,询问人

使用的语言要规

范、文明,语气要

和蔼,亲切,力戒

生硬挖苦、讽刺。

(三)制作询问笔

录或录音、录像。1、

制作询问笔录:(1)

字迹要工整,记录

要准确(2)记录要

与询问同步进行

(3)询问笔录要客

观全面地反映询问

内容(4)允许被害

人自行书写证词。

2、制作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制作

双份,一份封存保

管以备争议发生时

启用,一份供公安

司法机关使用。四、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判断*被害人陈述

审查判断的方法和

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被害人陈

述的收集程序(2)

要查明被害人陈述

的内容是被害人亲

身感知的,还是由

他人转告,或是自

己想象、推测的。

(3)对被害人的陈

述进行情理审查判

断,就是看被害人

的陈述是否合情合

理,以此来鉴别其

陈述的真伪(4)

注意审查被害人与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关系(5)审

查被害人的作证能

力与品格(6)审

查被害人陈述与其

他证据有无矛盾。

总而言之,被害人

陈述能否成为定案

的根据,关键要看

它是否具有客观

性、相关性和合法

性。

第八章笔录

第一节、笔录的概

念和制作

一、法定证据种类

的笔录:指勘验笔

录、检查笔录和现

场笔录。勘验笔录

存在于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

讼之中,检查笔录

存在于刑事诉讼之

中,现场笔录存在

于行政诉讼之中。

勘验笔录:公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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