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法律论文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作者:宁夏⽯嘴⼭赵锋引⾔:“⽣还是死,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2007年两会期间,⼀位默默⽆闻的宁夏⼥孩李燕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是这位从⼩就得了被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孩,在两会期间,把《安乐死申请议案》发到了央视记者的博客⾥,明确表达了⾃⼰想以安乐死的⽅式得到解脱,请求这位记者将⾃⼰的《安乐死申请议案》交到⼈⼤代表⼿⾥。
于是,围绕着这位“热爱⽣命但是不愿活”的⼥孩,安乐死再⼀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从⼈类拥有智慧懂得思考的时候起,⽣与死就成为了⼈类思考的重⼤问题。
在医疗科技⾼度发达的现代,毫⽆疑问,⼈类征服疾病的能⼒已经⼤⼤提⾼。
然⽽这种提⾼却不能⼀概⽽论,在⼀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可以帮助病⼈战胜病魔,减轻病⼈的痛苦;但在另外⼀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并不能攻克疾患,只是提⾼了病⼈与之相持的能⼒使其“苟延残喘”⽽已,⽽这样⼀来,许多⾝患绝症的病⼈要忍受⼏年甚⾄是⼏⼗年病痛折磨后才踏⼊死亡的⼤门。
所以说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命的同时,也在增加着痛苦和延长着死亡。
正是⾯对⼈类医疗技术永远不会⾄善⾄美,永远不会⽆限延长⼈类的⽣命这⼀现实,⼈们才考虑另外⼀个问题:如何缩短死亡,消除病痛的折磨、死亡的恐惧以及尊严的沦丧?在这种背景下,安乐死成了病⼈唯⼀的选择。
然⽽,和⼈⽣的重⼤性⼀样,安乐死是重估⽣命价值的重要问题之⼀,涉及到医学、哲学、宗教、伦理、法律、社会、情感等⼀系列问题,于是其适法问题就成了医学界、哲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本⽂着眼于在⽬前中国现⾏的法律体制下的安乐死问题提出对其是否合法及合理的讨论,研究其是否适合在中国的⼟壤⽣存的问题,解决安乐死合法化过程中所⾯临的问题。
⼀、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安乐死(Euthanasia)⼀语源⾃于希腊语“美丽的死”,“快乐的死”,⼜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中国的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论文摘要4-8∙前言8-10∙第一章安乐死概说10-13∙第一节安乐死的概念10-11∙第二节安乐死的分类11∙第三节安乐死的成立要件11-13∙第二章中外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比较13-23∙第一节中外安乐死立法现状13-18∙一、国外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3-17∙(一)荷兰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3-15∙(二)其他国家的安乐死立法状况15-17∙二、中国的安乐死立法研究17-18∙第二节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论18-23∙一、法理之争19∙(一)反对方认为安乐死是杀人工具19∙(二)支持方认为安乐死是特殊治疗19∙二、伦理道德之争19-21∙(一)安乐死挑战患方家属伦理19-20∙(二)安乐死考验医方职业道德20-21∙三、社会环境之争21-23∙(一)医学研究缺乏认定标准,具体实施手段不一21∙(二)法制状况不完善,缺乏宪法和法律依据21∙(三)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事业和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21-23 ∙第三章安乐死的非犯罪化研究23-32∙第一节安乐死具体案例分析23-24∙第二节安乐死的非犯罪化24-32∙一、安乐死的本质25∙二、安乐死与故意杀人构成要件之对比25-27∙(一)安乐死主体与故意杀人主体之比较25-26∙(二)安乐死客体与故意杀人客体之比较26∙(三)安乐死主观方面与故意杀人主观方面之比较26∙(四)安乐死客观方面与故意杀人客观方面之比较26-27∙三、安乐死的违法阻却事由27-30∙(一)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27-29∙(二)期待可能性缺失阻却责任29-30∙四、安乐死与刑罚适当30-32∙(一)大陆法系可罚的违法性理论30∙(二)我国的罪刑法定之明确性原则30-32∙第四章我国安乐死合法化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32-43∙第一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合理性32-38∙一、安乐死符合社会伦理32-34∙(一)安乐死符合社会心理32-33∙(二)安乐死符合尊老敬老的传统道德33-34∙(三)安乐死符合人的价值体现34∙二、安乐死符合人权诉求34-37∙(一)安乐死属于人权35-36∙(二)安乐死的人权保护36-37∙三、安乐死符合病理规律37∙四、安乐死符合哲理思想37-38∙第二节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38-40∙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允许38-39∙二、社会大众心理情感普遍接受39-40∙三、医学手段简便易行40∙第三节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途径40-43∙一、立法规定40-42∙二、司法解决42-43∙第五章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8∙第一节日本安乐死案例介绍43∙第二节我国对安乐死的法律限制43-47∙一、统一病人病情的认定标准43-44∙(一)病人患有不治之症而且已经临近死期接近死亡44∙(二)病人受着肉体或精神或肉体加精神的双重折磨,极端痛苦44 ∙(三)病人的痛苦没有结束的预期,生命结束才是最终的结束44 ∙二、做好病人意识的确认44∙三、排除安乐死的其他动机44-45∙四、规范安乐死的相关权限45∙(一)执行申请必须等审批45∙(二)执行主体必须是医生45∙(三)执行地点必须在医院45∙(四)执行仪式必须要公开45∙(五)执行方式必须得固定45∙五、严格安乐死的执行程序45-47∙(一)病人主动提出安乐死的申请46∙(二)医院批复病人的安乐死申请46∙(三)医院与病人及病人家属签署安乐死协议46∙(四)医院和医生按照安乐死协议执行安乐死46-47∙第三节违反安乐死限制条件的法律后果47-48 ∙一、犯罪认定47∙二、行政处分47-48∙结论48-49∙主要参考文献49-51。
安乐死正式论文

中国农业大学课程论文(2015-2016学年春季学期)论文题目:论安乐死的合法化课程名称:马克思主义原理概论任课教师:***班 级:车辆工程 153学 号:*************姓 名:论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久的历史,可安乐死的争议却一直持续不断。
安乐死在社会中的争议涉及到了多种多样的方面。
本文从论述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到论述安乐死的行为分类,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和我国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再讲述我国大学生对于安乐死的看法、分析其心理现象。
关键字:安乐死立法大学生安乐死产生与发展历史渊远,患有某些危重疾病和不治之症而又生命垂危的的患者可以选择结束自我这段痛苦的历程,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和一定的资源可以继续维持这些人员的生命。
我们是应该继续消耗有限的资源去维持患者的机体生命?还是应该支持安乐死,让患者不在遭受到病痛的折磨?这是我们一直所争议的。
一、安乐死的历史1.1安乐死的定义与形成原因安乐死是一种选择死亡的权利。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I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在古希腊,“安乐死”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哲学领域而非医学用语。
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曾这样表述:“身体不好者应任其死去,灵魂不好者应将之杀死”。
直到二战之后,安乐死成为医学领域的专业术语。
目前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和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安乐死不是对生或死的选择,而是对死亡状态的选择,以实现“优死”。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探究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世界各国的学者一直争论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乐死在解决病人痛苦、减轻家庭负担等方面确确实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及安乐死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初步探究,旨在找出安乐死面临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使中国公民过上有尊严、有生活质量的人生。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一、安乐死的定义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很多,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意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死去的行为。
还有学者主张,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且无法医治,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时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前死亡的行为。
熊新文先生认为,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人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而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及有关部门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的,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称为安乐死。
完成全国首个《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祝世纳教授等则认为安乐死定义是“安乐死既安乐的死亡“。
他所揭示的安乐死的内涵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乐状态。
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生”,而是“痛苦的死”。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安乐死定义的共同点,即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痛苦无法忍受,基于其本意,有尊严的死去。
因此,这里基于这些共同点给出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安乐死( Euthanasia) 一语源自于希腊语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对安乐死的看法

让知识带有温度。
对安乐死的看法对安乐死的看法我的观点是我支持安乐死出刑。
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在社会和国家还未形成的无序社会里,人用自我生存的本能来在原始社会中寻求自我生存,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法律的浮现是社会长进,国家的形成,即为服务统治阶级而创设,可以说法律是人类作为自我掠夺与为维护欲望统治和自我统治思想的武器,人类社会的进展的法则,其实就像一个抛物线,走到巅峰必定回到起点,人类社会的法律只是在抛物线上相对的两个点,Y轴上相同的数值却对应不同X轴上的数值。
人类的进展亦然如此,在人类进展中,终于追求的并不是无法社会,而是一种法制理念在心中,即自我内心的约束,它之所以原始社会的无法社会不同是,原始社会没有法制理念,表面上有着相同的现象,本质里面社会进展的长进与法制理念的植入让进展的社会有着区分于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原始社会的单纯与无知会有着人作为社会动物的本性爆发,而进展社会的法制理念正巧对人的本性举行观念与心理钳制。
安乐死作为当今社会的热点,是人类社会法制继走向法制巅峰后的溯本还原,法制的巅峰不是最美的法制,相反抛物线下降的法制才是人类社会终于追求的法制,那是溯本还原,返璞归真的理念与法制的结合,安乐死是人对自我生命的放弃,在抛物线的相同对应点是原始社会中自我淘汰的自然法则。
做为人,人有自我挑选的权利,有自我生存的法则,然而,作为社会进展的法制终于追求不是人人屈服于法制,而是一种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安乐死,假如在法律上作为犯罪来定义,那么以自然进展的法则来说是一种对法制理念的曲解,惟独人人觉得幸福,自由的法制社会才是一个文明的国度,人类的进展使人类有力气抗衡于自然的淘汰,其实结果并没有转变,人类只是延伸了人类自我挣扎的时光。
安乐死作为在病痛中的人来说,延伸挣扎还不如结束生命,在面向死神面前,心灵追求的宁静,平和,而灵魂追求却是安详,延伸人类自我的延伸不仅仅是在对一个即将与死神含风而逝,而苟延第1页/共2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馋喘的人来受尽非人熬煎,同样面向的是想结束这种非人熬煎却局限于人类自我法制的束缚。
论安乐死对既有法律秩序的冲击

关 于 安 乐词 的权 威 定 义 , 国内 目前 尚无 统一 定 论 , 人 认 为 安 有
乐 死 是 指 对 身 患绝 症 濒 临 死 亡 的病 人 , 为解 除其 极 度 的痛 苦 , 由病
人 本 人 或 其 亲人 请 求 , 医 生 鉴定 和有 关 司 法部 门认 可 , 医 学 方 经 用 法 提 前 终 止 其生 命 的过 程 。但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上 述 观 点 主 要 沿 用 了
安 乐 死 亦 称 安 死 术 。 英 文 “ uh n s ” 汉 译 , 早 源 于 希 是 e ta ai 的 a 最 腊 文 “ uh n sa 一 词 。 意 为 “ 乐 死 亡 ” “ 严 死 亡 ” e ta ai” 本 快 或 尊 。
法 律 观 念 和 法 律 秩 序 的 冲 突 是 否 在人 们 的 价值 观念 和 既 有法 律 秩
行 为 纳 入 合 法 的 范 围 之 内 ,一 定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此种 行 为对 既有 的
律 予 以认 可 .在 此 我 们姑 且将 安 乐 死 合 法 化 视 为 一 种 不 可 逆 转 的 趋 势 .从 而 进 一 步 在 此 基 础上 来 分 析 它 会 给 既 有 的社 会 秩 序 特 别 是 法 律 秩 序 带来 何种 程 度 的 冲击 。
使 权 利 或 放弃 权利 而不 受 限制 , 必 须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 则 便 会 受 但 否
到 法 律 的 制裁 。 正 是 在 这 一 意 义 上 , 也 我们 可 以将 权 利 界 定 为 个 人
的 自由 , 管 这 一 自由 是 有 限 的 。 一 般来 说 , 人 自 由包 括 以 下 三 尽 个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开 始 接 受这 种观 念 ,并 且 已经 有 国家 通 过 相 关 的法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让我们来看看安乐死的合法性。
目前,全世界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将安乐死合法化。
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荷兰等国家都允许安乐死。
这些国家都对安乐死做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确保安乐死只适用于那些无法忍受的病痛和悲惨的境况下。
许多其他国家则将安乐死视为非法行为,认为安乐死与医学伦理和社会道德观念相悖,无法被接受。
在法律层面上,安乐死的合法性往往取决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系统。
一些国家通过立法将安乐死合法化,同时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安乐死不会被滥用和误解。
这些国家也规定了参与者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比如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处于极度痛苦之中。
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安乐死则被视为非法的行为,一旦有人从事安乐死的活动,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安乐死的合法性并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是受到当地法律和立法机构的影响。
与法律层面的合法性相对应的是道德层面的讨论。
安乐死所涉及到的道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侵犯,违背了人类生命的尊严和价值。
他们认为人类应该尊重生命,并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护理和照顾,而不是通过安乐死来解决问题。
也有一些人支持安乐死,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尤其是在面对不可治愈的疾病或者无法忍受的痛苦时。
他们认为安乐死是对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行为。
在道德层面上,安乐死的合法性也备受争议。
一些道德观念较为传统的人认为,安乐死是对生命的一种亵渎和侵犯,无法被接受。
而一些比较开放和进步的人则认为,安乐死是对病人自主权和自由的尊重,是一种对病人的慈悲和关怀。
安乐死的合法性在道德上也存在着分歧和争议。
在探讨安乐死的合法性与法与道德的关系时,也需要考虑到相关的伦理和医学问题。
安乐死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和人道主义精神,一直备受争议。
一些医学界的专家认为,安乐死违背了医学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医生的使命是救治生命而不是结束生命。
而一些其他医学专家则认为,安乐死是一种对病人悲惨命运的慈悲行为,是对病人痛苦的减轻。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所谓安乐死,即应无法救治而又极为痛苦的病人主动要求,让病人在垂危时避免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平静地死去。
而合法化则是对公民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给予认可和保护。
而对于安乐死,需要明确的三点重要前提:一是必须由患者自愿并经深思熟虑后提出;二是患者和医生都了解病者的病症无法通过现代医学救助,且病痛带来的痛苦持续而难以忍受;三则是需由法院严查通过并由专业人士来执行。
我方认为在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安乐死合法化在中国社会存在大量需求。
据评估,我国每年都会增加240万的癌症患者癌症晚期患者患抑郁症的可能性高达69.9%。
这些人不仅生理上承受着癌症与癌症治疗所带来的双重痛苦;心理上还承受着低治愈可能带来的焦虑,绝望,暴躁情绪。
此时医疗和关怀都不再是有效的手段,相对而言解脱反而能成为一个更好的选择。
据荷兰政府主持的一项全国性研究,许多病人想要得到一个这样的保证:“如果痛苦变得无法忍受,医生将会帮助他们结束自己的生命。
”此时,安乐死的合法化就能给病人提供一种缓和且较易被接受的方式。
让患者及其家属都不用继续被痛苦折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的需求正当且合理。
安乐死实质上并不与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相冲突,反而与之契合。
我们遵守道德,制定法律,无非是让每个人能更好,更幸福。
安乐死合法化的本身也有减少病人痛苦的目的。
依《权利论》所言,权利的一个根本特征在于权利拥有者可自愿选择放弃权利。
而根据尊重自主的原则,我们应对每一个人理性思考后做出的选择予以尊重,他们在思考与挣扎后仍然选择了死亡,为什么我们还要强逼着他去忍受痛苦而无意义的余生呢。
安乐死不是一时冲动做出的糟践生命的行为,而是拒绝痛苦和无意义,勇敢地面对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主义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目前现状下具有可行性。
据中国法院调查,80%以上的中国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自1994年起在每一年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立法的相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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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30-01
摘要安乐死自从出现以来一直备受争议,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死亡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虽然,医疗技术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还是有很多疾病是人类目前无能为力的,于是,人们的观念就由“痛苦的生”逐渐转变为“快乐的死”。
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已经不再如过去的一味禁止和反对,而是转为立法管理。
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获得明确的合法性,但是对于安乐死的立法理论已经是屡见不鲜了,针对部分人的“一棒子打死”的激进言论,笔者认为中国目前最实际的做法是正视这种现象,积极研究,严格立法来规范这种现象。
本文笔者将对安乐死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对中国实行安乐死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立法
一、安乐死的词源和释义
“安乐死”一词普遍认为来源于希腊语,原意是“让苦于不治之症的病人,安详无痛苦地死去。
”英语是“euthanasia”,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
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外国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
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根据依据
(一)生命利益支配权是生命权的题中之义
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而生命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维护权,司法保护请求权,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
但是,生命利益支配权是否也是生命权的内容,即人们是否拥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一直是备受争议的。
在笔者看来,生命权作为人的一种最基本权利,不仅包括维持生命存续,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还应包括生命自决权。
自然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支配自己的生命,作出放弃生命利益,选择死亡的决定。
(二)安乐死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故意杀人罪来对“安乐死”进行定性,但是在笔者看来“安乐死”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从犯罪的本质来讲,安乐死不应该构成犯罪。
故意杀人罪作为犯罪行为的一种,必须具备犯罪的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最基本的特征,是其他两个特征的基础。
但是,深入分析安乐死并不具有犯罪的这些特征。
其次,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安乐死不应构成犯罪。
刑法的目的有两个: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安乐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把安乐死定为犯罪并不能达到刑法目的。
三、在中国实施安乐死的必要性
安乐死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要,它的出现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人的需要,甚至是社会的需要。
法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法与社会总是密切相关的,具体地说是与社会需求相关。
既然社会对安乐死提出了明确而强烈的需求,那么法律便不能忽视这一需求,作为立法者也必须认真对待,尊重社会的需求。
另外,从法律效率的角度来看,只有符合社火需求的法律才会被人们普遍的接受,才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人们也才能自觉自愿的守法。
因此,对待安乐死法律问题的态度,必须考虑社会的需求,当然,仅此是不够的。
因为,安乐死问题毕竟是一个特殊的问题,我们还必须充分的考虑到它的特殊性和一定的社会背景。
四、安乐死在中国的立法建议
我们必须制定法律来规范安乐死,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安乐死的适用对象
一是经现代医学确诊为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二是处于不堪忍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之中的患者,且其已濒临死亡,治与不治都将死亡,只是死亡时间的长短和死亡时是否痛苦不同。
三是对那些精神崩溃者,其精神处于巨大痛苦之中,不管用心理还是医学方法都无法使其摆脱痛苦的人;四是安乐死还适用于患有严重恶性传染病的患者。
(二)安乐死的适用条件
安乐死关乎人的最重要的生命权,不可复制,所以必须严格设定其条件:一是根据现代医学确诊病人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期;二
是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已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对于精神崩溃患者应是其在清醒条件下,且由相当一级的心理医生的三是病人神智清楚,能表达自己思想的,必须有本人的真实委托或同意;四是医院医师或心理医生必须与病人患者之间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纠
纷存在的应适用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三)实施安乐死的方法
安乐死的方法应当是快速、无痛苦的,尽可能表达安乐的本质,符合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精神。
综上所述,伴随着社会、科技、经济、文化等文明大趋势,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悠久的历史传统和道德规范是一种美德也是阻碍安乐死在我国发展进程的
一大因素,社会在朝前发展,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越来越注重社会价值和生活质量,安乐死在我国的进程也明显加快,我们必须正确的对待它,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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