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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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验方法

10.2 燃煤监督 10.2.1 总则

10.2.1.1 煤质监督任务与工作周期 10.2.1.1.1 煤质监督任务

煤质监督的基本任务就是从选定锅炉设计煤质开始,做好入厂煤监督,加强煤场管理监督,控制入炉煤质以符合锅炉设计的要求,确保锅炉机组的安全经济运行。入厂煤监督首先要做好入厂煤验收监督,保证入厂煤质符合供煤合同的要求,杜绝劣质煤进厂;同时电厂还应做好入厂煤质与煤场存煤的监督,减少煤场存煤的损失,降低发电成本。入炉煤质监督的基本任务是按照锅炉设计煤种的要求,控制好入炉煤质,做好配煤掺烧,为锅炉燃烧调整提供依据,以保证锅炉机组的安全运行;另一方面,为电厂计算经济指标——标准煤耗提供煤质检测数据。 10.2.1.1.2 煤质化验工作项目及周期 10.2.1.2 煤质分析的一般规定 10.2.1.2.1 样品要求及保存

类别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入厂煤 日常入厂煤

全水分、发热量、硫分、灰分、水分、挥发分

每天按矿分批 新煤种 全水分、发热量、硫分、灰分、水分、挥发分、灰融点、可磨指数、元素分析

新煤种入厂时 入炉煤 每值所采入炉

煤样 全水分、发热量、硫分、灰分、 水分、挥发分 每天 灰渣、飞灰 可燃物含量

每天 入炉粉样

煤粉细度(R200%,R90%) 根据需要 设备低校准及标定

量热仪 热容量标定 每季 量热仪 标准煤样校准 每季 高温炉 标准煤样 每月 工业分析仪 标准煤样校准 每月 测硫仪

标准煤样校准

每周

各种样品按规定进行采样和缩制。除另外说明应将其制成粒度小于0.2mm 的分析样。

分析试样应装入带有严密玻璃塞的广口瓶中。煤粉样品保存期为1 周。测全水分的煤样应密封保存,从采样到分析不得超过1 天。

10.2.1.2.2 测定要求

10.2.1.2.2.1 称取试样时,应先用药勺或其它适当用具把试样充分搅匀,然后在不同部位取足所需的试样。除另有规定外,称取10~20g 试样时,一般称准至0.01g;称取1~2g 时,一般称准至0.0002g。

10.2.1.2.2.2 煤的全水分析一般允许单次测定,但校核试验必须进行两次测定;其它试验均应对同一试样进行两次测定。

10.2.1.2.2.3 温度计、热电偶、分析天平等均应定期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2.1.2.2.4 初次使用的干燥箱、高温炉必须进行温度标定,以确定恒温区域;更换电炉丝和控温元件后,应重新标定。

10.2.1.2.2.5 初次使用的蒸发皿、瓷坩埚或灰皿,都必须予以编号并灼烧至质量恒定。

10.2.1.2.2.6 从热干燥箱中取出的蒸发皿等,一般在室温下冷却3~5min 后放入干燥器中;从高温炉中取出的坩埚、灰皿等,应在室温下冷却10~15min 后放入干燥器中。

10.2.1.2.2.7 凡需根据水分测定结果进行校正或换算的分析试验,最好和水分测定同时进

行,如不能同时进行,则两者的测定时间相距不应超过7 天。

10.2.1.2.2.8 快速试验方法经与常规法对比,其结果均不超过允许误差时,方可用于例行监督试验。对水分、灰分和飞灰可燃物含量等例行监督项目,若经连续5 次以上检查性干燥或灼烧试验,证明其结果均不超过允许差时,则可免去检查

性干燥或灼烧试验。

10.2.1.2.3 精密度和准确度

10.2.1.2.3.1 试验方法中所涉及各项目测定精密度要求以重复性和再现性来表示。

10.2.1.2.3.2 重复性是指在同一试验室中,同一操作者,用同一台仪器对同一样品,于短期内所做的重复测定,所得结果间的差值(在95%置信概率下)的临界值。

10.2.1.2.3.3 再现性是指在不同试验室中,对从同一样品缩制最后阶段分取出来的具有代表性部分所做的重复测定,所得结果平均值的差值(在95%置信概率下)的临界值。

10.2.1.2.3.4 准确度是表达分析结果与真实值的符合程度,通常使用标准物质来检查、控制和评价准确度。

10.2.1.2.4 结果计算和表达

10.2.1.2.4.1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如不超过规定限度(重复性T),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进行第3 次测定。如3 次测定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取3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进行第4 次测定。如4 次测定值的极差小于1.3T,则取4 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T 而其中3 个测定值的极差在1.2T 范围内,则可取此3 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另一测定值弃去。如上述条件均未达到,则应舍弃全部测定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然后重新进行测定。

10.2.1.2.4.2 试验方法中各项试验结果均采用“四舍六入五留双”的数据修约法则: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第一位数字大于5,则在其前一位数字上增加1,小于5则弃去不计;凡末位有效数字后边的第一位数等于5,而5 后面的数字并非全部为“0”时,如5 前面一位为奇数,则在5 前一位数字上增加1,如前面

一位为偶数(包括0),则将5 舍去。所舍弃的数字,若为两位以上时,不得

进行连续多次修约。

10.2.1.2.4.3 各项试验的测定值与报告值按10.2.2.4.2规定,修约到下表规定的位数。

测定项目单位测定值报告值

全水分%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1 位

工业分析%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

元素分析%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

全硫%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

煤粉细度%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1 位灰、渣可燃物% 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发热量J/g 1J/g 10J/g

灰熔融性℃5℃10℃

10.2.1.2.5 试验方法采用下列符号代表各分析试验项目:

M———水分

FC———固定碳

———灰分

V———挥发分

C———碳含量

H———氢含量

S———硫含量

DT———变形温度

ST———软化温度

HT———半球温度

FT———流动温度

10.2.1.2.6 试验项目符号右下标的含意:

t———全部

f———外在或游离

inh———内在

b———弹筒

gr,v———恒容高位

net,v———恒容低位

net,p———恒压低位

10.2.1.2.7 试验方法各项分析结果所采用的基准有:

ar———收到基

ad———空气干燥基

d———干燥基

daf———干燥无灰基

10.2.1.3 试验室的一般要求

10.2.1.3.1天平室

天平室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室内温度和湿度应保持稳定。禁止在天平间内使用任何加热设备。

10.2.1.3.2 量热室

10.2.1.3.2.1量热仪应置于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在量热室不得进行其它试验。

10.2.1.3.2.2室温应尽可能保持稳定,每次测定室温变化以不超过1℃,冬夏温度以不超过15~30℃范围为宜。

10.2.1.3.2.3在测定燃料发热量时,室内应避免强烈通风及热源辐射。

10.2.1.3.2.4 若室温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安装空调设备。待室内温度稳定后,方可进行发热量测定。

10.2.1.3.3 加热室

10.2.1.3.3.1 电热设备应安放在坚固而且绝缘良好的台面上,台前的工作地面上铺有绝缘板,各电热设备应注意接地线。

10.2.1.3.3.2 加热室内电源应有足够容量。由于电热设备向室内散发大量的热,室内应安装强力的排风装置。

10.2.1.3.3.3 加热室应备有适当的灭火设备(用于电气设备消防)。

10.2.1.4 煤质化验工作项目及引用标准

煤样名称分析项目引用标准

入炉原煤、入厂煤全水分GB/T211-1996

入炉原煤、入厂煤空干基水分、灰分、挥发

GB/T211-2001

入炉原煤、入厂煤发热量GB/T213-2003

入炉原煤、入厂煤全硫GB/T215-2003

入炉煤粉煤粉细度DL/T567.5-1995

入炉煤飞灰、炉渣可燃物DL/T567.6-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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