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委托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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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委托书纠纷

(一)受托人不履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时的裁

判标准

《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据此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首先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关系重大,委托人的指示往往能够正确地反映出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有明确的指示时,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的指示不明确或者仅仅是指导性的指示,在发生疑问时,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如果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从委托人处取得具体的指示,受托人也不得以指示不明为由怠于办理委托事务,而应当根据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一

般的交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因素,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办理委托事务。

虽然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才能按照变更后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否则,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处理委托事务的,就会构成违约行为。不过,如果情况非常紧急,受托人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因而无法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的,那么受托人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适当地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指示进行的变更,就是执行委托事务所必需的,不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当然,受托人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后,如果能够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以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及时地报告给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于此情形,受托人是否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行为没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而是顺利地完成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故无必要再让受托人承担违反受托义务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受托人变更指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因其损失系受托人的不

当行为所致,故应由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受托人不履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时的裁判标准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据此规定,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所决定的。受托人违反这一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不可变更的。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情况下,即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委托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有权直接向第三人发出指示,第三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三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当然,由于受托人也是转委托的当事人之一,所以受托人也有权向第三人发出指示。受托人向第三人发出指示时,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即不再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只对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发出的指示承担责任。由于受托人对第三人选任不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

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受托人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如果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则第三人只能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视为受托人的行为。因第三人的行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受托人直接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然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即便未能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仍然可以发生转委托的法律效果。

(三)受托人不履行报告义务时的裁判标准

《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这一规定确立了受托人的两种报告义务:

第一,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负担的这种报告义务,不以委托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为限。即便委托合同中没有规定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质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受托人随时或定期向自己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然,委托人的这种要求不得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妨碍。因受托人违反报告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当然,受托人虽然违反报告义务,但若未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那么除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受托人即无需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办理的结果。此所谓委托合同的终止,既包括委托合同因委托事务处理完毕而终止,也包括委托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这一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为限。不论委托事务是否处理完毕,只要委托合同因故终止,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受托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及时向委托人履行这种报告义务的,如果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受托人不履行披露第三人义务时的裁判标准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此规定,受托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负有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则享有介入权。受托人负有披

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第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第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

人的义务。

(五)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时的裁判标准

《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处理委托事务时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此所谓财产,包括实物、金钱、财产权利等等。转交财产的时间,如果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依其约定。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交财产的时间,那么委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随时要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在委托事务终了时要求受托人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受托人不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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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资管行业解读信托文化的异与同

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是其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文化也是一个行业或一个已组织存在的基础和持久发展的动力。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在我国有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始终面临没有核心主营业务,发展大而不强的问题,经历了多次整顿。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托行业定位不清晰,行业发展缺乏文化支撑。信托文化建设可以成为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本文首先从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探讨信托文化的内涵;在此基础上,将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信托文化的特性;最后,尝试提出信托文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信托文化的起源与含义 信托文化传承于信托制度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use制度。use制度的盛行与当时社会上流行的教会遗赠,以及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并存密切相关。信托在英国的起源历史决定了英国民事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非常发达,信托观念和意识也根深蒂固,形成了较好的信托文化基因。 18世纪末,美国从英国引入信托业务,并将其作为一种商业模式运营推广。在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成熟之前,许多企业都是采用信托的形式运营,典型的如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相较英国而言,美国更早完成了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美国是反托拉斯法(antitrsut law),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信托引入之初则是以其作为一种融资工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托功能被深入挖掘,制定了明确和清晰的信托法律制度,并逐渐发展出年金信托、个人目的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业务类型。 总体来看,许多国家都有类似信托的制度,如德国法上的treuhand,印度法上的benemi,伊斯兰法上的waqf等。 信托在各国的发展初衷和发展历程决定了尽管其被赋予的功能和价值可能有所差异,但源于名义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的分离,是受托人作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赋予管理信托财产责任的法律源头。可以说,产生于信任、服务于财产管理与财产收益的分离、使信托制度绵延不衰的根本,就是信托文化。

通道业务合同效力及受托人责任的最新裁判规则

通道业务或事务类信托,根据2019年8月7日最高法院民二庭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 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纪要(稿)”)第93条,是指“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 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 自行承担信托风险,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服务,不承担信托财产管理职责的”这一类业务。 通道业务中受托人也是信托合同中的当事人,其是否应承担信义义务,学理看法与司法实践 不一致。权威信托法学者认为,只要构成信托关系,受托人则应无条件承担信义义务,即信 义义务是信托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王涌教授认为,“信托关系的信义义务并不规定在合同当中,就信义义务来说,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它也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见《家族企业》2019年06期《什么是信托的信义义务》一文)赵廉慧教授亦认为,“(通道业务中)受托人的义 务包含约定的义务和法定的义务,本质上是法定的,目的是对受益人进行法定的保护。这种 义务可以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约定,但是不可以根据约定加以排除,否则很难想象会存在一个 受托人不存在任何信义义务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也无从保护。”(见《金融时报》2017年7月10日第008版《通道业务中受托人义务如何界定》一文)然而,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并 未获得全面的支持。目前,多地法院案例认为,信托当事人之间是信托合同关系,其权利义 务关系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通过合同条款进行具体约定。这些约定甚至可以排除信义义 务的适用。这一点在有关通道业务纠纷的裁判案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1、通道业务合同效力的最新司法精神 纪要(稿)第93条对资管新规出台后过渡期内通道业务的效力作出了安排,即认定该类通道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有效。该观点早在最高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93号、(2015)民二终字第401号两案中即有所体现,最高法院在前 述两案中认为,“本案所涉信托贷款发生在2011年,属上述金融监管政策实施前的存量银信 通道业务。对于此类存量业务,资管新规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至2020 年底,确保平稳过渡。据此,争议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系各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有关合同无效的上 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两案判决的精神,资管新规对于通道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不影响相关存量合同 的效力。同时,最高法院还在(2016)最高法民终215号案中明确要求资管机构严格执行资 管新规的规定。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要求,“2018年4月27日《资管新规》,对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该监管新规来看,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实行穿透式监管,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而本案当事人的交易模式确实存在拉长 资金链条,增加产品复杂性之情形,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监控最终的投资者,对交易风险 难以穿透核查,不符合监管新规之要求。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今后应严格按照资管新规, 规范开展业务。” 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领导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不能以尊重契约自由为由,对通道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纪要(稿)第29条也规定,“(仅仅)违反规章、监管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同,不应认定无效。(但)违反规章、监管政策同时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此,我们判断:资管新 规过渡期后,通道业务合同如因违反监管规定并因此导致违反公共秩序的,法院将会以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无效。

办理个人业务授权委托书

办理个人业务授权委托书 存档人员(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受托人)姓名:存档人员(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代理人(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存档人员(委托人)联系电话:兹委托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我办理业务。本次委托授权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委托业务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代理人(受托人)上述代理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全部由代理人(受托人)个人承担。 存档人员(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须为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2、被委托人须携带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人:部门: 被委托人:部门: 本人因,不能亲自办理本部门相关费用单据及部门相关文件的签字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委托人对被委托人授权如下: □1.在办理本部门费用报销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单据。□2.本部门下发的各类管理、程序文件所需盖我个人印章。□3.临时应急事务的微信、QQ、工作邮箱等软件截图授权内容(需注明授权有效期或授权次数。例如:本单据或文件授权某某签字或盖章1次,我予以认可。)。

以上勾选之授权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本授权书一式一份,原件留存办公室备案,被委托人(即使用人)留存复印件。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为止。 委托人: 年月日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就开户银行消息服务签约业务,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享有消息服务签约业务; 2、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2019年办税实名制,风险要知道

办税实名制,风险要知道 主讲:王越 目录 一、什么是实名制办税 二、实名制,有难同当 三、财务人员如何“防黑”“撤销黑名单” 一、什么是实名制办税 (一)哪些人需要实名制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实名制办事已在电信、海关、银行、铁路等诸多部门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成为法治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骗领发票,实施虚开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给国家税收、企业和公民信誉均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切实转变税收管理工作理念,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015年以来,北京、江苏、武汉等全国多个省市已在办税服务中实行实名办税并取得良好效果。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税务机关要采集哪些信息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董事信义义务

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与修正 〔摘要〕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规定的缺失体现在对董事注意义务规定、对董事忠实义务规定和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规定三个方面;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修正。 〔关键词〕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修正 董事信义义务源于英国衡平法,至今已成为公司控制权架构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公司法亦引入了董事信义义务以期完善公司治理。我国公司法引入董事信义义务,不仅要克服一般意义上法律移植的困难,同时还要实现从英美判例法向我国成文法的成功转型。因此,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不可避免地会存在某些缺失,为此,有必要对公司法关于董事信义义务的立法进行理性思考,并在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 一、信义义务的内涵 信义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的义务。”〔1 〕(p2 )而信义关系是指一方承诺将为了另一方最佳利益而行为,或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而行为。其核心是信任、不得为自己利益谋利,违反信义关系时平衡点向受害方倾斜。信托法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是信义关系的最典型形态。在信托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后,信义关系被用来指代所有类似于信托关系、为了他人利

益履行职责因而要求有更高的行为标准的那些法律关系。① 一般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括两种义务: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前者要求义务人应当把委托人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个人利益不得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强调忠实;后者要求受托人应当以应有的勤勉、技能与谨慎去处理受托事务,强调称职。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 董事信义义务信义之所以成为公司控制权架构与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因为该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功能,这种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防止合同不确定性风险,降低代理成本。从契约论的路径来分析,公司的本质即是各种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效率最大化而订立的“合同束”,而“公司合同虽然使管理层成为股票投资者的代理人,但是却没有详细规定代理人的职责。”〔2 〕(p102 )然而要对公司合同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即使不考虑成本,事实上也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寻找细化合同的替代方案,信义义务就这样“悄无声息的潜入了这些合约之中”〔2 〕(p103 )。作为对公司合同进行细致规定与额外监督的替代方案,“它以阻吓作用替代了事先监督,这正如同刑法为抢劫犯罪悬起了达摩克利斯之剑,所以,银行没有必要对进入的每一个人都严加盘查。”〔2 〕(p103 )因此,董事信义义务具有较强的威慑性,有利于弥补公司合同漏洞,防止合同不确定性风险,并最终降低代理成本。

英美破产受托人权力制衡机制及其借鉴

关键词:破产法/破产管理人/道德规范/制度规范/民事责任体系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目的是要实现破产程序中管理主体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之目标。然而,该法有关破产管理人权力之制衡机制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因此,借鉴英美法中的相关法律机制,以上升至法律层面的道德规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事前防范,通过刚性的制度规范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构建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从而建立我国破产管理人权力制衡机制非常必要。 我国于2006 年8 月27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引入国际上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目的是要实现破产程序中管理主体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目标。由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团享有控制权,破产管理人存在着违反信义义务为自己牟利、损害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利益之可能性,因此,建立破产管理人权力制衡机制不可或缺。鉴于《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权力制衡机制还存在制度上的缺陷,笔者在此通过研究英、美等国相关的立法,以破产受托人为视角,对构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权力制衡机制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破产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破产管理人功能之定位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称谓各不相同,美国法称之为“破产受托人”( bankruptcyt rustee) , [1]英国法称之为“破产接管 人”( receiver) , [2]日本法称之为“破产管财人”, [3]欧盟的统一破产条例称之为“清算人”(liquidator) , [4]德国法称之为“破产管理人”,[5]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称之为“破产受托人”, [6]《企业破产法》称之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权力制衡机制是由其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为实现保障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以及在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破产财产的价值目标,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之定性需以其功能作为认识和判断的标准。 (一) 债权人分配利益之最大化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定位一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7]“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的代表说”。但大陆法系国家的这些学说存在着一些难以弥补的缺陷。[8]英美破产法将破产管理人归入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信托制度中,尽管称谓有所差异,但均将其定位于“信托受托人”。英美法中破产管理人之受托人法律地位的赋予(或定性) 很好地弥补了大陆法系国家诸学说的缺陷。[9]因为破产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是破产受托人权力与破产债权人即受益人权利共同作用的目标,其中,破产受托人权力是信托财产权实现的手段,破产受托人的权力通过保护信托财产权而取得正当性,保护信托财产权是受托人权力的基本目的,而信托财产权的最终享有者是受益人,因此,赋予受托人权力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受益人权利的实现。

单位委托单位委托书范本

单位委托单位委托书范本 篇一:单位对单位委托书 委托书 委托单位 : 被委单位 : 法人: 法人: 经营许可证号 : 经营许可证号 : 本公司因业务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作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单位,全权代表我公司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单位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我公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 : 委托时间:年月日 篇二:单位授权委托书范本 单位授权委托书 致: 我司委托本司员工性别 : ,身份证号 : 到贵单位办理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司均予以认可 ,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期限: 委托人(盖公章) : 年月日 篇三:单位授权委托书范本 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委托性别 : 男,身份证号 : 到贵单位办理事宜,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 , 我司均予以认可 ,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请贵单位给予协助,谢谢! 委托人 : 20 年月日 篇四:授权委托书范本(单位委托个人) 篇五:单位授权委托书范本(及个人)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邮编: 委托代理人:性别: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邮编 : 现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我单位与中,作为我方参加的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年月日篇六:企业委托书格式范文企业委托书格式范文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

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XX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范文一: (受理单位名称):现授权我司员工 xxx 性别: xx 身份证号码:XXXXXXMXXXXXXXxx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年月日授权有效期至:年月日。请贵处(司)接洽 !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范文二: 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 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人因XXXX(写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 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代理权限如下:(委托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 一案第X 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

新公司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1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共和国,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 职业合伙人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2.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2.1.1建立商圈 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2.1.2服务客户 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 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2.1.3创造产品 创造产品: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 创造信任: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客户,建立信任关系。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网络让客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 创造通路: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你销售和采购。 创造文化: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拥有创造的自由和时间的自由,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2.1.4经营事业

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范本3篇

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范本3篇 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范本一 委托人(企业名称): 地址:,电话: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一:,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受托人二:,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委托人因需到XXX局办理业务,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为办理。 受托人一的权限为:代为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 受托人二的权限为:同上,或。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声明:受托人在前述权限内所从事的有关行为均视为委托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及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名、企业公章) 年月日 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范本二 存档人员(委托人)姓名: 代理人(受托人)姓名: 存档人员(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存档人员(委托人)联系电话: 兹委托前往北京市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我办理业务。 本次委托授权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委托业务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代理人(受托人)上述代理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全部由代理人(受托人)个人承担。 存档人员(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须为家庭成员直系亲属; 2、被委托人须携带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范本三 ____银行_____支行(营业部): 兹有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账号:__________________,现授权_______、_______两位同志(职务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本单位前来贵行办理以下业务: □企业网银开通□企业网银注销□企业网银暂停使用□企业网银恢复使用□证书申请

安信信托VS昆山纯高案例分析

安信信托VS.江苏纯高 一、案件结构图: 二、具体案情介绍 1.原告主张: ?2009年9月11日,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签署《“昆山?联邦国际”知产收益财产权信托》约定以委托人——昆山纯高以其持有的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一期) 项目(即“昆山〃联邦国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为基础资产作价 6.7亿设立信托基金。并由受托人将其中不超过2.3亿作为优先受益权买给投资人。 ?同日,作为贷款人的原告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昆山纯高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被告戴海峰、戴小平、嘉兴纯高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安信信托将卖出份额 的2.15亿以贷款的形式给付给昆山纯高。 ?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设立“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并转让优先受益权的方式向昆山纯高公司融通资金; 昆山纯高公司已与原告签订信托合同,并同意原告将全部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 权和一般受益权,其中信托优先受益权由社会投资者认购(上文提到的2.15亿),信托一般受益权由被告昆山纯高公司持有。为保证信托项目全部优先受益权按时、 足额分配,昆山纯高公司保证并承诺信托专户及原告指定的账户内最低现金余额要 求。 ?2009年9月11日昆山纯高还与安信信托签订《抵押协议》以其在建工程担保《信托借款合同》下昆山纯高义务的履行。 ?2009年9月11日嘉兴纯高公司、戴海峰、戴小平分别向安信信托出具了《担保函》,主要内容均为为确保作为主合同即信托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项下昆山纯高公司 的义务能切实履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09年9月24日,原告“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成立并发布公告,该公告中明确,信托优先受益权实际募集资金2.15亿元,其余为信托一般受益权,由昆山纯高公司持有。 ?2009年9月25日、27日,原告从信托专户账号中分别转账给被告昆山纯高公司1亿元、1.15亿元,共计2.15亿元,在特种转账借方传票的摘要中分别载明支付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款、优先受益权转让款。 ?《信托贷款合同》履行期间,昆山纯高公司自2009年11月23日起持续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还款准备金,以及未能满足信托专户最低现金余额的约定,被告昆山纯高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昆山纯高公司催讨与交涉,但均未果。原告遂按约向各被告宣布贷款于2012年9月18日提前到期,但各被告均未依约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2012年9月24日,贷款期限届满,各被告仍均未履行还本付息及偿付违约金等义务。 ?安信信托于2013年1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昆山纯高支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在不能全部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实现抵押权并让其他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2.被告辩称: ?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关系。委托人是被告昆山纯高公司,受托人是原告,受益人是案外投资人。2.15亿元系优先受益权转让款,该款项应由原告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向被告昆山纯高公司支付,并不需要通过贷款方式支付?《信托贷款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即使认定本案纠纷系《信托贷款合同》纠纷,被告认为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高达40%。 3.法院审判观点: 一、《信托合同》先于《信托贷款合同成立》; 二、该信托资金来源于受益人(即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并非来自于原告(安信信托) 自有资金。两次资金转移为同一笔资金,总共资金为2.15亿; 三、《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及该合同衍生出的《资金监管协议》,《抵押合同》 和《保证合同》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 四、双方对于合同设立的目的不一致:《信托合同》成立的目的是设立信托,原告(安 信信托)作为受托人从投资人(受益人)获取资金,同时由于被告(委托人昆山纯高)用自己开发的项目设立财产信托,原告(安信信托)将集合的资金委托于被告(委托人昆山纯高)用于项目工程款项及相关费用支出。《信托合同》的设立双方的目的是一致的。《信托贷款合同》的设立则双方的目的不一致。其中,原告是希望《信托贷款合同》可以更好的保证信托财产安全,被告是因为《信托合同》无法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从而与原告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进行财产抵押登记,以保证信托的刚性兑付。 五、原告利用受益人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贷款给被告,并在被告违反《信托合同》 未进行信托刚性兑付的情况下,主张被告的《信托贷款合同》下的贷款违约,是

出席董事会授权委托书

出席董事会授权委托书 出席董事会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出席董事会授权委 托的事宜上,为了保障双方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在本着和平友好、自愿平等的原则下,所签订的委托书。那么你对于出席董事会授权委 托书的具体内容清楚么?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些出席董事会授权委托书,希望你喜欢。 出席董事会授权委托书篇一委托人: 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是公司的董事,现委托人特别授权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出席公司就该公司对外融资、担保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并就上述事 宜进行表决。委托人对代理人在上述对外融资、担保董事会决议上 的签字、表决均认可,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日期: 代理人签字:日期: 出席董事会授权委托书篇二本人特此授权委托 *** (身份证号

码: *****************)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议。 委托代理权限: 1、代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议,行使股东质询权和建议代为行使表决权。 2、对董事会议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委托人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可以按召集的意思表决; 3、其他与召开董事会议有关事项。 特此授权 20xx年 * 月 *日 (授权有效期: 20xx 年 * 月 *日至 20xx年 * 月 * 日) 出席董事会授权委托书篇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本授权书不作特别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签署完毕后止。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书格式范文

授权委托书 致: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我单位现委托(姓名)作为我单位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进行_____________设计工作。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为:代表我单位与你们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______________活动有关的事务。在整个__________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代理人无权转换代理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签字样本) 日期:年月日 竞标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范本 [提要]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范本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_____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 )法合委字第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存根上备查。 6.被委托人在办理具体委托事务时,如果确有必要为授权以外的行为时,应当事先请示总经理,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其委托手续可以后补。

trust protector监察人制度文献综述

监察人(protector)的文献综述 监察人的起源 监察人其实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centuries),只不过protector这个名称是最近才被广泛运用起来的。监察人主要是因为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而产生的。信托如果设立在美国,信托财产可能因为法院的判决而受到债权人追索;而信托如果设立在海外,委托人又不愿意将财产的控制权全部交给一个外国实体。于是律师设计出了监察人制度。随着运用的越来越广泛,各地法律也将监察人制度放入了自己的信托制度中,如《库克群岛国际信托法》第4部分、《BVI受托人法案》第86条、《伯利兹信托法》第16条等。 监察人与财产保护 离岸信托运用两项条款实现财产保护,反胁迫条款(antiduress clause)和飞行条款(flight clause)。反胁迫条款是指离岸受托人可以不遵从美国法院对委托人、美国受托人、离岸受托人做出的任何命令;飞行条款是指离岸受托人能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信托财产遭受国有化、征收、政治动荡的影响。 设立监察人的必要性 虽然监察人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信托架构设计中,但仍有一些学者对设立监察人的必要性问题产生了反思。因为监察人的功能大多能够通过其他信托参与主体实现,如信托顾问、共同受托人、特别受托人、独立受托人等。设立监察人一方面会增加成本,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使得信托各参与主体之间出现权力的重叠与冲突,从而增加信托的治理成本。所以设立监察人首要考虑的是其必要性。 适宜设立监察人的情形 1.当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因为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于行使某项权力时; 2.当信托期限较长,委托人希望信托管理具有灵活性的;

3.当信托中有特殊财产时(如公司股权,委托人不愿意让受托人管理的); 4.当信托管理的私密性非常重要时(监察人有时能够取代法院对一些事项做出决策); 5.委托人希望某些权力不由受托人行使。 监察人的权力 虽然监察人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还是有很多地方没有对监察人进行立法,即使立法了也并没有明确,也没有大量的案例去明确,所以监察人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在信托文件中由委托人确定。 根据某些地区对监察人权力的不完全列举以及实践的总结,监察人的权力主要能分成以下三类: 1.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一般不拥有的权力,或由法院实施的权力。 将这些权力授予监察人是为了增加信托管理上的灵活性,并且更好的增强信托的私密性。 这些权力具体包括: (1)修改信托条款; (2)解决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 (3)更换信托准据法; (4)任命和免除受托人; (5)增加或减少受益人的权益; (6)对信托文件进行解释; (7)终止信托等。 2.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能够拥有的权力。 将这些权力授予监察人是因为,由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享有这些权力可能会在税务或其他方面带来不利的影响。 这些权力具体包括: (1)减少、替换、增加受益人; (2)更换信托地点;

董事会给总经理授权委托书(最新标准版)

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工作单位:职务: 住址: 根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受托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权限范围如下: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执行; 4、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决定聘任或解

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5、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决定和签署合同金额总计在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合同;但上述授权不包含任何形式、任何数额的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担保、借款、贷款、房屋和/或土地租赁(含出租和承租)等合同的决定与签署; 上述授权外的合同决定与签署应报董事会审批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报董事长审批; 6、依据相关业务合同确定的对外付款金额在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款项支付,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审批,其中,付款金额在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款项支付总经理可授权分管副总经理、相应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审批;预算外的款项支付、费用开支必须报董事会审批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报董事长审批; 7、涉及受委托人的关联交易,受委托人无权决定,必须报董事会审批或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报董事长审批; 8、与本授权委托书不冲突的公司章程以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受委托人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授权委托书规定,确定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下人员的授权与权限,形成相应制度,确保公司的规范运营。 上述授权期限自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办税人员委托书

办税人员委托书 篇一:办税员委托书 办税员委托书 三江县地方税务局: 兹委托担任本单位办税员,从事本单位的纳税申报、发票领购、涉税受理等相关事项。 特此委托。 法人或负责人:单位(公章):二〇年月日 篇二:办税授权委托书 办税授权委托书 怀来县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个人)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兹委托_________(身份证号)担任本单位办税人员,代为本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涉税事项。 我单位对受托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公章): 20 年月日 说明:1.本授权委托书的样本供参照使用。 2.如果受托人代为办理本单位全部涉税事项,请在相应

空白处填写“全部”,如果受托人代为办理本单位部分涉税事项,请将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填入相应空白处,如:申报纳税、发票领用等。 3.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公告》20XX年第2号 篇三:纳税申报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市吴中区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 今委托同志,身份证号,为本人自然人信息登记及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的代理人,代表本人办理20XX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 本人对自然人信息及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XX年月日 受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附注: 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篇四:办税授权委托书 办税授权委托书

秦皇岛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纳税人识别 ) 兹委托(身份证号:),担任本单位办税人员,代为本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全部涉税事项。 本单位对受委托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公章): 篇五:办税员兼职委托书 办税员兼职委托书 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今委托(身份证号:)担任我单位的办税员。 特此委托。 法人(或负责人): (委托单位公章) 20年月 附:办税员相关信息: 办税员性别:,文化程度:办税员培训年月:,邮编:办税员联系电话:,手机:办税员现有住址:委托单位主管税务所:委托单位税务登记号: 注:1、以上信息逐项填写完整,切勿遗漏。 2、同时请带好纸质办税员联系卡原件,办税员身份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日

信义义务的内涵和特征分析

信义义务的内涵和特征分析 一、信义义务概念的迷雾 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也被有的学者翻译成诚信义务[1]、受信义务,它是源自信义法(fiduciary law)的概念,通常指受益人对受信人施加信任和信赖,使其怀有最大真诚、正直、公正和忠诚的态度,为了前者最大利益行事。同时,受信人有义务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无私地行为,并不得不公平地利用对受益人的优势损害后者的利益[2]837~839。这是一种最大忠诚的义务[3]824。信义义务被描述为一种无私义务[4]或者类似于受信人履行了一项关心他人偏好(other-regarding preference)功能的义务[5]。 信义义务从出现到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英国法中可以回溯至250年前的著名的Keech v. Sandford案①。在此之前,它是罗马法中早已确立的一部分规则②。传统的“受信人”(fiduciary)术语的定义主要关注受信人(fiduciary)和受托人(trustee)的相似性,以及信义关系和信托关系的相似性。确实,“受信人”这一表述源自拉丁文“fiducia”和“fiduciarius”。前者的意思就是信任(trust)或信赖(confidence),后者的意思可以解释为被委托和信任的某事。而且,后两者源自动词“fido”,意思是“信任”(to trust)。在法律背景下,信义关系的概念最初源自衡平法最伟大的创造——信托,随后由衡平法用于与受托人有关的事项,再后来扩展到包括拥有信任地位或被其他人为特定目的授权的任何人的行为。而受托人—受益人关系

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 工业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份 11.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1份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场所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一式二份 5.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银行存款证明复印件1份 9.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1份 10.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11.能证明可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资料如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或书面意向复印件各1份 12.若为企业分支机构则另需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各1份。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机电话和手机电话; 2.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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