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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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范例(三篇)

环境保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范例(三篇)

环境保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范例____年环境保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公民身体健康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技术事故、恶意破坏等原因引起的、具有以下特点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对社会公众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第四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条应急工作应坚持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科学施策的原则。

第二章预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第六条本应急预案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

第七条本应急预案分为预案编制、应急组织、应急处置、后续处置和评估五个部分,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各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和应急程序。

第十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并与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应急组织第十一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由环境保护部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立临时指挥部。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组织相关人员、专家和救援队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确定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需要请求上级支持和协助。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要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情况和应急通告,组织指导公众的避险和防护工作。

辽河油田公司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辽河油田公司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LHYT-09-09中国石油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试行)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二〇〇九年七月批准页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试行)是《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支持性文件,阐述了预案适用范围与事件分级明确了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要求,用于指导环境突发事件的响应、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

《环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试行)经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HSE 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公布。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副总经理:二○○九年月日目录1适用范围与事件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事件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组织机构与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现场工作组…………………………………………………………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应急响应…………………………………………………………………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报告与接警…………………………………………………………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预警…………………………………………………………………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预警解除……………………………………………………………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响应行动……………………………………………………………错误!未定义书签。

3.5 次生灾害防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3.6 应急状态解除………………………………………………………错误!未定义书签。

沈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沈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提高沈北新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北新区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包括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1. 成立沈北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指挥部组成人员:(1)指挥长:由沈北新区主要领导担任;(2)副指挥长:由沈北新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3)成员:由沈北新区相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1. 监测预警(1)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实时掌握环境质量变化;(2)加强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能力;(3)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覆盖范围。

2. 信息报告(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2)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3)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四、应急响应1. 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 响应措施(1)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体系,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Ⅲ级、Ⅳ级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指挥体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3. 应急处置(1)现场处置:迅速控制污染源,消除污染隐患;(2)人员疏散: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3)医疗救治:及时救治受伤人员,确保生命安全;(4)环境监测:实时监测环境质量,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5)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五、后期处置1. 调查评估(1)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2)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3)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3)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3)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2.21•【字号】辽卫函字[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47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为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能力,省卫生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辽宁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指挥机构2.2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组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2.4.1医疗机构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4.3卫生监督机构3. 应急准备3.1 预案准备3.2 基础建设准备3.3经费保障3.4风险评估3.5协调机制3.6物资保障3.7交通运输保障3.8通信与信息保障3.9卫生应急队伍3.10培训与演练3.11社会动员4. 分级响应4.1 响应条件4.1.1 Ⅳ级响应4.1.2 Ⅲ级响应4.1.3Ⅱ级响应4.1.4 Ⅰ级响应4.2响应措施4.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4.2.2医疗救援4.2.3疾病监测与报告4.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4.2.5环境卫生4.2.6卫生宣传4.2.7疫情控制4.2.8临时安置点管理4.2.9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4.2.10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4.2.11自救与防护4.2.12心理干预4.3响应的终止5 恢复重建与善后5.1恢复重建5.2 善后处置5.3 总结与评估6责任与奖励6.1 责任6.2 奖励7 附则7.1 名词术语解释7.2 预案管理7.3 预案生效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保障灾区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沈政办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沈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1.5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1.6 适用范围2.应急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部2.2 应急办2.3 专家咨询组2.4 应急监测组2.5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2.6 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的职责2.7 应急处理组2.8 各有关部门职责3.预防和预警3.1 信息监控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分级3.4 预警措施3.5 应急资料库3.6 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4.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制4.2 应急响应程序4.3 信息报送与处理4.4 应急处置4.5 安全防护4.6 应急终止4.7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5.2 人员保障5.3 装备保障6.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保险7.附则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2 奖励责任追究7.3 制定与解释7.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全省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铁岭市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铁岭市环境事故应急预案1. 引言铁岭市是中国辽宁省的一个地级市,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发达的工业基础。

然而,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铁岭市的环境安全,减少事故对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的影响,制定并实施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为铁岭市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提供指导,并提供详细的预案内容。

2. 预案目标铁岭市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目标是:•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环境事故,减少对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的影响;•最小化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公众安全,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有效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合力。

3. 预案组织3.1 预案编制单位•铁岭市环境保护局;•铁岭市应急管理局;•铁岭市公安局。

3.2 预案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图组织架构图4. 预案执行流程4.1 预警与报告•预警机制:建立全市环境监测预警系统,监测各种环境指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预警通知: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中心将通知相关单位,并启动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各单位需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

4.2 应急响应•事故评估: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调查,评估事故性质、规模和影响范围;•紧急控制:迅速启动事故控制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污染蔓延;•救援和疏散: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同时启动疏散预案保障公众安全;•治理和修复:采取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4.3 协调与合作•各责任单位需建立紧密的联络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协调机制,共同应对环境事故;•建立与其他地区和专业机构的合作关系,借鉴先进经验。

5. 应急资源保障•人力资源:建立专业的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物资资源: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包括防护装备、救援工具等;•资金保障:建立应急救援经费,用于购置设备和进行应急工作。

6. 预案评估与改进定期组织演练和实地检查,评估预案的有效性和改进空间。

环境保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三篇)

环境保护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境保护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然而,尽管各国政府和企业都有着环境保护的意识,但由于人员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等方面的限制,环境保护事故仍时有发生。

为了更好地应对环境保护突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培养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文化,制定一份完善的环境保护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本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及时控制事故,并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提高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能力。

二、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以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为基础,经过科学论证,保证基本内容和方法的准确可靠。

(二)可操作性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要考虑实际操作中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应急预案的任务和要求,制订出详细、全面、可操作的预案。

(三)综合性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综合利用现有的资源,形成一个可以互相补充、互相关联的整体。

三、应急重点措施(一)组织机构与职责1. 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工作,决策应急处置方案,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2. 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事故的技术评估与指导,提出专业建议,并报告总指挥部。

3. 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指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

(二)预警与监测1. 建立环境预警系统,实时监测环境指标,及时预警。

2.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污染源、环境指标等进行监测,及时掌握事故情况。

3. 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的信息共享,提高监测效能。

(三)应急处置1. 危险源控制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封锁污染源,阻止事故扩大。

2. 快速响应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3. 资源调度及时调度各类应急资源,确保救援装备、物资的供应。

4. 人员疏散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民群众安全撤离事故现场。

5. 污染物处置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及时清除污染物,修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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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关系说明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2.3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2.4指挥关系 2.5技术支撑队伍 2.6应急处臵救援队伍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4应急处臵 4.1分级响应 4.2分级响应行动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4.4应急处臵 4.5信息发布 4.6安全防护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臵 5.1调查评估 5.2责任追究 5.3善后处臵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物资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4经费保障 6.5保险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7.4预案更新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臵能力,消除、减轻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则7.2)。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对事件分级标准进行修订。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除核与辐射事故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和处臵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首位,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省内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履行先期处臵义务。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积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我省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辽宁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所有涉及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的专项环境应急管理预案均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臵救援队伍和市、县(市、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1应急指挥部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辽宁海事局、辽宁保监局、省军区、新华社辽宁分社、省电力公司。(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在省环保厅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 2.3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臵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省指挥部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臵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臵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臵,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臵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臵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臵,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2.5技术支撑队伍 2.5.1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5.2应急监测队伍

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托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臵提供决策依据。 2.6应急处臵救援队伍 省指挥部依托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臵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与救援工作。同时,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并强化环保专业性,由省环保厅组建省直属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和善后处臵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属地政府环保部门。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臵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电话:12369),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电话:12369)。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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