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投资办事常见问题解答一
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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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自贸试验区的设立及其意义

福建自贸区的意义
(5)企业:融资成本更低 外贸更便捷
对于企业而言,自贸区带来的优势也十分可观。 提起自贸区的影响,厦门信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黄 志雄表示,自贸区成立不仅有利于打破一些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 同时还能节省国际贸易的物流成本,使贸易更便利,同时促进新 型商业业态的形成。 民盟厦门市委经济与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龚小玮也表示, 企业可以通过自贸区向境外金融机构融资,而境外金融机构的融 资成本往往只有2%~3 %,远比境内融资成本低廉。此外,由于自 贸区账户外汇管理更加宽松,因此跨国公司可以在此设立跨国调 拨的资金池,开展不同币种结算等业务。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的设立及其意义
目 录
一、自贸区概念 二、中国实施自贸区战略的进展 三、福建自贸区的设立及意义
一、自贸区概念
从区别来讲,自由贸易区有两种。第一种是Free Trade Zone, 英文简称FTZ,指某一国或地区在己方境内划出一个特定区域,单 方自主给予特殊优惠税收和监管政策。沪、津、粤、闽自由贸易 试验区属于这种类型。 第二种是Free Trade Area,英文简称FTA,指两个以上的国 家根据WTO相关规则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所形成的区域,不仅包括货 物贸易自由化,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 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 战略的手段。去年APEC会议上讨论的亚太自贸区就是FTA类型。
三、福建自贸区的设立及意义
福建自贸区的设立背景:
2013年底,福建省委提出建设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2月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 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 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 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5年2月26日上午,平潭、厦门、福州福建自贸区三片区挂牌仪式 进入最后一天准备工作时,各片区自贸区筹备组接到了临时取消27日挂 牌仪式的通知。 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 方案。 2015年4月21日上午,福建自贸试验区揭牌仪式在位于福州马尾的福 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行政服务中心举行。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打算,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熟悉,切实增加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供应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熟悉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是有力的推动,在法律实施方面有重大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乐观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公平爱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供应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究新途径、积累新阅历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中心决策的乐观尝试。
各级人民法院应探究为自贸试验区供应司法保障的改革举措,同时,要确保这些改革举措的探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精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意准时调整裁判尺度,乐观支持政府职能转变,敬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平安。
乐观参加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力量现代化建设。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进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乐观协作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主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营造公正、公开、透亮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乐观贡献。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进展供应司法保障3.乐观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犯罪。
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别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
重视解决侵害学问产权跨境犯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法发〔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决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认识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是有力的推动,在法律实施方面有重大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中央决策的积极尝试。
各级人民法院应探索为自贸试验区提供司法保障的改革举措,同时,要确保这些改革举措的探索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及时调整裁判尺度,积极支持政府职能转变,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安全。
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积极配合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主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关于先进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经验对我市的启示与建议的工作报告

关于先进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经验对我市的启示与建议的工作报告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方面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
自2013年国家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来,我国已分*批设立了**个自贸试验区。
各自贸试验区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首创性、集成化、差别化的改革探索,在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区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
为更好推进我市自贸片区工作,市委财经办对先进地区自贸试验区建设经验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了工作建议。
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发展现状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位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区,规划面积**.**平方公里,涵盖面积*.**平方公里的**综保区,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自贸、自创、高新、综保、跨境电商综试区“五区叠加”区域之一。
****年*月*日挂牌以来,**自贸片区围绕“国际智能制造合作示范区、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定位,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国际文化旅游、文化创意贸易展示等现代服务业,五年来累计利用外资**.**亿美元、进出口额***.**亿元,累计入驻各类市场主体*.**万家,其中企业*.**万家。
****年,实际利用外资*.**亿美元,增长*.**%,占全市**.*%;进出口贸易额***亿元,增长**.*%,占全市**.*%;新增企业****家,增长**.**%,占全市*.*%。
国务院要求复制推广的*批***项试点经验、省总体方案明确的***项试点任务全部落实,累计形成创新成果***项,其中*项入选全国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最佳实践案例”,*项入选《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报告(****)》,*项入选《中国营商环境报告(****)》。
虽然**自贸片区在改革开放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上**等先进自贸试验区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短板:一是制度创新集中在“放管服”领域。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3月29日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五条郑州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及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国际商贸、跨境电商、现代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推进机制创新,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自贸试验区考核指标
自贸试验区考核指标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可以描述自贸试验区考核指标的背景和重要性,可以参考以下内容: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推动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探索新的改革模式和政策,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新的试验场。
作为自贸试验区的一项核心工作,考核指标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
自贸试验区考核指标旨在全面评估试验区的改革成效和经济发展情况,为各试验区提供指导和改进的参考。
考核指标的制定必须充分反映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目标和要求。
这些指标包括了经济增长、贸易便利化、投资环境、金融创新等多个方面,涉及了宏观经济、市场开放、制度建设等多个层面。
通过科学设定指标,可以评估试验区在改革开放方面的成效,发现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借鉴。
自贸试验区考核指标的实施对于试验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对各试验区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可以发现问题所在,并及时进行整改和优化。
同时,可以总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有益经验,为其他地区推行类似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考核指标的实施不仅可以推动试验区的发展,也可以对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自贸试验区考核指标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只有通过科学设定和严格执行考核指标,才能评估和推动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开放。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篇文章的整体结构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了解文章的组织架构和内容分布。
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编排: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在概述中,我们会简要介绍什么是自贸试验区考核指标,以及其在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本文的章节内容安排,以及各个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
在目的部分,我们将阐述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包括第一个要点和第二个要点两个方面。
在第一个要点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自贸试验区考核指标的意义和背景,并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其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0.14•【字号】津自贸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国发〔2021〕12号),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关于贯彻落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报经领导小组全体领导同意,现印发实施。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代章)2021年10月14日关于贯彻落实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国发〔2021〕12号),我市逐项细化落实举措,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各项改革创新举措接得住、落得准、推得开。
一、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1.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将港澳服务提供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审批权限由市文旅局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二、放开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2. 推进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法定检验放开,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的相关管理措施,推动依法获批的境外船舶检验机构对自贸试验区国际登记船舶开展法定检验。
(东疆片区、天津海事局)三、开展进口贸易创新3. 发挥东疆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在促进进口、服务产业、制度创新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拓宽进口产品品类,探索进口新业态新模式,强化进口贸易促进政策配套,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推动进口贸易规模稳步提升。
自贸开投集团:借自贸试验区春风再出发
自贸开投集团:借自贸试验区春风再出发自贸试验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为各地区提供了实现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
近年来,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吸引了大批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在这股浪潮中,自贸开投集团以其独具的投资眼光和创新精神,不断在自贸试验区中探索实践,取得了优异成绩。
如今,随着自贸试验区的不断拓展和深化,自贸开投集团正借助春风再出发,谱写新的篇章。
自贸开投集团成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一家以投资为主导,涵盖多元化产业领域的综合性投资集团。
经过多年的发展,集团已在国内外形成了完整的投资产业链,涉及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文化传媒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多元化的产业领域中,集团始终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积极探索国际化发展模式,努力推动中国经济的升级和转型。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为自贸开投集团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
作为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自贸试验区为企业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外贸和投资环境,推动了投资和贸易的便利化和自由化。
自贸开投集团充分认识到自贸试验区的战略意义,积极参与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中,不断深化自身在自贸试验区中的布局和发展。
自贸开投集团在自贸试验区中开展了大量的投资项目。
通过与当地政府和企业合作,集团在自贸试验区中积极布局了房地产开发、文化传媒、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合作项目。
在房地产开发领域,集团与自贸试验区内的地产企业合作开发了多个商业地产项目,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增长。
在文化传媒领域,集团与自贸试验区内的文化企业合作开展了多个文化创意项目,推动了文化产业的繁荣和文化价值的传承。
在金融投资领域,集团与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了多个金融服务项目,促进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建设。
通过这些投资项目,自贸开投集团不仅拓宽了自身的产业发展领域,也为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离不开企业和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自贸开投集团正是其中的一员。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中英对照 版本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Special Management Measures (Negative Lis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in Pilot Free Trade Zones[Effective]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现行有效]Issuing authority: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Document Number:No. 23 [2015]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Date issued:04-08-2015 Level of Authority:Regulatory Docu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Area of law:Foreign Economy and Trade,Reform and Opening-up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Special Management Measures (Negative Lis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in Pilot Free Trade Zones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No. 23 [2015]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办发〔2015〕23号)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all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ll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all institu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The Special Management Measures (Negative List) for Foreign Investment Access in Pilot Free Trade Zones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and is hereby issued to you for your conscientious implementation. You shall, in a timely manner, report all significant issue, if any, encounter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 to the State Council for instructions.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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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投资办事常见问题解答一 1、自贸试验区的范围是什么? 答:自贸试验区范围涵盖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什么是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答: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是指对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措施。
3、自贸试验区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4、自贸试验区备案制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5、自贸试验区企业是否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答:除总体方案中规定必须在自贸试验区内经营、提供服务的领域外,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6、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受理哪些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答: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试验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试验区管委会负责本市权限内的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管理实行备案制与现有审批制有什么不同? 答:外商投资管理备案制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的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外商投资管理新模式。即: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境外投资的一般项目和投资开办企业由核准和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
备案制与审批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在审批制管理模式下,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首先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拟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可,是一种事前管理的模式。在试验区备案制管理模式下,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在外资准入阶段,商务主管部门只对其投资主体资格、投资领域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备案,投资管理由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外资企业设立由工商一口受理,管委会、工商、质监、税务并联办事,大大缩短办事时限,由原来的29个工作日缩短到4个工作日。
8、什么是境外投资? 答: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新建、购并、参股、增资等方式在境外或取得既有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9、对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10、哪里可以查阅国家对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 答:建议企业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的网站,查阅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注意事项。
11、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管理与区外有何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内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12、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类型? 答: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是指:1)外商投资的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资等形式;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其他类型包括: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等;
13、自贸试验区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有什么不同?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4、自贸试验区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与区外相同吗? 答:不同。自贸试验区内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15、什么是“先照后证”? 答: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自贸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16、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样式与区外有什么不同? 答:自贸试验区营业执照在版式、记载事项、颜色等方面与区外企业相区分。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外,将其他各类企业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
17、什么叫分公司?分公司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答: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8、工商登记中提交给工商部门的房屋产权证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19、经营范围是否一定要登记? 答: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2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答: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有一名,不能多人同时担任。
2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免职证明是什么文件?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为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
22、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方面有何限定?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23、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 答: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
24、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何办理公证认证? 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或澳门企业提交的证明应当由香港或澳门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证明应当按照协议依法提供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5、什么是《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填写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指的是外国投资者委托境内拟设立公司或其他境内有关单位(个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书的委托文件。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或个人。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资者的,也应当提交此文件。变更被授权人,或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