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券招标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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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中国将首次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这一重大举措旨在应对已露出苗头的地方公共财政危机,并减少地方政府在融资时对影子银行的依赖。

中国财政部表示,北京、上海和广东等10个较为富有且管理良好的省市地方政府将被纳入直接发行债券的试点计划。

在此之前,除了通过另外一个试点计划外,中国一直禁止地方政府借贷。

根据那个试点计划,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并承担偿还责任。

多年来,地方政府一直通过设立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绕过这一限制,这些公司代表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或吸收贷款。

最近几年,中国政府试图停止这些公司的发债及借贷规模,这促使很多地方政府转向高利息、期限短的影子银行,以保持偿付能力。

中国政府的希望是,地方政府被允许直接发行债务后,能够更好地管理地方财政,同时大量影子银行借款也能够转移到正规的资产负债表上来。

中国首次批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10省市试点中国财政部周三发布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明确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在土地财政捉襟见肘背景下,启动市政债将大幅拓宽融资渠道并提高地方财政透明度。

通知规定,试点地区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为了增加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中国从2009年开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和2010年,所有地方政府债券都是财政部代理发行的。

到目前为止,中国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发债,因为中央政府忧虑地方政府债务水平不断上升,以及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能力管理资金。

新华社此前已报道,中国财政部已要求,地方政府需合理利用通过发行此类债券获得的资金,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资金支持。

目前还不清楚上述10个省市今年的发债规模。

根据中国2014年的赤字计划,中国政府已将今年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增加至人民币4000亿元,2013年的额度为人民币3500亿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1.17•【文号】中债字[2005]3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债字[2005]3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结算成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8号),现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自即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4]第12号公告颁发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取得短期融资券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申请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办理以下手续:(一)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业务操作授权书”(附件1)。

第三条在办妥上述手续后,中央结算公司为发行人开立短期融资券发行账户,并为被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第四条发行人在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2)。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后即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经审核无误,中央结算公司于申请书收到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行时间并通知发行人;(二)经审核有误,中央结算公司于发现当日及时反馈发行人,发行人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短期融资券发行时间的安排原则为:(一)按照收到各发行人申请书并审核通过的时间先后进行安排,先通过的先安排;(二)同一日期同一时间段只能安排一家发行人;(三)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及商业银行债券的发行招标日期错开;(四)尽量将短期融资券的到期日与法定节假日和非营业日避开。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7.23•【文号】银市场[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2]19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各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管理和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 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有关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二、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附件1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

备案文件格式和编制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最高余额自通知书印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有效期内证券公司可自主发行短期融资券。

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动态管理。

四、证券公司应于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附件2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五、证券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

证券公司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六、证券公司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现场管理规则>的通知》(银发[2002]1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办发[2011]128号),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发布信息。

对我国国债期限结构成因及缺点浅析

对我国国债期限结构成因及缺点浅析

对我国国债期限结构成因及缺点浅析摘要:本文对我国目前国债期限结构进行了一个简要的评述,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国债期限结构不合理的原因。

并对期限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七方面影响做了归纳,提出了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利率期限结构;国债发行;公开市场操作引言:国债的期限结构,就是各种期限国债的搭配,即在一国所有的国家债券中各类国债各自所占的比例及对比关系。

利率期限结构不仅是市场状态的重要标志,也能够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做出反应,成为宏观经济的“指示器”。

[1]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单一的国债期限结构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难以满足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

相对于成熟的国债市场,中国国债市场无论在债券发行数量、发行频率还是在发行品种结构方面都存在不小的差距。

[2]对我国国债利率期限结构的分析:(2009年数据缺失)通过对上表数据可以得出,中国国债的期限结构是以中期国债为主。

2000年以后,随着国债发行机制的日趋规范和完善,期限结构不断丰富⑶,但短期国债的增加并不明显。

反观发达国家的国债期限结构,美国的短期国债占总国债的70%以上,日本稳定在75%以上,而意大利、西班牙、瑞士所发行短期国债占比最低时为72%。

由此可见,我国的国债期限结构中短期国债占比过低。

原因分析:造成我国国债期限结构中短期债券比例过低主要有如下四个原因:一、我国国债发行实行的是规模控制,而不是美国等国的余额控制,客观上造成发行人为了减少审批的麻烦,喜好发行中长期债券。

二、发债人一味追求降低发债成本的结果,由于1996年以来我国连续8次降息,利率处于历史低位,特别是10上半年一、二级市场长期债券的利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跌,10年期长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最低下降到2.5%附近,更有甚者的是30年期国债招标利率仅为2.9%。

因此,从降低发债成本的角度看,这两年无疑是发行长期固定利率债券的最佳时机。

三、中央银行对公开市场操作依赖度不强。

西方国家,实施货币政策,主要的手段是通过央行实施公开市场操作,通过市场上对短期国债的买卖调节基础货币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2014.03•【字号】•【施行日期】201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03月)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11-10-31┃公司债兑付兑息:删除向结算参与人发送通知相┃┃┃关内容┃┣━━━━━━━━╋━━━━━━━━━━━━━━━━━━━━━━━┫┃2012-5-18┃新增可转债相关内容,涉及兑付兑息、回售、提┃┃┃前赎回、转股、回购质押品范围等。

┃┣━━━━━━━━╋━━━━━━━━━━━━━━━━━━━━━━━┫┃2012-11-14┃根据总部新发布的折算率管理办法,修订折算率┃┃┃管理相关内容。

┃┣━━━━━━━━╋━━━━━━━━━━━━━━━━━━━━━━━┫┃2013-3-14┃新增国债ETF计入债券质押式回购质押库和债券┃┃┃分期偿还相关内容┃┣━━━━━━━━╋━━━━━━━━━━━━━━━━━━━━━━━┫┃2014-3-7┃根据总部新发布的折算率管理办法、回购指引,┃┃┃修订折算率管理相关内容;新增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品种相关内容;根据QFII派发公司债税┃┃┃前利息调整为税后利息修订公司债兑付兑息相关┃┃┃内容。

┃┗━━━━━━━━┻━━━━━━━━━━━━━━━━━━━━━━━┛目录第一部分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债券回售四、债券赎回、分期偿还、提前赎回五、可转债转股六、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净额结算的交易类业务清算和交收二、逐笔全额结算的交易类业务清算和交收三、发行类业务清算和交收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标准券折算管理以及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申报转股和回售五、质押基金的现金分红六、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净额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和《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和《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和《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冀财债〔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和《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冀财债〔2022〕38号河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做好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定,河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和《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6月29日河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河北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河北省政府债券的发行与兑付管理。

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河北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债券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由河北省财政厅合理选择确定。

10年期以下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及以上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河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后,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河北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河北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第五条河北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河北省政府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开展年度跟踪评级。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4]412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辽财库〔2014〕412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2014年7月21日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辽宁省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部门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偿还主体,承担转贷资金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7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当年发行额度。

第五条各市(县)政府及省直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转贷资金额度内,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部门)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

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各地区(部门)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后,制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建议,上报财政部并与财政部协商确定我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发行2019年吉林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四至二十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发行2019年吉林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四至二十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19•【字号】吉财库〔2019〕658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招标发行2019年吉林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四至二十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库〔2019〕658号2018-2020年吉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支持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开招标发行2019年吉林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四至二十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专项债券为5年、7年、10年、20年和30年(三)时间安排。

2019年8月29日上午10:30-11:10和11:30-12:10,分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招标,8月30日开始计息。

(四)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债券按照有关规定上市交易。

(五)兑付安排。

本次发行的5年期和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每年8月30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10年、20年和3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2月28日(闰年2月29日) 、8月30日支付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由吉林省财政厅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

本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费为承销面值的1‰。

二、招投标(一)招标方式。

本次发行的各期债券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每期债券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标位限定。

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4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量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量限额为当期债券招标额的3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闽财债管[2016]1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5.30【实施日期】2016.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闽财债管〔2016〕10号)福建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规范福建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2016年5月30日福建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政府债券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福建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福建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第二章投标限定第二条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5年、7年或1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30%(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第三条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4%、30%;其他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30%。

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发行额的30%。

第四条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

第五条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章中标原则第六条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经2005年4月22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六条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七条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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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固定收益总部研究经理--《发展的区分与管制——所罗门事件中国版惊曝内幕》
中国国债发行方式:

80年代前,直接发行---以行政分配摊派发行。流动性差,发行成本高;
80年代末 代销发行—委托代销机构发行。发行成本高,常达不到发行预期;
1990年代 承购包销--承销团购买后发行。 承销团巨大发行压力;
1995年 上海试点美国式招标;(南方等券商指标利率低,量大,巨亏)
1996年, 深圳试点荷兰式招标;
1999年 记账式国债正式采用荷兰式。(2002多次出现长期利率低于短期现象)
2003年 实行混合式国债发行招标

国债招标委托方式:
市价委托、限价委托

价格招标模式:
美国式招标(多种价格招标):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
依各自及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折算承销价格;标的为价格时,各中标机构按各
自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承销当期国债。

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招标):
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
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
销价格。

混合式招标
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投标机构中标
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购买当期国债;高于票面利率一定

价格和收益财
政部决定

价格和收益招
标决定
水平以内,按各自中标利率购买当期国债;高于票面利率一定价位以上标位,全
部落标。

标的为价格时,以各标位中标数量为权重计算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投标
机构中标价格高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
格购买当期国债;投标机构中标价格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价位以内的
标位,按各中标价格购买当期国债;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价位以下的
则全部落标。

混合式招标和操纵的可能
某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量为250亿,混合式招标。承销商最低竞投标位是3%,
最高竞投标位是4%。

按照混合式招标的规则,财政部将从3%开始的标位竞投数量进行累计,假
设到3.6%时,竞投数量累计为250亿元。由此,这3%到3.6%的利率区间就是计
算混合式招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的计算区间,具体计算方法是:将3%到
3.6%之间所有标位按照竞投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出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
率,我们假设这个利率是3.4%,而我们将3.6%命名为最优中标标位。

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利率区间段:3%~3.4%及3.41%~3.6%。
所有在3%到3.4%的标位之间进行竞投的承销商,都将按照3.4%的利率进行
承销。所有在3.41%至3.6%之间进行竞投的承销商,都将按照各自投标利率进行
承销。

因此,如果某承销商幸运地选择了在3.41%至3.6%之间进行竞投,那么相对
于那些按照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进行承销的承销商而言,就拥有了一定的利差
优势。

争议报道中券商赚取利差的模式:
如果客户在承销商处下的订单是,在3.35%处认购3个亿,但承销商将该部
分投标量的标位篡改为3.56%。

根据中标结果,由于客户的订单是选择在3.35%的标位进行竞投,客户必然
认为自己中标的利率就是3.40%;另一方面,承销商则是以3.56%所对应的价格
取得的债券。因此,承销商不需要动用自己一分一毫资金,而只因操纵客户标位
就能轻松赚得3.40%~3.56%间的差价。

如果客户下的订单是在3.35%处认购3亿元,但是承销商将原来客户订单改
在3.62%,鉴于最优中标标位是3.60%,承销商此次在3.62%标位上的3亿元投
标量就没有中标。客户本应得到的3亿元债券也就此落空。这样承销商将不得不
向别的承销商借入债券。

假设承销商将客户在3.62%的标位竞投3亿元篡改为在3.60%的标位上投注
3亿元。按照中标结果:客户原定的标位并未中标,并不需要为此划付资金,但
实际上承销商由于篡改了客户的标位而中标3亿元,这样承销商自己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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