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保护作品完整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独创性的权益。
作品完整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一种基本权利,旨在确保作品不受他人篡改、破坏或歪曲,维护作者的创作尊严和作品的原始面貌。
本文将对我国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作品完整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保持作品完整、不受他人擅自更改、歪曲、篡改等行为的权利。
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与著作人身权紧密相关。
2. 特征(1)专属性:作品完整权属于作者,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侵犯。
(2)绝对性:作品完整权不受地域、时间、内容等方面的限制。
(3)独立性:作品完整权不依赖于作品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4)不可分割性:作品完整权与著作人身权紧密相关,不可分割。
三、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完整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一)决定作品的修改、删节、增删等;(二)决定作品的发表、出版、发行等;(三)决定作品的名称、标题、封面、插图等;(四)决定作品的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五)决定作品的展示、展览、演出等。
”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完整权,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歪曲、篡改、删节、增删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歪曲、篡改、删节、增删等,侵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完整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法律途径1. 请求停止侵害著作权人发现他人侵犯其作品完整权,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2. 请求赔偿损失著作权人因他人侵犯其作品完整权而遭受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3. 请求赔礼道歉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对作者名誉、声誉的影响。
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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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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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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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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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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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第二级
–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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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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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五级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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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概述课件

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著作权法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变化。
未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推动全球 文化交流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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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纷。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纠纷。
05
著作权法的实施及意义
著作权法的实施
著作权法是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法 律,它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
品的专有权和相关权益。
实施著作权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 施,包括建立著作权行政管理机 构、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强
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 用,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 个人隐私等。
0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 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 作品的。
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清末民初,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逐步形 成了《大清著作权律》等法律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法律规范。
作品使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 一、引言 作品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作品使用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作品使用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作品使用权概述 1. 定义 作品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2. 特征 (1)专有性:作品使用权具有专有性,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权是独占的,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行使。
(2)地域性:作品使用权具有地域性,即著作权人在特定地域内享有作品使用权。 (3)时间性:作品使用权具有时间性,即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作品使用权。 三、作品使用权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作品使用权的基本法律,对作品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1)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
(3)作品使用权的行使,应当尊重作品的原意和艺术表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1)复制权:著作权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包括印刷、复印、翻录、录音、录像等。
(2)发行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发行,包括销售、出租、赠与等。 (3)出租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出租,包括出租影片、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
(4)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进行展览。 (5)表演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进行表演。 (6)放映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进行放映。 (7)广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进行广播。 (8)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对作品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包括哪些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一、专利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中国的基础专利法律法规,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
2.《专利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细节进行规定,包括专利申请、审查、实施许可等方面。
3.《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审查指南是指导专利审查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详细说明。
二、商标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范围、注册条件、保护措施等内容。
2.《商标申请受理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商标申请的受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3.《商标审查指南》:商标审查指南是指导商标审查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包括对商标注册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说明。
三、著作权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法律法规,规定了著作权的对象、权利、限制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2.《著作权合同备案规定》:该规定规定了著作权合同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3.《著作权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著作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四、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和相关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规定了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的经营行为、网络交易的权利和责任等事项。
附件列表:1. 专利申请表格2. 商标注册申请表格3. 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对新的技术、设计、新品种等创造性的发明进行保护,该保护包括独占权和利用权。
2. 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标、标志、图案等。
3. 著作权:指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作品的原创性表达,并享有相关权利。
4. 不正当竞争: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抄袭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手段进行的竞争行为。
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录音制品,即以录音技术所制成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其著作权保护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录音制品著作权概述1. 录音制品的定义录音制品,是指以录音技术所制成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
录音制品可以是实体形式的,如唱片、磁带、光盘等,也可以是数字形式的,如MP3、WMA等。
2.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主体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主体包括:(1)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即对录音制品进行制作、编辑、剪辑、混音等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录音制品的原著作权人:即录音制品所包含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3)录音制品的发行者:即对录音制品进行发行、销售、出租等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1.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客体录音制品著作权的客体包括:(1)录音制品的独创性:录音制品应具有独创性,即录音制品在内容、形式、表达等方面具有独立创作的性质。
(2)录音制品的完整性:录音制品应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原作品进行篡改、删减。
2.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将录音制品复制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3)出租权:即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向公众出租录音制品的权利。
(4)展览权:即以展览、展示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录音制品的权利。
(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6)改编权:即在不改变录音制品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对录音制品进行改编的权利。
(7)翻译权:即将录音制品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权利。
(8)汇编权:即将多个录音制品或者同一录音制品的不同版本汇编在一起的权利。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美术作品是⾮常常见的⼀种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美术作品的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是有⼀定期限的,那么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著作权不申请登记也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依据不同的权利,保护的期限也不⼀样。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及其死亡后五⼗年,截⽌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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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简单拍摄的自然景观
著作权法简单拍摄的自然景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拍摄自然景观的照片或视频通常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以下是关于简单拍摄自然景观的一些要点:
1. 原创性:拍摄自然景观的作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即作者通过自己的选择、构图、角度等方式对自然景观进行表达和呈现。
2. 拍摄者的权利:拍摄自然景观的人通常被认为是该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3. 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可以在不侵犯著作权的前提下使用拍摄的自然景观作品。
例如,教育、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非营利性目的的使用,或者在合理范围内引用、评论等。
4. 授权与许可:如果他人希望使用拍摄的自然景观作品,应当获得拍摄者的授权或许可。
这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授权许可证等方式进行。
5. 侵权行为:未经拍摄者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拍摄的自然景观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拍摄者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保护程度和范围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共领域的自然景观、无版权的作品等,可能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你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情况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条文
知识产权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3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4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人享有权利有限制条件吗
一、著作权人享有权利有限制条件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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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实施日期】1991.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用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
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十九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
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表演第三十五条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录音录像第三十七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