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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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财政关于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辽宁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入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模块,点击“新增项目”菜单,选择相应的计划类别进行申报,项目指南及要求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项目申报开始时间为2022年6月2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0日,各初审单位审定和出具推荐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有关要求(一)首次进行项目申报的单位需网上分别注册一级用户(单位管理功能)、二级用户(项目申报功能)账号,提供单位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注册账号请妥善保管,今后进行项目管理、合同签署及结题时将使用同一账号。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相应指南要求。

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起始时间原则上应在2022年1月1日至立项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内,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为准。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省内独立法人单位中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科研人员,原则上应于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同一负责人本年度支持不超过1项。

(四)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同一单位(含全资、控股等关联单位)本年度支持不超过1项,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原则上不少于70%。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4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4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4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拟立项项目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4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拟立项项目的公示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科学事业公益研究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有关单位申报、初审推荐、复审核查、专家论证和省科技厅党组会审定等程序,现将2024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30日。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

信访的有效时间以发信时的当地邮戳为准。

联系方式: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联系人:杜宜鸿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901室邮政编码:110004省科技厅科技资源统筹处联系人:李昊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1001室邮政编码:110004省科技厅监督评估与科研诚信处联系人:王一菲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1312室邮政编码:110004省科技厅机关纪委联系人:范苑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1607室邮政编码:110004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联系人:刘帅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1105室邮政编码:110004附件1: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拟拟立项项目清单(国际合作项目).xlsx 附件2: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拟拟立项项目清单(联合实验室).xlsx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9月26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为支持引导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建设,有效发挥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智力优势和咨政建言作用,根据《辽宁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科技创新服务类项目(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分步实施、分类分档、绩效优先”的原则,针对在科技促进发展、促进科技发展、服务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持续开展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研究,形成了一批高质量公共政策研究成果,提供较高质量科技创新政策参考的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通过后补助方式,引导支持智库加强科技创新战略、政策建议等研究,为辽宁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撑和决策支持。

二、申报范围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含第一批、第二批,见附件)。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项目须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申报开始时间为2023年6月25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各初审单位审定和出具推荐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日。

四、实施程序(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面向辽宁科技创新发展智库发布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报送材料。

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重点是2022年以来,智库围绕科技创新开展研究情况及成果、成果应用、决策服务、近期拟开展的研究及智库自身建设等。

(三)专家评审。

重点评价各智库运行情况、研究成果及应用情况、专家队伍培育情况、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情况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德国巴登-符腾堡州与中国辽宁省第26 次混委会纪要》和省相关外事部门要求,深入推动辽宁与欧美等重点国家技术合作,省科技厅决定进行2023年度辽宁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补充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方式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进行申报,登录后进入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模块,点击“新增项目”菜单,选择相应的计划类别进行申报。

省科技厅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

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二、申报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9:00至2023年7月23日17:00,项目申报单位须在此期间内完成申报材料填报并提交初审单位审核。

请各初审推荐单位于2023年7月24日12:00前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正式推荐文件和推荐项目清单(系统导出带二维码并加盖公章)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系统。

三、支持方向(一)与德国巴登-符腾堡州技术合作。

重点支持与德国巴符州海德堡大学、卡尔斯鲁厄理工大学、康斯坦茨大学、斯图加特大学,及弗劳恩霍夫研究所和马普研究所驻巴符州分支机构等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合作和人员培养等活动。

(二)与重点国家技术合作。

重点支持企业与美国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在生物医药、电动汽车领域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合作和人员培养等活动;重点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日本在氢能汽车领域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合作和人员培养等活动。

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

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用,促进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为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储备,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便于广大科技人员申请资助和监督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用于资助全省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是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资助计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由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和辽宁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三个类别基金(以下分别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优秀青年培养基金)及由吸引社会资金建立的专项基金构成。

第四条辽宁省境内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具有向省基金委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评审获得基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按省基金委发布的年度基金项目资助指南,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除具有极高科学意义和水平、明显预期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外,其它未列入项目指南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及良好的预期应用前景,对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2.具备研究工作基础,立项根据充分,研究工作具有自主创新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研究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可在2-3年完成预期研究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3.具有研究条件或可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申请资助经费预算切实合理;4.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研究必需的支撑条件,并对本单位项目实施及基金经费使用严格管理。

第七条省基金委每年集中受理基金中各类别基金项目申报,社会投入设立的专项基金可根据情况并入相应类别基金内一并申报,也可由省基金委另行组织申报。

申报省科技基金各类别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认定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认定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
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10.15
【实施日期】2015.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0月15日
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为产业技术创新提供综合服务,依据《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导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灵活多样,面向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机构。

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不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或市场准入等管理特征的服务、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售前售后服务。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产业技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的主体单位应是在辽宁省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平台应具备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固定专业人员。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签定2014年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签定2014年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签定2014年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5•【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签定2014年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的通知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2014年辽宁省科技计划已编制下达并开始实施。

为切实加强科技计划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能,决定组织签定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据与范围1.依据: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范围:省科技厅下达的2014年各批次科技计划项目。

二、基本要求1.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须按照相关规定与省科技厅计划归口处室(甲方)在确定的时限内签定合同;2.合同书须经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丁方)审核,及计划归口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3.项目初审推荐单位作为第三方(丙方)参与签定合同,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4.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5.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财政拨款、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资金的具体金额及使用方向等。

三、操作方式1.网上填报合同信息。

登陆辽宁科技信息网(),进入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合同书文本内容的在线填报、校对、审核、修改;2.印制书面文本。

纸质合同由乙方印制一式7份,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丙方履行程序并汇总,报丁方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审核,交甲方计划归口处签定;合同文本甲方3份,乙方1份,丙方2份,丁方1份存档。

四、责任分工1.甲方省科技厅计划归口处室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文本技术内容进行在线指导修改、审核和确认,并组织完成归口计划项目纸质合同的签定,将签定的合同文档交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和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档案馆各1份存档;2.乙方负责在线填报相关项目合同文本各项内容,按甲方指导意见在线修改、校对,定稿合同文本;3.丙方负责签约组织和指导,并承担甲方委托的相关工作;4. 丁方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文本财务内容进行在线指导修改、审核和确认。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征集及在库专家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征集及在库专家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征集及在库专家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10.3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专家征集及在库专家信息更新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升专家管理与使用效能,更好地推动科技专家库数据建设,按照《辽宁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领域科技专家,并对已在库专家进行信息更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条件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产业技术类专家、战略管理类专家、财务金融类专家三类。

入库专家应满足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积极鼓励企业科技工作者和青年科技工作者申请入库。

(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政治立场坚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4.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

5.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二)专业条件1.产业技术类专家条件。

主要涵盖从事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与推广和产业创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具体包括:(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博士后出站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作为项目(课题)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已经验收通过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技奖励主要获得者(排名前3);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技术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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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辽财企[2007]530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企〔2007〕530号2007年12月4日)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辽宁省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规范和加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是由省财政厅预算安排,与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科技专项主要包括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等。

对新设立的科技专项,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科技专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四条科技专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优先支持财务管理规范,产学研紧密结合,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一)关键技术攻关及重大科技项目产业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等。

(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高层次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等。

(三)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奖励已完成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的持有方和转化方。

(四)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建设。

(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技术支撑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县域特色产业和龙头企业、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科技项目。

(六)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支持与科技专项支持方向相关的重点领域或行业的重大项目等。

(七)其他与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有关的重大科技活动等。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支出范围第五条科技专项支持方式主要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及奖励。

(一)无偿资助:根据项目实施中的研究开发内容、资金投入、预期目标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贷款贴息:根据项目贷款合同、银行当期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贴息。

(三)奖励:对已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有关条件规定对主要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科技专项主要用于项目费及项目管理费。

项目费是指项目在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咨询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及设备的试制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占科技专项的支出比例。

(二)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三)实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项目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专家费用。

专家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其他相关费用,经省财政厅核定的重大科技活动支出及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是指省级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省级项目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进行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用。

第五章申报、审批与执行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计划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重点及项目申报要求,登录省科技厅信息网申报项目,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财务信息登录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

各市科技局负责对市属项目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在各市财政局对被推荐的项目单位财务情况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按规定期限上报省科技厅。

中省直单位上网申报后,由初审授权单位分别将初审结果的项目信息、财务信息分别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根据科技项目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如须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专家评估论证、招投标、实地考察等方式,经两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下达科技计划。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填写《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审批表》。

经批准的科技专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申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调整。

第十一条科技专项由省财政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用科技专项进行设备购置的项目单位,应逐步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的结论作为继续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科技专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科技专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对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省财政厅、科技厅审批后,可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不得长期挂帐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省直管理部门的项目管理费用,应单独设帐,年度结余,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纳入下一年度项目管理费用预算,继续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及时上报,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经省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不能调整使用的,将剩余经费上缴省财政,对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每年年末应向所在市财政局、科技局报送科技专项决算报告。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按照有关要求,将材料汇总分析后报省财政厅。

项目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结题后,将结题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以备绩效考评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科技专项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按部门职能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审核项目单位科技专项的项目预算、核批项目管理费、审核项目单位财务管理及有关财务资料,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项目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绩效评价,负责审批年度总决算。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创新发展和经费预算,组织申报科技专项,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资金预算、有关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年度科技专项项目管理费预算的建议,负责编制省科技厅负责的年度科技专项计划,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和监督,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工作。

各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推荐科技项目单位的财务及管理等情况;负责审核本地区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预、决算,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各市科技局负责遴选、初审、推荐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一般项目管理,参与重大重点项目的管理,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供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省本级项目单位申请科技专项,监督项目单位匹配资金到位情况及其他配套条件,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的要求,汇总并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受省财政厅、科技厅委托,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落实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严禁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技项目资金,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层层转拨科技项目资金和违犯规定将科研项目外包。

项目承担单位应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及有关单位的检查、监督并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建立包括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建立对科技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第二十条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追回财政拨款等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根据项目单位整改情况,确定对该单位以后年度是否给予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对应用型科技项目,应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科技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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