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则
论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风险和防范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 r
21 0 0年 第 1 8期
论 知 识产 权 出资 法 律 风 险 和 防范
苗 会
( 东技 术 师 范 学 院 天 河 学 院 , 东 广 州 5 0 4 ) 广 广 1 5 0 摘 要 : 识 产 权 在 知 识 经 济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 定 知 识 产 权 资 本 化 将 成 为 2 世 纪 一 种 格 外 引 人 瞩 目的 法 律 和 经 济 现 知 决 1
2 1 知 识 产 权 本 身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 ( ) 识 产 权 的权 利 瑕 疵 。 1知
( ) 资 者 应 当 保 证 出 资 知 识 产 权 的 合 法 性 及 稳 定 性 1出 出 资 者 应 当 保 证 其 用 作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合 法 、 效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 诺 用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任 何 第 三 方 不 能 承 根 据 知 识 产 权 法 或 其 他 法 律 提 出 任 何 权 利 要 求 的 。 在 用 知 识产 权认缴 出资时 , 提交该 知识 产权 的有 关证 明资 料 , 应 包 括 专 利 证 书 、 标 注 册 证 、 作 权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 识 产 权 商 著 知 与 实 发 然 而 , 论 是 理 论 上 还 是 实 践 中 , 有 可 能 导 致 出 资 者 受 让 合 同 , 该 知 识 产 权 的 技 术 特 性 、 用 价 值 、 展 前 景 、 无 都 作 并 非 不 拥 有 有 效 的 知 识 产 权 或 者 不 是 知 识 产 权 的 合 法 所 有 实 施 条 件 等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 为 投 资 合 同 的 附 件 。 出 资 者 是 人 或 者 被 使 用 人 , 本 无 权 将 该 知 识 产 权 用 于 出 资 , 致 公 用 作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技 术 上 的 可 靠 性 , 指 出 资 者 要 承 诺 根 导 依 培 司接 受 该 项 出资 的 知 识 产 权 后 , 无 法 按 照 公 司 经 营 的 目 将 用 知 识 产 权 出资 后 , 约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和 咨 询 、 训 服 务 ; 证 提 供 的 资 料 是 完 整 、 靠 的 ; 证 用 作 出资 的 知 识 保 可 保 的充 分 、 效 地 使 用 该 项 知 识 产 权 的 情 况 。 有 产 权 确 实 适 合 所 投 资 公 司 的 应 用 , 有 欺 诈 须 承 担 法 律 责 若 () 有权 的归属 。 2专 知 识 产 权 的 专 有 性 不 过 是 法 律 制 度 安 排 的 结 果 , 无 任 。 从 ( ) 资者 应 当 保 证 出 资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的 真 实 性 。 2出 形 财 产 的 本 质 而 言 , 于 知 识 本 身 通 常 超 出 知 识 载 体 的 价 由 知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财 产 , 价 值 评 估 有 较 大 的 弹 性 , 果 其 如 值 , 而 “ 有 与 认 知 主 体 分 离 或 传 播 的 经 济 合 理 性 , 识 因 具 知 就 掺 , 的传 播 收 益 大 于 知 识 的 传 播 成 本 ” 知 识 具 有 天 然 的 共 享 其 价 值 被 高 估 , 使 公 司 资 本 被 “ 水 ” 既 动 摇 了 公 司 资 本 , 真 实 足额 的 基 础 , 时 损 害 了 其 他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同 性。 因 此 , 资 者 必 须 承 诺 , 用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价 值 是 真 实 出 其 2 2 知 识 产 权 资 本 的 商 业化 风 险 . 如 出 出 公 司接 受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 的 在 于 公 司 发 展 对 知 识 产 可 靠 的 , 果 出 现 估 价 不 实 , 资 虚 假 的 情 形 , 资 者 应 当 目 并 权 商 业 化 运 作 的 需 要 , 此 ,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商 业 化 按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者 出 资 协 议 的 约 定 补 交 其 差 额 , 赔 偿 因 用 公 程 度 , 接 决 定 该 项 知 识 产 权 在 本 企 业 能 否 应 用 以 及 作 用 公 司 的其 他 损 失 , 司 设 立 时 的 其 他 股 东 或 发 起 人 对 此 承 直 担 连带责 任。 的大小 。 首 先 , 不 是 所 有 获 得 法 律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在 技 术 上 都 参 考 文 献 并 是 先 进 的 。 以专 利 为 例 , 然 我 国 《 利 法 》 定 能 够 授 予 虽 专 规 1 8条 第 4条 第 2款 、 2 0条 、 2 8条 第 0 第 0 专 利 权 的 发 明 与 实 用 新 型 必 须 具 有 创 造 性 , 是 这 种 创 造 [ ]参 见 公 司 法 第 2 第 2款 、 8 但 之 规 定[ . G] 性 的 衡 量 受 到 两 方 面 因 素 的 制 约 : 是 申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一 [ ]刘 春 霖 . 2 关于 专 利 权 投 资 的 法 律 思考 E3 知 识 产 权 , 99 ( ) J. 19 ,6 . 造 周 期 比较 长 。 二 是 , 请 专 利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创 造 性 是 与 [ ]郑 成 思著 . 识 产 权 论 [ ] 北 京 : 律 出版 社 。0 1 申 3 知 M . 法 2 0. 出资 者 以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入 股 , 得 股 权 并 成 为 公 司 股 取 东 , 个 当 然 的 逻 辑 起 点 是 出 资 者 对 用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权 一 已 经 取 得 了合 法 的 权 利 , 言 之 , 资 者 用 于 出 资 的 知 识 产 详 出 权 是 有 效 的并 且 是 合 法 的 所 有 者 或 者 合 法 的 被 许 可 者 , 他 将 该 项 知 识 产 权 用 于 出资 具 有 合 法 的根 据 。
知识产权实缴出资攻略:轻松搞定操作流程

在当今知识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除了传统的货币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实缴成为企业资本构成的重要途径。
然而,这一过程并非简单操作,需要遵循特定的流程并留意诸多关键事项。
那么,知识产权实缴的流程究竟是怎样的?又有哪些方面需要我们格外注意呢?一、什么是知识产权实缴?知识产权实缴是指以软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技术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资产入股,等同于资金实缴。
这种出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好处1、优于其他出资方式:无形资产出资合法合理,相比垫资、贷款等方式更具优势。
2、规避被追缴风险:有效降低企业破产清算时出资人未实缴被追缴的风险。
3、增加企业引资:知识产权评估值列入财务报表,可增加企业资产,优化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吸引投资。
4、助力企业发展:通过知识产权实缴,企业还可申请专精特新等政府资助项目,获得更多发展机遇。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操作流程1、确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约定以知识产权出资,并进行工商登记备案。
2、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委托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
3、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
4、验资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实缴信息公示:完成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备案。
6、涉税问题处理:股东需在税务局进行税务申报。
四、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1、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选择正规的评估机构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3、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
总之,知识产权实缴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创新的资本运作方式,具有诸多优势。
但在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流程操作,并注意相关事项,以确保出资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实缴虽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本注入方式,但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流程,谨慎对待每一个环节和注意事项。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实缴的优势,为企业的成长和创新注入强大动力,同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浅议知识产权出资及其评估

浅议知识产权出资及其评估【摘要】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知识产权作价对公司的出资,并取得公司相应的份额的股权。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则是把无形资产转化为有效的公司资本的重要环节,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起着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基本问题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财产已远远超过了物质财产而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财产形态。
根据国外的一些研究统计,在2000年每6美元的市场价值中,只有不到1美元的价值是由有形资产或金融资产构成,其余5美元(约占总市值的83.3%)的价值由无形资产构成。
在当代,知识产权及高新技术成为各国,包括中国内资、外资公司乃至高科技公司中重要的出资形式。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概念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出资人以经过评估的适格知识产权缴纳公司注册资本以获取对价股权的出资方式。
出资人获得的对价是公司的股权,出资者享有基于股权而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我国法律允许知识产权出资,但对于出资标的物的性质为知识产权本身或为知识产品,不同学者存在不同见解。
有学者认为,出资行为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某项技术成果、作品、商标的产权控制的易手,而非该技术成果、作品、商标原件本身的占有。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入股,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实质上是以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出资,包括知识产权的出资,而绝非以知识产品出资。
(二)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知识产权出资属于现物出资的范畴,须先满足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不符合出资要件的,不能进行出资。
学术界对“现物出资资格原则”有不同的学说,但各个学说在主要内容方面并无太大差异,这些要件大体包括:第一、确定性,即指现物出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以什么作为出资标的物必须客观明确,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价值物的现存性,即强调出资标的价值应当是现实存在的。
第三、价值的可评估性。
实缴出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缴出资是指股东按照章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出资款项足额缴纳到公司账户的行为。
实缴出资是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公司权益和股东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实缴出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实缴出资的法律依据1.《公司法》《公司法》是我国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实缴出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出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2)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3)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关于实缴出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认缴的出资额足额缴纳出资。
”(2)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之一,其中关于实缴出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缴纳出资。
”三、实缴出资的规定1.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出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常见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2.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
出资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资时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
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The execution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discipli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公司法中对于出资时间并没有比较明确的强制性的出资时间。
不过,出资时间可以由公司内部自己决定。
当然,各股东早点出资,对企业的建立和发展都是有利的。
为了维护企业经营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国家制定了公司法,企业的注册、经营等事项都不能违背公司法的规定。
我们知道,公司的成立涉及到注册资本的申报,而一个公司会有多位股东共同出资,那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公司法出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二、法律规定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
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三、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六、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07-10-20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项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编号5D )作者简介朱雪忠(6),男,江西鄱阳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制度与管理研究。
郭威(),湖北襄樊人,硕士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第24卷第1期2008年1月商丘师范学院学报JOURN AL OF SH ANG Q I U TEACHERS C OLLEGE Vol .24 No.1Janua r y .2008企业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研究朱雪忠 郭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出资已经成为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新公司法对这种出资方式进行了确认,但未构建出具体完整的知识产权出资制度。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动力和转化机制为理论基础,从企业知识产权出资的各个环节对该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理论基础;出资范围;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评估中图分类号:F830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600(2008)01-0092-08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理论基础(一)知识产权出资的动力机制知识产权出资,其实质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是知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诉求。
在知识经济形态下,知识在生产要素中的作用超过了土地、劳动和货币等传统生产要素,占据主导地位。
知识在企业生产和服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一种稀缺的经济资源,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增值手段,进而形成知识资本参与到企业的利润生成和分配过程之中。
知识之所以能够成为资本,是因为其具有资本的双重属性,即产生价值的自然属性和实现增值的社会属性。
知识产权出资作为知识资本化的一种形态(现有的理论对知识资本的构成内容尚未完全统一,但依现行管理学界之普遍观点,主要包括人力资本、关系资本及结构资本;知识产权属于结构资本,是知识资本的下位概念),其根本动因就是企业实现增值、追逐利润的目标。
论新《公司法》中知识产权出资问题

d d m n )来确定股份对价,否则股份 uget 的承受 人即应对差额部分负责 。。 二、 对知识产权出资法律法规完善
的 建 议
别审计 员等规 定了责任 5 、规范 了现 物出资范围。即必须是 可以确定经济价 值的财务 。 。
是 由立法和判例共 同完成 的。 根据美 国 《 公司法修订本 的规 定,股 东可用于 出资的财产十分 广泛 , 包括一切有形或 无形 的财产, 或是 能使公 司享受 的利
上述具体评估依据可以看出,不同
人都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因此,
公有技术是不能用于 出资的。 . 2 有效性
要求 。 这主要是基于知识产权时间性和 地域性的特征 。比如,专利权的保护期 是 2 年,版权 保护期为 5 年 。一旦超 o o 一
新的现实认解 。
[ 关键词] 新 < 司法) 知识 产权 公
出资形 式 评估作价
一
、
主要国家知识 产权 出资 之法律
( )关于对知 识产权 评估作价 的 二
各 国 法律 规 定
内容 与德 国法大 同小异,但法 国法在现 物出资的评估和检查方面并没有采纳德 国的双重检查 制度 。 并且对于 买卖形式 的掩盖实物出资是当作欺诈性行为来处
定。
性要求。专有性是将知识产权与公有领
( )知识 产权 的评 估作价和比例 二
计算的建议
“ 专利 申请” ,还是已批 准的专利;2是 . 否经过 了异议程 序;3. 属于 哪一 种专
利:4 属于 “ . 第一 专利”还 是 “ 第二专
域内的人类智力成果想区分的一个重要
标志 。知识产权是一种独 占性权利,具
公司法第7章股东的出资08

• 列举部分法定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于作为股东出资的非 货币财产的条件进行规定。更加灵活和合理。
(一)除货币外,规定了三种非货币财产形 式: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并以 知识产权代替了原来的工业产权。
1、货币
2、实物:实物出资,不仅要交付财产,而 且要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
–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原来的工业产权改为知 识产权后,主要增加的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 关的邻接权等出资形式。
4、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
– 只有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因 此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先通过国家征收的途径变 为国有土地,才能进一步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进行投资。
•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形式的扩大。依价值性、可转让性
和合法性标准,股权应当是法律允许的出资形式。
• 2008.7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发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地方法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湖北、四川
等。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2007) – 天津:《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
• 对于出资构成的限制的主要方式:
– 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的 比例。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 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 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法国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的出资应占公 司总资本的25%以上;意大利规定,货币出资 占30%以上;瑞士、比利时、卢森堡为20%以 上,奥地利《私人有限公司法》则要求股份资 本的50%为现金支付。
注意:涉及不动产的、交通工具的实物出 资的交付移转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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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出资正在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有一套规则来限制出资的进行,以防止滥用和损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则根据出资者所属的地域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国际出资规则的根本原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并有效地控制知识产权投资的活动。
为了遵守知识产权出资规则,出资者可以分为两个主要实体:投资者和投资者持有者。
投资者持有者通常是知识产权的开发者和拥有者,投资者则是有能力为知识产权提供资金的个人或团体。
首先,投资者持有者必须了解他们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性质,以便可以确定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其次,必须采取实质性措施,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的权利,以免征得知识产权投资者的同意才能使用其知识产权。
此外,投资者持有者必须与投资者签订双边合同,而这样的合同一般会规定知识产权投资者提供资金的原因,投资者持有者希望从知识产权投资中获得的利益等。
此外,投资者持有者必须尽可能明确规定具体的条款和条件,为知识产权投资者提供清晰的投资要素。
投资者持有者也必须考虑投资回报的方式,以确保知识产权投资者的投资是经济可行的和合理分配的资金。
最后,知识产权出资规则还要求投资者持有者与知识产权投资者就有关知识产权及其利用条款达成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
利益的分配、投资回报的报酬、投资流动等。
总之,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工具,双方都受其制约,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未来,双方将利用规则来促进知识产权国际出资,从而促进贸易、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