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与分析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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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经典案例与分析

一、基本案情

精通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黑客甲某日从家中向不特定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了一封邮件,邮件中包含病毒“北京欢迎您”。电脑感染该病毒后会自动删除硬盘数据,权益被侵害的外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我国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该案?准据法如何确定?

答:我国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准据法适用中国法,分析如下:

二、案情分析

分析思路:对侵权客体的定性——管辖权——准据法

1、对侵权客体的定性:

首先,本案中侵权人甲是主体,其对不特定的某个人发送的病毒邮件是侵权行为,受病毒感染的电脑自动删除的数据是侵权的客体,数据的所有人是被侵权人。

根据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承认了计算机中的数据是所有人财产权的一种,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是排他的支配权,支配权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都对该数据财产负有不得侵犯其合理完好占有该财产的义务。所有本案中甲侵犯的是被侵权人的财产权。

2、管辖权:

中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是指中国法院作为整体,能否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民事诉讼并未对涉外案件单独规定完整的管辖权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1)专属管辖权。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继承提起的诉讼,而是网络侵权中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所以人民法院无专属管辖权。

2)协议管辖。如果当事人作出了有效的管辖权协议,那么由当事人选择的人民法院或者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可以协议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我国或外国法院进行管辖。

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本案为侵权人甲通过网络侵犯被侵权人硬盘数据等财产权益的侵权案件,因此符合可以协议选法的条件。

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本案为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人甲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侵权人甲与被侵权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选择法院进行管辖:

3)一般管辖权。被告侵权人甲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如果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甲提起诉讼,那么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再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涉外编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侵权人甲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行使对被告甲的一般管辖权。

综上,本案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我国或外国法院进行管辖。如果双方没有选择的按照一般管辖被告侵权人甲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均可管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行使对被告甲的一般管辖权。

3、准据法:

准据法由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国家的冲突法确定。本案由中国法院行使国际管辖权,因此,适用中国冲突法确定的侵权适用的准据法。本案为财产权益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1)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可以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法律,适用双方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如果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是中国则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在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则本条不适用。本案中外国当事人对甲提起诉讼,所以无法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3)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又非同一国家,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其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其中提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就是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可以适用该被侵权人住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就是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本案可以适用侵权人甲的住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三、总结

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准据法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中国法或被侵权人住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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