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产评估机构合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产评估机构合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促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组织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按照特定目的,遵循适当方法和计价标准,对资产价格进行评估算的专门机构。

第3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在授信项目中须进行评估的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在建工程、船舶、机器设备等。

第4条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2章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第5条入围本行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应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房地产评估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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