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区、县

建委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信息平台。市建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

第五条本市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

第六条本市各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在新材料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须在市建委备案。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产品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未发布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生产企业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

第七条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向市建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网址: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db7207538.html,)

向社会公布。

告知性备案的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用建设工程材料提供服务,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告知性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八条对涉及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实施采购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向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备案,由市建委统一建立可追溯的档案库。

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范围以及具体程序由市建委另行公布。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对其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验收和移交时建设工程材料存档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材料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

系,包括合格供应商选择、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库)验收、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储存、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各项制度措施,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施工单位对其采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负责,对执行现场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负责。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单位与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双方应约定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环保指标、封样要求、保质保修期限、质量证明文件、产品质量争议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供货单位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

(四)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及获证单位名单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对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样品进行封样。供应单位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与封样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时,发现“三无”(无厂名、厂址、执行标准)产品、假冒产品或实物与提供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不符的,不得验收。发现“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的,应当立即向市或区、县建委报告,同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就地扣押封存处理决定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看管封存的“三无”产品、假冒产品。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更改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规定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建委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国家和本市在建设工程中禁止或限制使用建设工程材料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单位备案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核验情况;

(四)复试和有见证取样检测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

(六)建设工程材料招标投标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对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检验合格,但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查后判定不合格的,未使用的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判定的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市或区、县建委可将吊销资质证书的情况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将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罚。不合格产品是外埠企业生产的,对生产企业的处罚移交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的,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 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 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

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 二、砌筑砂浆试件的取样 (一)抽样频率 每一楼层或250立方米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如果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 (二)试件制作和养护 1、砂浆试验用料可以从同一盘搅拌或同一车运送的砂浆中取出。施工中取样,应在使用地点的砂浆槽、砂浆运送车或搅拌机出料口,至少从三个不同部位采取。所取试样的数量应多于试验用量的1~2倍。砂浆拌合物取样后,应尽快进行试验。现场取来的试样,在试验前应经人工再翻拌,以保证其质量均匀。 2、砂浆立方体抗压试件每组六块。其尺寸为70.7mm×70.7mm×70.7mm。试模用铸铁或钢制成。试模应具有足够的刚度、拆装方便。试模内表面应机械加工,其不平度为每100mm 不超过0.05mm,组装后各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5度。制作试件的捣棒为直径10mm,长350mm的钢棒,其端头应磨圆。 3、砂浆立方体抗压试块的制作 (1)将无底试模放在预先铺有吸水较好的纸的普通粘土砖上(砖的吸水率不小于10%,含水率不大于20%),试模内壁事先涂刷薄层机油或脱模剂。 (2)放于砖上的湿纸,应用新闻纸(或其它未粘过胶凝材料的纸)。纸的大小要以能盖过砖的四边为准,砖的使用面要求平整,凡砖的四个垂直面粘过水泥或其它胶结材料后,不允许再使用。 (3)向试模内一次注满砂浆,用捣棒均匀地由外向里按螺旋方向捶插捣25次,为了防止低稠度砂浆插捣后,可能留下孔洞,允许用油灰刀沿模壁插数次。插捣完后砂浆应高出试模顶面6mm~8mm; 当砂浆表面开始出现麻斑状态时(约15min~30min)将高出部分的砂浆沿试模顶面削去抹平。 4、试件养护 (1)试件制作后应在20±5℃温度环境下停置一昼夜(24h±2h),当气温较低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应超过两昼夜,然后对试件进行编号并拆模。试件拆模后,应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天,然后进行试压。 (2)标准养护的条件是: a 水泥混合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60~80)%。 b 水泥砂浆和微沫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90%以上。 c 养护期间,试件彼此间隔不少于10mm。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

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郴建价(2010)01号文附表: 《2010年第一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 执行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材料编号材料名称单位预算价备注◇◇◆一. 半成品门窗◆◇◇ CL01465铝合金卷闸门㎡88.00 CL01468铝合金百页窗㎡192.00 CL00161铝合金地弹门㎡275.00 CL01455全玻地弹门㎡70.00(不含玻璃) CL01471铝合金固定窗㎡202.00(不含玻璃) CL01472铝合金平开窗㎡240.00(不含玻璃) CL01464铝合金平开门㎡252.00(不含玻璃) CL01473铝合金推拉窗㎡210.00(不含玻璃) CL01466铝合金推拉门㎡244.00(不含玻璃) CL01479单层塑钢窗㎡169.00(成品) CL01478塑钢窗带纱窗㎡192.00(成品) CL01476塑钢门(成品)㎡180.00(不带亮) CL01477塑钢门(成品)㎡185.00(带亮) (半成品不含中空CL00003塑钢中空玻璃窗㎡225.50 玻璃) (半成品不含中空CL00009铝合金中空玻璃窗㎡302.20 玻璃)◇◇◆二. 玻璃◆◇◇ CL00007钢化中空玻璃5+6A+5㎡110.00 普通中空玻璃5+6A+5㎡88.60 钢化中空玻璃6+6A+6㎡125.30 普通中空玻璃6+6A+6㎡102.50 钢化中空玻璃(镀膜) 5+6A+5㎡138.80 普通中空玻璃(镀膜) 5+6A+5㎡116.70

钢化中空玻璃(镀膜) 6+6A+6㎡143.10 普通中空玻璃(镀膜) 6+6A+6㎡119.60 CL01087平板玻璃3mm㎡10.80 CL01764平板玻璃4mm㎡23.00 CL01765平板玻璃5mm㎡30.30 CL01766平板玻璃6mm㎡35.80 CL01767平板玻璃8mm㎡44.10 CL00266平板玻璃10mm㎡61.00 CL01768平板玻璃12mm㎡70.00 CL00267茶色玻璃5mm㎡32.80 CL01769茶色玻璃10mm㎡65.00 CL00269茶色玻璃12mm㎡77.00 CL00701磨砂玻璃3mm㎡23.60 CL01790磨砂玻璃5mm㎡35.90◇◇◆三. 墙地面砖.石材◆◇◇ CL00287面砖60×240块0.29 CL00288面砖150×75块0.23 CL01816面砖194×94块0.37 当前页1/19 |共有761条记录,每页41 条记录 首页| 下页| 尾页|转到第 1 页郴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郴建价(2010)01号文附表: 《2010年第一期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表》 执行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材料编号材料名称单位预算价备注CL01818面砖95×95块0.26综合面砖45×95块0.16综合 CL01802墙地面砖200×200块 2.71 CL01803墙地面砖300×300块 6.8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 发布部门: 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17.10.07 实施日期: 2017.10.07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时效性: 有效 法规类别: 工程建筑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 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 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 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 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 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 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 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 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pdf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

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

材料价格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

材料价格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影响 目录 摘要 (2) 引言 (2) 一、材料价格释义及分类 (3) 二、材料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5) 1、从材料所占比重来看 (5) 2、从工程造价定额的构成来看 (5) 三、影响材料造价的因素分析 (6) 四、加强材料成本管理的措施 (7) 1 加强材料采购的管理 (7) 2 建立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制度 (8) 3 采取合理措施应对材料价格波动 (8) 4 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 (9) 五、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在建筑施工工程中,材料费约占工程总造价的70%左右,是整个费用的主体。一般而言,材料费用的高低和水平对工程造价起决定性作用。在土建工程中,材料费用占项目工程造价的65%左右,而在装饰工程及安装工程中,材料费用的比重占项目工程造价的75%左右,个别高档次的装饰工程,这个比重甚至达到85%以上。因此分析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总体造价的影响,加强施工项目材料成本管理,对保证工期,保证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及节约社会资源都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关系 关键词:材料费;造价;材料变化;工程影响;经济效益 引言 人民日报称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2009年3季度以来,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砂石料等主要的施工结构材料出现了持续的上涨,虽然 2009年7季度主要材料价格开始有所回落,但在这段时间内材料的价格上涨从不同程度上提高了水工工程的建设成本。水工工程建设项目,大都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工程材料,涨价造成承包人成本大增。2010年2季度部分材料价格较2009年2季度上涨了30%左右,

承包人无法承担价格上涨带来的如此大的风险,对工程的建设极为的不利。一些项目业主采取补偿材料价差的措施,保证工程项目的实施;一些业主不做调整,承包人甚至停工,对工程影响十分不利。一般而言,材料费用的高低和水平对工程造价起决定性作用。在土建工程中,材料费用占项目工程造价的65%左右,而在装饰工程及安装工程中,材料费用的比重占项目工程造价的75%左右,个别高档次的装饰工程,这个比重甚至达到85%以上。。材料费用的高低对工程造价起决定性作用,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地确定和控制材料费用即材料价格,规避和降低其风险,是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 一、材料价格释义及分类建筑材料指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及制品(半成品、成品)的总称。建筑材料的品种繁多、作用和功能各异,按使用性质可分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次要材料。建筑材料可分为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次要材料。主要材料是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品种相对少,消耗量比较大,且占工程造价比重高(占总材料费用的68%左右)的一些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水材、沥青、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品及各专业专用材料。辅助材料也是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品种相对多,消耗不大,比重相对较小的材料,如砂、石灰、玻璃等。其他的如周转性材料,在施工中可重复使用且不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能够反复周转使用,多次摊销计算,如模板、脚手架等。次要材料是指品种繁多、用量小、价值不大且不便计算的零星用材料,如铁件、铁丝、螺栓、焊条等。工程造价中所采用的材料价格,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版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取样标准

版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取 样标准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取样标准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取样标准第一部分:砂、石、水泥、金属等原材 一、砂: 1、执行标准:JGJ52-2006、GB/T14684-2001 2、检验批次:应以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以 400 立方米或 600 吨为一验收批,小型工具(如拖拉机)以 200m3 或 300t 为一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对于一次进场数量较少,且随进随用者,当质量比较稳定时,可以一个月为一周期以 400 立方米或 600 吨为一检验批,不足者亦为一个批次进行抽检。每次从 8 个不同部位,取样 40kg。 二、卵石(碎石): 1、执行标准:JGJ53-2006、GB/T14685-2001 2、检验批次:应以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以 400 立方米或 600 吨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对于一次进场数量较少,且随进随用者,当质量比较稳定时,可以一个月为一周期以 400 立方米或 600 吨为一检验批,不足者亦为一个批次进行抽检。每次从 16 个不同部位,取样 60kg。 三、水泥: 1、执行标准: GB175-2007 2、检验批次: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0 万吨以上30 万吨以下,不超过 400 吨为一检验批。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0 万吨以下,不超过 200 吨为一检验批。不足 200 吨为一检验批,对于连续进场,按 3 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 400T 为一验收批。取样要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 20 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的样品总量至少 12kg 3、取样要求:依据标准 GB50204-2002,①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 3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1 个月)时,应进行复检。②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四、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光圆钢筋:

建筑工程材料要求

建筑工程原材料报验 建筑工程材料必须具备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 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合格证应具备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规格型号;3.制造厂厂名; 4.产品出场日期; 5.符合国家制造标准号;6厂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签章。 (一)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材料要求: 1.各类管材有质量证明文件。 2.阀门、卫生器具、给水设备、散热器、水箱、保温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测报告。 3.给水系统涉及材料应有卫生防疫部门的检测报告。卫生器具应有环保检测报告。水表、热计量表应有计量鉴定证书。 4.消防报警设备必须为经过认证认可监管委员会认证(CCC认证)的产品,有认证证书和公安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检测报告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二)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要求: 建筑电器1KV以下的配电工程所需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

1.穿线导管及附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书(表明项目应齐全),塑料管应有法定检测单位(国家化学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建工测试部)出具的检测报告(带有CMA标志)并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2.电线、电缆: 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中国认证可监管委员会签发的认证证书(CCC认证)(注意证书编号是否与合格证上标明的一致)、法定检测部门(国家电控配电设备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带有CMA标志)并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 3.灯具、开关及插座类: 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中国认证可监管委员会签发的认证证书(CCC认证)(注意证书编号是否与合格证上标明的一致)、由国家检测部门出具的“定型试验”检测报告(带有CMA标志)并查看是否在有效期内。凡属消防电子产品的应急灯、疏散指示灯、标志灯均应提供由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国家指定检测部门签发的“消防电子产品检测报告”。 4.配电柜、配电盘及开关箱: 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中国认证可监管委员会签发的认证证书(CCC认证)(注意证书编号是否与合格证上标明的一致)。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质量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标签:房产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建筑工程主要材料、检测

一、钢筋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测 本节的主要依据:《砼用钢筋》GB1499-2007 1、钢筋的检验批、取样数量及方法 ①钢筋按批(炉)号随机取样送检,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的钢筋为一检验批,每批量不大于60t。 ②从每批钢筋中取两根分别切取二个试样做拉力和弯曲试验。当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或弯曲试验不合格时,应取双倍数量的试件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个试件的抗拉强度或弯曲试验不合格时,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 2、钢筋的质量技术标准 钢筋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技术指标应满足附表1.1要求: 砼用热扎钢筋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标准 ②本表摘自《钢筋砼用钢筋》GB1499—2007 。 3、钢筋试验试件长度要求 钢筋试件的长度应符合附表1.2要求: 钢筋试验试件长度 附表1.2 单位:㎜ ②d=钢筋直径。

二、钢筋焊接检测 本节的主要依据:《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1、钢筋焊接的检验批、取样数量及方法 ①钢筋闪光对焊 在同一个工作班内,由同一个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个接头时,亦按一个检验批计算。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包括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试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切取6个试件,其中3个做拉伸试验,3个做弯曲试验。 ②钢筋电弧焊 在施工现场条件下,每一至二层楼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同钢筋级别、同接头型式)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钢筋电弧焊接头的抗拉强度检验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③钢筋电渣压力焊 在施工现场条件下,每一层楼或施工区段中以300个同类型接头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的抗拉强度检验时,应从每批成品中切取3个接头进行拉伸试验。 2、钢筋焊接检验的技术指标 ①钢筋闪光对焊 钢筋闪光对焊接头的拉伸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三个试件的抗压强度,均不得低于该级别钢筋规定的抗拉强度值(见附表1.1); b、至少有两个试件断于焊缝之外,并呈塑性断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第六讲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一、大纲要求及主要内容 (一)、大纲要求: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9、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二、内容讲解: 1Z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Z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

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例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 )监督管理。 A.建设单位 B.建立单位 C.工商行政 D.政府 答案:D。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 )为主要内容。 A.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B.主体结构 C.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D.环境质量 答案:C。 例题: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 )为主要手段。 A.行政审批 B.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C.竣工验收 D.质量考核与抽查 答案:B。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明细分类(财务用)

建筑工程材料明细分类 一、钢材:各种规格钢材、钢板、角钢 二、水泥:各种标号水泥 三、砖、瓦:标准红砖、水泥标准砖、水泥多孔砖、页岩多孔砖、轻质砼砌块、平瓦、脊瓦 四、砂:粗、中、细黄砂 五、石料:石粉、瓜子片、小碎、中碎、道渣、二片、大片 六、五金:元钉、铁丝、焊条、锯条、铁锤、板手、老虎钳、水泥钉、合页、搭扣、门锁、 泥桶、铁锹、洋镐、线坠、卷尺、墙线、钢丝刷、电铃、电池、螺丝、螺母、螺杆、垫片、皮带轮、三角带、太阳灯管、清洁球、扫帚、拖把、筛网、木盒、木斗、板车内外胎、灭火器、电热管 七、工具用具:钻头、转子、线圈、试压模、电焊枪、焊把线、电焊面罩、氧气乙炔表、电 机、电锤、振动棒、水泵、自吸泵、潜水泵、离心泵、轴承、切割机、切割片、木工锯片、机油、黄油、齿轮油、液压油 八、水电:PVC管材、管件、PPR管材、管件、闸阀、水表、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电表、 电表箱、开关、插座、生料带、灯具、桥架、多媒体箱 九、油漆:乳胶漆、防火漆、真石漆、106涂料、外墙涂料、防火涂料、腻子粉、胶水、纤 维素、砂皮、漆刷 十、其它:石棉瓦、波纹管、泡沫板、石棉板、挤塑板、外墙保温、屋面保温、抗裂砂浆、 防水材料、网格布、网片、墙砖、地砖、踏步砖、挂瓦条、卷门、彩条布、山型卡、粉刷条、木线条、滴水条、止水钢板、止水片、止水槽、止水条、止水带、马橙、电焊网、发泡剂、清洗剂、植筋胶 其他直接费:氧气乙炔、漏电器、漏电按钮、漏电插座、接触器、保险丝、电缆、广告牌、标化牌、喷绘展板、镝座、镝灯、运费(现场用汽车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材料明细 一、办公用品:文件夹、资料盒、彩笔、墨汁、铅笔、印油、硒鼓加粉、打印、装订费、复 印纸、图集、规范、刻章、茶怀、资料费、施工日记、办公桌、公关椅、沙发、茶几、暂住证、联防费、横幅、鞭炮烟花、 二、职工福利费:手套、雨鞋、雨衣、安全带、安全帽、口罩、方便面、矿泉水、食品、人 丹、现场用茶叶、现场人员伙食费、液化气、蒸饭箱、铁锅、电炒锅、电水壶、保温桶、厨房设备、床上用品、电风扇、健康证体检费、 三、规费:政府各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支付给总包单位的管理费、投标编制费用、投标经营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建设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过关,随时有倾倒或垮塌的危险,那么这种建设工程就是不合格的。在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这方面,我国是有专门的条例的,下面就让律伴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采保费的规定)知识讲解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采保费的规定)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 现将《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加强材料价格管理,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园林等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及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分为定额预算价格、市场指导价格。 定额预逄价格是指编制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中的材料价格时所采用材料价格。 市场指导价格是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的指导工程概、预、结算中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价格。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组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材料由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工地材料堆放点)后的出库价格。 第五条材料价格的进口设备购置费分别由下列费用组成: (一)材料价格费用组成: 1、材料原价; 2、材料供销部门综合费; 3、材料包装费(已含在原价中的不重计); 4、材料运输费(包括材料运输损耗); 5、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二)进口设备购置费用组成: 建设项目进口设备购置费由岸价及关税、消费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费用组成。 第六条材料价格中各项费用的确定: (一)材料原价系指材料直接向生产厂采购的出厂价。 (二)材料供销部门综合费系指材料不能直接向生产厂采购,必须经过当地物资部门或供销部门采购时所附加的手续费、管理费等。 (三)材料包装费系指为了便于材料运输或为保护材料而进行包装所需要的费用,包括水运、陆运、陆运中的支撑、蓬布等。包装费按下列原则计算: 1、凡由生产厂负责包装,其包装费已计入材料原价者,不再另行计算。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2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就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

常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的检测方法详细介绍

常用的建筑工程材料的检测方法详细介绍 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报道有关于住房纠纷和烂尾楼的问题,出现该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使用了劣质的建筑材料。很多农村家庭自己建造房子时不会太多关注建筑材料的问题,只要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即可,但是城市建筑中,不管是居民住房还是商业建筑或者是工业建筑,对建筑材料的要求等级均较高,优质的建筑材料才能保证建筑物的质量达标。每一种建筑材料都有其固定的检测方法,下面的时间大家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常用的建筑工程材料都有哪些常用的检测方法。 1、现场搅拌混凝土检测 根据国家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检测,取样时应采用随机取样的原则,取样的重复组为3组,保证检测结果的重复性和可信赖性。 2、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自购买运送到施工现场之后,需要按照预拌混凝土检测标准取样测定,用于交货的混凝土在交货地点进行取样,用于出厂的混凝土应在搅拌施工地点进行取样,对于预

拌混凝土的质量,每一车都要通过目测检查。 3、钢筋检测 对于不同组别的钢筋建筑材料需要进行不同批次的取样和检测,测定钢筋的直径、长度、弯心直径等指标。 4、墙体材料检测 不同的墙体材料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使用随机取样法取样检测,对墙体材料进行抗压强度和密度检测试验,确保墙体材料的承重能力能符合建筑物的设计要求。 5、防水材料检测 防水材料是建筑工程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建筑环节,很多建筑物由于防水施工工作不到位,后期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还需要重新整改,增加整改成本和难度,施工方使用的防水材料需要有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并且要明确注意使用期限和产品的规格以及使用范围等重点指标。防水材料的检测除了要对其检测物理性能外,另外,也需要做注水试验来判断防水材料的性能。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不适用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不含两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和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本市所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市建委、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和完成承包业务所必须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经市场准入的勘察、设计文件到市建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要按规定到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确定验收日期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日期确定后,应当提前两日书面通知当地质监站。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2014年版)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取样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取样标准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取样标准 第一部分:砂、石、水泥、金属等原材 一、砂: 1、执行标准:JGJ52-2006、GB/T14684-2001 2、检验批次:应以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以 400 立方米或 600 吨为一验收批,小型工具(如拖拉机)以 200m3 或 300t 为一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对于一次进场数量较少,且随进随用者,当质量比较稳定时,可以一个月为一周期以 400 立方米或 600 吨为一检验批,不足者亦为一个批次进行抽检。每次从 8 个不同部位,取样 40kg。 二、卵石(碎石): 1、执行标准:JGJ53-2006、GB/T14685-2001 2、检验批次:应以在施工现场堆放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以 400 立方米或 600 吨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计。对于一次进场数量较少,且随进随用者,当质量比较稳定时,可以一个月为一周期以 400 立方米或 600 吨为一检验批,不足者亦为一个批次进行抽检。每次从 16 个不同部位,取样60kg。 三、水泥: 1、执行标准: GB175-2007 2、检验批次: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0 万吨以上 30 万吨以下,不超过 400 吨为一检验批。水泥出厂编号按水泥厂年生产能力规定 10 万吨以下,不超过 200 吨为一检验批。不足 200 吨为一检验批,对于连续进场,按 3 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 400T 为一验收批。取样要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 20 个以上的不同部位取等量的样品总量至少 12kg 3、取样要求:依据标准 GB50204-2002,①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 3 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 1 个月)时,应进行复检。②同一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四、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光圆钢筋: 1、执行标准:GB1499.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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