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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29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玲胡玉巧穆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如燕;赵绪【当事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如燕赵绪【当事人-个人】沈如燕赵绪【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查鉴轩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王垚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查鉴轩王垚【代理律所】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如燕;赵绪【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国际条约【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9 19:55:10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财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299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7046507。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另案被告)、另案原告)与另案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1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公礼胡松涛李艳【审理法官】吴公礼胡松涛李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文军【当事人-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从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从江郑贤红袁士东徐越峰【代理律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刘文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蚌埠电信公司与刘文军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蚌埠电信公司与刘文军的劳动关系于何时解除。
2.一审法院判决电信蚌埠分公司向刘文军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张瑞波、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瑞波、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皖03民终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李小芹【审理法官】赵晓兵熊爱军李小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瑞波;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蒲公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当事人】张瑞波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蒲公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瑞波【当事人-公司】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蒲公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蒋小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张贝磊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时轶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万良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蒋小东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张贝磊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时轶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万良蒋小东张贝磊时轶【代理律所】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瑞波【被告】江苏峰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蒲公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本院观点】张瑞波于2018年7月毕业,2018年8月与蒲公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用工单位为峰度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张瑞波的毕业证书显示,张瑞波于2014年9月至2018年7月在辽东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学习。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瑞波于2018年7月毕业,2018年8月与蒲公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用工单位为峰度公司。
张瑞波上诉称该劳动合同是被迫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瓦卢瑞克天大(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王春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瓦卢瑞克天大(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王春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皖11民终13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根张立涛贺斌【审理法官】夏根张立涛贺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瓦卢瑞克天大(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王春勇【当事人】瓦卢瑞克天大(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王春勇【当事人-个人】王春勇【当事人-公司】瓦卢瑞克天大(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刘祖贵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德恒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徐承林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刘祖贵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德恒徐承林刘祖贵【代理律所】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瓦卢瑞克天大(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春勇【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2、天大公司应否向王春勇支付涉案款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2、天大公司应否向王春勇支付涉案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王春勇虽然于2017年因个人原因从天大公司离职,但其之前在该公司工作中因工伤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未领取,直至2018年5月14日天大公司才将王春勇应当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转入王春勇账户,此时王春勇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王淼、曹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淼、曹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3【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25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淼;曹丽;周忠进【当事人】王淼曹丽周忠进【当事人-个人】王淼曹丽周忠进【代理律师/律所】姚大志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杨小玉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大志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杨小玉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大志杨小玉【代理律所】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王淼【被告】曹丽;周忠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给了曹丽;2.案涉债务是否已经偿还。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2021年1月13日开庭时,王淼提交了案外人汤***与曹丽的电话通话录音1份,曹丽的质证意见为:“录音是2020年9月,那时被告(曹丽)还不知情200万的借款已经还给原告(王淼)了,被告是最近十多天才知道周忠进与宋某将钱还了”,而曹丽在该录用中明确表示其现在没有钱还案涉借款,如果有钱其和周忠进早就还了。
通过查看一审法院2021年7月19日的庭审录像,证人宋某陈述周忠进曾经要求其还掉案涉的借款,但其拒绝了,转给王淼的钱是汤***的分红款。
汤***在一审法院2021年1月13日开庭时作证表示,宋某转给王淼的200万元系其私人的钱。
宋某与周忠进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7月12日离婚。
王淼起诉时一年期LPR为3.85%。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债务是否已经转移给了曹丽;2.案涉债务是否已经偿还。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网站: 邮编:100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13)第133-1号致: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获授权于2013年11月19日出具京天股字(2013)第133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为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之后发生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交易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 意 见 书同泽[2009]专字039号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东北国实大厦十楼电话:008624-24869333传真:008624-24868555法 律 意 见 书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委托协议》,指派刘明、张荣文、崔永亮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发行人 指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所 指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火炬中心 指沈阳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发公司 指辽宁科发实业公司成果公司 指辽宁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辽宁科创 指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院 指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金石投资 指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科投资 指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森木 指沈阳森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松 指上海金松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松 指上海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新松 指深圳市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北京新松 指北京新松佳和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天道 指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 指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 指刘明、张荣文、崔永亮律师《公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编报规则》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招股说明书 指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而编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 指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2006年度审计报告 指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天会证审字[2007]112号《审计报告》2007年度审计报告 指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天会证审字[2008]S082号《审计报告》2008年度审计报告 指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6016号《审计报告》2009年1-6月审计报告 指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6193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619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元(货币单位) 指人民币元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指2009年7月23日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第一节 律师声明1.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2. 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与朱克锋、宋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与朱克锋、宋美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30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作化陈丽芳郭继光【审理法官】王作化陈丽芳郭继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朱克锋;宋美玉;朱正强【当事人】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朱克锋宋美玉朱正强【当事人-个人】朱克锋宋美玉朱正强【当事人-公司】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陶文喜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张同林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陶文喜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阚先锋孙铭蔚张同林陶文喜【代理律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朱克锋;宋美玉;朱正强【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4年4月15日,朱正强收到朱克锋的转账后,当天朱正强个人卡转入徐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65万元。
徐某某系朱克锋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金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员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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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中化工程管理,中化工程因此成为化三院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化工程注册资本为 121,457
国家为了规范行政职能,将包括化三院在内的原化工部基建局所属部分国有企型国有企业,现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1999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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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中化工程的总资产为 103.42 亿元,净资产为 16.21 亿元,
营部、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党群工作部和监督部。经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
门,分别是总经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改革发展部、财务资产部、人力资源部、集团经
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20 号,法定代表人为金克宁,现设有 10 个职能部
5-1-3-1
企业,为东华科技的关联方,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中化工程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现拥有 25 家全资或控股
2、实际控制人的下属企业情况
净资产为 17.21 亿元,2006 年 1~6 月净利润为 1.00 亿元( 未经审计)。
2005 年度净利润为 1.47 亿元。截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中化工程的总资产为 118.51 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