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豫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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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规定豫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08〕203号

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

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

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附件:《》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

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原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并按规定重新核发备案证和备案牌。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意见书、审核资料报送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安装单位作出回复,安装单位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回复书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并列附着在建筑起重设备的显着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3米,设备备案牌为该设备的身份标志,不得随意拆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仅限于登记的设备和施工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移到其他工地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备案证(不含自行驱动行走的起重机械,例如汽车起重机)。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备案牌、使用登记证不得转借。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使用登记编号按省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的编码规则编号,建筑起重设备备案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设备备案牌、使用登记证由实施备案登记机关按照省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统一式样制作。各种证、牌均由具体实施备案、登记的管理机关核发。

第十九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一经发现有关单位提供的备案登记材料有虚假行为,可随时撤销备案登记,收回备案登记证、牌,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未按本办法进行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相关单位不得从事应在备案、告知、登记后方可实施的行为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告知手续时,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交使用登记机关注销。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查询服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

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应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时作出停止使用、限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及经济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名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附件三: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附件四: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牌

附件五: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

附件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

附件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附件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回复书

附件十: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情况一览表

附件十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

附件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编号:

豫备XX - X - XXXX - XXXX

(1)(2)(3)(4)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编号:

豫登XX - X- XXXX- XXXXX

(5)(6)(7)(8)

其中:

(1)设备产权属地代号——共四位。前二位“豫备”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X”为设区市(省辖市)的代号,使用当地车牌号相应的大写英文字母;第四位的“X”为区、市(县)的代号,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辖市确定并上报建设厅。由于济源市无所属县(市),该位代号济源市使用“○”;其他省辖市直管企业的设备该位代号也使用“○”。

(2)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3)设备备案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4)设备备案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5)工程所在地代号——共四位。前二位“豫登”为固定编号;第三位的“X”为设区市的代号,使用当地车牌号相应的大写英文字母;第四位的“X”为区、市(县)的代号。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并报省建设厅。由于济源市无所属县(市),该位代号济源市使用“○”;其他省辖市直管工程使用的设备该位代号也使用“○”。

(6)起重机械类别代号(见《代号对照表》)。

(7)使用登记时间——“XXXX”表示四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后两位表示月份。

(8)使用登记序号——“XXXX”表示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编号。

3、代号对照表

4、示例

例1:豫备ABT07120001

表示:2007年12月在河南省郑州市B县(市)进行产权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设备备案号为0001号。

例2:豫登ABT08010001

表示:2008年1月在河南省郑州市B县(市)进行使用登记一台塔式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号为0001号。

附件三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河南省建设厅制

说明

一、本证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凭证;

二、本证不得涂改、伪造,不得转借给与该设备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需要查看或使用本证时,持证单位应当提供;

四、本证由河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设备备案管理机关盖章有效;

五、持证单位应加强本证的管理,如果一旦丢失,要立即登报声明,并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注:高×宽=18cm×26cm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2、检测单位不参加安装验收的,可不再本表上盖章;

3、产权单位应与设备备案单位名称一致。

附件六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变更备案申请表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审核表

注:本表为安装、拆卸审核通用表格,在使用时应将不适用的文字划掉;如工作内容为“安装”,把表中“拆卸”二字划掉。

附件八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

(备案管理机关名称):

我单位拟于年月日在(工地名称)

对一台(设备名称及型号)进行安装(拆卸),其安装(拆卸)相关资料已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特此告知。

附件:材料目录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浮吊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以及绞车、千斤顶和滑车等。 3 名词术语 ----------- 4 引用文件 ___ GB6067—7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___ 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____ JT/T9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 5 职责与实施 5.1 起重机械,都应符合GB6067—7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 5.2 新安装的,拆迁后异地安装的,停机一年发上的、起重性能设计更改的起重机,必须在安全、设计、设备、制造、安装、使用部门的参与下按照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T/T9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申请取证(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取证后才能使用。 5.3 已取证的起重设备,有效使用期:自取证的第一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四个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再向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申请续发证(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检查。检查前,使用、维修保养部门做好起重性能、安全性能的检查、调试、调整、修理工作。 5.4 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加起重机的最大起重量,加快起重速度,延长跨距,悬臂或改变其他重要性能,必须验算其强度、刚度和功率等,并对薄弱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5.5 起重机械的结构和安设起重机的地基、屋架、轨道及其它建筑物,必须能稳固和安全地承受运行时的最大负荷,并且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起重机的平衡物应当安装得稳固可靠,使其不致发生移位、脱落或改变重量和现象。行驶起重机的轨道,其坡度和轨道距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工作的地面应当平坦、硬实,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最新版)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最新版)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载人起重设备等。 二、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四、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 五、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六、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八、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完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九、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

塔式起重机基础知识汇总(整理版)

塔式起重机基础知识汇总 塔式起重机的技术性能是用各种参数表示的,其主要参数包括幅度、起重量、起重力矩、自由高度、最大高度等;其一般参数包括:各种速度、结构重量、尺寸、尾部尺寸及轨距轴距等,下面分别简述: 一、幅度: 幅度是从塔式起重机回转中心线至吊钩中心线的水平距离,通常称为回转半径式工作半径。 二、起重量 起重量是吊钩能吊起的重量,其中包括吊索、吊具及容器的重量,起重量因幅度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每台起重机都有自己本身的起重量与起重幅度的对应表,俗称工作曲线表。 起重量包括两个参数:即最大起重量及最大幅度起重量。 最大起重量由起重机的设计结构确定,主要包括其钢丝绳、吊钩、臂架、起重机构等。其吊点必须在幅度较小的位置。 最大幅度起重量除了与起重机设计结构有关,还与其倾翻力矩有关,是一个很重要的参数。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是随吊钩的滑轮组数不同而不同。一般两绳是单绳起重量的一倍,四绳是两绳起重量的一倍等等。可根据需要而进行变换。 为了防止塔式起重机起重超过其最大起重量,所有塔式起重机都安装有重量限制器,有的称测力环,重量限制器内装存有多个限制开关,除了限位塔机最大额定重量外,在高速起吊和中速起吊时,也可进行重量限制,高速时吊重最轻,中速时吊重中等,低速时吊重最重。. 三、起重力矩 起重量与相应幅度的乘积为起重力矩,过去的计量单位为TM,现行的计量单位为KNM,1TM等于10KNM。 额定起重力矩量是塔式起重机工作能力的最重要参数,它是防止塔机工作时重心偏移,而发生倾翻的关键参数。由于不同的幅度的起重力矩不均衡,幅度渐大,力矩渐小,因此常以各点幅度的平均力矩作为塔机的额定力矩。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量随着幅度的增加而相应递减,因此,在各种幅度时都有额定的起重量,不同的幅度和相应的起重量连接起来,就绘制成起重机的性能曲线图,使操作人员一看明了不同幅度下的额定起重量,防止超载。 一般塔式起重机可以安装几种不同的臂长,每一种臂长的起重臂都有其特定的起重曲线,不过差别不大。 为了防止塔机工作时超力矩而发生安全事故,所有塔机都安装了力矩限位器,其工作原理是当力矩增大时,塔尖的主肢结构会发生弹性形变而触发限位开关动作,力矩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使用目的, 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局所有起重设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使用、安装、拆卸等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监察。 3 术语、引用标准、相关文件 3.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2 《广东省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 3.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3.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3.6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DL—5009) 3.7 起重设备是指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履带吊、曲线电梯、井架、天车等设备。 4 职责 4.1 分管局领导批准签发工程局有关起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文件,检查并督促局有关部门及局属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起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保证起重设备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4.2 局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定期的起重设备质量检查、安全监察。审核大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改造方案。负责处理起重设备重要技术问题。当起重设备发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危险时负责组织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4.3 局安全质量部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实施监督。对不符合项目的纠正与预防及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4.4 物资管理中心负责塔式等起重设备装拆过程的质量检验、安全检查,及其竣工时的全面自检工作,并保证塔式等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对所属的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取证上岗按章作业。物资管理中心负责本企业塔式等起重设备质量、安全体系运行的记录和记录管理。4.5 局属各专业公司按局规定自行装拆自己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负责装拆或使用过程质量检验和整体自检工作必须按规定进行,并保证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对所属的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取证上岗按章作业。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的质量、安全体系运行的记录和记录管理,并接受局物资管理中心的管理。 4.6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负责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加强对本单位管理、安装(维修)作业的全面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管理体制。负责安装维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按规定组织编制安装作业技术方案、工艺要求并报批,组织技术交底。负责安装作业过程中的技术检验和分部验收,保证安装维修质量。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安全作业,定期安全检查。组织起重设备安装维修后的技术试验。 4.7 机械安装维修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装拆维修的安全、质量制度,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装拆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考试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知识试卷 单位:姓名: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计20分。正确“√”错误“×”,并填入括号内) 1.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3.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中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可以判定为合格。() 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后进行查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计40分) 1.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 B.产品合格证 C.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A.出租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A.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 B.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 C.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 4.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A.15 B.30 C.10 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3倍以上5倍 B.1倍以上3倍 C.5倍以上10倍 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 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 7.施工升降机限速器应隔()校验一次。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D.不需交验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二、起重设备的采购管理 起重设备采购必须坚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购买经省登记备案的产品,做到三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齐全。 三、起重设备的租凭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供应,项目部都要关心爱护正确使用,及时维修、保养,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修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2、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机械设备有偿使用,机械费公司收取总价的70%,架杆,架板按低于当地市场价租凭收取。钢模板采用合同租赁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0.25元,工地用完码垛整齐,报公司设备科验收后停收租金。机械费返还给项目部的30%,按设备使用维护的情况而定,维护保养差的按10%返还。项目部丢失的设备原价赔偿,不允许自己购买次品补充,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仍按原价赔偿。 3、公司设备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起重机械,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由当事人认可签定,起重机械化设备属正常磨损,公司负担维修费用,使用不当、损坏,由项目部负担。工程附属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内机械设备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赁收费,项目部承担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设备直接和项目部结算。 4、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项目部私自购置的起重设备及零星工具,其价款由项目部全部负担,设备归公司所有。 5、停工后,对所有机械设备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设备科的全部送还,不能送公司的由项目部自己办理,由设备科派人验收。 为了使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特制定以下规定: 四、起重设备的安装管理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对策(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 理对策(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对策(最 新版) 1.前言 随着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已成为现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主要施工机械,它的主要特点是工作高度高、幅度大、服务范围广、适用性强,通过吊钩、吊笼取物装置,对重物进行起升、下降或水平移动,是高层建筑施工的关键设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广泛使用,也暴露了诸多安全管理问题,埋下了事故隐患,在安装、使用、拆卸等管理上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失。 2.起重机械设备存在的问题 2.1责任主体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

2.1.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虽然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但安全职责不够明确,仅停留在纸上、挂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部分企业虽然设置了专门的机械设备管理部门,但未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工作没有落实下去。 2.1.2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台帐资料不完善,装拆专项方案的编审不重视,方案内容的针对性不强、无实质性措施;部分方案还有明显错误,不能指导现场装拆,操作人员仅仅凭“经验”装拆;起重机械设备的验收、调试流于形式,未能查找出事故隐患。 2.1.3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装拆单位相对较少,有些施工现场借用或挂靠有资质的装拆单位,导致实际装拆过程中的起重工、安装钳工、机械技术员、电气技术员、安全员与装拆备案中的人员不符。 2.1.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后、使用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及时进行检测检验,施工现场有相当一部分起重机械设备在使用中存在不同程度的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分析和预防(最新版)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分析和预 防(最新版) Security technology is an industry that uses security technology to provide security services to society. Systematic design, service and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5

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的分析和预防(最新版) 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应用也更加广泛,但生产厂家在产品的质量稳定性、生产效率、自动化水平、安全装置灵敏可靠程度以及管理水平等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而且还有诸多问题一时适应不了起重机械发展的需要,因此发生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中的伤亡事故屡见不鲜。 发生在起重机作业中常见的伤亡事故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挤压碰撞人 挤压碰撞人是指作业人员被运行中的起重机械挤压碰撞。 起重机械挤压碰撞人也是发生在起重机械作业中常见的伤亡事故,其危险性也很大,后果也很严重,往往也会导致人员死亡。

起重机械作业中挤压碰撞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吊物(具)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摆挤压碰撞人。发生此种情况原因:一是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运行中机构速度变化过快,使吊物(具)产生较大惯性;二是由于指挥有误,吊运路线不合理,致使吊物(具)在剧烈摆动中挤压碰撞人。 (2)吊物(具)摆放不稳发生倾倒碰砸人。发生此种情况原因:一是由于吊物(具)放置方式不当,对重大吊物(具)放置不稳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是由于吊运作业现场管理不善,致使吊物(具)突然倾倒碰砸人。 (3)在指挥或检修流动式起重机作业中被挤压碰撞,即作为人员在起重机机械运行机构与回转机构之间,受到运行(回转)中的起重机机械的挤压碰撞。发生此种情况原因:一是由于指挥作业人员站位不当(如站在回转臂架与机体之间);二是由于检修作业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司机在贸然启动起重机械(回转)时挤压碰撞人。 (4)在巡检查或维修桥式起重机作业中被挤压碰撞,即作业人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目录 1.目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编写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管理职责 (4) 6.起重机械管理要求 (5) 7. 起重设备日常管理要求 ............................................................................................................ 8.执行与检查 (7) 9.附表 (8)

1、目的 为明确起重机械管理职责,规范起重机械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公用部门、生产中心等单位的起重机械的管理。 3、编写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3.2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 3.3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011 3.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 3.5 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2001 3.6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3.7 TSG Q5001-2009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3.8 TSG Q6001-200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3.9 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3.10 TSG Q7016-2008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4、术语和定义 4.1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4.2大修 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得变更,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3改造 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起重机械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登记表编号: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附录a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的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 设备基本情况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的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设备名称 按照产品的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设备代码 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的变化而改变。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的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的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设备型号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编制规定填写。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的级别,如A、B、C等。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的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的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的表述填写。 防爆型式 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的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吊具型式 填写实际设置的吊具型式。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操纵方式 填写人员的操纵方式。如司机室操纵、地面操纵(悬挂按钮)、遥控等。 a4 设备主要参数 包括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工作级别、整机总功率等。如设备经过改造或者其他原因更改,按照更改后的数据填写。 额定起重量(起重力矩) 填写设备的额定起重量(t)或者额定起重力矩(适用于臂架式,kN·m)。 跨度、起升高度、起升速度 填写起重机械实际或者允许的跨度(m)、起升高度(m)、起升速度(m/s)。 工作级别 填写起重机械按照工作繁重程度所确定的工作级别,如A3、A7等。 整机总功率 填写起重机械设计运行所需要的总功率(kW)。 a5 设备使用情况 使用单位名称 填写使用单位名称,如果属于公民个人,则填写姓名。 对于专门用于出租的起重机械,填写产权所有者(包括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经济类型、所属行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用途、单位内编号)。 单位地址 填写使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地)、区(县)、街(路、乡)、小区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

附件1: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装拆使用登记、第二联备案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存档。(三联式各地自制)2.交表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装订成册:(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安全技术档案含安装使用保养说明、检验维修保养记录等。(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精选范本

3.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应重新办理备案。 精选范本

附件2: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XXX—X XXXXX (1)(2)(3) 其中: (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表示省(区)的简称,我省为“浙”;第二位“X”为设区市的英文字母代号,我市为J;第三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具体为椒江J、黄岩H、路桥Q、临海L、温岭W、玉环Y、天台T、仙居X、三门S、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C、台州经济开发区K。 (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具体见下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县(市、区)从00001开始流水编号。 二、示例:浙JJ—T00001 表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精选范本

附件3: 台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精选范本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知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培训

logo CONTENTS 总 目 录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法律法规知识设备基础知识及检验要点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要点 案例及风险控制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与 垂直运输设备塔式起重机设备安拆依据的标准、规范施工升降机安拆依据的标准、规范 物料提升机安拆依据的标准、规范020304 大型设备进场安拆依据的法律、标准 01

5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设备依据相关法律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住建部37号)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2010

5塔式起重机 适用的的标准规范、规程: 《塔式起重机》GB/T 5031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1375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J/T 10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施工升降机》GB/T 10054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0055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GB/T 26557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 规程》JGJ 215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 2013 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 2009

15-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准入及维护保养管理规定9.30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起重机械准入及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维护保养环节的市场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准入和维护保养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正常运转,满足使用功能,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购置、租赁、维护保养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指集团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准入 第三条对拟用于集团公司承建施工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厂家实行准入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建筑起重机械准入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工程总监及工程部、技术中心、安全生产管理部组成,对拟用于集团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厂家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列入准入名录(第一批建筑起重机械厂家准入名录附后)。 第五条准入评定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审核评定完成,特殊情况下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评定完成,评定由使用单位或供应单位初评合

格后向评定小组提出评定申请,申请受理后,评定小组按考察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评定合格的列入准入名录,评定不合格的不得列入准入名录。(准入评定表附后) 第六条评定分为定期评定和应急评定 定期评定为每年由评定小组对准入名录厂家进行年度审核评定,发布年度准入名录,年度审核评定不合格的厂家禁止列入准入名录。 已列入准入名录的厂家经年度审核评定不合格的,其品牌产品不允许新购置或租赁进入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使用;集团公司范围内已购置的该品牌产品需经重新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应急评定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满足生产需求,需租赁不在名录内的厂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时,由使用单位或供应单位提出申请,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受理,评定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但其产品不得列入到年度建筑起重机械厂家准入名录,仅做本次应急放行使用。 第七条定期、应急评定申请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产权备案证明; 5、产品基本情况:主要说明产品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等特点; 6、目前市场使用情况;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根据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我市制定了《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产权、安装和使用单位在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资料,通过备案登记,有效防止不能

保证安全使用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水平。 二、我市区域内现有建筑起重机械要于2010年8月1前完成产权备案工作,8月1日以后没有进行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三、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管理系统将于下半年开通,届时,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均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申报,请各级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机关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附件:《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建设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通知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2日印发

德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安装告知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在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将安装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编制依据 《塔式起重机》---GB5031-2008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起重机械监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2006 《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监安全管理重点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08】166号令“五不租”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02】124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09】8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5-99 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管理 施工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装检查标准》规定。 四、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2、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 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4、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5、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起重设备管理规定 大唐鲁北安〔2009〕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起重设备(起重机械、起重机具)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黄岛项目部。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起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公司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建档及年度检测工作。 第四条设备部负责起重设备技术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公司起重设备的技术管理、维护管理和建档工作。 第五条黄岛项目部负责起重设备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职能是负责所辖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起重特种设备的人员培训。 第七条安全监察部起重安全监督管理专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公司的起重设备管理规定,严格起重设备的监督,配合设备部、黄岛项目部搞好起重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加强对基层部门落实本制度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考核,使全厂起重设备符合国家特种作业工作标准的要求,以保证生产需要。 2、严格按照制度及时联系地方监督检验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和大修后检验,负责索取检验报告、将检验合格证明或整改通知单发放到相关部门,并监督问题的整改工作。 3、定期对设备部、黄岛项目部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对于不认真执行起重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等情况,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4、建立全公司起重设备清册,监督设备所属部门建立健全起重设备档案资料。 5、参与对全厂起重设备检修管理,有权对被委托的起重机械检修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对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参与起重机械大修后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设备部技术管理专责人 1、负责对所管辖部门起重设备技术管理,经常查看设备缺陷记录,掌握起重机械缺陷及处理情况,检查督促黄岛项目部及时按标准消缺。 2、对黄岛项目部上报的起重机械检修(大修)项目进行确认,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联系有检修资格的厂家进行检修,在检修厂家进公司工作前,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检修合同。 3、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检修(大修)后的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方案,明确试验方法,通知安全监察部、黄岛项目部和检修厂家,验收工作结束及时编写验收报告,大修原始资料整理后按规定存档,验收报告副本送交黄岛项目部存档。 第九条设备部、黄岛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专责人: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范围 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建筑起重机械”),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期限达到以下使用年限的,由省级及以上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备案登记继续使用: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3)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4)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5)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6)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机; (7)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等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 (8)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 (9)使用时间过长造成结构件疲劳、变形、腐蚀等较严重,运动件、传动系统磨损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 二、登记内容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三、产权备案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产权单位”)在设备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办理设备备案手续。 (二)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手续时,设备产权单位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2)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土地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协议等; (5)设备购销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相应有效证明文件;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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