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中国古代七种重要的税收制度总结

高中历史中国古代七种重要的税收制度总结
高中历史中国古代七种重要的税收制度总结

高中历史中国古代七种重要的税收制度总结

中国古代史从春秋战国到清朝一共经历了七次比较大的税收制度改革,按时间顺序分别是:春秋战国时的初税亩、汉代的编户制度、北魏的租调和徭役制、隋唐的租庸调制、唐后期的两税法、明后期的一条鞭法、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制。每一次税收制度的改革都是高考考试的重点,同学们请仔细掌握。

一、春秋战国时的初税亩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从字面上来看,初,就是“开始”,税亩是指“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具体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原来“井田制”,是九百亩中取一百亩,而“初税亩”之后,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税,也就变成了约十分之二。

背景:在实行“初税亩”田赋制度之前,鲁国施行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私田不向国家纳税,因此国家财政收入占全部农业产量的比重不断下降。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按田亩征税,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的实行,增加了财政收入,适应和促进了新生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

二、汉代的编户制度

编户制度是一种赋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户口登记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西汉政权建立后,为加强对劳动人民的管理、控制和剥削,下令进行人口登记,把民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土地财产等情况,详细登记在户籍上,建立周密的户籍制度。根据土地和人口多少征收赋税和徭役,这种造册登记户口的办法称为编户制度。编户农民对国家的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田租,即土地税;二是算赋口赋,即人口税;三是更赋,即徭役和兵役的代役税。一般来说,编户制度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很重。编户制度对西汉的经济恢复起到过重要作用。

背景:西汉政权建立,统治要进一步加强;统一后,人口众多,不利于管理和控制。

三、北魏的租调和徭役制

租调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期和均田制配套的税收法令。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背景:北魏前期租调很重,每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每人又征税帛一匹二丈,以供调外之费,农民负担相当沉重。实行“班禄”制后,又增加帛三匹,粟二百九斗,作为官吏的俸禄开支。而且在实行过程中,士族豪强多向普通民户转嫁负担,农民往往被逼得“弃卖田宅,漂居异乡”。这样的赋役制度只能使国家编户齐民大量减少,政府的税源随之萎缩。为了吸引广大隐附和流散的人口重新成为国家编户,同时也为了适应均田制实施后的新情况,北魏政府制定和推行了“新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与此前的租调额相较明显下降,大致只有均田制之前租调额的1/2左右,属于轻徭薄赋的政策。

四、隋唐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即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

背景:1.唐太宗即位后,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2.均田制的实行。

五、唐后期的两税法

两税法,是指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据丁征税的作法,实行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

背景:唐朝建国以后,土地兼并便在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增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

[3] 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帐的能力,土地兼并更是剧烈,加以军费急需,各地军政长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种名目摊派,无须获得中央批准,于是杂税林立,中央不能检查诸使,诸使不能检查诸州,赋税制度非常混乱。

六、明后期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就是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实行这种办法,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虽有良好初衷,却最终残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背景:中国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

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推行“一条鞭法”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七、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制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背景:清朝建立初期,战火不断,百姓死伤流亡者很多。登记在册的人口与耕地剧减。且国内阶级矛盾严重,起义、暴动时常发生。清政府为了安抚流亡的百姓,回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

此外,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在中原的军事威胁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屡遭怀疑,这就是来自那些意图复辟明王朝的“遗老”们的非议与讥诋。要彻底孤立他们,就需要政治、经济双管齐下,政治上高压震慑,即后人熟知的兴文字狱;经济上迂回徐进,先是频繁蠲免钱粮,继则“永不加赋”,借助宽松优容的赋税政策来固结中下层民众,瓦解“遗老”们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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