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976-2015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DB33T 976-2015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DB33T 976-2015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ICS13.220.01

P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976—2015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rental housing

2015- 07 -16发布2015-08-16实施

目次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总平面布局 (1)

5 平面布置 (2)

6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 (3)

7 建筑构造 (3)

8 消防设施 (4)

9 防火措施 (5)

10 消防安全管理 (6)

前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庆平、周志忠、朱江、王伶剑、徐放蕊、徐景、金辉、钟惠芬、柳斐、王健、陈卫东、朱瓒、邵云飞、傅晓波、陈旭伟。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出租房的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建筑构造、消防设施、防火措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用于出租的房屋或用房。

本标准适用于居住出租房,不适用于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JGJ 3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家庭户。

3.2

居住出租房

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或用房。

4 总平面布局

4.1 居住出租房所在建筑与甲、乙、丙类生产储存场所,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GB 50039的规定。

4.2 既有居住出租房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相邻的两

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中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建筑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

b)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建筑相邻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

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c)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每面墙上

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4m。

4.3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纵横相连、间距不宜大于160m;

b)车道的净宽、净空高度不宜小于4m;

c)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d)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e)尽头式车道满足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4.4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5 平面布置

5.1 居住出租房不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5.2 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3 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进行防火分隔,并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

5.4 居住出租房除厨房外,不得使用明火,不应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甲、乙类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等化学危险品。

5.5 设置在居住出租房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要求:

a)靠外墙设置;

b)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

c)顶棚和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5.6 居住出租房内燃气灶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气灶具宜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厨房内;

b)放置燃气灶具的灶台采用不燃材料或加防火隔热板;

c)燃气灶具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0.5m,或采取有效的防火隔

热措施;

d)无自然通风的厨房,应选用带自动熄灭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和

机械通风设施;

e)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应采用耐油燃气专用胶管,长度不应大于 2m,安装应牢固,

中间不应有接头,且应定期更换。

5.7 电动自行车宜集中放置,放置区域与疏散通道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

6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疏散

6.1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 m2,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6.2 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居住出租房应设置在7层及以下,每层应至少设置2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a)设置在5层及以下的居住出租房,任1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每层建筑面积

不超过200㎡,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b)设置在既有建筑的6层、7层的居住出租房,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

1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m、任一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其中4层及

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

6.3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居住出租房应设置在5层及以下,每层应至少设置2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任1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且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2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6.4 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居住出租房应设置在2层及以下,每层应至少设置2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每层居住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

6.5 当居住出租房有多个单元时,单元与单元之间应设有防火墙,单元之间的楼梯宜通过屋顶连通。

6.6 通过长度大于10m的内走道连接各户的居住出租房,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6.7 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6.8 居室内任一点至居室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15m,居室门至户门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宜小于1.0m。

6.9 3层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

6.10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当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及合用前室的窗

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b)既有的仅在建筑中部设置一部开敞式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

燃烧体隔墙将楼梯与房间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密闭不燃烧体门;

c)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增设安全疏散通道通至室外。

7 建筑构造

7.1 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7.2 居住出租房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居室内的采光、通风,辅助疏散设施使用、消防车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7.3 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当居室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7.4 除木结构建筑外,居住出租房上下相邻房间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5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7.5 居住出租房顶棚装修材料宜采用A级,其他部位装修材料按GB 50222 普通住宅装修材料有关规定执行。

7.6 居住出租房屋面采用可燃材料时,单元之间的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面不小于0.5m。

7.7 居住出租房各居室均应设置外窗,确有困难,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

a)各居室设置有开向疏散走道的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

b)疏散走道有外窗,走道内任一点至外窗的水平投影距离不超过10m。

8 消防设施

8.1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应设置消防水源。消防水源可由市政给水、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

8.2 具备市政给水条件的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并应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不具备市政给水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设置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根据市政给水、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消防水源的形式,配备相应的机动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设施。

8.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或室外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室外消火栓栓口的压力不应低于0.10MPa;

b)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DN100;

c)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d)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m。

8.4 当利用江湖、湖泊、水塘、水井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保证枯水期消防用水;

b)有取水码头或取水口及通向取水码头或取水口的消防车道;

c)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 m。

8.5 当利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00m3;

b)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消防水池用水不作它用;

c)宜建在地势较高处;

d)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m;

e)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8.6 既有建筑中,每幢建筑用于居住出租的建筑体积超过10000m3或该幢建筑高度在21m及以上的,用于居住出租的部分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体积超过5000m3时,应在生活给水管道上设置DN20的软管、接口与阀门,并符合下列要求:

a)应保证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b)软管内径不应小于19mm,软管长度宜为30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6mm。

8.7 居住出租房应按照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置灭火器。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量的灭火器。

8.8 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和设置木楼梯的建筑及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所在的居室与公共走道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其公共走道应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警铃按钮宜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居住总人数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内集中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8.9 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和设置木楼梯的建筑及居住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居住出租房所在的居室与公共走道宜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其公共走道宜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手动报警警铃按钮宜设置在每层出入口处。

8.10 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手动报警警铃的火灾报警声压不应小于45dB(在距报警器3m处)。

9 防火措施

9.1 1间居室不得出租给2户及以上住户居住。厨房间、卫生间、阳台等均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9.2 居住出租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设置通往室外的标志。

9.3 设置在3层及以上且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住出租房,应在公共区域处至少设置1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的,3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设置逃生绳。

9.4 居住出租房每承租户应配备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

9.5 电气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9.6 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其选型应满足额定电压、环境条件、敷设方式、载流量、机械强度等相关要求。

9.7 电气线路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

9.8 居住出租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盘),配电箱(盘)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配电箱(盘)每一分支回路均应装设保护电器。空调、洗浴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应设专用电源插座。

9.9 电线、电缆应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硬质阻燃塑料管(PVC管)保护。

9.10 金属卤化物灯、荧光灯(含镇流器)、超过60W 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9.11 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9.12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宜建立志愿消防队,未建立志愿消防队的,应设置消防点。

9.13 志愿消防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固定的地点和房屋建筑,并有明显标识;

b)配备消防车、手抬机动泵、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等全部或部分消防装备;

c)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

d)有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员。

9.14 设置消防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装备和救援器材。

9.15 居住出租房密集区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传点。

10 消防安全管理

10.1 出租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应与承租方以合约形式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b)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

行维修和保养,未约定的由出租方承担;

c)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d)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消除或制止;

e)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f)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

10.2 承租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a)每层确定1名承租人员为消防安全员,协助户(房)主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b)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c)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d)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e)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f)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如需转租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g)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范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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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 实行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那么你知道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怎么写的吗?下面是为你的租户消防安全责任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甲方:**县***中心卫生院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 __消防法》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院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消防安全职责: 1、向乙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2、维护出租房屋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甲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房屋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房屋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

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对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乙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__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规。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3、负责建立健全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承租区域消防责任。 4、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

5、在结束营业前负责切断承租房屋内的电源。 6、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约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 年月日 甲方:(出租方)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南国红豆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住”的方针,提高甲乙双方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安全舒适的办公和生活环境,明确和落实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甲方将本公司租赁乙方使用房屋范围的安全工作分割交给乙方自己负责。 二、甲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甲方负责管辖区域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根据承租的各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安全生产经营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普及和推广安全管理知识。 3、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协助承租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5、坚持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负责管辖区域的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7、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和加强义务消防队伍的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 8、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改善,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

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3篇【最新版】

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3篇 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篇一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乙方承租区域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甲方有权经常定期对乙方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日常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出租方对居住出租房主电线路/主水管/主来燃气管进行维修

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有教育自己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的责任; 2、乙方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私自改变电/气/水设施的用途。如果使用冰箱、电磁炉、消毒柜、饭煲、热水热、空调等用电设备时,请随时经常检查确定用电设备完好;对于使用年限过长且不合格的电器产品不得使用; 3、乙方严禁在承租房内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室内不得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 4、每次出门前,请仔细检测水/电/燃气是否关处于关闭状态。 5、有老人或有小孩的,请注意看管好自已的老人和小孩,以免电伤,烧伤,燃气中毒。 6、严禁房内宠物,特别会扰民及养烈性等宠物的。

三、违约责任 1、凡因甲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经济赔偿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乙方违反消防法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因乙方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的内容,甲方可单方解除出租合同,如果已方已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篇二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合同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租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为确保乙方所租赁的甲方的房屋、场地和处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二、乙方责任: 1.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经营歌舞厅、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锁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全面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会使用灭火器进行应急处理。 5.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 6.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7、餐饮服务要做好厨房的防火工作,要求电线和闸盒无裸露、干净无油污、电器不过载、煤气总阀门要有专人看管和关闭、烟道要定期清理并做好记录、煤气罐存储位置要安装报警器、易燃易爆物品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8.出租房屋内禁止使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甲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落实现场监护人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出租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树叶、废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落实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租住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租住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房屋业主提供的出租房屋须符合安全居住(经营)条件,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不计入人均使用面积内)。 三、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原有用途,严禁违章搭建住人阁楼和间隔“房中房”。 四、每层须设置安全出口,楼梯须直通天面,梯楼宽度不少于米。禁止安装封闭门窗的防盗设施。 五、业主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同时,灭火器材应置于醒目和方便提取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逃生通道或堵隔灭火器材的使用。租住人员须学会使用灭火器。 六、严禁出租屋内存在集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现象。 七、不得乱接拉电线,接拉电线要套用绝缘套管,开关要固定,确保电线、开关不超负荷用电,不裸露破损。每一个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八、厨房需单独设置,且不设在通道上。除厨房外,室内禁止使用明火。 九、不得在出租屋内违法、违规储存、制造、使用、处置、买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每套单元住房只准使用或存放不超过瓶煤气。 十、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火警电话:),并组织抢救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不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业主要不断改善屋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如增设独立烟感器、逃生绳等,防盗网要增设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紧急逃生出口。 十三、业主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检查。租住双方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公安消防、房屋租赁等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本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人:监督单位:伦教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伦教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1 / 1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

房屋租赁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房) 乙方:(承租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规定,确保 (以下简称“该房屋”)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明确甲乙双方消防责任。 一、双方安全责任人 甲方负责该房屋消防安全的责任人:,电话:。 乙方负责该房屋消防安全的责任人:,电话:。 二、甲方消防安全职责: 1.向乙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工作,经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工作人员可对该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该房屋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督促乙方整改。 3.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乙方而进入该房屋内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督促乙方在该房屋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督促乙方对这些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 5.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发生在该房屋内的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乙方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他消防法律、法规。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针对该房屋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将有关消防安全制度交甲方备案。 3.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该房屋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自觉接受积极配合、服从各级消防部门对该房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管理,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且

出租房屋安全协议书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出租房屋安全协议书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二、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三、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4.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5.出租房屋做为居住使用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做为住宿使用。 6.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7.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9.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0.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1.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2.必须组织全体生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出租房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为确保乙方租用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出租房所处位置: 二、出租房用途、经营项目: 三、出租房消防设施名称:数量: 四、甲方责任: 1.及时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2.出租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履行对出租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五、乙方责任: 1.对使用的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内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如需经消防部门验收的,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相应的证书,方可开业或使用。 3.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法规及各项防火规定,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明显。 4.负责消防设施的配置、检查、维修、更换,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同时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即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5.禁止利用出租房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擅自安装和改装电源、线路。 6.严禁出租房“三合一”(即住宿、生产、经营一体)。 7.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警方报告。 8.自觉服从消防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消防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 六、违约责任 1.若违反本协议书发生火灾事故或引发火情,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若乙方管理不严,违反消防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引发火灾事故,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它条款 1.一旦发生火情,双方有义务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出租房合同到期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出租房安全责任书篇一: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房号: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负完全责任。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完全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负完全责任。 4、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5、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责任人(承租房): 日期: 出租房安全责任书篇二:出租(房场)消防安安全责任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乙方同意向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同意租赁的房屋、场地进行改建、装修前,必须提前申报甲方及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二、乙方在租用甲的房屋、场地期间除甲方己有的消防设施、器具外,还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自行添置必要的消防器村。乙方不得随意损坏、丢失甲方的消防设备,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以及消防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明确消防责任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如违反消防安全有关条款或出现严重威胁甲方不安全隐患,限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租赁合同。 四、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房屋、场地内不准乱搭乱拉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存放易爆易燃物品,一但发生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当事人(单位)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移交公安消防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五、乙方在租赁房屋、场地期间若因违背以上任何一条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均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一切任。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合同

编号:YB-HT-003525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合同 Fire safety contract for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住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所处位置:_________________。 二、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___________。 三、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责任: 1.乙方的承包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除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0 页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 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第 2 页共 10 页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 第 3 页共 10 页

龙岗区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龙岗区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出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为推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掌控,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规定,为确保 栋(具体地址)房屋以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出租方消防安全责任 (一)出租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二)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 (三)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四)按照消防技术规范配齐消防设施、器材; (五)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通畅。 (六)发现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 二、承租方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承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在公共交通、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放物品、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四)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使用“黑”煤气; (五)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出租方一份,承租方一份,上报所在社区网络管理站存档一份。在房屋租赁期间,本责任书长期有效,对上述各项消防和安全管理责任应认真落实执行,若违反将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出租方:承租方: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租赁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该协议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乙双方的消防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作为产权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甲方应协助乙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合乙方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乙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 4、甲方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重点了解固定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指示、器材配备等情况,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督促乙方整改。 5、甲方管理的消防设施因检修而停运期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与乙方共同做好防火、灭火预案。 6、公安消防部门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乙方不按要求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该房屋直至达到整改要求,如果是乙方原因造成停业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对承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负责,因乙方原因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甲、乙双方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承租房屋改变使用性质、装修、装饰,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或施工。 3、乙方应保证承租房屋消防设施完好,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应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每年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值班、巡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设置独立的吸烟区。 5、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生产、经销、分装、储藏化学危险物品,因工作需要在承租房屋内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备案、批准后方可使用。 6、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使用电炉子、电热取暖器;乙方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其它电加热设备、工具等,需要事先向甲方申请、备案,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7、乙方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设备,使用的移动接线插座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串接使用。 8、乙方在承租房屋内使用的设备不应超过供电线路及设施的额定负荷。 9、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监督与检查,乙方对甲方指出的消防隐患或不安定因素,需按甲方要求整改。 二、房屋租赁情况

出租房安全承诺书

出租房安全承诺书 出租房安全承诺书 一、居住出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二)每一楼层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层居住20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为4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有2条以上疏散通道,疏散楼梯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米,严禁在疏散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 (三)室内不得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 (四)室内电气线路敷设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五)3层(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每层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六)3层(含)以上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二、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的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居住出租房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严禁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按照《杭州市居住出租房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整改; (三)出租方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求;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居住出租房内居住人数应当符合要求,并报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同时应及时督促承租方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和部门申报登记、备案手续;

(六)居住出租房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三、出租方应当与所在村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根据承诺书要求,严格履行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村委会、出租房房东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村: 年月日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为了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保出租房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职责: 1、维护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配置必要的灭火器、逃生绳、手电筒等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甲方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甲方应开展对出租房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甲方不得将出租房作为居住、生产、储存等合用场所出租。 5、自觉接受公安、消防、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各项安全检查。 二、乙方消防安全责任: 1、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主动落实整改,遵守出租房消防安全规定。 2、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部位堆放杂物。 3、不得在出租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将出租房改为居住、生产、储存等合用场所使用。 4、确保出租房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5、乙方的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应教育自己员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的责任。 三、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 五、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约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安全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安全协议 篇一:房屋租赁合同-安全协议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规定,由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对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提供位于场地给乙方,乙方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乙方在房屋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具备正常、安全、合理使用条件的,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及时消除隐患或修复,以满足正常、安全、合同使用目的。 2、乙方应按照各类家具、水电煤气设备、管线、仪表、物品的使用方法,并规范操作。掌握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逃生基本知识。在使用房屋期间,应注意观察房屋及屋内外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报告。 3、乙方应对承租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物品进行合理且妥善的照管,因乙方照管/保管不力或不正当使用,致

使承租房屋毁损、灭失、甲方提供的各类物品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承租房屋内严禁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炉等明火设备。 5、乙方须遵守安全用电等相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 荷载相匹配。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水杯、伪劣接线板电器等违规电器,违反规定按甲方有关制度处置。乙方的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6、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7、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乙方应当遵守甲方规定和文明规范,具体的要求包

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书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XX县XXX中心卫生院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各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院出租房屋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出租房屋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消防安全职责: 1、向乙方传达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2、维护出租房屋范围内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3、甲方在必要时,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房屋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乙方的承租房屋内存有消防安全隐患,有权及时进行整改。在任何时候,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甲方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乙方承租区域内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灭火,且不承担因灭火过程中应急处置而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 4、对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5、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对消防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乙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消防法规。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及出租房屋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3、负责建立健全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承租区域消防责任。 4、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 5、在结束营业前负责切断承租房屋内的电源。 6、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三、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3、甲、乙双方租赁合约终止,此责任书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书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 为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甲、乙双方的消防贵任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保出租房及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如下: 一、甲方消防安全职责与义务: 1、维护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配置必要的灭火器、逃生绳、手电筒等器材,加强消防安全巡查,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 2、经事先通知可对乙方的承租房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开展对出租房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完整好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不得将出租房作为居住、生产、储存等合用场所出租。 5、教育租户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6、自觉接受公安、消防、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各项安全检查。 7、法律规定应尽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乙方消防安全职责与义务:

1、自觉接受甲方的消防安全检查,主动落实整改,遵守出租房消防安全规定。 2、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严禁在走道、楼梯等出口部位堆放杂物。 3、严禁在出租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将出租房改为居住、生产、存储等合用场所使用。 4、不得损坏出租房消防设施,确保出租房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5、每次出门前,请仔细检查电器、燃气是否关处于关闭状态,安全用气用电。 6、住户业主(住户负责人)要接受消防宣传教育知识培训和提醒,教育小孩不得玩火。 7、严禁在走廊、楼梯等公共通道停放电动车,严禁在公共通道给电动车充电。 8、法律规定应遵守其他消防义务。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五、其他: 1、此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此责任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修改责任内容。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联系电话: 要据《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消防条修》,为确保乙方以承包、租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以下简称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商定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出租房屋所处位置: 二、出租房屋用途、经营项目: 三、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主办)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出租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履行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乙方整改。 四、乙方责任: 1、对使用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房屋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 安全负责。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公寓楼(出租)、 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 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锁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全面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 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做到责任到人。同时要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全”。 5、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 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等。 6、做为库房使用的出租房屋,必须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禁吸烟,严 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8、出租房屋内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 行电、气焊等明火用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出具“动火证”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出租房屋附近严禁动用明火、烧烤及焚烧杂草要、树叶、废旧物品等。 9、出租房屋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始终保持完整、好用、正常的工 作状态,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

《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方案》

精品文档 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方案 为加强街道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全区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到今年年底,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群众反应强烈、安全隐患突出的群租房为重点,在街道集中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强化治安、消防安全措施,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暴恐案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为推动“三大建设”,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摸清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底数,全面、及时、准确采集登记信息,执法管理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整改、查处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切实解决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整治。 (四)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充实出租房屋管理力量,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一)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标准或者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房屋。 (三)没有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出租房屋。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房屋。 (五)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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