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合集下载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1、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德国JT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人,JT公司同意并签立合同。

后来,JT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JT公司索要佣金,JT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付佣金。

(1)JT公司是否要给代理商佣金?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商佣金(2)为什么?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德国商法典还有一系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拥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散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

2、1980年,某国一家出口商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我国某家进出口公司生产一种成药,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我国进出口公司欣然同意,并与该商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

后来,当另一公司委托该进出口公司生产并供应该种货物时,该进出口公司又与某国另一家商人签订了该商品的独家代理协议,于是形成了一种商品在当地有两家“独家代理”的悄况。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是否违法?⏹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违反了独家代理有关规定,构成了违约。

因为在独家代理协议中,一般订有商品销售地区、专营权、期限和佣金等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专营权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在规定地区和特定期限内不得同时指定两家独家代理商。

⏹3、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

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

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

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

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

丙买得该房后,即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

房屋拆除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的违法行为。

国际商法作业1

国际商法作业1

1、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给乙公司发了一份电邮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价格12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8月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回复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1000元成交。

”请问: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乙公司在8月2日回复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电邮后,于8月2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2、中国的甲公司应德国乙公司的请求,发出出售某优质木材10000立方米的要约。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要求甲公司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要约的有效期。

甲公司最后将产品的数量增至15000立方米,价格每立方米降低100欧元,并将有效期延长至6月26日。

乙公司接到要约后,立即组织资金,于6月25日上午汇至甲公司的账户上。

甲公司于6月25日下午回电给乙公司,“货已卖与他人”。

乙公司接到电话后,立即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经查,甲公司尚存20000立方米该种优质木材。

请回答:1)乙公司要求增加数量、降低价格的行为是否属于承诺,为什么?2)乙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还能采取其他的救济措施?3、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公司(卖方)向B公司(买方)出口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方预付款10%,余款在买方提货后10日电汇给卖方。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1万美元。

合同订立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买方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月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这一期间,卖方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方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外贸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

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2、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或原告)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或被告) 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在宁波口岸出口货物,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

尔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集装箱(真丝茄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简称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Pl27B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ENTERPRISES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

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合同规定的权限,擅自传真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港商给予担保提货”。

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港商能否以正本提单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

”并加盖了浙江集运公司的章。

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接浙江集运有限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港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B/L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代理和合同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代理和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1】外运某公司接受某货主的委托,代办一批焦炭出口。

外运公司将货物装到“望亭”轮上,承运人天远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运费预付提单。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的代理称没有收到运费,并通过曼谷警察扣留了货物,要求外运公司确认并支付运费。

为减少损失,外运公司被迫承认欠付运费,出具保函,并支付了部分运费11万美元。

于是,承运人放货。

此后,承运人的代理又通过扣留上述货物的出口核销单和出口退税单迫使外运公司支付余下的运费20多元美元【法律问题】外运公司的付费是否合理?【案例参考结论】在本案中,作为货主代理人的外运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就已经完成了代理人的职责。

承运人未收到运费应直接向货主(提单所载明的托运人)主张权利。

外运公司与承运人之间没有任何合约关系,更没有付款义务。

在本案中真正有义务付款的货主不着急,而没有义务的外运公司却惶惶支付运费,说到底是对自己的法律地位不清楚,不知道作为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案例1 代理权的授予【案情摘要2】英国E公司授权波兰R公司从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皮货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法律问题】1.国际商事活动中的代理权有哪些类型?2.R公司的代理权是否具备?为什么?【参考结论】英国法院认为,皮货并不是一种不易保存或经储存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R公司)在出售时考虑到原告的最大利益,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客观需要的代理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E公司)的损失负责案例3:[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例子:中国广交会上,日本 公司与 例子:中国广交会上,日本T公司与 中国陕西省C进出口公司签订建筑材料 中国陕西省 进出口公司签订建筑材料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中国 甘肃省兰州市. 甘肃省兰州市. 问:该合同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
3,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且是有形货 物,以区别于技术与服务贸易合同的 标的. 4,复杂性:涉及货物运输,保险,交 付,货款的支付与结算等.
5,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 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 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 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双方的合同是 否成立?为什么?
4,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 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 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 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 "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 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 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 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 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 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 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4,遵守法律原则:合同订立的条款 ,遵守法律原则: 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合同标的
(二)合同的缔结程序与条件(公 合同的缔结程序与条件( 要约+承诺 合同) 承诺=合同 式:要约 承诺 合同) 简单说,在进出口业务中,一项 交易的达成一般要经过询价,发价, 还价与接受几个环节,而发价,发 盘或报价就是要约,接受就是承诺, 只有根据要约与承诺的规则达成一 致,合同方宣告成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

国际商事交易法案例案例1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价格条款CIF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

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

问:美国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案例2一位德国卖主和一位瑞士买主签订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一套家用空气清新设备。

双方合同执行完毕后,另一位德国人对货物提出所有权争议,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因为德国卖主没有货物的所有权。

问:本案能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3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 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因此第二个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个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个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案例4中国C公司同美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FOB 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由C 公司向F公司提供5000公斤茉莉华茶,双方商定5月前通过买方指定的班轮由青岛发运美国洛杉矶。

C 公司于4月10日将货物备好,存放于青岛港一仓库内。

4月15日,由于青岛遭受暴雨袭击,仓库漏水,造成所有货物被雨水浸泡,根本无法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只好马上通知F 公司延期装运。

问应由哪方承担货物损失.案例5中国A 公司从美国E 公司进口旧箱板用于回收造纸。

A 公司为一家大型的造纸厂。

合同订立时,A公司向E 公司表明进口的旧箱板纸主要是用作回收造纸,但是双方在合同中只写明“旧箱板纸500吨,1200元一吨CIF上海”,而没有具体约定箱板纸的品质。

国际商法复习案例

国际商法复习案例

案例一:美国和德国都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法国A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建设一大型工程项目,德国建筑商B为了参加该项目投标,遂于2003年5月底与美国生产商C进行合同谈判,向其预约购买4万公吨钢缆,价格为每公吨800欧元,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C:购买该钢缆的目的是为了计算上述工程项目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9月1日开始进行,9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7月10日,美国生产商C向德国建筑商B发出正式要约,要约的条件与5月谈判条件完全相同,但要约既没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7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C于9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7月10日要约的传真。

9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B 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C发出传真,对7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认为他已于9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没有成立,但德国建筑商B认为和同已经成立,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1)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2)本案中德国建筑商B与美国生产商C之间的钢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德国建筑商B以拍卖方式订立上述钢缆买卖合同,此案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因为在美国和德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排除该公约的适用而适用其他法律;同时该合同销售的货物并不在公约排除的六类货物中,因此,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成立。

此桩买卖合同成立与否,其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一种情况是,如果要约中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

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

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

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

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

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

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

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

《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案例2. 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
(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
(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本例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诺,A、B 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按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在被发价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是可以撤销的,但本案A商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

所以A商撤销要约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