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确认表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29•【字号】茶政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茶政办发〔2018〕14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现将《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9日茶陵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及《湖南省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8〕8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托退役军人事务部信息采集软件,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数据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此次信息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采集对象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
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
经认真梳理各类人员身份特点,本次信息采集将上述对象归纳细分为以下十二类人员,具体包括:(一)军队转业干部。
法律分析 案例

专家解析“深圳退役参战人员状告罗湖区民政局取消优抚待遇行政案件”导读提示:一起特殊的民告官案件,涉及退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原告依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享受了优抚待遇,罗湖区民政局根据其上级机关的内部函件取消(停止)了原告的各项待遇,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系司法前沿新类型疑难复杂纠纷,在适用法律及审理思路方面都具有代表性,为准确认定案件的法律性质,专业律师依据多年执业的经验,用独特的视角观察分析,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深入细致解剖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法理。
※本人仅从网络查询相关案件情况后整理,虽未深入了解案件全貌和起因,通过获取现有相关资料缜查规律性问题,行政法专业律师重在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要件、事实、证据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思路方面做出分析,从不同角度判断案件的法律走势,提出自己对本案的法律意见,供大家分析参考:【案件概要】1、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原告:七名参战退役人员被告:罗湖区民政局2、案由:不服民政行政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3、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取消参战涉核退役人员退休后生活补贴的通知》4、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诉称自己系参战退役人员,根据《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第二规定、《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第四条规定,经原告申请、被告核查,确认原告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优抚对象资格,享受通知中关于“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在国家相关部门没有取消“参战退役人员”待遇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政策执行机构,依照其上级机关的指示擅自取消了原告的优抚待遇,被告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求撤销,并要求继续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对原告作为参战退役人员的各项待遇。
民发〔2009〕166号 带病回乡军人抚恤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2009年11月23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管理实施细则

军转论坛: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12家委办局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
现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报到、退役金发放、医疗保障、住房补贴、就业和未就业期间的有关待遇、随调随迁家属子女就业就学等安置管理问题摘要刊登出来,欢迎广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有关接收单位上网阅览,有不明之处请登陆市政府人事局网站(网址/)或向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电话:65231004、65134978、65134979)咨询。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摘要一、接收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持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机关出具的组织介绍信、行政介绍信、人员供给介绍信等有关手续,以及转业证、近期5张1寸平光免冠身份证照和户口本,到以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
1.市级有关部门(1)到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关系接转、入户介绍信。
(2)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入户通知单。
2.区县有关部门(1)到区县人事局办理行政、人员供给关系等有关落入手续。
(2)到户口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
(3)到区县委组织部转换组织介绍信。
(4)到户口所在区县公安分局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和身份证。
3.随调随迁家属、子女需办理的手续需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持部队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审核,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办理准迁证,再到家属、子女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
随调家属在落实接收单位后,由迁出地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等。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不可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
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5.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新政

民政部对伤残军人,带病回乡新政篇一: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_?_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下简称>)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范围及条件指_54年_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三)>(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办理程序(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材料为: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村(企业单位)委会证明.(二)乡镇民政办初审.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以下简称>,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民政办公室印章,报县民政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医疗终结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三)审核.审批.由县民政部门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体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报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1.材料审核.对乡镇(企业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进行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2.组织体检.县民政局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中心医院体检,县中心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3人)核对体检者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负担.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实行公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村(企业单位)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地点.致病部位体篇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_〕_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下简称>)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注(第四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篇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困难补助申请书三台县人民政府.武装部.民政局:我叫___,男,汉族,_58年3月4日出生,家住三台县塔山镇白龙村十二组,本人于_77年1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37627部队服役,_79年_月部队退伍后,在家从事农业劳动至今.服役期间,我所在的连队是通信单位,主要是海上舰队通信导航的保障工作,如负责卫星站.电台.收发报等通信工具,还有包括雷达等高辐射等通信设备.长期工作的高强度.无规律的生活,无论是狂风暴雨还是烈日炎炎,甚至无论是严寒还是酷暑,我从没有过任何怨言.因为作为军人,只有任劳任怨,只有服从.正是这种工种的特殊性和长期的劳作,在服役期间使我落下了肠痉挛的病症.主要表现为中腹部常有剧烈的阵性绞痛,在回乡后的农业中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曾经育有一女,在两年前不幸去世,现在无子女,目前在绵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坏死性胰腺炎.糖尿病和慢性乙型肝炎,治病导致现在家庭生活困难,加之现在年龄已大,无任何固定收入,无法从事生产劳动,已丧失劳动能力.鉴于我的特殊情况以及现实生活的实际困难,特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望主管领导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我将感激不尽.此致敬礼申请人:_年1月1日。
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7项
行政服务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共7项)残疾军人关系迁移(初审)外部流程图附件:行政权责依据1、《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三、申报认定程序(一)申报登记。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见附件1),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填写《广东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见附件2)上报乡(镇、街道)。
(二)调查审核。
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确认。
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集体审核,逐一审定。
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村(居)委会张榜公示。
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调查核实。
对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健全档案和建立数据库。
对上述所有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统一保管存放。
同时对所有经审核确认的参战和涉核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填写《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息采集表》(另发),录入军队退役人员数据库,每年12月31日前更新一次,并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三、完善审核备案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认定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须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复核,再报省民政厅备案。
只有完全符合条件并复核通过的人员才能录入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是新认定的人员必须在完成各项审批、复核、备案手续后,才能发放生活补助。
参战参核人员身份认定外部流程图退投士兵接收报到外部流程图高龄津贴核准内部流程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外部流程图深圳市敬老优待证(初审)外部流程图深圳市敬老优待证(初审)内部流程图。
退伍军人办理银行卡流程
退伍军人办理银行卡流程
一、准备材料
1.退伍证明
(1)军队退役证
(2)部队转业证
2.身份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如有)
二、选择银行
1.确定办理银行
(1)选择就近银行网点
(2)确认银行服务项目
三、前往银行办理
1.咨询办卡流程
(1)咨询窗口工作人员
(2)了解办卡所需材料
2.填写申请表格
(1)填写个人信息
(2)提供退伍证明材料
3.提交申请材料
(1)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2)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四、等待审核
1.审核申请材料
(1)核实退伍证明真实性(2)核对个人身份信息
2.等待银行通知
(1)等待审核结果通知
(2)接受银行审核安排
五、办理卡片
1.领取银行卡
(1)银行通知领取方式
(2)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2.设置密码
(1)在指定地点设置密码(2)确认密码安全性
六、办理完毕
1.验收卡片
(1)检查卡片信息准确性
(2)确认卡片功能正常
2.办理相关业务
(1)如有需要,办理网银、手机银行等业务(2)了解银行卡使用注意事项。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材料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示范点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申请表: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创业意向,并签字确认。
2. 身份证明: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军队退役证明:提供退役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注明退役军人的级别和职务。
4. 就业/创业计划书:详细说明创业的项目、预期经营状况、
市场分析和商业模式等内容。
5. 商业模式和财务计划:描述创业的商业模式,并提供一个详细的财务计划,包括预计投资和收入等方面的信息。
6. 资质证书:如有相关的行业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
7. 个人简历:详细描述个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技能特长等方面的信息。
8. 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创业项目的不同,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人员配备情况等。
9. 项目规划和运营计划:描述创业项目的发展规划和运营计划,以展示其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10. 其他支撑材料:如推荐信、荣誉证书等,以证明个人及项
目的专业能力和成就。
以上材料仅供参考,具体的申报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申报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申报人应根据具体要求准备完整的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2001年1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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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确认表
填报单位/个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 证号
类别 证号 入伍 时间
军
龄
服役 部队 退役
时间
户口
所在 地 家庭住址
联系
电话
人员
类别
在岗□ 下岗□ 失业□ 退休□ 个体□
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填报,一式四份(单位、主管部门、民政、社保)。
2、必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