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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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检检验制度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检检验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控制、检测,增加对公司的原辅料及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满足规定要求,特制定此抽样检验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改性发泡剂产品的原辅料及产品的检验抽样。

本检验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过程的抽样、检验和评价等活动的要求和程序。

3、引用文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HG/T 20547-2000 《化工粉粒产品包装计量准确度规定》GB/T 6678-2003《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4、职责:⑴生产管理部负责每批净含量的抽查。

⑵生产保障部负责原材料的验证工作。

⑶生产保障部或生产厂负责检验批的请检单的填写、申请。

5、检验程序:⑴仓管人员对到货原材料验证后,由仓管员开具《请检单》给生产管理部检验部门。

⑵依据请检部门开具的《请检单》,到取样地点,根据请检单的资料,对照表1,随机抽取样品数,进行检测,检验数据详细登记在《原始记录》中,并形成《检验报告》,将检验结论签署在检验报告上,同时做好产品的检验标识。

具体方法参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程》。

①、样本量要求:根据批量按表1索抽样方案,确定样本量。

②、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单件偏差和平均偏差必须满足本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抽样检验制度规程的表4规定。

且其平均偏差必须大于或等于零。

平均偏差按式(6.5.1)计算,公式见附件1。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表4 包装计量允许误差表⑶生产管理部质检部门检验不合格,开具《不合格品评审单》交相关部门评审,评审单中必须注明物料名称、数量、批号、供应商等信息,并对不合格内容具体描述。

⑷相关部门对检验的不合格物料进行评审,签署处理意见或建议措施,由技术部负责人对评审意见做出最终的处置结论,必要时交由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计量检验
统计与控制准则
2 I类风险检验的显著水平
– 2.1 显著水平(这类误差的上限值)为0.005。检验决定在定量 包装商品中商品量的平均值按照学生分布(t分布)具有99.5% 的单边显著水平:
对于 μ=Qn αμ≤0.5% 即:对于满足 Q的正确定量包装商品的检验批,其被拒绝的 概率不超过0.5%。 – 2.2 短缺性定量包装商品百分比的检验有如下的显著水平:
计量要求
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检验批实际含量的计量要求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 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 应当按表4规定的抽样方案进行抽样检验,并 符合以下计量要求:
计量要求
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 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即:
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使用本规则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 版本。
术语和符号
预包装商品 products in prepackages 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
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 量)的商品。 定量包装商品 products in prepackages with fixed content 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 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 面积或者计数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b) 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定量包装商品的, 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 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 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计量要求
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1单件实际含量的计量要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5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

新的办法等同采用了2004版第87号国际建议的相关规定,无论在抽样检验环节的修正补偿,还是在监督检查环节的行政处罚都进行了较有成效的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实施环节,首次引入了针对检验批次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使得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加透明。

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在与相关国际规则接轨的同时,我国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计量监督更加规范和科学,对我国定量包装商品的出口将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影响。

现将新办法的内容刊登如下。

供读者参阅。

【总页数】2页(P1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解读《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分析与见解
3.对正确执行《月饼》标准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讨论4.对正确执行《月饼》标准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讨论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之变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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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量包装净含量的相关问题

关于定量包装净含量的相关问题

关于定量包装净含量的相关问题1.什么是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以下简称定量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计量规范)中净含量定义强调,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

如方便面中的调料包、叉子等不计为净含量。

2.单品重量不足怎么界定根据定量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计量规范4.3.1也有相同规定)附表3:允许短缺量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 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 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

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3.批次克重不足怎么界定定量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计量规范4.3.2规定)附表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注: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

4.水产的净含量的测定根据净含量的定义,包冰水产品净含量应不包括包冰的重量,化冻后需要沥干才可称重。

沥干过程中不可挤压及甩干。

目前没有国标对其进行规定,水产行业标准Sc/t3017中规定如下图。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Inmetro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Inmetro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2004年11月第一条(宗旨)为了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义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采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增强计量保证能力,保证计量诚信。

第五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要求)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1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六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要求)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2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净含量标注的总体要求)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3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安排,现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6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邮政编码:100088。

信封上请注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16日附件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除外。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定量包装知识


2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2.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 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 差不得大于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表3允许短缺量

附表3.doc
2.2批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
批量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等于其 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 品,应当按表4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 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 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 的平均时间含量应当符合表4的规定。

加了面积\计数的检测监督
2.增加了检验修正补偿

保护企业的利益,做到科学和公正.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 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 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 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 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 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4检验的实施



确定检验批 检索抽样方案 抽取样本 检验样本 记录 结果评定出报告
标注评定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 定为不合格。 a.没有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正确、清晰的方法 标注商品净含量的; b.没有按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c.标注净含量字符高度小于规定要求的; d.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种同种定量商品的,如 果没有标注单件定量 e.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定量 包装商品总净含量; f.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种不同种定量商品的, 如果没有标注各不同种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总净含量。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J 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RuIes of Metrological Testing for Net Quantityof Products in Prepackages with Fixed Content2005-10-09 发布 2006-0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录引言1范围2引用文献3术语和符号3.1 术语3.2 符号4计量要求4.1 总则4.2 净含量标注的要求4.3 净含量的计量要求4.3.1 单件实际含量的计量要求4.3.2 平均实际含量的计量要求5计量检验5.1 总则5.2 测量不确定度5.3 统计与控制准则5.4 检验实施5.4.1 总则5.4.2 确定检验批5.4.3 检索抽样方案5.4.4 抽取样本5.4.5 样本的检验5.5 原始记录与数据处理5.5.1 原始记录5.5.2 数据处理6结果评定与报告6.1评定准则6.1.1标注评定准则6.1.2净含量评定准则6.2 检验报告附录A随机抽样方法附录B除皮方法附录C以质量(重量)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D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E以长度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F以面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G以计数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方法附录H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抽样单格式附录I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原始记录格式附录J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格式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引言为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工作,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含量》(2004版)和R79号国际建议《定量包装商品标签内容》(1997年版)的要求,制定本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本规则是对J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修订,本规则代替JJF1070-2000。

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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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总 局发 布 企 业所 得税 汇 算
清缴管理办法
进一 步 改进 和完善 企 业所 得税 汇算清 缴 工作 . I 总局对 《 务 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 缴管理 办法》 进 } 完善 出台 了新办法 企业所 得税 汇算清缴 改
管 理办 法》 施 行
于 2o 年 7月 7目起施行 。这标 志若我 国定量 o6
电视等公 共攥体 栏 目. 在注册地 及分支机 构所 在地之外 褶收异 地会员 .不得 出租 出借公 司及执 业人 员的资
家质检 总局发布 的《 定量包 装商 品计 量监 督管理 格证书 . 或以租 赁、 包方式 开展会 员制业 务.不得 以 承
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中匡证监会 颁布 了 《 员制证券 投资 咨询 业务管 会
理暂 行规定 》《 .规定》 于 20 年 1 1日起施 行 06 月 《 规定 列 出 了会 员制 证券投 资咨 询机 构及人 员严 禁触碰 的 3条高 压线 其 中包括 不得 通过参 与卫星
贡检总局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法 》{ 修订 )于 20 年 1 1 06 月 日起施 行
括起来 . 新意 主要体现 在 以下 四个方面 一 I 了汇算清缴 的主体 为纳税人 . 二是 适当延长 了年 } 申报 时间 . 三是 进一步 规范 了税 务管理 行为 . 四 】 了优 化服务 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颁布 ( 《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
量限 三是调 整了检验批发合格与否 的判定原则 .
பைடு நூலகம்
加了修正 系数的 补偿 原 《 规定》对 因在抽样 检 达 成一致 行动 . 证券价 格 不得在 做 出评 价 预测 操纵
在的风陆 禾做 修正 补偿 . 《 法》增 加 了相 关 新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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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5-05-30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

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第十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应当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正确引导消费,商品包装尺寸应当与商品净含量的体积比例相当。不得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工作,保证计量诚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的要求,对生产者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全国统一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允许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第十六条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责令其整改,停止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绝整改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验数据的。 (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计量检验的。 (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四)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五)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预包装商品是指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的商品。 (二)净含量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 (三)实际含量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通过计量检验确定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所包含的量。

(四)标注净含量是指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五)允许短缺量是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许量值(或者数量)。 (六)检验批是指接受计量检验的,由同一生产者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或者在销售者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七)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是指由同一生产者生产,品种、标注净含量、包装规格及包装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装商品。 (八)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C为英文“中国”的头一个字母)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式样,证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标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标注净含量(Qn)的量限 计量单位 质量 Qn<1000克 g(克) Qn≥1000克 kg(千克)

体积 Qn <1000毫升 mL (ml)(毫升) Qn≥1000毫升 L (l)(升)

长度 Qn <100厘米 ㎜(毫米)或者㎝(厘米) Qn≥100厘米 m(米)

面积 Qn <100平方厘米 mm2(平方毫米) 或者 cm2(平方厘米) 1平方厘米≤Qn <100平方分米 d㎡(平方分米) Qn≥1平方米 ㎡(平方米) 附表2: 标注字符高度 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最小高度(mm) Qn≤50g Qn≤50mL 2

50g <Qn≤200g 50mL<Qn≤ 200mL 3

200g<Qn≤1000g 200mL<Qn≤1000mL 4

Qn>1kg Qn>1L 6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 2 附表3: 允许短缺量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 (Qn) g或ml 允许短缺量(T) g或ml

Qn的百分比 g或ml 0~50 9 —— 50~100 —— 4.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000 1.5 —— 10000~15000 —— 150 15000~50000 1 ——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 允许短缺量(T) m

Qn≤5m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m Qn×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 允许短缺量(T)

全部Qn Qn×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 允许短缺量(T)

Qn≤50 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0 Qn×1% **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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