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贸易,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出口退税法律规定了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申报程序、审核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出口退税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出口企业享受平等的税收待遇。
2. 法定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退税范围。
3. 实际原则:出口退税应当以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为依据,确保退税的真实性。
4. 及时原则:出口退税应当及时办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三、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1. 出口货物:指企业出口的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
2. 出口服务:指企业出口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金融服务等。
3. 出口免税:指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或服务过程中,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
四、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2. 消费税出口退税: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价)与出口货物退税率相乘,计算出应退税额。
3. 免税货物:出口免税货物的企业,无需进行退税申报。
五、出口退税的申报程序1. 出口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
2. 出口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4)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表;(5)其他相关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六、出口退税的审核程序1.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2.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或出口服务进行核查,确认出口的真实性。
3. 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进行核查,确保退税率符合规定。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

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第一篇)目录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3.合同签订到退税结束有哪些流程?NEXT1.出口退税企业对外涉及哪些部门?涉及部门新企业成立时涉及内容企业日常涉及业务工商局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加工能力证明海关部门办理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名录登记外汇监测系统登陆:国际收支申报,贸易信贷报告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办理电子口岸系统电子口岸系统登录:出口结关数据查询与下载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出口退税系统登录:日常退税申报1.1 中国电子口岸的数据中心数据实时査询状态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局接收成功,国税局接收集装箱成功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局接收成功,国税局接收集装箱成功结关报关单新增数据,国税局接收成功,国税局接收集装箱成功1.2 外汇管理局*工作目的:接受海关的出口信息和银行的收汇信息,比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的匹配。
1.3 国税局的退税申报系统*工作目的:将企业出口信息及其各项数据进行录入。
分为外贸和生产企业两大系统,操作步骤不同。
1.4 国税局的远程预审报系统*工作目的:将企业在出口退税系统录入的数据和海关数据进行比对预审,通过之后根据当地情况进行正式申报。
加微信:202239029 每天分享免费会计实操课程2.出口退税企业对内涉及哪些部门?公司内部部门日常工作内容向财务反馈要素贸易部招揽客户、开拓市场、签订进出口合同,确定合同内容。
签订合同前反馈信息,签订后提供合同复印件生产部门(生产企业)跟单部门(外贸企业)生产成品、采购成品、保证货物质量、完成货物工艺。
生产企业反馈生产安排,外贸公司反馈供货企业信息,产品深加工信息。
报关部负责货物进出口海关的报关、报检。
提供每月报关信息及其资料货运代理部负责办理货物进出口空运、海运、陆路运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发[200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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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5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相关货物征、退税率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海关总署2005年进出口商品税则目录,总局编制了2005年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
现予下发并放置在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服务器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对出口货物退税率文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严禁不经总局允许,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二月十七日
——结束——。
出口退税系统整合业务讲解(免退税)

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4个子模块,并新增下级目录。 在“查询中心”目录下子模块“发票信息查询”,新增“出口退税信息查询”子模块,并新增下级目录。 修改“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目录下13个子模块内容。
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
退税业务——一般贸易
关单发票匹配关系调整 同一关联号下出口明细中只会存在一条报关单数据
一对一
一对多
多对一
多对多
一对一 一对多
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
退税业务
申报规则调整 关单发票匹配关系 每21位报关单号应作为一个关联 号编写单位,不同的报关单或同 一报关单上项号不同的出口货物 不得使用同一个关联号
LEARNING NEVER STOPS
出口退税系统整合业务讲解
(免退税)
01
系统升级调整变化
02
出口退税业务办理途径介绍
03
免退业务介绍
PART 01
系统升级调整变化
系统升级调整变化
精 简
删减数量,精简内容,减轻申报负担
规 范
规范样式,简化申报,提高申报效率
调 整
调整项目,完备规则,解决现存问题
备案业务数据采集
备案业务 调整 3.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委托代办退税情况备案撤回 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情况备案 调整数据项 “法定代表人” 新增“法定代表人”字段,综服 企业填写综服企业的法人,生 产企业填写生产企业的法人
备案业务数据采集
备案业务 调整 4.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 税声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 在线版(所见即所得) 调整数据项 “申请日期”改为“声明日期”
税警“取证航母”已显锋芒,外贸企业函调之殇何解?

税警“取证航母”已显锋芒,外贸企业函调之殇何解?摘要:出口货物的税务函调,指的是在出口退税的审核流程中,退税机关认为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交易存在疑点,通过税务系统向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请求予以协助调查,等回函确认相关情况后,再决定是否退税。
编者按:为了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对有疑点的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为此,需要通过函调的方式请求上游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货物生产、运输、交易等环节进行调查并复函。
实践中,如果生产企业不配合、注销关停、走逃失联,可能导致外贸企业被长期暂缓退税或者不予退税;生产企业涉嫌虚开的,还可能传导行政、刑事的风险。
函调机制随着税务监管信息化发展更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
本文对外贸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把控风险进行探讨,以飨读者。
一、数据联通、“取证航母”:出口监管升级,函调风险激增(一)出口退税加强审核,函调作用重大202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数据:2016年至2021年税务部门累计办理出口退(免)税8.75万亿元,年均增长7.32%,有效帮助企业降本增效,为稳外贸发挥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中,出口退税函调发挥了重要作用。
出口货物的税务函调,指的是在出口退税的审核流程中,退税机关认为外贸企业、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交易存在疑点,通过税务系统向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请求予以协助调查,等回函确认相关情况后,再决定是否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多种多样,因此,退税机关需要核实申请出口退税的单证与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是虚开的、通关的单证是不是购买的,就要去上游找到生产、供货的企业,核实货物信息、发票信息、物流信息和通关单证的信息。
生产企业函调的结果,也直接决定着外贸出口企业该笔出口退税能否顺利实现。
而随着税务监管的信息化、数字化,出口退税中的税务函调,可能引起更大的风险和争议。
增值税出口退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按照国家规定的退税率,将其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出口,促进国际贸易,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法律规定。
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范围1.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是指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
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等。
2.出口劳务出口劳务是指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劳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
3.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是指生产企业将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进行加工修理修配,然后出口的货物。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率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出口货物情况确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17%、13%、9%、6%、5%、3%、0%等多个档次。
五、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1.出口货物退税额的计算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2.出口劳务退税额的计算出口劳务退税额=出口劳务收入×退税率3.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税额的计算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发生的加工费、修理费、修配费等×退税率六、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审批1.申报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后,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原则(1)公平税负原则。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是保证出口货物公平参与国际贸易竞争的基本要求。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这使得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收负担高低不等。
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必然造成国际贸易间出口货物含税量不同,导致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不能做到公平竞争的结果。
消除这一影响的办法,就是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到的间接税知识(2)属地管理原则。
各国的间接税是按属地管理原则来制定政策规定的。
各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税收上都享有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包括课税权和减、免、退税权。
各国为对本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
因此,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征免退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
对于在中国境内实行消费的货物,包括在国外生产的输入我国境内消费的货物,我国行使课税权;对于出口到国外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将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应缴或已缴纳的税款,然后再按输入国的有关税收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税收。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货物,其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从而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外贸知识(3)"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为零。
"零税率"原则也就是"征多少税、退多少税"。
根据"零税率"原则,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其可以用不含税价格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知识(4)宏观调控原则。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宏观调控原则是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来体现的。
国家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各外贸企业:
为了切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的相关要求,现对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外贸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应先通过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进行退(免)税预审,在排除录入错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预审中有疑点的,应打印疑点表随同申报资料一起报送。
二、对于预审提示没有出口报关单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税务机关无法进行电子审核,须待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收到相关电子信息后才能进行审核,为此请各单位待相关电子信息收到后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2013年10月8日
——结束——。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二)在退税评估中发现有退税异常指标未能排除的,暂缓退税至评估相关处理事项完全结束为止。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管理
(一)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购货合同、出口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提示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出口企业不能在次年4月申报免抵退税的可在5月申报免税,企业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视同内销征税。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国税发(2006)24号O
国税发(2006)24号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24号【发布日期】2006-02-13【生效日期】2006-03-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为确保我国外贸出口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严禁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的出口业务,严格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
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
二、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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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标 签】出口退税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为解决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
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通知》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日
前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通知》明确了对一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请问这些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国税法规定,包括内外销在内的所有销售货物都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为促进
对外贸易发展,对出口货物实行优惠政策,即对除国家不鼓励出口的货物以外的其他出口货
物,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都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通知》明确的视同内销计提
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明确规定不享受出口退(免)
增值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另一类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
问:《通知》改变了以往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退税规定,这
是为什么呢?
答:2002年以来,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实行的是
只免抵不退税办法。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参照国际做法而作出的规定。
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出口
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在执行这种方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为
解决这个问题,《通知》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调整,允许在年底为企业办理应退税款,以减轻
企业负担,缓解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问: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有什么意义?
答: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作
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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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我国企业在境
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具有重要意义。
问:对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有何意义?
答:原有的规定是,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先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在
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就已
出口了货物,按照原有规定这些出口货物无法办理退税。为解决这些企业的实际问题,我们
这次调整了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
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其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视
同内销予以征税。需要说明的是,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是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出口退税管
理最基本的条件,我们虽然调整了相关规定,但仍然要求出口企业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认定手续,再从事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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