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迅速,中央和我省都高度重视。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6月,商务部、工商总局等11部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9月,工商总局、省政府办公厅又分别下发《关于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着力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省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二手车流通是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加快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消费信心、拉动消费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中央和我省的相关要求,立足工商职能,结合本地二手车市场发展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切实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便利市场准入,鼓励创新经营。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二手车交易主体,要按照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要求,快捷高效办理主体登记,不得增设限制条件。
鼓励创新经营模式,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
(二)加强指导督导,规范经营行为。
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上规范合同当事人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针对二手车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二手车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要深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强化监管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利用制式合同设置陷阱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对以欺骗、隐瞒、误导等手段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要依法严处。
(三)强化信用监管,加强行业自律。
要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强化信息公示、共享、约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宁政办[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008〕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宁德市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宁经贸贸管〔2008〕3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对于规范行业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服务,加强监管,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素质,规范经营,提高效益,为二手车流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福建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6〕1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二手车交易市场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一)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条件1、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2、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并设有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3、具备企业法人设立条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宁政规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7日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商务局是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职责是:做好行业发展统筹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规范二手车鉴定评估的技术标准;牵头做好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的资格认定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及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和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六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反对垄断、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商务、工商、公安、税务、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为成员的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兼任。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2.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承诺书3.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证书浙江省商务厅2017年4月14日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6〕164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具体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市相关备案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市场名称登记》后2个月内,二手车经营主体(其中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取得商务部门许可的拍卖经营资质证书)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银政办发〔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8〕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6日银川市二手车流通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的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推动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运作、规范经营”的原则,通过部门联动、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市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违规开票、偷逃税收、收费不合理、建设滞后、功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交易规则,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建立设施配套、服务规范、竞争有序、诚信经营的二手车流通体系,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对象与重点主要针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开展专项整治。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商发[2011]235号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商发[2011]2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eb47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af.png)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的通知(陕商发〔2011〕235号)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号令)规定,我省已建立了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制度,并于2005年制定了相应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的监管工作,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对原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今后,全省二手车流通企业按以下程序进行备案:一、备案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在陕西省汽车流通网下载),并在半年内向所在市(区)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的二手车流通企业按照《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陕商发[2010]162号)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二手车经销企业须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签署进住合同并在市场内办公),并提交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向省商务厅提出备案申请并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商务厅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1、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请示;2、《项目验收报告》(说明具备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3、企业书面备案申请(加盖公章);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7、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经营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8、《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蚌政办[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蚌政办〔2009〕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和《安徽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建字〔2006〕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制度(一)高度重视二手车流通管理。
二手车流通是我国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汽车流通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二手车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搞活二手车流通的同时,加强对宏观布局、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税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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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1.22•【文号】商建字[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
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http://)填写报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码│第1-2位│第3-6位│第7位│第8位│第9-12位│第13-16位││序号│││││││├──┼────┼────┼─────┼─────┼────┼─────┤│含义│ 省别号│ 顺序号│组织形式代│内、外资代│分支机构│年序号│││││码│码│序号││└──┴────┴────┴─────┴─────┴────┴─────┘具体编排规则:1.省别号(第1-2位)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大连,23-吉林省,24-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宁波,35-安徽省,36-福建省,37-江西省,38-山东省,39-青岛,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深圳,46-广西壮族自治区,47-海南省,51-重庆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顺序号(第3-6位)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0105”。
3.组织形式代码(第7位)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4.内、外资代码(第8位)1-中资企业2-外资企业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5.分支机构序号(第9-12位)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编码前8位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相同。
第9-10位表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11-12位表示该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码规则同省别号。
如“0711”表示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第七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设在北京。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第9-12位填写“0000”。
6.年序号(第13-16位)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时间,以年为单位,由公元年号组成。
如:1991年批准设立的,填写“1991”。
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的管理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性质变化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联系人:蔡勇陈跃红联系电话:************85226390传真:************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6.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式样)(略)商务部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企业代│││码(仅外商企业填写)││├────────────┼────────────────────┤│营业执照号││├────────────┼────────────────────┤│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仅│││拍卖企业填写)││├────────────┼────────────────────┤│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仅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填写)││├────────────┼────────────────────┤│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构成(仅│中││外│││外商企业填写)│方││方││││││││├────────────┼─┴──────────────┴─┴─┤│企业经营范围││├────────────┼────────────────────┤│专业人员数量││├────────────┼────────────────────┤│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至│├────────────┼────────────────────┤│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分支机构│├──┬─────────────────┬────────────┤│地址│业务范围│营业执照号│├──┼─────────────────┼────────────┤││││└──┴─────────────────┴────────────┘附件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填报单位:20××年××月单位:万元辆┌──┬──────────────┬─────────────────────────────┬──┐│品牌│购进│销售│库存││型号├───────────┬──┼──────────────────────────┬──┼──┤││数量│金额│数量│金额│数量││├──┬──┬──┬──┤├──┬─────┬──┬──┬─────┬─────┤││││合计│收购│置换│竞买││合计│其中│售出│置换│ 使用年限│ 使用性质││││││││││├──┬──┤││││││││││││││本地│外地││├─┬─┬─┼──┬──┤││││││││││用户│用户│││3 │3-│10│公车│私车│││││││││││││││年│10│年│││││││││││││││││以│年│以│││││││││││││││││内││上│││││├──┼──┼──┼──┼──┼──┼──┼──┼──┼──┼──┼─┼─┼─┼──┼──┼──┼──┤│总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E-Mail:填表日期:说明:1.本表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填写;2.购进栏中,收购是指以支付现款方式收购的车辆,置换是指通过以旧换新或以旧换旧形式置换所得的车辆,竞买是指参加拍卖会竞买的车辆;3.金额是指收购车辆所支出总额,包括竞买、置换和现金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