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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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
尽量减少会计政策选择的范围 会计估计不确定性与纳税依据确定性之间矛盾 的协调 小企业会计制度尽量保持与税法规定相一致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增设新的纳税调整项目
采用一定方法和技术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 的差异,并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
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衔接
• 新税法涉及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 优惠、特别纳税调整,最终落脚点都是: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所以,强调新准则中所使用的所得税会计 的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 更加体现资产、负债的定义;
新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 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 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计价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 现不正常的波动。

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限制
针对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新准则规定除流动 资产减值外,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回后不得计入损益。
新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是期货、远期合约、 互换和期权合约以及类似性质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上限与固定利率 借款承诺等 ,它是面向未来的合同,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和流 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 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金融工具这把 “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 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 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波动过大。 按照旧准则,金融企业的不良贷款,多采取账外披露、表外注 释的方法。而新准则却强调‘公允价格’,即按市场价格在报表上 做记录。这样做的好处是,把企业以前不确定的风险量化。有可能 导致一个企业在季度与季度之间,年度与年度之间的波动很大。比 如,当国际金融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价格严重贬值时候,金融企 业受影响最大。 新准则要求贷款资产的价值必须使用实际利率计算摊余成本及 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这无疑将使贷款资产账面价值和利润除了面 临原来必须反映的信用损失外,还得面对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概述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制度体系,它们分别属于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的领域。

会计制度主要规定了企业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核算方法和制度,而税法则主要规定了企业在税收方面的缴纳义务和享受优惠的条件。

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目标和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是两者之间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目标差异会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提供给企业内部管理、外部投资者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使用。

它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原则进行财务会计报告,以反映企业的经济状况和经营成果。

相比之下,税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的规定缴纳税款,并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根据不同的税种和税收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和计算方法,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计量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量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主要采用“费用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和经济利益来核算费用和收益。

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例如确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基础、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等。

而税法的计量方法则更多地关注税收的实际缴纳情况。

税法根据不同的税种规定了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

税法对于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报告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财务报告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主要要求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一个重要展示和评价工具,它反映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状况。

税法则主要要求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纳税申报表是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的一种报表,它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填报。

企业需要根据纳税申报表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孙小婷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摘 要:会计与税法在计量属性、应计基础、扣费标准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两者存在的差异影响了税务工作的有序实施,无形中增大了企业交税计算的难度,增加了盈余操纵的几率。

从而给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区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并进行协调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本文就这些方面对两者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强调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时应重视的问题,并针对纳税调整提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会计 税法 差异 纳税调整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实施,该准则对生产经营时会计要素、会计科目、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了规范,从而使企业明确账务处理的正确方式。

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对企业生产经营时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进行了规范与说明。

两个法规对于收益规定并不一致,会计上的收益表现为会计利润,税法上则体现为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协调两者间差异的问题,许多学者也做过相关研究。

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人们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性议论更加激烈,本文对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的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明确两者差异的基础上对两者差异的协调提出几点建议。

一、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造成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因素,二是盈余操纵。

而盈余操纵多数是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不进行论述。

本文就制度因素展开分析,从有助于协调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方面展开探究,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以下几类。

1.因计量属性不同导致的差异。

税法通常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方面的范围要小于会计准则的范围,所以在确定分期付款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金融资产入账价值方面会造成短暂性差异。

2.因应计基础不同导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的基础,对于当期已完成的收入与应当负担的或者已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视为当期收入与费用进行处理,对工业企业而言,确认收入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体现,企业已转移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是确认收入的实质性前提。

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ppt 171)

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ppt 171)
新准则要求贷款资产的价值必须使用实际利率计算摊余成本及 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这无疑将使贷款资产账面价值和利润除了面 临原来必须反映的信用损失外,还得面对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新会 计
准则 采用
的 计量 属性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 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 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 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 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 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 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广告费200万元。
分析:当年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0×15%=150(万元),超过 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200-150)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 除。 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形成了暂时性差异。
例2:B公司2000年末购买设备一台原值为120万元,无净残值。 会计规定按6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为8年(均为直线法)。
⑤ 投资性房地产 新的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 筑物。其实,这条规定,已经把多数的房地产上市公司排除在外, 因为我国90%的地产上市公司以开发为主,新的会计准则明文规定: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产。会计报表中须单列“投 资性房产”项目,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 成本模式为主导。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 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种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 原先公司拥有的物业都被计入了固定资产,因此,物业的升值
暂时性差 表现形式 异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1]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1]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 1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一般分析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的相关联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是按照会计制度核算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等,而税法是按照税收制度确认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二者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完全一致,即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 1.1会计制度体系 会计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会计制度是指全部有关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会计制度一般只是指会计核算制度。所述会计制度为狭义的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体系由《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核算制度4个层次组成。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规的母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标准,是制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并颁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部分。企业会计核算制度,通常简称为企业会计制度,是在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核算方法和程序的总称。 现阶段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范围较为复杂,为便于掌握,我们根据企业范围递减的顺序作如下概括: 1.所有小企业均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2.所有上市公司均执行2006年颁布的38项具体会计准则,非上市公司可自愿执行该38项具体会计准则。 3.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证券公司执行原l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年底颁布),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可自愿执行原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年底颁布)。 4.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原l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其他企业可自愿执行原l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5.剩余的企业,均要执行原“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借款费用”、“租赁”等7个具体会计准则,同时按所 属行业分别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为了简化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分析,本章以下内容所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仅指《企业会计制度》及其所依据的原l6项具体会计准则。 1.2基本前提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款计算的基本前提都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但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使 得二者的四个基本前提的内容不尽相同。 1.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作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 2.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和税款计算所使用的方法和程序才能保持稳定。 3.企业会计核算按公历日期划分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并按年度编制决算报表。税法借鉴会计期间的划分,将税款结算期间划分为年度和月度。税款计算分期与会计核算分期相比,有两个特殊点:一是由于所得税法中设有亏损弥补的条款,使得所得税会计期间由一年拓展为数年,即以数年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有些非经常持久性的收入,税法有时不按期汇总后计征,而是按次计征。由于有了会计分期假设,产牛了本期与非本期的区别,从而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和申报纳税的基准。 4.货币计量,该前提有两层含义:一是以货币为共同的衡量单位。二是在以货币计价时,对币值变动因素的处理。企业会计核算可以考虑货币币值的变动,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但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资产、债务和资本均按历史成本原则计 价,不得采用市价法或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也不得计算资产贬值抵减项目。 1.3遵循原则的差异分析 l.客观性原则与真实性原则的比较。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税法与此对应的要求是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费用等计税依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二者的差别在于,有些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由于税法有特殊规定也要受到限制或特殊处理。 2.相关性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相关性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满足会计核算目的。税法中的相关性原则强调的是满足征税目的。 3.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或支付现金,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会计核算中强调收入与费用的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税法中对申报纳税也有类似要求。但是,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或配比原则。 4.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税法强调当企业有关资产背离历史成本时,资产成本的调整必须以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按税法规定的适当方式反映或确认为前提。 5.谨慎性原则与确定性原则的比较。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税法一般坚持在有关损失实际发生时再申报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 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的比较。会计上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据以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是否合理可靠;税法中的实质至上原则要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基于可获得的证据或逻辑,可确定和证实。 7.重要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比较。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税法合法性原则要求纳税人在记录、计算和缴纳税款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纳税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1.4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1.差异的类型 纳税人的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按其性质和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 2.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由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引起的税收和会计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之间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计入本期损益的所得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本期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期末结转本年利润后,本科目无余额。 企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向税务部门申请获得退回的所得税,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收到,还是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收到,一律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 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即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所影响的所得税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未来应交所得税的金额。在采用债务法时,该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企业应当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 很显然,在应付税款法下,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所得税”科目应无余额。 例1: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110000元,2002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140000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折旧额为55000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折旧额为65000元。该企业2002年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5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本期所得税费用如下: ①税前会计利润150000 加:永久性差异30000 减:时间性差异 10000 应税所得 170000 所得税率 33% 本期应交所得税56100 本期所得税费用56100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摘要】本文通过比较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分析了会计对象、需求方、会计政策选择、计量属性要求和披露要求等方面的不同之处。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政策在对待利润和资产的认定、计量和报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防止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企业在制定经营策略和财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以便更好地规避风险、提升财务透明度和有效管理企业的财务风险。

【关键词】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税法政策、差异比较、会计对象、需求方、会计政策选择、计量属性要求、披露要求、企业经营活动、影响。

1. 引言1.1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比较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政策是企业管理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会计制度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规范和原则,而税法政策则是政府对企业缴纳税款所规定的法律政策。

虽然二者都是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活动和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的差异。

本文将从会计对象的不同、需求方的不同、会计政策选择的不同、计量属性要求的不同以及披露要求的不同等方面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以探讨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会计制度主要面向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决策需求,它强调将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和监测,并最终呈现给内部管理人员。

而税法政策则是针对外部税收征收机构而设,其目的是确保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规定。

从会计对象的不同来看,会计制度主要服务于内部管理,而税法政策主要服务于外部监管。

这种区别导致了两者在内容和要求上存在差异。

在需求方的不同方面,企业会计制度更注重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和运作状况,以...(字数不足,继续补充中…)2. 正文2.1 会计对象的不同会计对象的不同是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之间的重要差异之一。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方法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方法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协调方法【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法服务于两个独立的专业领域,在目的、内容、制定机构、处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主要从收入、费用两方面比较两者在处理方法上的差异。

根据差异表现,提出两者差异的协调方法。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要素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方面构成,其中前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是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后三个会计要素反映企业经营成果,是利润表的构成要素,三者关系是:收入-费用=利润,这里的“利润”是指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会计所得,而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又称税法所得)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

税法规定,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会计上计算的会计所得必须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后的余额,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关系可表述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所得±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下面笔者就从利润表的构成要素,即收入、费用等方面来分析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表现。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主要差异表现(一)收入方面的差异1.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差异新会计准则对收入重新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新会计准则也提出了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收入准则规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额。

而税法对于销售商品的应税收入确认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例如有的企业发生分期收款业务时,税法规定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方法-会计制度论文-会计论文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方法-会计制度论文-会计论文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及方法-会计制度论文-会计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会计适度和税法的改革较大,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别不断增大,而这种差别的存在是经济快速发展之下的必然现象。

这种情况的存在让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部门的征税工作成本增大,同时还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需要相关部门全面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并找出相应的协调方法。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协调方式一、我国会计适度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1)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要将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即企业当段时间内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支出的费用,不管项目是否收付,都需要将其作为当期的收入费用处理。

然而税法不尽相同,税法规定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在企业收入的确定方面更加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度。

比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当中,企业在明细科目的基础上还需要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等一系列子项目。

从此处可以看出,会计的处理并不是完全找责权发生制进行核算的,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这便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2)新税法已经消除和会计制度的差异。

新税法的全面实施以及新会计准则更广泛范围的执行,让两者在施行过程中难免发生冲突,并且会增加企业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之间的难度。

所以,需要对新税法中已经消除的制度有一定的了解,这极大的有利于让企业更加明确以往两者间存在的差异的影响。

据相关数据表明,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消除了两者原本存在的二十多项差别。

较为典型的差距包括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不视作销售而新的准则却将其视作销售等差异。

(3)新税法施行之后会计制度新增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之后洗液所得税的核算问题中也出现了新的差异,比如新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是应用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核算的,然而在新税法当中却对这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这就说明这种方式在税法当中没有获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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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院陈教授一、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原则的差异(一)会计制度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基本会计准则》与《企业具体会计准则》16条—38条3.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和条件:(1)不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

(2)企业规模比较小:按行业确定。

工业企业的标准: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二)会计制度原则:框架和重点1.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

2.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3.起修正作用的原则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

重要性原则: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在报表中单独设置项目反映。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税收制度原则及其与会计制度原则的差异1.流转税销售额(营业额)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利益实现原则。

2.进项税额扣除原则:法定原则(法定范围、法定凭证、法定时间)。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基本原则未作明确规定。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历史成本原则。

二、收入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1.会计制度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上述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税务处理:(1)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并规定了若干结算方式下销售额确认的时间。

但在销售额金额的确认上,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有时会产生差异,如价外费用。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未做一般性规定,只是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跨年度工程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做了规定。

2.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认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捐赠、职工福利奖励和对外投资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例:某公司某项工程领用本企业自产品1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10万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14万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5%,所得税税率33%(其他税费略)。

有关计算如下:(1)成本=10×10=100(万元)(2)增值税=14×10×17%=23.8(万元)(3)消费税=14×10×5%=7(万元)(4)所得税=(14×10-10×10-7)×33%=10.89(万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130.8万元贷: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3.8万元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万元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1)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八种行为。

(2)消费税中的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提供营业税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集资、赞助、捐赠、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福利。

“三个方面”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实施细则》第55条。

商品、产品。

《实施细则》第58条。

国税发[1994]132号。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财税[1996]79号。

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十个方面。

国税发[2000]118号。

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用非货币性资产分配股利。

国税发[2003]45号。

用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

总局6号令。

用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国税发[2003]83号—国税发[2006]3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视同销售。

不再提开发产品自用、广告、样品。

(4)外资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税法实施细则》第13条。

财税[1995]83号。

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国税函[2005]970号。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

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

售后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会计不确认收入,通过“应付账款”或“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

例:某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一栋商品房按5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公司(成本价为4 500万元),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双方商定3年后该房地产企业再按5 600万元的价格回购。

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借: 银行存款 5 000万元贷: 应付账款 5 000万元每年年末计提利息费用时:(一共做3年)借: 财务费用200万元贷: 应付账款200万元到期回购,支付货款时:借: 应付账款 5 600万元贷:银行存款 5 600万元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要计算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二)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1.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在年末确认收入和费用。

完工进度的确定的方法一般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例如:某建筑企业与客户签定了总造价为1 400万元的合同,工期为3年,工程预计总成本为1 000万元。

第一年已经发生了成本200万元。

按完工百分比法,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可确认为:200÷1 000=20%则当年应确认的收入=1 400×20%=280万元2.税收制度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及其与会计制度差异及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扣除项目确认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一)存货业务的处理1.存货的入账金额(1)会计处理——历史成本原则①工业企业包括:买价、附加费用、税金(价内税、关税)和制造费用。

②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附加费用不计入商品入账金额,应计入“营业费用”。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所发生的利息(指完工前)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不允许计入“财务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土地的费用也应计入开发成本。

(2)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和纳税调整: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2.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1)会计处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

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

(2)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和差异: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②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一条: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

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

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③国税发[2004]82号:第三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之一。

3.存货期末计价(1)会计处理: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对于存货下跌的价值,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并核算为企业的管理费用。

例:华光公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核算。

2003年年末存货账面成本为100 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90 000元。

借: 管理费用10 000贷: 存货跌价准备10 000当以后会计期间该存货价值回升时应做相反的账务处理:借: 存货跌价准备贷: 管理费用(2)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纳税调整: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4.存货损失的处理(1)会计处理:当企业的某种存货已毫无价值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借: 管理费用贷: 库存商品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税务处理及其纳税调整——作为财产损失处理。

(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业务的处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处理过程:新增计价—折旧—期末计价—后续支出—处置1.固定资产的标准(1)会计处理:①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②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2)税务处理: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规定相同。

2.固定资产的计价——历史成本原则(1)会计处理:计价方法: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值重置完全价值注意:①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以冲减债权作为取得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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