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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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招待工作的管理,倡导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按照“小额、从俭、必须、合理”的招待原则,杜绝超标准招待,减少非生产性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业务招待费审批标准如下:

1、司局级领导或重要客人就餐每桌400—550元,人数不在8—10范围内的,按人均50元标准执行;

2、县处级领导就餐每桌300元以下,人数不在8—10范围内的,按人均35元标准执行;

3、一般客人就餐每桌200元以下,人数不在8—10范围内的,按人均25元标准执行;

4、工作需要购置礼品,必须事先请示分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方可购置,报销时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业务招待实行审批制度。凡需要安排招待的,由接待部门负责人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水泉分公司招待用餐审批单》(见附件1),由党群工作部按标准安排,招待时不得突破标准。所需烟酒按要求填写分公司购物结算单》(见附件2),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工作部领取。

第四条招待结束后,招待部门要将招待费审批单中所附回

执单于2日内反馈回党群工作部,否则,不再给予该部门安排招待,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招待部门承担。

第五条各部门要自觉执行审批程序。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必须事先请示分公司领导同意后,确定标准方可招待,并在事后2日内及时补办手续。对违反审批程序私自签单的,费用一律自付。

第六条党群工作部要建立业务招待费管理台帐,每月向分公司领导报告月度业务招待情况。

第七条接待科室陪同人数最多两人(不包括处领导),如多个科室有业务往来,主要接待部门最多陪同两人,其他科室负责人陪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

附件:

1分公司招待用餐审批单

2分公司购物结算单

附件分公司招待用餐审批单

年月日

附件2 分公司购物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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