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现状(或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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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现状(或存在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数量和规模都在不断的增加、扩大,而且政府采购的重要性、作用和价值也变得更加的明显,由此而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非常的显著。然而,由于采购人员的个人意识、采购机构设置以及宣传工作等,落实不到位,政府采购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政府集中采购;问题;对策;研究

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政府采购形式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从原来较为分散的采购形式,逐渐变成现在的依法集中采购模式,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件下,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当前的形势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政府集中采购问题分析

1.1采购机构设置问题

据调查发现,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认识,而且做法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政府机关设置集中采购机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的疑问。从当前国内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来看,并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设置问题做明确的强制规定,只是在本法十六条中要求,“设区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然而,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属性以及决定等层面,给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部分省市设两个采购中心,甚至部分地区未按采购法之规定设采购机构、或者已设采购中心撤销等情况,以致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设置长期处于一种无序化状态。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集中采购质量和效率。

1.2采购规模和数量呈现出逐年缩小的态势

通过对政府采购问题的分析研究,政府集中采购数量和规模呈现出逐年减少态势。比如,某省份年度合计实现政府采购超过20亿,其中集中采购额度只有6亿,将近14亿的采购全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具体操作。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虽然全国范围内的政府采购规模每年都在增长,其中增长规模超过500亿,但真正基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数量和规模却非常的小,而且呈现出逐年缩小的发展趋势。从本质上来讲,采取政府集中、分散采购模式的界限设定不清楚,所谓的项目特殊、与监管部门存在关系,或上级领导对此有批示,即可采取部门采购、或者分散采购方式。在该种情况下,“特殊”采购人就可借此避开集中采购程序,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收任何形式的约束,以致于虽然有采购规定,但是省级机构分散采购从未通过省级部门批准,

这是客观现实,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政府集中采购规模的不断萎缩,使得该项制度的设置与初衷相悖。

1.3监管不利、采购制衡机制缺位

目前来看,采管分离不彻底、不规范的现象依然存在。虽然多年来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在采管分离工作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但因没有规范化的采购模式、具体监管禁止,导致执行过程非常的混乱。虽然管理机关定位成了财政部门,但是执行机构与政府部门又相互脱离,或实行采购管委会制度,或下设执行机构和部门,甚至由财政管理部门进行代管。从实质上来看,政府采购各级执行机构自身的级别、机构设置之间,没有一个相对较为统一、明确的定位。同时,还存在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晰、协调机制比较欠缺等问题。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管理、执行职能之间的相互分离,使得管理、采购以及支付之间,形成了三分离状态。然而,《政府采购法》对采购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采购、管理、执行以及支付机构之职责,只是进行了一个概念上的界定,以致于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和利不明确,或者互相扯皮,以致于缺位、越位或者串味现象共存,这在很大程度上给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阻力和影响。

2.加强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政府集中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优化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积极规范和调整采购机构设置

通过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归属问题的分析,虽然表现出五花八门、多元化的特点,但是实践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确实大同小异的。目前来看,反对省府直辖模式的人认为,该种归属仅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采购机构的行政级别,而对于集中采购工作却无关紧要,与其他类型的归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对于管委会而言,其只是空架子而已,主管领导人员无暇顾及采购工作,根本实现不了协调作用的充分发挥。基于对国外、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成功经验分析研究,只有采购机构隶属财政部门,方可强化和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地位。笔者认为,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讨论广泛的话题,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不仅要与财政系统建立良好的关系,而且还应当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资格、地位凸显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2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需要以管理机制作为保障,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加大信息公开范围和推广力度。实践中,应当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人员信息发布的自觉性和质量意识,这对提高投标商、供应商信息资料的获取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

作用。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违约处罚以及履约激励机制,以此来提高各个供应商自身的热情和积极主动性。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不认真履行采购合同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取消其资格。

第二,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维护合法供应商的自身权益。到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安排采购工作,在此之前采购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标准,将对应的资金全额划入采购办,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国库对货款进行集中支付。在该种情况下,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单位的信誉度、社会形象,而且还可以有效的增强供应商参与政府集中采购的信心。在此过程中,还应当建立定点采购机制,对批次相对较多,而且金额相对较小的一些采购项目,建议采取定点采购模式,并且通过公开招标模式,对政府采购供货商进行监督考核。

2.3严格执行集中采购预算,加大政府集中采购检查力度

实践中,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项目、以及金额数量等,进行有计划的政府机制采购工作,未编年度集中采购预算、或者为上报的采购计划方案,坚决不予采购,当其能够及时补齐手续以后,方可进入具体的采购程序。同时,应当加深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目录的理解,对需要纳入集中采购范畴的相关采购项目应当及时、主动办理申报;通过不断理顺工作流程,来有效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在此过程中,应当将各项管理工作、集中采购考核工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将预算编制、采购申报情况以及采购的具体范围和程序执行等,作为集中采购检查的内容,对执行情况进行披露、强化监督和整改。

3.结语

总而言之,政府集中采购模式下的事物较为集中,而且透明度也非常的高,在国内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优势非常的明显,有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政府集中采购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应当加强重视。

参考文献:

[1]赵绍成.政府集中采购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西部科技,2011(12).

[2]宋阳宋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政府采购,2Ol2(04).

[3]曹继凤.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反腐作用[J].经济,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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