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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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上海市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

相关控制指标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城乡范围内各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本市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和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原则)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与公园绿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满足植物健康生长所需的土层厚度、排水要求和地下生物通道等环境要求,且应当避让地上较有规模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植物群落以及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三)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功能性质应当与新建公园绿地的主体功能相协调,不得影响市民游园活动。

第五条(开发指标和项目控制)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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