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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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通知-冀建规[2003]550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通知-冀建规[2003]550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通知(冀建规[2003]550号)各市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为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水平,规范全省城市规划行业管理,按照《河北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启用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二、城市规划编制方案、纲要、成果等均应加盖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应加盖于图纸图签上方及规划文本、说明书、综合报告、纲要封面处,印迹要清晰。

三、未加盖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的规划编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未加盖出图专用章而进行技术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不予审查。

四、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由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负责保管,非本单位编制的规划方案、纲要和成果不得加盖本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

五、请各市规划局于12月5日前,到建设厅城乡规划处,统一领取本行政辖区内规划编制单位的出图专用章。

今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符合要求的,由省建设厅换发城市规划编制技术专用章;未通过年检的,不予换发。

联系人:吴永强电话:************附件: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名单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名单石家庄市河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北方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部石家庄市设计研究院河北昆仑城市住宅设计研究院河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河北大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核工业第四研究院石家庄市建筑设计院石家庄市诚信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辛集市规划设计所井陉县规划设计室鹿泉市测绘设计服务中心平山县规划设计室藁城市规划设计室晋州市规划设计室栾城县规划测绘设计所正定县规划设计所张家口市:张家口市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张家口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室张家口市宣化区建设局规划设计室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规划设计室承德市:承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秦皇岛市:秦皇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冶金建设集团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唐山市: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唐山市房屋设计研究院保定市:保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河北省农业大学城镇规划研究院满城县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定州市城乡规划设计所涿州市建设局规划设计室高碑店市规划设计所廊坊市: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文安县规划设计室固安县城市规划设计室沧州市:沧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黄骅市方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献县村镇规划设计室河间市规划设计所任丘市规划设计室衡水市:饶阳县规划设计室邢台市:邢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邯郸市:邯郸市规划设计院武安市规划设计室——结束——。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国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冀政字〔201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国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冀政字〔2015〕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国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国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冀政字〔2015〕10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批安国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的请示》(保政呈〔2014〕9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安国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

现批复如下:一、安国市是保定南部中心城市,重要的中药研发、制造和集散基地。

要按照以人为本、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原则,整合空间资源、统筹城乡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聚集优质产业、强化精细管理,逐步把安国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空间有序、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统筹城乡发展。

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构筑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

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统筹规划建设城乡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健全消防、人防、防洪、防震等城乡综合防灾体系。

三、提高城乡建设质量。

到2030年,安国市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1平方公里以内,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控制在27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0平方公里以内。

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严格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管理,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特色塑造,强化城市空间尺度管控,重点保护好药王庙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四、严格实施总体规划。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2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22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6月8日第二十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9日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经市政府决定由莲池区、竞秀区、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需由市政府负责的,由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融⼊京津冀协调发展经济圈,更好的发挥我市区位、资源、⽂化、交通优势,明确未来⼀定时期内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标,做⼤做强中⼼城市,形成“⼤马驾辕,多马拉车,众星捧⽉,各放异彩”的城镇体系结构,统筹兼顾、科学引领城乡发展⼀体化,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全⾯建成⼩康社会提供公共政策保障,我市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依据《城乡规划法》,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审批”原则,历经七年时间,完成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并于2012年8⽉17⽇报经国务院批准实施。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现将《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主要内容予以公布。

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摘要)规划总则及城市发展⽬标1 本期总体规划期限为2011年⾄2020年。

其中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2011年⾄2015年,远景规划为2020年以后。

本规划分为市域、规划区、中⼼城区三个层次:市域规划为,保定市市域⾏政区划范围,⾯积22109平⽅公⾥;规划区即规划管理范围,⾯积3127平⽅公⾥;中⼼城区规划为,城市规划建设⽤地范围,⾯积210平⽅公⾥。

本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中⼼城区312.3平⽅公⾥,⽩洋淀淀区366平⽅公⾥,西⼤洋⽔库⽔源地保护区210平⽅公⾥,徐⽔、满城、清苑⾏政辖区,总⾯积为3127平⽅公⾥。

到2020年,保定市域总⼈⼝1242万⼈,其中城镇⼈⼝700万⼈左右,城市化⽔平达到57%左右。

城市发展将积极融⼊京津冀城市价值链体系,建成华北内陆地区向沿海开放的桥头堡,并继续发挥⽣态屏障作⽤;形成京津冀地区中以承接京津项⽬扩散和科技成果转化、以节能节⽔型产业为主的现代制造业基地;京津绿⾊农副产品加⼯供应基地;京南现代物流⾛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华北地区特⾊旅游休闲胜地;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平较⾼的、具有明显龙头带动作⽤的⽰范地区。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保市政办[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政办〔2014〕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0日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积极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供热用热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3〕第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全市供热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负责城市供热用热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规划、住建、环保、工信、财政、国土、质监、人社、安监、物价、电力、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保障城市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

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8•【字号】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宅小区管理保障资金,专项用于扶持老旧住宅小区的基础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七条构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机制,完善诚信服务体系,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审核;(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三)建立物业管理专家库;(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五)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保定市“十二五”近期建设详细规划-低碳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河北省关于加强“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精神,保证《保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空间落实,合理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推进城市发展模式的转变,实现保定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5、《关于加强“十二五”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11]31号);6、《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7、《保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8、保定市政府、规划、建设、交通、文保、旅游、水利、环保等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3条规划期限与规划范围1、规划期限:2011年——2015年2、规划范围:《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4条规划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为依托,以建设低碳城市为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拉大框架、完善功能、提升品位、打造精品”的总体思路,合理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加快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推进保定都市区建设,把保定市建设成为空间布局合理、文化底蕴深厚、城市功能发达、基础设施完备、生态环境优美的国家级园林城市和京津冀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努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全球低碳领军城市。

第二章城市近期发展规模第5条人口规模规划至2015年,保定市中心城区人口为170万人(含半年以上外来人口)。

第6条用地规模规划至2015年,保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为17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约36平方公里,旧城改造约5平方公里。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保定市东风路西延道路规划方案的批复-[2014]保市府9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保定市东风路西延道路规划方案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01.29
施行日期 2014.01.29
文号 [2014]保市府9号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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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保定市东风路西延道路规划方案的批复
(〔2014〕保市府9号)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东风路西延道路规划方案批复的请示》(市规政字〔2014〕008号)已收悉。经研究,同
意《保定市东风路西延规划方案》(西二环-乐凯大街),请按照规划内容,依法实施管理。
项目东起乐凯大街,西至西二环,全长3.937公里,道路红线宽度为60米,横断面形式为四块板八车
道,线形走向按《保定市东风路西延规划方案》(西二环-乐凯大街)调整。
特此批复。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结束——

保定民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定市民宿经营活动,保障游客和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民宿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环保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理念。

第四条市级、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宿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宿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宿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民宿是指利用村民自有房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提供住宿、餐饮、休闲等服务,具有地域特色和人文氛围的住宿设施。

第六条民宿分为以下类别:(一)农家乐:以农业生产活动为基础,提供住宿、餐饮、休闲等服务。

(二)民俗客栈:以民间传统建筑为载体,提供住宿、餐饮、文化体验等服务。

(三)特色民宿:以地域特色、历史文化、生态资源等为依托,提供住宿、休闲、旅游等服务。

第三章民宿的设立与经营第七条民宿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合法,具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

(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

(三)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有明确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

(五)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民宿设立程序:(一)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卫生防疫合格证明等。

(三)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核发《民宿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卫生、安全、消防、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等信息。

(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民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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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节 综合防灾规划 ------------------------------------------------------------------- 40 第 14 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41 第 15 节 五线控制规划 ------------------------------------------------------------------- 42 第 7 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4 第 1 节 规划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 44 第 2 节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44 第 3 节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45 第 8 章 近期建设规划--------------------------------------------------------------------- 48 第 1 节 规划目标、策略和指导思想-------------------------------------------------- 48 第 2 节 近期实施项目 ------------------------------------------------------------------- 49 第 9 章 远景规划 -------------------------------------------------------------------------- 51 第 10 章 规划实施 ------------------------------------------------------------------------- 52 附 则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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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 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表 执行。

第五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及其兼容性,按保定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城市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用地, 可编制镇、乡规划或专项规划,并按规划要求使用。

第七条 其它特定功能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小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优先用于其他公共服

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 第二节 用地范围划定

第九条 规划用地与建设用地 规划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中心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边界线,以及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控制、整合项目相邻用地、扩大规划编制范围的用地所

围合地块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与面积:是指由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紫线,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等工程建设的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地块的用地水 平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建设项目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计算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当以现状为依据,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 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 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参考。 (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 (三)棚户区改造(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市政府审批的用地范围划定。 (四)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宜将零星用地统一纳入规划用地 范围内。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或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下面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 1000 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 2000 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3000 平方米。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下列情 况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 并用地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用地的。 (三)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 设项目。

第三节 开发强度控制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具体地块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照、城市设计、区位交通、周边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表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建议表

建筑 控制指标 建筑

类别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限高要求 限高≤20 米 ≤ ≤28 ≥30 居住 限高>20 米,≤30 米 ≤

用地 限高>30 米,≤50 米 ≤ 限高>50 米 ≤ ≤20 ≥30

限高≤24 米 ≤ ≤50 ≥20 商业服务业 限高>24 米,≤50 米 ≤

设施 限高>50 米 ≤ ≤50 ≥20

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地块图则的,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 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征收范围内,为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绿 化景观带)、公共空间、电力线路保护区、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代征无偿提供用地的,根据 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可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补偿奖励。 第十五条 为适应城市发展、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需求,确需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而变更开发强度等指标的特定地块,开发强度指标通过编制特定地块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 经专家论证、公示、征求意见,报市规委会审议或市政府批准确定。同时应启动控制性详细 规划修改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方可提出规划条件。

第四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十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在满足规定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 服务设施混合设置。 第十七条 设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时,配建规模参照表 执行。如另有规定,按 有关规定执行。 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表(单位:平方米)

设施内容 配建规模

居委会(含活动中心、社区医疗等办公用房) 30M2/百户、且≥300M2 物业管理 按《保定市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肉菜市场 ≥600M2

公厕 ≥40M2

垃圾转运站 ≥110M2 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 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

要求。 第十九条 遇有超出本规定的特殊、复杂情形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 具体研究确定。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指水平距离。 (一)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 (二)建筑间距和日照系数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

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及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 制。

第二十二条 居住建筑进深大于 18 米以及非居住民用建筑进深大于 24 米的,按正面间 距标准控制。

第二十三条 居住建筑间距,根据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和防灾等条件要求,以 及建筑属性、建筑物朝向、布置形式、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综合确定,并且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低、多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正面间距: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有效影射高度的 倍,旧城区改造不应小于 倍,古城区 平方公里以内区域不应小于 倍。其 他朝向间距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日照影射折减系数计算,且多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低层不宜小于 15 米。 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 3.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二)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最小正面间距按下表 执行。

米以 75 米以 75 米以上高 建筑高度 下 下 层

中高层 高层 (含 75 米) 面宽 36 米及以上住宅最小正面间距 30 米 36 米 50 米 面宽 36 米以下住宅最小正面间距 30 米 36 米 40 米 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并 不得小于 20 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不宜小于 14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 8 米。侧面同时开 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三)不同高度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1.平行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执 行,且多层与高层(含中高层)之间不宜小于 30 米,中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 35 米。 2.垂直布置形式。除符合日照标准规定外,原则上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 算,且不宜小于 20 米。

3.侧面间距,高层与多层、中高层(27 米以下)不宜小于 10 米,中高层(27 米以下) 与多层不宜小于 8 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四)居住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 第二十四条 非居住民用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一)非居住民用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居住建筑为正向被遮挡建筑)时,按居住建 筑间距相应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民用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非 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或对居住建筑非正向遮挡时,按各自对应间距的 1/2 之和计算。

(三)侧面间距,多层建筑不宜小于 8 米,高层建筑不宜小于 14 米,高层与多层不宜 小于 10 米。侧面同时开窗且有一侧为主居室,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20 米。 (四)独立设置的低层商业、附属设施等建筑以及对环境、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与 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项目内低层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最低不小于 13 米,垂直布置时间距最低不小于 9 米,侧面间距不低于消防间距要求;垃圾转运站、公 厕等公共设施独立设置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最低不小于 10 米。 第二十五条 非居住民用建筑(有日照要求的除外)间距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且不小于 10 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 9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8 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 执行。垂直布置时,按各自最小间 距标准的 1/2 之和计算,且不小于 18 米。侧面间距不宜小于 14 米。 表 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标准一览表

建筑高度 24-54 米 54-100 米 100 米及以上 (含 24 米) (含 54 米)

面宽 40 米及以上建筑最 25 米 35 米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 40 小正面间距 米 面宽 40 米以下建筑最小 20 米 30 米 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少于 35 正面间距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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