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汇算清缴政策执行口径!
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深入解读20200112

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
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
额。
02 减除费用和扣除
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03 计算年度应纳税额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 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 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 额。
04 减去已预缴税额
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 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 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 办理退税或补税。
“汇” 1
收支 居民个人自行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支出等情况
2 “算”总账
依法计算本年度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税额,确定该 纳税年度应补税额或者应退税额
3
4
2
3 “清”税款 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结清税款
1
4 缴退税
多退少补
为什么要进行年度汇算
01 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
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 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人的 权益。
有的纳税人由于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税前 扣除项目在平时没来得及享受;
大病医疗支出等扣除,只有年度结束才知 道确切金额
02 年度汇算,能准确计算
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实际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多预 缴了税款,就要退还给纳税人。
实践中,很难让所有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 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比如:
年度中间,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波动过 大或时断时续,在收入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规定预 缴了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的收入总计还不到6万元, 减去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后,按年计算则无需缴纳个 人所得税。
入额?
➢ 豁免年收入12万元以下人群汇缴义务,我还能否申请退税? ➢豁免了汇缴义务,那税款还用不用补缴?
个税免予汇算清缴政策适用要点

个税免予汇算清缴政策适用要点[作者]明税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0.01.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明确了三类人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适用这个政策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免予汇算政策适用时间前两项,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的、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汇算,实质是通过对程序的豁免设定了免税优惠。
根据财税公告2019年第94号,此优惠适用期限为2019年和2020年两年。
第三项“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依据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条例规定,“在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情况下(说白了就是在收入减除费用和减除专项扣除这两项普遍扣除之后仍有余额的纳税人),只要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任何一项,就需要汇算清缴。
因为这三类所得的预扣率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
条例还规定,只要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仍然需要汇算清缴。
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但由于从两处以上取得,两个用人单位都要扣除减除费用,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形,就需要补缴税款了,所以要汇算清缴。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ppt

。
?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 〔 2017 〕 68 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 140 项,含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59 项(其中准入类 36 项,水平评价 类 23 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81 项(其中准入类 5 项,水平评价类 76 项),这些职业资格涵盖了经济、教 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
50% 扣除,具体扣
?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合所得与税前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
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汇算清缴时扣除 ? 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综合所得与税前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 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 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 一次 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同时,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 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综合所得与税前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 ? 年满 3 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每个子女每月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36号)有关规定和精神,自2020年3月1日起,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简称汇缴工作)实施。
为确保全市汇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为稳妥推进全市汇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高效、社会共治的工作格局,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保山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市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税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财政局局长、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行长、市税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督查室、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组成。
二、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优化税收制度、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征收方式由过去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为主转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
首次汇缴工作具有体量大、业务新、链条长、风险多的特点,将面对流动分散且数量庞大的纳税人,涉及海量涉税信息的采集应用和风险比对,对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信息化建设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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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公告》主要涉及的内容 针对各地执行税法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 《公告》主要明确了企业雇佣季节工等费 用扣除问题、融资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税前扣除问题、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 用税前扣除问题、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 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不征税收入管理问 题以及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 之间的协调问题。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 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 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 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 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财税2009 2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 扣除问题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 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 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 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 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 实扣除。 财税2009 29.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 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 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 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 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 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 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 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 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 处理。 国税函2019 79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4公告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 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总局解读: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 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 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现行税法没有具体 规定。
2019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内容解读-精选文档

3.年度申报同时需提交的相关资料(见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一、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4.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1)总机构应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9年版)》和各分 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 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 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 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 得税分配表(2019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 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019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也需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一、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二)2019年度汇缴申报时间:年度终了之日 起5个月内,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核定征收、小型微利 企业尽量在4月30日前完成。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一、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5.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 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 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 额等内容的报告。
6. 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鉴证的,可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一、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三)汇缴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
⑴.已申请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纳税人,均 可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为: )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⑵.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后,不需再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发现纳税申报有误 的,可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需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更正申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介绍
八、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的。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Ø 稿酬收入×80%×30%
Ø 免税补贴、津贴
福利费:从企 事业单位,国 家机关社会团 体提留的福利 费或者工费经 费中支付给个 人的生活补助 费;救济金: 各级民政部门 支付给个人的 生活困难补助 费。 非人人有份。
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独生子女补贴; 托儿补助费; 差旅费津贴; 误餐补助; 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工伤保险待遇。
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的与基 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 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 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 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 的医药费用支出
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 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 列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 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 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 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有住房。 由承租人扣除。
2019年汇算清缴必知的最新政策变化
2019年汇算清缴必知的最新政策变化关于限额扣除事项调整1、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注意事项:(1)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金额由5000上升到500万;(2)资产范围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含不动产;(3)资产状态仅限于新购进的,包括购买新资产和购买二手资产。
但不包括已经存在的资产;(4)企业所得税前允许一次性扣除,但会计处理依然按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处理,属于固定资产的依然按固定资产核算,计提折旧;(5)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事项:(1)职工教育经费比例由2.5%提高到8%;(2)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
(3)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3、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规定取消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事项:(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不得加计扣除,变为准予加计扣除;(2)只能扣除费用的80%,而不是全部。
调整后委托境内研发规定一致;(3)加计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得2/3,即(2)、(3)取小。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政策解析及操作指引
2020年4月15日
1
目录
1 我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2 我应该什么时候办理年度汇算 3 我该去哪儿办理年度汇算 4 我该为年度汇算准备哪些资料信息 5 我该如何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2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8
充分享受红利
一方面,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 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 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 人的权益。尤其是平时未申报 享受的扣除项目,以及大病医 疗等年度结束才能确定金额的 扣除项目,可以通过办理年度 汇算补充享受。因此,年度汇 算给纳税人“查遗补漏”机会, 以确保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2、《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3
1
我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吗
4
01.什么是年度汇算?
5
01.什么是年度汇算
1.1.1 年度汇算基本定义
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 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 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 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6
01.什么是年度汇算
1.1.1 年度汇算基本定义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 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 年已预缴税额
7
01.什么是年度汇算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汇总8页word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汇总1、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从什么时间开始申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2019年1月1日开始。
2、今年亏损需要做审计吗?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要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方可到税务机关申报弥补。
3、2012年亏损多少需要审计?(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需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哪些事务所可以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具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专业税务师事务所才可以进行所得税涉税审计,其他单位、会计个人、从事会计服务的公司出具的税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税审报告税务机关不予采纳和受理。
5、什么情况下必须做税审?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一)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二)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详情 ]6、财产损失什么时间申报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5号),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详情 ]7、申报财产损失需要哪些证明资料?(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 详情 ]8、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流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为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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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汇算清缴政策执行口径 很实用!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口径! 一、收入类相关问题 1.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2.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分成收益应并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确认问题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通过正式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4.资管产品管理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
5.关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判断,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已作资产损失、债权人(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6.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五年内转让部分股权的税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享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扣除类相关问题 7.竞业补偿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支付给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竞业补偿金,按照合同约定,可凭内部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税前扣除。
8.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购置房产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应作为资本化支出,随同房产一并计算确定该资产的计税成本以及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但是维修基金在使用时按规定分摊到业主账户中的支出,不得再次扣除。
9.企业由第三方公司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代缴社保费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处理。
10.母子公司之间人员调派,如母公司将人员派到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将该员工工资转到母公司,再由母公司发放,该员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将员工派到子公司工作,应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凭合同或协议以及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11.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天津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2003〕055号)有关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企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企业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13.关于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部分转让后的成本扣除问题 企业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在部分转让时,可以分清转让股权类别的按个别计价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不能区分的按照加权平均方法,确定转让部分的股权投资成本,一经确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14.关于房地产企业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核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修建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地下停车场所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管理的,应为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成本对象单独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是一次性收取,或采取收取租金方式收取,按照配比原则,分期计算收入。 (2)地下停车场所属于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并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已计入计税成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出售地下停车场所收入,无论采取一次性收取,或租金方式收取,均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应收取款项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5.关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购置资产相关税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16.关于企业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折旧问题 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凭合法凭证,并按以下年限计算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以下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2)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3)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也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 (4)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缩短折旧年限。其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接受投资、受赠的固定资产按上述规定执行。
17.关于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视同销售的同时,可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扣除额,并按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优惠政策执行问题 19.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政策是否按照单个项目单独计算减免税期限?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