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非煤矿山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各项规章制度一、矿山安全生产规定1.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定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主要包括矿山安全管理体制、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保证了矿山生产安全。

2.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是为了在矿山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和救援,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先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处置措施等内容。

3.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检查制度》非煤矿山生产安全检查制度规定了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要求等。

通过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 《非煤矿山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非煤矿山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规定了对矿山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矿山环境保护规定1. 《非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非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定了在矿山建设、扩建、改建和停产等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对土地、水资源、生态系统、空气质量等影响的评估,确保矿山建设与生产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措施规定》非煤矿山环境保护措施规定了在矿山建设、生产和停产过程中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治理矿山区域污染、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等。

保护矿山周围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3. 《非煤矿山尾矿库管理规定》非煤矿山尾矿库管理规定了矿山生产中产生的尾矿的处理和管理要求,包括尾矿堆放位置、尾矿库设计、尾矿堆放安全等方面。

防止尾矿泄漏对环境造成破坏。

三、矿山职工管理规定1. 《非煤矿山职工安全培训制度》非煤矿山职工安全培训制度规定了矿山职工入厂培训、定期安全培训、特种作业员培训、应急救援演练等各类安全培训内容和要求。

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一、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关于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2024年加强非煤矿山管治方案

2024年加强非煤矿山管治方案

2024年加强非煤矿山管治方案
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周边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非煤矿山管治工作的有效推进,我国将采取一系列措施:
1. 提高监管力度。

加大对非煤矿山的巡查频次和深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 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非煤矿山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

3. 推进科技创新。

加大对非煤矿山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的科研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4. 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强调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5. 深化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煤矿山环保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6. 落实精准帮扶。

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环保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困难,推动行业整体发展。

7. 加强执法监督。

加大对非煤矿山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执法监督工作的严格性和公正性。

8. 强化风险管理。

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地方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相信我国非煤矿山管治工作将取得积极成效,为实现矿山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赢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第 1 页共 1 页。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

非煤矿山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非煤矿山是指在地下或地表进行非煤矿物资源开采的场所。

由于非煤矿山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为了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系统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介绍非煤矿山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和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 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管理权限。

2.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矿山安全作业规程、矿山作业环境卫生规程、矿山火灾防治规程等。

2.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三)事故预防与应急管理1. 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救援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2. 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反应速度。

3. 进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

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1. 进行矿山开采前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矿山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理措施。

2. 开展每年的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矿山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二)环境保护设施1. 建立和完善矿山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处理设施等。

2. 定期进行环境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工作。

(三)环境保护措施1. 采取科学的采掘方法和技术,减少矿山对环境的破坏程度。

2. 加强对爆破作业、露天堆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3. 采用节能环保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三、质量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1.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制定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矿山的质量管理工作。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2020年6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生产治理第四章企业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非煤矿山治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煤矿山,是指能源矿产、水气矿产之外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矿山。

第三条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科学规划、源头控制、重点治理、分类施策、防治结合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和行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承担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非煤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转型升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非煤矿山16项基本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16项基本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16项基本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矿工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3.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的控制。

4. 矿区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矿区内的秩序和安全,包括物资管理、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

5. 用电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用电安全,包括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用电操作规程等。

6. 燃气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燃气的安全使用,包括燃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燃气作业的安全规程等。

7. 火灾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火灾安全,包括防火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火灾应急预案等。

8. 矿坑管理制度:确保矿山矿坑的安全,包括矿坑开挖和支护、矿坑通风等。

9. 救护与急救管理制度:确保矿山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救护和急救,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设备和人员培训等。

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山消防安全,包括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消防演练等。

11. 三违管理制度:对矿山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12.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管理和评估。

1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对矿工职业卫生进行管理和保护。

14.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矿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5. 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对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测和评估。

16.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对矿山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事故报告、调查报告和处理措施等。

非煤矿山公司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山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保护环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非煤矿山公司的全体员工和各类管理人员,具体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

第三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发展理念,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计划和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和生产安全。

第六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标准和作业规程,规范作业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加强设备维护和故障处理,确保设备运转稳定,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八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生产现场安全通畅,消防器材完善。

第十一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作业,规范生产秩序,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控制生产污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非煤矒山公司应当加强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报告,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劳动保护第十七条非煤矿山公司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劳动权益,提高职工生活质量。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篇)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井下矿山要做到“五无、四化、一整齐”,即无壁粉、无积水、五石块、无粪便、无杂物;巷道规格、电气线路、管道安装、运输轨道标准化;材料堆放整齐。

二、露天煤矿要做到“四无、两有、一整齐”,即道路、水沟无污泥、积水、杂物,设备桌椅表面无油污、灰尘,室内门窗无蜘蛛网,室内五米之内无杂草、杂物;机械设备转动部位又防护罩,坑、濠、池、沟有盖或护栏;原材料成品堆放整齐。

三、矿山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的卫生管理要做到“四定”,即定区段、定机台、定责任人、定期清理和检查、经常清洁。

四、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

五、综合治理工业“三废”,严禁向矿区内水沟、公路两旁、公共场所、堆放或者倾倒废渣、废水、油污和有毒、有害的废弃物,要禁止向厂房、办公室、居民区排放废气。

六、矿物产尘点和粉尘设施要有综合防护措施,避免粉尘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七、各种车辆在矿区内运输,不得散落对环境又污染的污物和废货物。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害和污染,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开采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2. 排放限值标准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的限值标准,确保排放物不会超出环境容量和国家标准,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质量。

3. 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4. 矿山复垦和生态修复制度: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进行矿山复垦和生态修复,恢复被开采破坏的土地和生态系统,确保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小化。

5. 环境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6. 环境违法惩处制度:规定矿山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撤销许可证等。

非煤矿山生态修复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生态修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非煤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条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二)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生态安全;(四)责任明确,社会参与,公平公正。

第四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态修复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对其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修复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编制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并报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生态修复的目标和任务;(二)矿山生态修复的范围和面积;(三)矿山生态修复的措施和工艺;(四)矿山生态修复的进度和期限;(五)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保障;(六)矿山生态修复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生态修复实施第八条企业应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组织施工,确保修复工程质量。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理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定期对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修复措施,确保修复效果。

第四章生态修复资金第十一条企业应按照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资金预算,计提矿山生态修复资金。

第十二条矿山生态修复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的企业,责令其整改。

第十五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矿山生态修复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非煤矿山管理制度

非煤矿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非煤矿山的管理,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和可连续发展,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矿山管理水平和效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部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矿山的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非煤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职能部门为企业职能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第一,防备为主。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标准。

3.加强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建立完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含领导责任、组织架构、安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2.依据矿山特点和风险等级,订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措施。

第六条安全生产标准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

2.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标准的评估和改进,确保其符合最新的要求和实际情况。

第七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新员工入职前,必需接受矿山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上岗。

2.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订立相应的安全培训课程和计划。

第八条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1.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2.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对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更换,确保其有效性。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标准1.依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规定,订立安全生产考核标准。

2.定期对各工作岗位和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效果。

3.对考核不合格的岗位和部门,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和整改要求。

第三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方针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标准。

2.乐观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3.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估,掌控和改善矿山周边环境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x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制度编号:HDKY-AQ-33-2015

发布日期:2015年1月25日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8年5月1日 编 制 人:xx 审 核 人:xx

编制单位:安全环保部 批 准 人:xx 制度页数:共12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的环保工作方针,控制和逐步消除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改善矿业公司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规范矿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涉及环保建设项目管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业废弃物管理、放射性污染防护管理以及污染事故管理等几个方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桦甸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室。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xxx 矿业公司总体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检测等。 2、负责建立健全矿业公司环保组织机构,落实具体责任人,并抓好各种环保经费的保障工作。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4、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 “三废”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和审查工作,并抓好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6、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内部环境监测,做好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负责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抓好环保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 矿业公司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环境保护职责 1.安全环保部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环保方针、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监督公司所属各单位、部室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矿业公司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制定矿业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 负责参加新、改、扩建工程和大、中修项目中环境保护设计和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查、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严格把好“三同时”关。 负责组织和参加老污染源治理,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出现污染事故等情况,有权责令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负责抓好矿业公司环境监测站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时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监测。 负责参与矿业公司清洁生产、节能减排计划制定和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填报环境保护各类报表。 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和学术交流,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建议。积极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2.综合部职责 负责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做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指示和有关信息 负责协调督促各单位、部门尽快落实有关环保工作的请示和报告。 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各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内容,按编制配备环境保护管理干部,并满足工作要求。 负责将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把有关环境保护的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 负责将环保管理知识列入企业培训计划,并抓好相关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保专项宣传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实施。 3.生产技术部职责 编制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程计划时,要包括环境保护内容,并保证实施所需资金及其它条件。 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工程建设,做好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监理工作,并组织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负责在新、改、扩建工程中,坚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的可研、实施、验收期间必须有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人员参加,并且必须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对新、改、扩建和大修理工程的设计,要采用少(无)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选用节能、处理效果好、性能稳定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对处理后达到的保证值有明确的指标。 负责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设计时,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环境保护技术难题攻关,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负责把环境保护设备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环境保护设备必须和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行。 负责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将环保设备管理纳入设备管理考核中。 4.财务部职责 负责按国家政策及时拨付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资金,并抓好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财务监督。 负责做好企业应缴纳排污费的资金计划,并及时拨付核算后的排污费。 5.各基层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矿业公司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及维护检修,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并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环境保护活动。 负责参加或组织本单位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 第六条 矿业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中的要求进行环境评价和申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 第九条 凡列入计划的环境保护工程,必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保证工程按计划完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周围的施工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和危害。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修整和恢复在基建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一条 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加,按规定进行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有排放污染的或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的,不与验收,对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的效果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后,单位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记录台帐、监测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十四条 设施出现故障时,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时,应当事先报告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说明停止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得到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设施单位因设施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要立即向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六条xxx 公司对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责任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1、限期完成环保设施维修或更换,逾期未完成的。 2、设施处理效率低于额定处理率的。 3、迟报、漏报、瞒报环境污染事故的。 4、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处理设施的。 5、责任不清、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环保设施运行率低,而发生污染事故的。 6、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率和完好率达不到98%以上的。 7、环境保护设施跑、冒、滴、漏严重的。 8、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运行记录的。 第十七条 对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着的,在设备管理或检修中有特殊贡献者或是技术革新上有所创造者,处理环保设施事故、抢救有功者,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需要排放的应净化处理,不能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在人口集中区存放煤炭、煤灰、煤渣、石灰、水泥、尾矿沙等易燃、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特殊情况确需焚烧的,须经矿业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密闭方式集中焚烧。 第二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及烟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倾斜含有可溶性毒物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渣及其它废物。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液、酸液、剧毒废液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四条 向水体排放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能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