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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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矿山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矿山企业、相关管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涵盖矿山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

第三条矿山环境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治理与管控相结合、依法管理、追究责任”的原则,积极推行循环经济模式,减少矿山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并执行矿山环境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报告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矿山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制度和管理体系,并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格惩处。

第三章矿山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在矿山建设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环境保护方案,确保矿山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采取合理的资源开采方法,优化矿山开采布局,减少矿山废弃物的排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山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的治理,确保环境排放达标。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优先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消耗,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物排放。

第四章矿山环境监测和报告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矿山对环境的影响和效益,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对矿山溶水、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环境影响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每年提交一次环境保护报告,详细描述矿山运营状况、环境影响情况和环境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煤矿公司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公司环保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煤炭开采、洗选、运输、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我公司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将环保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四条确保我公司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

第六条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职责第七条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各部门、各班组应明确环保职责,落实环保工作任务。

第九条环保部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环境监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环保技术改造等。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条加强环境监测,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采用先进工艺进行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采用除尘、脱硫、脱硝等先进技术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加强噪声治理,降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保障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公司对各部门、各班组环保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煤矿环保制度

煤矿环保制度

煤矿环保制度
是指在煤矿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为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制定的一系列环保管理措施和规定。

煤矿环保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环境影响评价:在新建、改建、扩建煤矿项目之前,必须进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2. 煤矿排污许可管理: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3. 煤矿水资源管理:煤矿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地下水和地表水资源,严禁非法采水和大规模开采地下水。

4. 煤矿粉尘控制:煤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矿井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防止粉尘污染空气,减少职业病危害。

5. 煤矿固体废物处理: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处理,如分类、回收、处置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 煤矿矿山生态修复:煤矿在采矿结束后,必须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包括绿化、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措施,使矿区恢复为良好的生态环境。

7. 煤矿环境监测:煤矿必须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监测矿区及周边环境的空气质量、水质、噪声、粉尘等指标,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以上是煤矿环保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落实和执行这些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矿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煤矿环保制度的监督和执法,确保其有效实施。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制度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煤矿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各项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煤矿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煤矿地质环境保护、矿井地下水保护、尾矿库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三、部门设置煤矿环境保护部门设有环境保护科,负责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环境保护科按照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相关的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专业分支机构。

四、人员配备1.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配备具有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2.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培训,提高环境保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保障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制度执行1.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2.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开展煤矿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确保煤矿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3.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测和监测数据管理,及时掌握矿区环境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

4.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煤矿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六、监督检查1.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环保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和督查,定期对煤矿环保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3.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环保工作不力的煤矿企业进行督促整改。

七、奖惩机制1.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环境保护奖惩机制,对环保工作成绩突出的煤矿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2. 煤矿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环保违法行为严肃处理,对环保不力的煤矿企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煤厂环保管理制度

煤厂环保管理制度

煤厂环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厂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障环境质量,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及其相关单位,在煤矿开采、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负责环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环保责任,加强环保意识培训,推动环保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保责任,不得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物。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环保要求,建立并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环境监测,确保生产活动不对环境造成破坏,对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致力于环保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对环保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进行处罚,不得纵容违法行为。

第二章煤矿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环保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组建具备环保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环保团队,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环保管理岗位,明确环保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环保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环保管理责任制,明确环保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完善环保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环保工作的实施。

第三章煤矿环保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规范环保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环保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技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明确环保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环保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环保监测与评价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确保环保控制效果的实现。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篇)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6篇)

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环境保护是人类为了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义的活动。

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国家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公司根据我国环境保护“三同步,三统一”的战略方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改善我公司环境和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2.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我公司环境。

____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对尘毒、物理因素,水质等进行定期监测,使其符合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要求。

测定的时间间隔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每月测定一次作业地点粉尘和有毒物质浓度。

2)噪声、放射线及其它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3)饮用水的水质检验:理化检验,夏季每月测定一次,其它季节每季测定一次;细菌检验,复季每旬测定一次。

其它季节每月测定一次。

4)所有的测定结果必须保存记录,并报有关单位。

5)粉尘、烟尘高的地方应采取洒水或除尘净化措施。

爆破作业应采用无毒或少毒,少烟的炸药。

6)粉尘、毒物超标的作业场所,要积极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加强作业人员的个体劳动保护。

7)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体检。

8)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作业的工人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4.防止废渣污染。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岩石要及时内排,上面要用沙土覆盖;锅炉产生的废渣也要及时倒入采坑内排(垫路及外销除外),避免对环境污染。

5.防止废水的污染,生活汗水及矿井水必须按国家指标排放,坚持不符合标准不排放防止废气污染。

锅炉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坚持不符合标准的排放的原则。

6.防止粉尘污染。

生产过程中尽量避免产生粉尘,对于产生粉尘的源头,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治理。

(如道路粉尘要及时洒水等)。

7.防止噪声及振动的危害。

生产、辅助生产、建筑、生活中的设备消音设施要齐全,防止对居民产生危害。

煤矿井下环保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环保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井下环保管理,保护矿区环境,促进煤矿可持续发展。

2. 煤矿企业应建立环保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环保职责。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井下作业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煤矿井下环保工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2. 环保管理小组应由矿长领导,包括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负责人。

3.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环保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

三、环保目标与指标1. 制定年度环保目标,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等。

2. 根据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设定具体的环保指标。

3. 定期评估环保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调整改进措施。

四、污染防治措施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的标准和规定。

2. 采用先进的除尘、废水处理和废气净化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3. 加强对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存储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五、环境监测与应急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井下空气质量、废水和废气排放进行监测。

2.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和应急物资。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环保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2. 加强对新员工的环保意识教育,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环保规定。

3.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定期对环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 将环保工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煤矿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全体员工、外聘人员、承包商、访客和其他与企业相关人员。

三、制度制定程序1、制定组织:企业管理部门2、制定起草:环境保护部门3、制定审批:企业领导4、组织实施:企业授权部门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1、《环境保护法》2、《大气污染防治法》3、《水污染防治法》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劳动合同法》6、《劳动法》7、《行政管理法》五、制度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主体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安排环保工作,将环保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制定环保目标和计划。

1.2、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保监管工作,提出环保建议并报告企业领导。

1.3、生产部门:负责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保证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

1.4、所有员工:每个员工都有责任遵守企业的环保规定。

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1、环境保护意识培养制度2.2、环境污染防治制度2.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4、环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环保监管制度3.1、环保监管责任制度3.2、环保检测质量管理制度3.3、环境污染监测制度4、环保奖惩制度4.1、环保工作表现奖励制度4.2、环保工作不达标惩罚制度六、执行程序1、环保部门组织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

2、环保部门对企业各部门进行环保培训。

3、所有员工必须以环保的视角看待企业的生产活动。

4、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七、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企业产生的损失,责任人员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考核结果也将影响到其个人发展和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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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第三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预结合、化害为利、综合治理、造福人民。

第四条:我矿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合理开发资源,全面规划、群防群治、持续改善环境,创造一个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污染治理重点是:矿井水的合理利用,露天储煤场防灭火,采空塌陷区的植被保护,锅炉消烟除尘系统的健全与改造,设备噪音处理,煤矸石的资源化利用,环境绿化和防治沙尘。

第六条:全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矿长责任制,矿长是全矿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矿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环保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并对矿长负责。

同时将环保工作纳入全矿生产经营管理的考核中。

第七条:全矿力求做到生产建设、生活设施和环保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矿区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在开发和利用资源时,
负有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对造成污染者,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治理和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九条:矿区鼓励和支持一切保护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的行为。

员工有权力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下,对矿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矿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兼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总工程师兼任,成员由矿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环保的长远规划和其他重大环境问题审定,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监督和审查全矿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了解企业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4.适时召开研究和决策矿重大环境问题的会议。

5.对矿属各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对违反有关环境法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产治理直至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矿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办事机构,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环境管理、治理和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炭工业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积极主动的完成各项环境保护业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

2.协调计划等科室编制全矿“三废”和噪声治理的长远规划和近期治理目标,落实并监督和检查计划的执行。

3.按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建立污染源和各种报表档案。

4.摸清污染源现状,分轻重缓急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和措施,对各类污染事故要及时追查,查明原因后提出处理意见。

5.配合基建单位做好新、改、扩建项目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委托、编制和审查工作,为立项创造条件。

6.参与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监督和检查主体工程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和参加环保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和鉴定工作,合格后协助办理竣工验收证书。

7.主管环境监测工作。

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法的要求及煤炭工业的特点,对矿区污染源和排出的污染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矿区环境情况和发展趋势的第一手资料,为矿区发展,合理布局环境,综合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8.监督和协调排污单位如期完成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污染治理项目,并全力支持和配合污染严重的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9.根据生产和环保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技术部门开展环保科研工作,积极推广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搜集环保情报信息技术资料,做好图纸和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10.会同教育和宣传部门,积极开展全矿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和途径,普及环保知识,逐步提高全矿员工及家属的环境保护意识。

11.召开全矿环保工作会议,安排总结工作,并提出对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12.努力学习环保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四条:各基层单位,家属区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工作人员。

I 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覆盖各单位内审员为本单位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小区绿化、环卫工作由物业公司和按职责进行管理。

第三章污染源的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和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第十六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项目建议书的有关要求办理。

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并经上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各单位积极开展现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工作,制定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降低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恶臭等。

并积极开展“三废”资源化研究工作,矿有关部门在审查各种生产规划(计划)时,应同时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在财力、物力、人力和技术方面给予
保证。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将环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抓好现场管理,努力创建文明生产和环境优美单位。

第十九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及矿环境管理文件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有效运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逐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健全用水的各项管理制度,大力开发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做到一水多用闭路循环,清污分流,提高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

要切实转变观念,环境保护要从污染末端治理上升到源头治理,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和治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大力开展煤泥、煤矸石、沙漠侵化的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洗选必须加强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洗煤系统设备正常运转,杜绝煤泥水事故外排,确需外排时要制定措施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排入事故涝坑。

第二十三条:运输区要做好矸石山的防灭火工作,按规划区域合理排放矸石。

按矿环境治理项目铺设灭火管道,安排人员全天防灭火并防止发生其它事故。

第二十四条:工业、生活、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到规划地点排放并掩埋,运送途中做好防护,防止飞扬、洒落。

第二十五条:加大锅炉配套消音、除尘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六条:积极进行技术攻关,推广和采用分层燃烧新工艺,
严把煤炭调入口关,不断提高岗位人员操作技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禁止拉煤车辆驶入生活区、办公区,不准在矿区随意摆摊设点,各商业点门前实行责任“三包“(包清扫、包清洁、包管理)。

第四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对已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排除污染,并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根据事故情节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环境的管理、“三废”的综合利用、污染源治理、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2、全面完成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同时”审批率、执行率、运行率、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率均达到要求者;
3、对制造污染源不合有关规定破坏环境的单位、个人敢于制止、检举、控告者;
4、敢于同各种破坏环保设施的行为作斗争者;
5、在矿区环境绿化、美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处罚:
1、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同意私自投产而造成环境污染者,除责令其停产整顿外并处以罚款;
2、限期治理的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又无正当理由者;已建的治理工程,由于管理不善,不能正常运行或运行效果不好,应限期解决,而拒不执行者,除强令其整顿外,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3、随便拆除、破坏或停止使用环保设施、设备者视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责令其恢复使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4、随意倒垃圾、排泄污废水、工业废渣及各种杂物,经劝阻无效者,予以50——200元罚款并负责清理,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随意损坏花、草、树木和雕塑、防护设施、垃圾箱者,予以2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违反国家环保法规,污染环境,损害人民健康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处理。

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使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肇事者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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