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警告的救济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心理疏导与矛盾调解策略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心理疏导与矛盾调解策略引言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矫正期间,罪犯需要与社区矫正人员紧密合作,进行心理疏导和矛盾调解。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疏导和矛盾调解的策略。
1. 矫正中的心理压力矫正期间,罪犯面临着各种心理压力,如焦虑、挫折和孤独感等。
社区矫正人员应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缓解压力,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2. 协助罪犯建立积极心态心态对于罪犯的矫正非常重要。
社区矫正人员应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积极的心态,帮助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鼓励他们积极改变自己的行为。
3. 培养罪犯的自尊心和认同感在社区矫正中,罪犯常常面临来自社会的歧视和厌恶,这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人员应倾听罪犯的心声,尊重他们的人格,帮助他们重建自尊心和认同感。
4. 矛盾调解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涉及多方利益,个体之间难免出现矛盾。
社区矫正人员应准确把握矛盾的本质,及时调解各方的分歧,以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积极倾听与理解矛盾双方在矛盾调解过程中,积极的倾听和理解是建立和谐关系的基础。
社区矫正人员应耐心倾听罪犯和社区居民的诉求与意见,对双方进行理性分析,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6. 引导矛盾双方进行沟通与对话沟通是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人员应引导罪犯和社区居民进行良好的沟通与对话,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建立和谐关系。
7. 规划矛盾的解决策略社区矫正人员应根据不同的矛盾情况,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
这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罪犯和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并制定有效的执行计划以确保解决措施的顺利实施。
8. 鼓励共同参与,共同治理社区矫正需要所有相关方共同参与和治理。
社区矫正人员应鼓励罪犯和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并为他们提供参与的机会和平台,加强互动与交流,以建立高效的矫正合作机制。
9. 不断创新,提高矫正工作质量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不断变化的挑战,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应持续进行创新,通过引进新技术、新理念和新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罪犯提供更好的心理疏导和矛盾调解服务。
(最新整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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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司法部政府网]2015—12—31字号:T | T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 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
2%左右.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
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
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应对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

应对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是一种有效的罪犯社会再适应的手段,可以提供身心健康的支持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这些措施旨在纠正和改善罪犯的行为,以便他们能够成为社区的有益成员。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首先,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对于罪犯的改造和教育至关重要。
传统的监狱系统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个人关注和心理支持,而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则可以在更小的范围内提供个性化的帮助。
通过与专业人员的定期会面,罪犯可以接受必要的咨询和治疗,以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错误思维和不良习惯。
其次,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有助于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以帮助罪犯建立积极的技能和心理状态。
通过参与各种教育课程,罪犯可以学习新的技能和知识,改善自己的就业前景。
此外,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还可以提供工作培训和实践机会,帮助罪犯获得实际工作经验,增加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三,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促进了支持系统的建立。
罪犯通常在狱中面临着孤独和不合群的问题,而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可以通过组织各种团体活动,帮助他们建立社交关系和支持网络。
这些活动可以包括体育比赛、音乐和艺术表演、志愿者服务等,以帮助罪犯与社区其他成员建立联系。
然而,要实现有效的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还需要一系列支持措施。
首先,政府机构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的投入。
投入资金可以用于改善监管机构和帮教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提供更好的培训机会和教育资源,增加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其次,需要加强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支持。
过去,许多人对罪犯持有歧视和排斥态度,这使得他们很难重新融入社会。
因此,需要加强社会意识和教育,鼓励社区接纳和帮助罪犯,为他们提供再次开始的机会。
此外,社区矫正和帮教措施还需要建立起与司法系统和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
这样可以确保罪犯能够及时接受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医疗支持,确保其基本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罪犯本人也要有意愿接受帮助和改变。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报告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通过对罪犯进行社区化的监督和矫正,旨在降低再犯率并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矫正方式单一由于资源限制和传统观念的束缚,目前社区矫正主要依赖于监管和教育的方式执行,忽视了其他潜在的矫正手段。
对策一:多元化矫正方式应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研究和探索,拓宽矫正方式的选择。
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社区服务等,在不同罪犯的案例中灵活应用,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
问题二:师资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师资力量不足,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专业指导和辅导,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对策二:培训与引进加强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同时,可以引进相关专业人员,如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以提供更全面的矫正服务。
问题三:再犯率高当前社区矫正的再犯率较高,说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
对策三: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促进罪犯的社会融入。
包括提供就业机会、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以及心理咨询等,帮助罪犯解决生活和心理问题,降低再犯率。
问题四:对社区的影响社区矫正涉及社区居民的利益,一些社区居民可能担心其安全问题。
对策四:宣传与互动加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与互动,解答他们的疑虑与担忧,增强社区的共识与理解,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与稳定。
问题五:监管不足一些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不力,导致对罪犯的矫正效果不佳。
对策五: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确保他们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问题六:资源分配不均不同地区的社区矫正资源分配不均,导致一些地区的矫正工作不完善。
对策六: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优化社区矫正资源的配置,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均衡发展,提升整体矫正效果。
问题七: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
社区矫正奖罚制度认识

社区矫正奖罚制度认识社区矫正奖罚制度是一套旨在鼓励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并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惩戒的管理体系。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基本认识:1. 目的与原则:- 目的: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改造,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再犯。
-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 奖励机制:- 表现良好:对遵守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记功等奖励。
- 社会贡献:对在社区服务、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服刑人员给予额外奖励。
3. 惩罚措施:- 违规行为: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如未按时报到、不参加教育活动等,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 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如再次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撤销社区矫正资格。
4. 监督与执行:- 监督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指定机构负责监督奖罚制度的执行。
- 执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奖罚决定的执行。
5. 教育与改造:- 教育内容:包括法律知识、道德规范、职业技能等,帮助服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 改造方式:通过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社会适应性训练等手段,促进服刑人员的自我改造。
6. 社会参与:- 鼓励社区参与:让社区成员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形成社会支持网络。
- 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减少对服刑人员的歧视。
7. 法律依据:- 确保所有奖罚措施都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规定作为依据,避免任意性。
8. 申诉与复核:- 服刑人员对奖罚决定有异议时,应有申诉渠道和复核程序。
9. 隐私保护:- 在执行奖罚制度时,应保护服刑人员的隐私权,避免不必要的个人信息泄露。
10. 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奖罚制度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社区矫正奖罚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不足及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自下而上的联系机制,使得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不能按时接受矫正、抵触社区矫正,甚至干脆不报到、玩失踪,不把社区矫正当一回事,因此,建立一套自下而上的社区矫正工作联系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司法机关;刑罚制度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292-02社区矫正是指将被依法判决或裁定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管理方式。
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既是中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司法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
继中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3月1日联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政法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各项程序,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带来了积极的意义,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中存在的不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此处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从被判决或裁定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好登记接受手续后告知其前往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整个流程是自上而下,而实践中有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而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此时司法所该如何处理;或者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发现未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也未在当地司法所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时,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至司法所,司法所又该如何处理,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没有一个可以自下而上的管理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援助与心理疏导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援助与心理疏导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社区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和矫治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除了对犯罪人员进行法律援助外,还需要进行心理疏导。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两个方面来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应工作。
一、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犯罪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和保护的一项工作。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法律常识教育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开展对犯罪人员的法律常识教育,使其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提高其法律意识,避免再次犯罪。
1.2 法律咨询服务社区矫正机构应为犯罪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矫正期间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使他们不至于在法律问题上陷入困境。
1.3 法律援助申请对于那些无力承担律师费用的犯罪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应帮助他们申请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在矫正期间得到必要的法律支持。
1.4 法律协助与代理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犯罪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与代理,确保他们在法律程序中的权益受到保护。
二、心理疏导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心理疏导是指通过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犯罪人员进行心理重建,改变其犯罪倾向,预防再次犯罪。
以下是一些心理疏导的方法。
2.1 心理咨询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犯罪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倾听,帮助他们理解自己的问题,化解内心的冲突和困扰。
2.2 心理治疗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心理治疗活动,包括个人心理治疗、家庭心理治疗、心理群体活动等,通过专业的治疗方法,帮助犯罪人员解决心理问题,恢复其心理健康。
2.3 心理指导与矫正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犯罪人员的心理特点和问题,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指导与矫正方案。
通过培养其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引导他们走向健康、积极的生活。
三、法律援助与心理疏导的关系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密不可分,相互依存。
只有综合运用两者,才能更好地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调查报告:关于全区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情况的分析
调查报告:关于全区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情况的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正式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的正式施行,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司法部门职能分析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办法》中涉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达38项,其中没有明确未明确级别的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共5项,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共承担19项,司法所承担的主要职能职责14项。
从指导管理层面讲,司法部负责指导管理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从组织实施层面讲,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
《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我区执行的状况(一)前期试点期间的执行情况。
2007年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在马冲街开展试点,2009年在全区50%乡镇(街道)开展,2010年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全面实施。
试点期间,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人员72名,其中已期满解除矫正31人,现有矫正对象210人,矫正期间无矫正人员重新犯罪。
(二)今年三月以来的执行情况。
一是强化宣传学习。
在司法行政系统内认真开展对《办法》宣传、座谈、研讨,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工作程序、抓手和方式。
二是积极落实机构。
今年以来,我局多次向相关领导汇报,目前正在申报中。
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也正在完善中。
三是强化责任落实。
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实行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
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
、
矫 正 对 象 是 否 有 其 他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如 何 进 行 救 济
随 着行 刑 文 明化 、 刑 罚 人 道 主 义 以及 保 障 人权
均 未明 确 规定 。人 民检 察 院 是法 律 监督 机 关 , 但 根
理 念 的不 断深 入 , 各 国均越 来 越 重视 罪犯 之 权 利 问
当矫 正对 象 的合 法权 益 受 到 侵 害 时 , 可 以 向 司 法 工作 人 员 反映 。但 是如 果 司法 工 作 人 员 不作 为 ,
救 济 制 度如 何 建 立 和 完 善 ,应将 抽 象 的 权 利 具 体
化, 把 纸面 上 的法律 变成 “ 活法” 。
社 区矫 正对 象权 利 法律救 济 制度 的现 状分 析
第 2期
卢 方: 我 国社 区矫 正对 象权 利 法律救 济制度 的 完善 与创新
. 3 1.
再次 承 接 。社 区矫 正对 象对 非 承接性 司法行政 行 为
二、 社 区矫 正对 象权 利 法律救 济 制度 的 完善
可 以提起 行 政复 议 。而承接 性 司法行 政 行为 一经 做
如英国 “ 阿 什 比诉 怀 特案 ”首席 大 法 官所 宣称 的 。
“ 如 果原 告 拥 有一 项权 利 , 他就…… , 如 果他 在 行 使
( 一) 缺 乏可 操作 性
目前 。 我 国法律 法 规 对社 区矫 正 对 象权 利救 济 问题 作 出了 规 定 , 但程序上很不完善 , 缺 乏 可 操 作
亩
(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警察 系, 安徽 合肥 2 3 0 0 3 1 )
摘
要: 社 区矫 正 对 象属 弱 势群 体 , 其 权利 容 易遭 到侵 害 , 且 相应 的法律 救 济 制度存 在 不足 。完善 社 区
英国附条件警告制度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构建的启示
收 稿 日期 :2 1. 1 1 0 20 — 3
作者简介 :桑先军 (9 0 ) 18 .,男,山东菏 泽人 ,汉族 ,江苏省 司法厅研 究室副主任科 员,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 中国刑法
学 、犯 罪 学 、刑 事 政 策 , 南 京 ,2 02 。 10 4
① 蔡巍 :《 附条件警告 :英 国检察 官 自由裁量 权的新发展》 河南社会科学》2 1 年第 3期。 ,《 01
年 只在 7个地 区适 用 到 2 1 年 迅速 发展 到覆 盖 全部 4 地 区 ,具有 重社 区矫 正制度 的 司法属 性 和地 位等 与之 不 同 ,但 两 项制度 孕 育发 展于世 界 刑事 司法 制度发 展 的 同
一
历 史洪 流 中 ,均 以恢 复性 司 法为 理论 渊源 ,均 包含 修 复犯 罪 、矫 正违 法 人 、节约 司法 成本等 价值 追
求 ,深入 分析 英 国此 项重 大司 法 改革制 度 ,对我 国社 区矫 正 制度 的构 建与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
一
、
附条 件警 告制 度 的基 本情 况与 多 元价值 内涵
附条件 警 告是 检察 官对 轻微 犯 罪行 为进 行分 流 的一项 程序 职权 ,因其避 开 正式 审判程 序而 只适用 于简 易罪 和部 分可 诉 罪等轻 微 犯罪 ,且 必须 达到 起诉 的程 度 ,必 须取 得被 告人 的 同意并 告知被 害人 , 无 论在 证 明标 准 、公益 标准 上 ,还 是案 件严 重程 度 、被 害人 参与 方面 都要符 合 一定标 准 。尤其 是在 检 察 官 设置 义务 方面 , 明确规 定 了适 当性 、成 比例 、可 实现 三 项原则 ,可 以设置 的类 型为修 复性 、赔偿 性 、惩 罚 性三种 ,履行 义务 的 时 间则一般 以从违 法行 为最 初发 生起 十六 周为 期 限 。违 法者 在规 定 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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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警告的救济
摘 要:2012年1月10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但通篇却没有规定
如社区矫正人员不服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警告决定应如何救济,通过本文的
阐述,认为不服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保护社区矫正人
员的合法权利,并能对抗司法行政机关在执行刑罚时所拥有和使用的公权力,防
止此公权力的膨胀与向恶。
关键词:警告;社区矫正;救济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
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了法治轨
道,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截至2013年10月底,我国累计接收
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5.8万
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没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的重特大案件。
管理如此庞大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是难以想象的,在各种管
理措施之中警告是最常用、最便捷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社
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
定:第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第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
更规定的;第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
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
情节轻微的;第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本条规定了矫正人员如在矫正管
理中出现上述情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但是《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通篇四十条却没有一条规定如社区矫正人员不服此决定应如何
救济,不可不说是一大缺陷。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
同级人民政府及同级人民检察院,但是这些监督都是整体性监督,有时很难发现
部分警告的违法和违规。第二十五条规定: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其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其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
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其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
处罚,仍不改正的;其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五、其他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
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可以向原裁判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缓
刑、假释。这虽是个案监督但必须等到三次警告后,这是否太晚?因为经过很长
时间对于事实的查证将更为困难。如果说非要等到三次警告后再由人民法院来通
过司法程序纠正,是否是对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漠视,可以说对警告救济权规定
的缺失直接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应有的合法权利。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
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本条的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应有
的合法权利进行了兜底式保护,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及实施程序,可能使部分社区
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仍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另一方面给部
分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提供了空间。因为没有监督
的权力是最危险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
各地方陆续制定了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探索,其中对警
告的救济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司法所收到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的决定后,应当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到场,宣读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设区的市司法
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另外,四川省、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对警告的救济也作了规定,而浙江、
江苏、湖南、河南、福建、天津、北京等对救济的措施就没有规定,而湖北省、
河北省等没细则,更别提救济措施了。
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是刑事司法行为呢还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呢?社区
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既有刑事司法行为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在我国刑法及刑
事诉讼法中均没有任何关于警告的规定。因此他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在刑
罚执行中的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理应归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在此对警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警告是一种具体的行
政处罚行为。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本条规定我们知道对于警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我国
《行政复议法》也作了相应回应,其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
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于警告的救济没有规定,
显然是不妥的,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做出的探索则明确损害了社区矫
正人员的利益,一是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权,二是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复核决定不应
为最终决定。
有些人会认为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不服可以援引并使用上述法律规定,
但是事实上社区矫正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很低,更别说有很多法律知识了。对于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决定他们只能无奈被动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也许可能知道对警告不服可以援引并使用上述法律规定,但是在发放警告决定
书时,他们能否准确告知则是个未知数。从司法部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也可
以看出对警告救济权告知的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