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
海关跨境电商规章制度范本

海关跨境电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促进海关监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海关监管工作。
第三条海关负责跨境电商进出口的监管工作,依法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和服务,促进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进口跨境电商商品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口限制进口商品。
第五条出口跨境电商商品应符合目的国(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不得出口限制出口商品。
第六条海关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跨境电商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海关应当建立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采取科技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第八条海关应当依法保护跨境电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当权益。
第二章跨境电商进口监管第九条进口跨境电商商品,应当报经海关备案,依法征收税款。
第十条进口跨境电商商品的实施依法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第十一条进口跨境电商商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识等标准,海关依法审验入境。
第十二条进口跨境电商商品应当进行清关手续,取得清关单据。
第十三条进口跨境电商商品禁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品。
第三章跨境电商出口监管第十四条出口跨境电商商品,应当报经海关备案,依法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出口跨境电商商品的实施依法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
第十六条出口跨境电商商品应当符合目的国(地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出口跨境电商商品应当进行清关手续,取得清关单据。
第十八条出口跨境电商商品禁止销售违法违规商品,侵犯目的国(地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九条海关依法加强对进出口跨境电商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海关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跨境电商商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跨境电商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处理,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市场监管第二十二条海关依法加强对进出口跨境电商商品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 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和建设规范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适应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发挥和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境外入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第三条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
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疫。
第五条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其他用途的,实施入境验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品质检验,但其中的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和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免予办理旧机电备案手续,免予到货品质检验。
进口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监管。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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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9〕7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今年以来,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厅、工商局、边防局、边贸局、口岸办,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组成自治区清理边贸乱收费工作组,对我区边贸收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了调查。
从调查的情况看,目前我区边贸收费确实存在着收费部门多,管理不规范,部分收费项目设立不合理,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的现象;有的部门无视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令取消有关收费项目的规定,仍在收取有关费用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自治区规定的部分收费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等。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使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改善我区边境贸易软环境,促进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现就清理、规范我区边境贸易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如下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一)取消边防部门向边贸船只和人员收取的“船舶管理费”;对违法入境的船只、人员按规定实行处罚等管理。
(二)取消边防派出所在边贸码头、边民互市点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二、调整部分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一)取消动植物检疫部门对进口废旧钢材检疫收费,修改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进出境动植物薰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8〕190号)相应的条款;并将进口废旧物品检疫费改为“进口动植物废旧物品检疫费”,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修改后下文明确。
海关法规︱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海关法规︱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7〕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保税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海关应使用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对保税仓库的备案、变更、进出口进行管理。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保税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五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保税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保税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六条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由拟设立的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第七条仓库主管海关受理申请时应收取以下单证:(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三)可行性报告;(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十)仓库管理制度;(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十四)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海关应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八)、第(十三)项单证可缓收,在仓库验收时收取。
第八条仓库主管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工作的意见桂价费〔2016〕8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创新口岸收费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区进出口环节的收费行为,促进口岸经济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区口岸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口岸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在目录清单范围的一律不得收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各设区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示经批准的口岸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各市县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公布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公布,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以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口岸设施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建设的口岸设施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政府与项目运营单位、投资方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投资建设,且投入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口岸设施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等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口岸服务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制定,可以采用按次计价、按时计价、按吨计价或按货值计价等不同的计价方式。
南宁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通关便利措施旨在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增强 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
通关便利措施的重要性
促进贸易便利化
通关便利措施能够显著提高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效率,缩短通关时间, 降低物流成本,从而促进贸易便利化。
优化营商环境
通关便利措施的实施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通关服务,降低企业的运 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南宁海关关便利措施
汇报人: 2024-01-11
目录
• 南宁海关简介 • 通关便利措施概述 • 南宁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分类 • 南宁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实施效
果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南宁海关简介
南宁海关的历史与发展
01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关成立,隶属广州海关。
02
1987年,升格为正厅局级海关。
增强对外贸易竞争力
通关便利措施有助于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企 业进入国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
通关便利措施的实施能够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经济的 增长。
职责
依法对辖区口岸实施封闭监管,维护口岸正常的进出口秩序;监督管理辖区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保税贸易、保税仓库、保税物流、免税商店、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等。
02
通关便利措施概述
通关便利措施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通关便利措施是指通过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等手段, 为进出口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通关服务的一系列措施。
03
2018年,南宁海关在海关总署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四个革命、一 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部署 。
物流行业货物装卸操作规范管理制度
物流行业货物装卸操作规范管理制度一、引言物流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货物的装卸操作,它是保证货物安全、高效运输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货物装卸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货物质量,制定货物装卸操作规范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装卸操作基本规定1. 装卸设备规定物流企业应配置适当的装卸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起重机械、叉车、输送带等。
装卸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同时要保证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技能。
2. 货物装卸流程规范(1)货物出库前,应进行货物清点和验货,确保货物数量和品质。
(2)装卸现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特点进行合理安排,确保装卸顺序和操作流程的顺畅。
(3)装卸过程中,应加强货物的防护,避免损坏和丢失。
(4)装卸完毕后,应及时清点货物,核对数量,并填写相关装卸记录。
3. 操作人员要求(1)装卸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证书,熟悉货物装卸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2)操作人员应全程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要求着装,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和鞋子。
(3)操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状态良好,严禁酗酒、吸烟等行为,确保操作安全和质量。
三、货物装卸安全管理1. 安全教育培训物流企业应定期组织货物装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提高操作人员对装卸安全、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认识。
2. 安全防护设施物流企业应合理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滑垫、固定带、警示栏等。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误伤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3. 应急预案与演练物流企业应制定货物装卸操作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措施。
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
四、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1. 质量检查物流企业应建立质量检查制度,定期对货物装卸操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货物质量符合要求。
2. 监督管理物流企业应加强对装卸操作的监督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考核,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
直入直出库管理规范
直入直出库管理规范1、物料的入库1)入库流程①接“送货单”收货②物料检查与物料信息核对③签收④报检或送检⑤摆放、标识⑥入库与到货物料信息的传递以及报表的更改(保持帐、物、卡一致)2)主动引导和协助送货人员把货物摆放在暂存区域,要求摆放整齐,便丁点数,不得占用通道,要保持好库房或库区的卫生。
3)物料检查物料信息与核对①包装检查:采购及调拨物料到库后,物管员应先检查物料包装箱是否破损、变形、受潮、标识与实物是否一致,必要时需联系采购人员或检验部门确认,并作文字说明和相关人员签名记录。
②单据核对:仓库收货时需核对送货单、采购单或请购单的物料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等,是否是一致,如存在送货单数量大丁采购数量情况,物管员按采购物料数量收货。
③数量核对:按照先核对包装数量和总数,再核对单个包装内的数量的原则核对。
所有物料都需要100%金查、点数,小件物料可使用“电子称”进行称重计数,使用“电子称”称重计数的物料误差不得超过土3%发现异常及时报请主管处理。
4)签收①物管员核对无误后,即可签收,办理入库手续,并且录入《到货统计台账》根据厂家、种类制作《入库单》;②如无送货单,原则上可以拒收并通知采购人员协助处理。
若无送货单的物料届于车间急需件,经上级主管批准后可先暂收。
事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应协调采购人员通知供货方补办手续。
5)报检、送检①能够通过目测方法完成检验的,由物管人员通过目测方法完成并签字;②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检验的,应编制《报检单》由相应人员(采购人员或使用部门人员等)检验、确认和签字。
6)摆放、标识①已检验合格的放在暂放区的物料,应在当天转至库房或库区上架,要按规定的分区区位或架位摆放到位,并贴好标识(或写好物料卡),同时更新看板内容。
②摆放和标识要做到安全、整洁、活晰,做到一目了然;要确保标识和看板更新信息的准确、可靠、活晰、易辨别。
③对于已标识和摆放好的入库物料,在送货单上(和入库单上)填写相应的仓位号,便于修改仓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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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海关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关区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监管,确保实际监管
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关区实际,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直提直装,系指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
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批准,进口货物自进境运输工具
直接提取运离海关监管场所(直提),出口货物运抵监管场所直接装
上出境运输工具(直装)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海关直提直装监管方式,只适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进出口货物:
(一)海关企业诚信评定等级B类以上企业;
(二)非海关管理重点敏感商品;
(三)无风险布控的大宗散装货物,通过外观可确定品名的鲜
活商品。
第四条 总关监管通关处是关区直提直装货物监管工作的主
管部门,隶属海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载运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抵达海关监管场所,货物收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前通过《南宁海关通关事务审批系统》
(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直提直装,海关实行内
部三级审批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直提直装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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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地海关应向其收取如下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
附件)一式三份;
(二)货物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装箱清单;
(四)进口货物提单,出口货物装运单;
(五)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第七条 经办关员审核《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请条件是否充分;
(二)货物直提直装风险评估意见。
第八条 经审核和风险评估符合直提直装监管要求的,经办关
员通过“审批系统”及《申请表》在相应栏目签注,提出是否需全程
监装监卸的意见,交主管科长复审;主管科长审核同意的,交主管
关(处)长审批。审批手续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的,经办关员在《申请表》上加盖海关单
证专用章,其中两联交申请人,一联海关存档。
第十条 海关在受理直提直装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应收取一
联《申请表》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
第十一条 已核准直提直装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在其通关过程
中发现有风险布控指令,或需进行查验、归类、审价的,应终止直
提直装监管,改为卸地监管。
第十二条 需查验的直提直装货物,隶属海关应通知申请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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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至指定的查验区域办理海关查验手续。
直提进口货物,由海关派员监卸运往查验区域,查验无误且办
结其它海关手续后放行。
直装出口货物,有关货物应运往查验区域,查验无误且办结其
它海关手续后放行,由海关派员监装至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三条 监装监卸关员应根据海关报关单核对货物,经核对
无误后填写“审批系统”及《申请表》相应栏目,交货主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凡涉及溢短装(卸)货物,按《南宁海关溢装、短
卸、误卸货物监管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五条 隶属海关在对直提直装货物监管中发现的走私、违
规案件,应按规定移送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南宁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原《南宁海关
直提直装货物监管工作细则》(南关监〔200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
4
附件
进(出)口货物直提直装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货名 规格
数 量 运输工具 进(出)口 日期
申
请
事
项
上述货物于 直提直装,保证未经海关许可,不放
行、调换、开拆、改装上述货物,否则愿接受海关处罚。
申请人(盖章): 日期:
经
办
关
员
意
见
经办关员: 日期:
科
领
导
意
见
科领导: 日期:
5
关
领
导
意
见
关领导: 日期:
直
提
直
装
情
况
经办关员: 货物收发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