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最新版)
关于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关于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第五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六章扶持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XX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精神慰藉、文体娱乐以及紧急救援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相协同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
养老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文化和旅游、XX管理、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体育、金融监管、数据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老年人保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2〕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9月19日河北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三章土地供应第四章盘活存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管理,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四条市、县(市)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
编制详细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数量、结构和布局需求,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为项目建设提供审核依据。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b8ac5dfad51f01dc281f1f6.png)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实施日期】1993年07月14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1、规划养老结构体系结合国内其它城市经验和成都市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集中养老为支撑,是未来养老服务保障的主要模式。
在未来五年要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
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机构照料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
以上三类养老方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如下:•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
•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2、养老设施建设标准2.1 养老设施分类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1)老年社会福利院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养老院或老人院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护老院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护养院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

(3)旅游服务型 本身或周围有着丰富的旅游资源,其公共服务设施中旅游服务项目将占很大比例。 外地旅游者的需求在整体需求中占有重要地位,所以这类主要研究的是外来者的公共服 务设施的需求。这些需求概括起来就是食、住、行、游、娱、购等,该类型城镇应加强 这些方面的服务功能。 (4)工业开发型 某些工业区城镇,特别是东部沿海大量的先发城镇,其工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由于 工业的发展,人口的集聚,导致其公共服务项目必须配套发展;有点城镇工业人口比户籍 人口还要多,服务于工业人口已成为小城镇的主导功能。因此结合工业幵发的公共服务 设施需求将直接成为这类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研究的主要内容。 (5)历史文化名镇 国家级、省级等各级别的历史文化名镇其中其文物遗迹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此 产生的公共服务设施需求也有所不同。这些城镇最重要的职责是要保护该镇的历史文 化风貌,使之不遭受各种破坏,包括形象破坏和实质破坏;另一方面,由历史文化景观旅 游吸引的旅游者是该镇需要重点利用的对象。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也主要是围绕这两 项内容而形成。 (6)交通枢纽型 地处交通要塞,水陆交通便利,为货物集散枢纽的交通枢纽型城镇的外来途经人口很 多,人流量也很大,而且大多不是以其为终点的流动人口。因此在车站、码头、仓库等 地所需公共服务设施就要较其他城镇多些。针对人口的短时间驻留,调查其对公共服务
人口老龄化现状 日益加快的人口老龄化是上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同时也带来了 社会保障压力增加、劳动力结构老化、传统养老方式发生变化等重要影响。 (一)老龄化程度不断提升,高龄化突出 (二)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空巢”、独居老人日益增多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成果及深度要求 规划图纸方面——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1000~1:2000) 标明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类别、等级、规模、分布、服务半径,以及相应的建设 要求。 规划文本方面 明确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等级结构、布局、用地规模、服务半径、对配套设 施的建设方式规定进行说明。此外,严格控制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等级结构、用地 规模,如中小学、老年活动中心等。 规划说明书方面 阐明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等级、布局、用地规模、服务半径、对配套设施的 建设方式规定进行说明。此外,还应根据规划用地所处区位不同,说明对配套建设的 公建项目在配建要求上的区别,如老城与新区、居住区与工业区、商业区与一般地区 的不同要求。
增加养老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工作方案

增加养老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工作方案“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老龄事业和产业有效协同、高质量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加快健全,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格局初步形成,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一、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
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
支持优抚医院、光荣院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毗邻建设,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
二、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展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深化“十三五”时期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改革成果,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动集中管理运营和标准化、品牌化发展。
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将服务延伸至家庭。
支持物业企业发挥贴近住户的优势,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在乡镇(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到2025年,乡镇(街道)层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互补,共同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支持建设专业化养老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推动其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完善、专业人才培养储备、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支持养老机构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专业照护服务。
引导养老机构立足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新建护理型养老服务设施和照护服务能力改造提升项目。
引导地方对普通型床位和护理型床位实行差异化补助,到2025年,全国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高到55%。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解读.pptx

1、保障合法权益。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
老服务 五”规
合法权益。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 省民政
章制度。
土厅、
2、编制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
有设施 见174
发展规划等,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 适合பைடு நூலகம்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 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 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谢谢你的关注
22
2019-11-10
具体解读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养医结合、医养结合
2019-11-10
28
谢谢你的关注
具体解读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 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 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 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 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2019-11-10
27
谢谢你的关注
具体解读
第十三条的第二款、第三款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
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 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 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 务需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最新版)
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养老用地供应,规范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管理,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xx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委。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606室
邮政编码:518034
电子邮箱: dlu@szpl.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xx年8月4日
深圳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保障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供应,规范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管理,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养老设施,是指供机构集中赡养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护理、娱乐等服务所使用的房屋和场地设施。
本办法所称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限于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及其他
规划确定的可用于建设独立占地的机构养老设施的医疗卫生用地和
社会福利用地。
第三条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优先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需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统筹确定五年近期机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纳入我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我市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由市 __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免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 __门。
(二)产权归政府、引入社会资本举办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由市 __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免地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为市、区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市、区 __门,由市、区 __门引进社会资本经营。
(三)社会资本举办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面向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合法用地,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免缴地价,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
也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所得收益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受让人应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六条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规划为机构养老设施的
用地,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所得收益的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原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继受单位所得收益部分,由竞得单位先支付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账户监管,待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手续完善后划转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指定账户。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应在招拍挂出让前先行理清土地
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签订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
以上述方式进入市场的,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应在成交之前签订,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补偿款。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不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的,可一并协议出让。
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建设用地范围外按规定应移交政府、规划为
机构养老设施的用地,由项目实施主体无偿移交政府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的已批未建合法用地,原用地单位申请自行举办机构养老设施,经核查符合规划的,按居住用地基准地价(或80%)、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缴地价后实施;也
可以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按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计算的地价为转让底价。
成交价高于底价的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用地单位。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