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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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一、背景介绍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机关和行政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管理事务的活动。

为了保障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制定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行政管理行为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廉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责任追究。

三、行政管理行为规范的内容1. 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据明确的授权,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遵守程序规定,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变相行使职权。

2. 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正性-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不得歧视任何人或组织。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不得凭主观臆断或个人偏见作出决策。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不公开、不透明的操作。

3. 行政管理行为的廉洁性-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廉洁,不得接受贿赂、礼品、宴请等不正当利益。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防止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私利。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廉洁纪律,不得违反廉洁行为规范。

4. 行政管理行为的高效性-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高效便捷,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减少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行政效能。

5. 行政管理行为的责任追究-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逃避责任。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查处和追究责任。

- 行政管理行为必须加强自我约束,主动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四、行政管理行为规范的要求1. 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 定期评估和修订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制度,确保其适应法律法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一、引言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是为了规范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便民化。

本文旨在制定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明确行政管理行为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以便行政管理人员能够遵守规范,确保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背景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推动社会发展而制定的。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建设法治化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范的制定是为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四、行政管理行为规范的要求1. 公正、公平、公开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做到公正裁决、公平执法、公开行政。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秩序。

2. 服务意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公民、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应当尽力解决群众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

3. 诚信守法行政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徇私舞弊。

应当依法行政,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4. 保密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严格控制使用权限。

5. 效率和效能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高效执行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能。

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6. 信息公开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公开与公众有关的信息,提供便民服务。

应当及时回应公众的咨询和投诉,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严禁歧视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平等、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应当积极推动平等和包容的社会环境。

五、责任与监督1. 行政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履行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行政法学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学 第六章具体行政行为

(一)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行政处罚必须严 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 法性要求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 2.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处罚设定法定。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3)处罚依据法定。 (4)处罚程序法定。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1.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 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 2.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 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且已被处以行 政处罚的,同类处罚折抵竞合。
1.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2)简易程序的内容 ① 表明身份 ② 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③ 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① 违法事实确凿。 ② 有法定依据。 ③ 适用于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 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2.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4)作出处罚决定。 (5)送达。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 第一,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 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 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 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第二,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 (2)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①告知听证权 → ②提出听证 → ③ 通知听证 → ④举行听证会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 机构相分离
(四)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1.创设权: 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 处罚。 2.规定权: 行政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 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六章行政监督一、行政监督的含义、特点、分类(一)行政监督的含义1.广义上: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所实施的监督和督导活动。

2.狭义上: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

(二)行政监督的特点1.行政监督主体具有多元性2.行政监督对象具有特定性3.行政监督内容具有广泛性4.行政监督手段具有规范性5.行政监督目的具有明确性(三)行政监督的分类1.按行政监督主体的不同——国家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1)国家监督——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2)政党监督——执政党、参政党、反对党、在野党3)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媒体监督、民众监督2.按行政监督渠道的不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3.按行政监督的时序不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4.按行政监督方式的不同——一般监督、专门监督5.按行政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1)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实行宪法、法律法规等的监督2)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工作状况的监督二、行政监督的依据、功能、原则(一)行政监督的依据(理论基础)1.人民民主论——法国卢梭2.人性假设论——英国霍布斯、意大利马基雅弗利、中国荀子3.权力制衡论——法国孟德斯鸠——三权分立4.系统论——奥地利贝塔朗菲5.控制论——美国维纳(二)行政监督的功能预防、控制、补救、保护、改进、评价(三)行政监督的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监督的合法性是行政监督主体从事行政监督的必要条件。

这种合法性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主体的合法性、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行政监督活动符合法定方式三个方面。

2. 经常性原则:行政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

经常性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政府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处理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增加社会成本。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一、背景介绍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务员或者行政人员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工作规范。

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行政管理的公正、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管理行为规范的工作规范。

二、工作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任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等。

2. 保持廉洁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保持廉洁,不得接受贿赂、索取或者接受他人的礼品、礼金。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行政管理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

3. 公正、公平、公开行政管理人员在处理事务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不得歧视任何人,不得滥用职权对待个人或者组织。

行政管理决策应当公开透明,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保护个人权益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非法采集、使用个人信息。

5. 高效、诚信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高效履行职责,及时处理各类事务。

在与公众沟通和办理事务时,应当保持诚信,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公众。

对于公众的咨询和投诉,要及时回复、解决。

6. 保密工作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行政管理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在处理机密文件和资料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7. 加强学习和自我提升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通过参加培训、学习新知识、积累工作经验等方式,不断提高自己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

8. 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与同事之间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

在处理工作中的分歧和冲突时,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沟通和解决,维护工作的和谐稳定。

9. 接受监督行政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组织和社会的监督。

对于工作中的失误和错误,应当勇于承认并及时纠正。

第六章行政执行

第六章行政执行
(2)行政评估是检验政策的效果、效益和效率的基本途径。
(3)行政评估是决定政策走向的重要依据。
6.3 行政评估
6.3.2 行政评估的原则与方法
A 1)行政评估
B
的原则
2)行政评估 的方法
• (1)客观性原则。 • (2)系统性原则。 • (3)可比性原则。 • (4)准确性原则。 • (5)实用性原则。 • (6)导向性原则。
C
(3)领导亲自动手的总结方法。
6.3 行政评估 6.3.1 行政评估的含义和作用
1)行政评估的含义:行政评估是指对行政执行活动的进展情况和
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包括行政执行过程评估和行政执行效果评估 两个方面。一般意义上所说的行政评估主要是指行政执行效果评估。
2)行政评估的作用:
(1) 行政评估是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有效手段。
的变化调整余地。 • (3)要全面顾及,统筹安排,
能够前后衔接,左右平衡, 切忌顾此失彼。
2)做好“三落实”
• (1)组织落实。 • (2)思想落实。 • (3)物资落实。
6.2 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
6.2.2 实施阶段
1)行政指挥:行政指挥是行政执行过程中的主要环节之一,是行政
领导者在行政执行过程中,按照既定的决策目标和实施计划,命令、 指导、调度和协调下属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
行政指挥的作用
①保护作用 ②推进作用 ③效标作用
PART 1
行政指挥的原则
①统一指挥原则 ②法定权威原则 ③果断有力原则 ④准确的权变原则
PART 2
行政指挥的方式
①口头指挥 ②书面指挥 ③会议指挥 ④现代通讯指挥
PART 3
6.2 行政执行的一般过程
6.2.2 实施阶段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

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规范一、引言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工作行为,保证行政机关的公正、公平、高效运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文旨在明确行政管理行为规范的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的工作规范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1. 保障行政机关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2.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3. 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

三、工作内容1.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

2. 公正公平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应当公正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贿赂、礼品、回扣等。

3. 服务意识行政机关是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当以服务为宗旨,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提供便利,保护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4. 保密工作行政机关在办理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涉密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滥用涉密信息。

5. 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与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有关的政府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6. 诚信守约行政机关在与公民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时,应当遵守合同、协议等约定,诚实守信,不得违背承诺,不得变相推委责任。

7. 效率和质量行政机关应当高效率、高质量地办理各项事务,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时间,提高服务质量。

8. 简化手续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程序,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便利。

9. 反腐倡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加强廉政教育,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四、工作要求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行为规范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规范执行。

2.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并回复投诉。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全文」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全文」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全文」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了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下同)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实行行政执法层级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是行政执法主体。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但经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合法委托、可以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由该委托机关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委托执法。

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执法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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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规范
行政规范一、行政立法二、行政规定
第一节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行政立法的定义可从两个方面来表述:(1) 就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形式而言,行政立法可表述为: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就其实质而言,行政立法是一种创制法律规范的行为,因而行政立法可表述为: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其行政职能而创制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性●立法性
二、西方国家行政立法起源及其发展现代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的基本理念大体有两种:一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坚持行政立法从属于代表机关的立法,须以代表机关的立法为依据并且不得与之相抵触。

按照这一理念,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就被称为委任立法。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直接在宪法中对行政机关作出了立法授权。

三、我国行政立法的体制(一)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1.由最高权力机关保留的立法事项:(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
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层次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规范冲突的处理规则 1.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行政立法的分类(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三)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五、行政立法的制定程序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公布与施行
六、行政立法中的其他问题(一)行政立法的解释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解释。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立法的溯及力《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三)行政立法的备案制度1.备案的期限和机关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的30 日内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部门规章应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并应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其中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2.权力机关的备案审查 3.行政机关的备案登记与审查
(四)行政立法的改变与撤销行政立法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
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5)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立法的监督(一)权力机关的监督(二)上级机关的监督(三)司法监督(四)自我监督(五)其他监督形式
第二节行政规定
一、行政规定概述行政规定,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规定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定的分类(一)内部行政规定与外部行政规定(二)依职权的行政规定和依授权的行政规定(三)创制性行政规定、解释性行政规定与指导性行政规定
三、行政规定的制定程序※《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规定(行政公文)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环节。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行政规定的效力(一)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效力1.行政规定的公定力2.行政规定的可依据效力
(二)在行政救济领域的效力 1.行政复议当事人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以相应的行政规定作为论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适当与否的根据。

2.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均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复议可以以此为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相应决定;认为不合法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有权就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定进行先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作为依据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认为不合法的,可以拒绝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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