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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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有哪些法律

程序法有哪些法律

程序法有哪些法律导读:程序法主要是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还有行政复议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其中最常用的就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一、程序法有哪些法律?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在我国程序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如下:1.含义上的区别。

程序法是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2.主要内容上的区别。

程序法基本包括民事程序法、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实体权利(所有权、债权等等)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刑事程序法是国家为确定对于人民刑罚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所适用的法律;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行为时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

实体法主要包括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事法等。

民商法与人民日常活动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

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民商法受到民商法的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在国家监督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刑事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3.功能上的区别。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三、程序法采用什么原则法律快车提醒您,我国程序法采用的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

姜明安行政程序法草案

姜明安行政程序法草案

姜明安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行政管理,推动依法行政,保障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军队、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可控性等原则,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军队、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政务公开,增强行政透明度。

第五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滥用职权。

第六条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依法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维护法律权益,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单位行政程序的实施,建立健全行政程序规则和制度,提高行政程序效率。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程序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九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为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独立性、公平性、公信度等。

第十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遵循合法的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信的原则,依法对待公民和法人。

第十二条公开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程序规则和制度要公开透明,行政行为应当公开,依法公开行政信息,并接受公民和法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独立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独立自主,不受非法干预,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第十四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信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创立和维护公民和法人对行政程序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章行政程序的实施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下行使行政职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政事务作出决定。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

行政程序法复习资料1、行政程序的功能一、程序的有序性,指程序应保持一定的顺序和连续性。

二、程序的不可逆性,指程序中某一环节一旦结束,就不能再回复或重新启动。

三、程序的时限性,指程序中每一环节都有时间上的要求,程序进程具有及时性。

四、程序的终结性,指程序一旦启动,必须做出决定。

2、1889年,西班牙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

1925年奥地利制定了《一般行政程序法》,开创了行政程序立法先河。

3、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4、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一、限制行政权利的恣意行使;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使政府活动获得正当性基础。

5、行政程序的价值定位于公正、效率。

6、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指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率,及早作出决定,这样对相对人来说,可以早日确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对国家来说,能够创建一个高效政府,收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8、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学术界比较盛行的观点有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政府法治论、控权——平衡论等。

9、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一、重人治、轻法治。

二、重实体、轻程序。

三、行政执法受利益驱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

10、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指由一国的宪法或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为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具有如下内涵:法定性、根本性、普遍性。

11、英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要求:一、自然公正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二、自然公正原则的两个要求(1)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个人权利受到影响时,应当给他一个公平听证的机会。

12、美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美国也是第一个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写进宪法的国家,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整个联邦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和核心,是联邦行政程序法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3、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内容:一、事前通知;二、审判形式的听证;三、获得律师帮助权;四、公正无私的裁决人;五、证据、调查结果和结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法范例

行政程序法范例

行政程序法范例甲方(行政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行政相对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行政机关,需依法行政并保障乙方合法权益,乙方作为行政相对人,需遵守相关行政规定并配合行政程序,双方本着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行政程序协议:第一条行政程序的目的1.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2.1 甲方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行政程序原则。

2.2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遵守法律、配合行政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程序的启动3.1 甲方在启动行政程序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明确告知乙方相关权利和义务。

3.2 乙方在接到行政程序启动通知后,应在_______天内予以答复或提出异议。

第四条行政程序的参与4.1 乙方有权参与行政程序,并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解释。

4.2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陈述申辩权。

第五条行政程序的证据5.1 甲乙双方应依法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5.2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第六条行政程序的决定6.1 甲方应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结合证据和事实,作出行政决定。

6.2 行政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明确告知乙方决定内容、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

第七条行政程序的时限7.1 甲方应严格遵守法定时限,确保行政程序的及时性。

7.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行政程序。

第八条行政程序的费用8.1 行政程序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承担。

行政法法条

行政法法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国人民大学十大宪法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十大宪法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十大宪法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施行于1983年10月1日,是中国政治生活基本准则和法律规范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宣扬社会主义和劳动群众的利益,保证中国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和社会公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是中国有关联邦行政程序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于1990年4月25日通过,施行于1990年10月1日。

它以人民群众解放思想,积极推进改革发展为宗旨,明确了行政机关行政程序的具体内容和详细规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机关和民众的合法权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国的证券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于1999年8月24日通过,施行于1999年10月1日。

它规范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为有责任的证券投资活动提供了健全的法律保证,从而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权益,促进了投资者与证券市场开展正常、安全、有序的业务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国的劳动法的基础性文件,于1994年7月5日通过,施行于1995年1月1日。

它以建立社会主义充满活力的劳动关系与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宗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宗旨;促进劳动者就业问题的解决,强化就业技能与教育提高,建立充分就业和安全就业等劳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劳动价值的充分发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有关婚姻的具有基础性的文件,于1980年4月10日通过,施行于1980年10月1日。

它以“维护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家庭的和谐幸福,确保男女平等婚姻,保护婚姻家庭平安稳定及儿童合法权益”为宗旨,建立和谐婚姻观念,通过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来维护宠爱和结晶,同时提明滥用夫妻这份特殊关系的行为和其他婚姻关系中存在的相关矛盾,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二节??行政公开?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第四节??行政调查与证据?第五节??说明理由与听取陈述、申辩?第六节??听证?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行政立法程序?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理一般程序?第二节??行政处理简易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内部行政规范?第四节??行政规划?第五节??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本法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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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二节行政公开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第四节行政调查与证据第五节说明理由与听取xx、申辩第六节听证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行政立法程序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理一般程序第二节行政处理简易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内部行政规范第四节行政规划第五节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xx、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本法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应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程序规则,具体规范其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行为应依法定权限、法定条件、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授权法的目的,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证公开、公平和xx。

第五条(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应当诚实信用。

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后,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改变,如果因为法律依据改变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回、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补偿行政相对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比例与利益平衡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的私人利益,保持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私人利益的适度平衡。

在确定行为方案和行为方式时,应在保证实现行为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小,成本最低的行为方案和行为方式。

第七条(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行为应公开进行。

行政主体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依法和及时公布行为的依据、条件、范围、标准、程序和结果。

第八条(正当程序原则)实施行政行为的公职人员如与相应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其xx行为的其他关系,应主动回避或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回避。

行政行为的实施如可能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依法事先通知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并听取其xx和申辩。

第九条(公众参与原则)行政行为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权益,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网络平台征求意见、网络平台讨论等途径和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参与的机会,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十一条(权责法定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的职责、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务院其他工作部门的职责、职权由行政法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职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相应行政事务的管辖规定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

第十二条(权责清单)各行政机关均应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本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以清单的形式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直接办理行政相对人事务的行政机关还应在其办公场所将其职责、职权清单在明显的位置xx。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组织法组建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职责、职权由组建相应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决定的形式规定,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职权清单。

第十四条(级别管辖权)各级行政机关的级别管辖分工由法律、法规规定。

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依法受上级行政机关领导或指导,上级行政机关在必要时可依法临时代行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理时可依法临时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责、职权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管辖分工未作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地域管辖权)行政事务由事务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按下列规则确定:(一)有关自然人的事项,由其住所地行政机关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都不明的,由其最后居住地行政机关管辖;(二)有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事项,由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三)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第十六条(紧急管辖)在紧急情况下、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非法定管辖的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应由法定管辖行政机关采取的必要措施,但事后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报告上级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管辖权竞合)对同一事务,数个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不能区分受理先后顺序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管辖权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时,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确定管辖。

在管辖确定之前,如有可能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造成难以恢复的重大损害情形的,争议各方应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临时措施,并事后报告其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移送管辖)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相应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通知行政相对人。

受移送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依前款规定移送管辖的,视同已在法定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管辖权变更)行政机关因法律、法规变更或者法律事实的改变而丧失管辖权时,应当将已启动行政程序的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并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二十一条(联合执法管辖)若干行政机关在联合执法时,各行政机关应依法对自己所管辖的法定事务作出处理决定,相应事项涉及数个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可由有管辖权的多个行政机关联合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内部管辖)行政机关内部的管辖分工,由行政首长按照高效、便民和权责统一的原则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行政协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可以请求其他行政主体提供协助:(一)因人员、技术等原因,本机关执行公务发生困难,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的;(二)本机关单独行使职权难以达到相应行政目的的;(三)行政行为需要采取某种本机关依法无权采取的行政措施的;(四)执行公务所必须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它行政主体所掌握,难以自行收集的;(五)其他需要请求行政协助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行政协助程序)除紧急情况外,行政协助请求应当向能直接协助该公务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协助。

决定不提供协助的,应将拒绝协助决定及其理由书面通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裁决。

第二十五条(行政协助的责任承担)协助机关实施行政协助,其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相应行为,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协助机关根据请求机关的要求,配合请求机关作出的行为,由请求机关承担责任。

行政协助所需费用由请求机关承担。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的界定)本法所称“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或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行为影响,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包括行政行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

第二十七条(行政相对人代表)同一行政行为具有众多行政相对人的,应当推选二至五名代表参加行政程序。

代表的选定、增减、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推选代表有困难的,可经行政相对人同意由行政主体指定代表。

公共决策听证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代表应由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相对人的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程序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的规定确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参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政程序,其他行政程序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其他人代理参与行政程序。

第二十九条(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与行政程序,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行政程序。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限一至二名,单位委托代理人限一至五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根据事务的性质不能代理的,不得委托代理人。

行政相对人委托代理人的,须在其第一次参与行政程序时,向行政机关出示委托书。

行政相对人撤回委托的,须书面通知行政机关。

代理人接受委托时,如委托协议无相反约定,其代理权及于全部行政程序行为。

但代理人撤回申请须有行政相对人的特别委托。

第三十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行政程序的通知;(二)委托代理人;(三)申请程序主持人回避;(四)获得与行政程序相关的信息;(五)xx与申辩;(六)提出证据,进行质证;(七)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辩论;(八)查阅程序笔录和要求修改更正笔录中的错误;(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权利。

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与人第三十一条(其他程序参与人)本法所称的“其他程序参与人”,是指行政相对人之外的其他参与行政程序、推进行政程序进行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证人等。

第三十二条(其他程序参与人的权利)其他程序参与人在参与行政程序时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有关信息、材料;(二)要求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三)实施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四)获得相应报酬或补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界定)本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增强行政透明度和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度,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电子信息技术处理行政事务和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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