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规定及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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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立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到达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立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立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那么:(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视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视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视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立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立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那么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标准

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则:(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2020年整理).ppt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2020年整理).pptx
2
· 提交文件: 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复垦设计文件; 土地复垦施工文件; 复垦区当地自然背景资料。 · 现场测试: 用于农业测试项目:宏观布局,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平整度, 覆土层土壤容重,土壤 PH,含盐总量,排灌设施,防洪设施。 用于牧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道路布局,饮水点等配套设施。 用于林业测试项目:覆土面积,覆土厚度,地面坡度,排水设施。 用于渔业测试项目:水源,水质,塘(池)修筑质量,塘面积,塘水深,排 水防洪设施。 用于建筑测试项目:地面坡度,平整度,建筑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区内建 筑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其他用途测试指标依具本情况而定。 5.3.2 第二阶段检验内容: ·提交文件:(农、林、牧业) 土壤培肥措施; 种植概要。 · 现场测试: 农业测试项目:作物长势,土壤有机质,PH 值,作物、果实等可食部分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单位产量。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 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 用
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
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标准贯入和轻便触探试验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变形指标: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变形计算和附录
一(沉降观测要点)中所列方法进行。 稳定性指标: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中稳定性计算和
附录七(抗剪强度指标C·Φ标准值)及《土工试验方法》(GBJ123-88)中三 轴压缩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直接剪切试验等中所列方法进行。

广西地方标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广西地方标准《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
ics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45t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specificationfortechnicalrequirementandacceptanceoflandreclama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报批稿2012年12月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5t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35土地复垦技术要求351挖损损毁土地类型复垦技术要求452压占损毁土地类型复垦技术要求553塌陷地裂和地面沉陷损毁土地类型复垦技术要求754污染损毁土地类型复垦技术要求755土地复垦配套工程技术要求86土地复垦质量要求1061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复垦质量要求1062其它地类复垦质量要求107土地复垦监测要求1171土地损毁监测要求1172土地复垦效果监测要求1173建立监测档案118土地复垦管护要求1181植被管护要求1182土地复垦配套工程管护要求1183管护责任1284管护年限与频次1285建立管护档案129土地复垦工程验收1291验收类1292一般工程验收1293简化工程验收1594主要复垦地类验收1695土地复垦配套工程验收1896土地复垦工程复核1810土地复垦监测验收1811土地复垦管护评价19idb45t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复垦监测与管护记录表20附录b规范性附录验收申请书和验收报告格式22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复垦工程单项单位分部单元工程划分表27附录d资料性附录土地复垦工程验收合格确认书格式35iidb45t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土地复垦 land reclamation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2 复垦区 reclamation area 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和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 3.3 土地复垦单元 land reclamation unit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一、总则有关条文说明1、制定依据: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现阶段标准。

随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标准应相应修改。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的原则:(序号与《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相应部分保持一致,以下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

南北及东西的气候、物候自然条件等差异,强调因地制宜,长远与近期结合,整体与局部统筹考虑,保持自然生态,防止次生污染,增加大农业用地的战略需要。

4、名词、术语:土地破坏、土地复垦等定义,依据《土地复垦规定》第二、三条规定。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5.1 关于检验时机:我国目前土地复垦状况,多在复土后进行一次性验收。

本标准根据国内外成熟的土地复垦经验与试验研究数据,建议为二阶段验收,即,对土地地表工程完成后,进行土地质量偏重物理性能验收。

在建立稳定生物层后进行第二阶段验收。

这样可以全面验收复垦后土地质量及土地恢复状况。

特别是用于种植的土地质量,从第二阶段验收后可直接反映土壤有机质等的恢复程度。

5.3 关于检验内容:为使土地复垦工作纳入程序化、科学化轨道,二个阶段验收均设有文件提供,包括可行性研究文件、复垦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及相关具体文件等,以便从总体、基础上把握复垦适宜性。

二个验收阶段均有现场测试工作,这些测试项目内容包含了各种用地性能基本要求,但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6、标准的实施:6.2 监督部门系指省、地、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各级主管部门系指行业主管部门。

6.3 土地验收中,存在技术争议时,可以请土地技术部门参与协调。

6.4 鼓励和不排除在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标准和部门行业标准,但它不应与本标准相矛盾。

7、各项目测试方法:依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参考测试方法。

二、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有关条文说明4、废弃露天采矿场复垦工程标准:4.1.1 复土厚度为自然沉实土0.5m以上,耕层不少于0.2m。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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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TD/T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Completion standards on land reclamation quality
2013—01-23发布2013—02-01实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TD/T 1031—2011,定义3。8]
土地塌陷 l
因地下开采导致地表沉降、变形,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
[TD/T 1031—2011,定义3.9]
土地压占
因堆放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表土、施工材料等,造成土地原有功能丧失的过程.
[TD/T 1031—2011,定义3.10]
参考文献65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本标准参加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海洋、刘仁芙、罗明、白中科、刘喜韬、王金满、周连碧、胡振琪、王敬、黄先栋、卢丽华、周妍、周际、周伟、张清春、赵中秋、周旭。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1
本标准规定了以下损毁土地复垦应遵循的技术要求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1——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2——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3——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冶炼渣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4——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酸性矸石山须采取控酸和防灭火措施,可覆盖由碱性材料和土壤构成的惰性材料,并辅以碾压,其厚度依据覆盖材料不同而形成20cm以上的隔离层,阻隔空气进入矸石山。在隔离层之上再覆盖植物生长的土壤材料,厚度宜在30cm以上,具体覆土厚度根据土壤特性和复垦方向要求确定。对有自燃的矸石山应先进行灭火。酸性自燃的矸石山宜采用草灌为主,尽量少用乔木。有挡土墙的坡脚需要加强密闭措施,阻隔空气进入矸石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_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_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一、总则1、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

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

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名词、术语:4.1 土地破坏:由于人类的生产建设活动导致土地的挖损、塌陷、压占等称之为土地破坏。

4.2 土地复垦:指对被破坏的土地,通过采取综合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4.3 土地复垦率:已复垦的土地面积与被破坏土地的面积之比。

即,L(%)=Y/P×100%式中:L——土地复垦率(以百分率表示);Y——已复垦土地面积(公顷);P——被破坏土地面积(公顷)。

5、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5.1 检验的时机:复垦为农用地(含林、牧、渔等)的土地复垦,一般由复垦工程和初步生态恢复二部分构成。

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分为二个阶段进行。

5.1.1 第一阶段检验:在复垦工程完成后,即可申请第一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5.1.2 第二阶段检验:初步恢复生态后,进行第二阶段复垦土地质量的检验。

一般情况下,在复垦工程完成后第三年进行。

复垦后用于渔业等养殖业时,须在第三养殖年进行第二阶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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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或因自然灾造成破坏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到达可供利用状态或恢复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以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一)露天采矿、挖沙、取土、采石等挖损造成地表破坏的;(二)地下采掘引起地表塌陷的;(三)堆放煤矸石、排放土、石、矿渣、粉煤灰、废弃建筑物城市垃圾等压占土地的;(四)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建设临时占用土地后造成土地破的;(五)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排污等造成土地污染的;(六)因居住搬迁,遗留废弃村址、宅基地等的;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以下原那么:(一)谁破坏,谁复垦;(二)源头控制、预防与复垦相结合;(三)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四)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支持开展土地复垦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的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规划,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建设活动前对破坏土地状况做出评估,制定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并在生产建设中采取预防措施,减轻对土地的破坏。

第十条编制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那么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因地制宜地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

土地复垦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

单位和个人制定的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应当与本地区土地复垦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必须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必须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与生产建设同步实施。

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任务纳入单位和个人生产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中,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减缓对土地破坏。

井下采掘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井下充填、地表挖沟排水等预防措施,减小土地塌陷程度和范围。

露天采矿、挖沙、取土、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确定采挖、取土、固体废弃物压、排放占地范围,并在压、排放占地前将耕地耕作层剥离,单独堆放,用于复垦的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进,剥离耕地耕作层一般不少于三十厘米。

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可能对土地能够造成污染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生污染之前,研究治理的方法和方案。

第三章复垦实施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z(一) 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行复垦;(二) 用地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三)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委托政府部门组织复垦。

第十五条在土地复垦前,自行复垦、承包复垦或政府委托复垦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前方可实施。

复垦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复垦范围界限;(二) 规划设计文本及图件;(三) 复垦任务、目标和复垦期限;(四) 主要复垦措施;(五〉复垦后土地用途说明;(六) 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塌陷土地复垦应当在地表稳沉后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土地复垦应当利用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八条复垦后的土地到达复垦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复垦或缴纳复垦费。

复垦标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土地使用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 经复垦能恢复原用途的,不实行国家征用;(二) 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的,由国家征用;(三〉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存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二十条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承当土地复垦责任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分为耕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其他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参考评估机构评估的破坏土地的市场价值确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原那么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土地补偿费,必须全额发给被破坏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复垦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原生产水平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四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划拨给该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

单位和个人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

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用地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根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五章复垦资金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免缴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一)破坏土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履行复垦义务或复垦不符合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土地复垦;(二)自然灾毁土地的复垦;(三)破坏土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履行复垦义务后,土地复垦保证金的退还;(四)土地复垦工程贷款;(五)由政府组织的土地复垦工程的规划设计;(六)土地复垦科学技术研究;(七)土地复垦奖励。

第二十九条土地复垦费征收额应当满足土地复垦需要。

采矿、燃煤发电业的土地复垦费根据企业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其他行业的土地复垦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行或委托复垦土地的,复垦的土地经验收合格后,征收的土地复垦费退还给其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地复垦,并视同单位和个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第三十条根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和土地补偿费从根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和土地补偿费列入生产本钱。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生产建设造成土地破坏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后,还应当向被破坏土地者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并承当土地复垦责任;非法买卖、出租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承当土地复垦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不履行或不按本条例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罚款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补救,可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可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根据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并处以相当于复垦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并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偿措施外,可以并处行政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的;(二)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的;(三)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土地复垦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彻私舞弊,或者截留、挪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土地补偿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分决定的,由做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法。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同时废止。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一、总那么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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